DB13/ 2322-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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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3/ 232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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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4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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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2322-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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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2322-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pdf

DB13/23222016

注:(“对于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以水性材料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口不做最低去除效率的要

4.1.2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 达标排放。

4.1.3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必须同时满足标准的要求。 .1.4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有机废 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应同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若去除效率达不到相应的规定,须加设生产 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限值按照表3执行。 .1.5废气中非甲烧总烃的去除效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非甲烧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气量, 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 具体见式(1)

P一一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 C前一进入处理设施前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Nm²; Qm一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Nm/h; C后一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Nm²; Q后一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NY/T 3033-2016 农产品等级规格 蓝莓,Nm/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 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 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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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是否达标。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须折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 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进行计算

式中: P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Nm² O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4.1.7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高 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时,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4.2.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挥发性有 污染控制要求。

4.2.3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积≥150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 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的设计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双封式等高效密 封方式; b) 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 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 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1的规定。

2.4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 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应在15日内进行维修;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 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不能在15日内完成修复的泄漏,应 录备案,并在具备条件时立即完成修复

4.2.5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闭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1年 以上。

4.3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4.3.1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工业执行以下规定,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 4.3.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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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

4.3.3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

a) 泵; b) 压缩机; c) 阀门; d) 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e)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f) 泄压设备; g) 取样连接系统: h) 其他密封设备

4.3.4泄漏检测周期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 a)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 次; b)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30日内对其进行 第一次检测; 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迹现

4. 3. 5 泄漏的认定

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 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2000μmo1/mol;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 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500umo1/mol

a)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15日。 b) 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 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 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不能在15日内完成修复的泄漏,应提前记录备案,并 在具备条件时立即完成修复。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 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4.4无组织监控点污染控制要求

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

DB13/2322—20164. 4. 2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限值(μg/m)序号污染物项目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其他企业1非甲烷总烃2. 02. 02苯0. 2 0. 13甲苯0. 80. 64二甲苯0. 50. 25甲醛()0. 5 6甲醇(°)1. 0丙酮()1. 08酚类(3)0. 02注1:("木材加工类企业执行甲醛的标准限值规定,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注2:(2"医药制造类企业执行甲醇、丙酮的标准限值规定(生产中不涉及该物质的可不执行),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注3:(3"仅炼焦类企业执行酚类的标准限值规定。4. 4.3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监测点位设在生产车间门或窗口、或生产设备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1)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ng/n")1非甲烷总烃4. 02苯0. 4 3甲苯1. 04二甲苯1. 25甲醛(()0. 86甲醇()4. 0丙酮(3)4. 0注1:("本限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执行。注2:2"木材加工类企业执行甲醛的标准限值规定,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注3:(3"医药制造类企业执行甲醇、丙酮的标准限值规定(生产中不涉及该物质的可不执行),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4. 5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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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公布监测结果。 5.1.2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等企业有机废气主要排放源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 备,相关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处理设 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2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HJ/T373或HJ/T75、 HJ/T76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2.2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应与装置运行同时进行。 5.2.3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企业的管线组件应设置编号和永久标志,泄 漏检测按HJ733的规定执行。

5.2.4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2.4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DB13/2322—2016 6.2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6.3在任何情况下,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 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批准提前实施本标 3在任何情况下,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 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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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A.1.1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生产原料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A.1.2鼓励生产和使用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低毒、低挥发的产品和材料。 A.1.3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 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A.1.4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加装密闭排气系统和管道,保证无组织逸散的挥发性 有机物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GB/T 32975-2016 干熄焦节能技术规范A.2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A.2.1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A.2.2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污染控制设施,污染控制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 运行:后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关闭。 A.2.3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A.2.4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 氯等元素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固废等应妥善处 理,并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后排放

A.3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A.3.1VOCs使用量(如有机落剂或具它输入生产工艺的VOCs的量)、每种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中挥 发性有机物的含量、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它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 处理效率等数据应每月记录。 A.3.2污染控制设备为酸碱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 及pH值。 A.3.3污染控制设备为清水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 及废水排放流量。 A.3.4污染控制设备为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及每日记录气体出口温度、冷凝剂出口温度。 A.3.5污染控制设备为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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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污染控制设备为生物处理设施,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以确保该设施的状态适合生物生长代谢, 并每日记录处理气体风量、进口温度及出口相对湿度。 A.3.7污染控制设备为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 A3.8污染控制设备为催化燃烧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并每日记录催化剂床 进、出口气体温度和停留时间。 A.3.9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DB11/T 953-2014 林业碳汇计量检测技术规程,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A.3.10记录至少需保存三年。

A.3.6污染控制设备为生物处理设施,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以确保该设施的状态适合生物生长代谢, 并每日记录处理气体风量、进口温度及出口相对湿度。 A.3.7污染控制设备为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 A3.8污染控制设备为催化燃烧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并每日记录催化剂床 进、出口气体温度和停留时间。 A.3.9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A310记录至少需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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