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 26-2017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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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 26-2017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26层高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 离。对于平屋面DB510524T 01.02-2011 无公害甜橙 栽培技术规程,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 面层(上表面)的高度;对于坡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 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之 间计算的垂直距离。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 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28净宽(深)

结构墙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

2.0.29单室套住宅single room apartment

2.0.29单室套住宝

interior storeylength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一间兼起居室的卧室、厨房或简 易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同使用空间组成的住宅,每套住房仅 供一人或一对夫妇居住使用。

地上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的住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 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楼梯周边没有墙体、门窗或其他建筑构配件分隔的楼梯,火 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火的蔓延,不能保证使用者的安全, 只能作为楼层空间的垂直联系。

楼梯四周有一面开,其余三面为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是实体墙或外门窗围护的楼梯间

.0.37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 梯间。

在楼梯间人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敲式阳台或凹廊(统称 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 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39成品住房finishedhousi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 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 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 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 业性用房

2.0.42保障性住房indemnificatoryhousing

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地区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类型。

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保 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充分考虑当地土地资源,经济 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0.2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提倡 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方便、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 空间。 3.0.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外,尚应 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并符合《老年 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和《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的要求。 3.0.4住宅设计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 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住宅布局应功能合理,方便使用,有 利于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05一住空设计应依肯科块进步和极利用大阳能地能风

3.0.2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 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方便、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 空间。

3.0.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外,

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并符合《老年 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和《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的要求,

3.0.4住宅设计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 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住宅布局应功能合理,方便使用 利于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0.5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利用太阳能、地能

实施。 3.0.11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 的同时,兼顾改造的可能。 3.0.12 住宅设计和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 设备。 3.0.13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绿色、节能 防火、抗震等要求。

实施。 3.0.111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 的同时,兼顾改造的可能。 3.0.12 住宅设计和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 设备。 3.0.13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绿色、节能 防火、抗震等要求。

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4.1.2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 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²;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 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²。 4.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布局紧,居住活动流线顺畅 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 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²。 1.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 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 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4.1.4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 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

4.1.5住宅套型人口宜设过渡空间

4.1.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 采取措施,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4.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0m,其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10m²。 4.2.2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6m²。

4.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0m,其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10m²。 4.2.2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6m²。

4.3.1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0m,并宜与套型 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4.3.2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 可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 于 3.00m。

4.3.1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0m,并宜与套型

句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

4.3.3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

4.3.3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 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 不宜大于10m²

4.4.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 积不应小于4.5m²。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 室套住宅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²。厨房使用面积宜 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4.4.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

4.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高层住宅厨房可向公

4.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人口处,高层住宅厨房可向公 共散开外廊进行采光通风

4.4.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

4.4.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 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 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性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4.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

油烟机均应设置竖向排气道。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 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排油烟机和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竖

向排气道宜安装无动力风帽。 4.4.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 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2.10m。

4.5.1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少配置便 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当套型内仅设有 一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 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 于2.5m²。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m²。 3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m²。 4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m,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 于1.2m²。

4.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 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宜直 接对外采光、通风。 2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 光、自然通风。 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 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4.5.3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 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开向厨房

4.5.4卫生间与卧室不宜采用错层布置。

4.5.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5.6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 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5.7卫生间应有防水、排水、防潮和防滑措施。卫生间、浴 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 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6.1住宅套型人口处宜设储藏空间,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 诸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橱)。壁橱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 宜小于0.80m,独立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m²。 4.6.2设于底层、靠外墙或贴邻卫生间墙壁设置的壁橱,内部 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

4.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1.10m。

及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100m以上的高层住 应设封闭阳台。

4.7.4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

4.7.4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 台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的

4.7.6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 墙或分隔设施。

蓬。阳台、雨篷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并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置。 出平台门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1.00m的 雨篷。

4.7.8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人室内 的设施。

7.9开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且不应与屋面 水管共用排水立管。

4.7.9开敲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且不应与屋

4.7.10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应设置专用上、下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 应设置防水构造。 2应为封闭阳台。

4.8.1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不高于3.00m。设有户式中 央空调及中央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0m,低 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60m。 4.8.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 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 积的1/3。

4.8.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

1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 内净高不应低于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2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 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 3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 3.00m,且梁底净高不低于2.40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公共走 郎的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应预留安装设备的空间,室内 净高不应低于2. 00m。

4.9.1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人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 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 应设雨篷。

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 应设雨篷。 4.9.2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 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 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4.9.3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9.3的规定

4.9.2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

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 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9.3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9.3的规定

4.9.3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9.3的规定。

表4.9.3门洞口最小尺寸

双扇1.60(推拉门)

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高 度。此处门洞尺寸为结构面尺寸。

4.9.4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口

.9.4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 小于0.02m²的固定通风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9.5窗外没有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

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注: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1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若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 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3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且不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 4.9.7住宅底层的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开向公共 部位、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安全防卫措施。 4.9.8套型之间宜避免窗与窗、窗与阳台、阳台与阳台之间的 对视。

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建简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宝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

4.10.11 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2建筑高度大于18m不大于100m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 净宽不应小于1.10m。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 于1.2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0.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 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 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0.3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 1.20m;梯段净宽为1.00m的楼梯及剪刀楼梯的平台净深不应小 于1.30m。 4.10.4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4.10.5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 的措施。 4.10.6跌层式住宅、低层住宅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 时不应小于0.80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且应在一侧 墙面设置扶手。 4.10.7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20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处,其宽度不应小 于0.22m。 注: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4.10.8室外楼梯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地面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临空栏杆高度及疏散用室外楼梯栏杆扶手高度

4.10.4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一 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4.10.5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 的措施。 4.10.6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 时不应小于0.80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且应在一侦 墙面设置扶手

4.10.7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手 0.20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处,其宽度不应小 于0.22m。 注: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4.10.8室外楼梯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地面0.10r 高度内不宜留空。临空栏杆高度及疏蔬散用室外楼梯栏杆扶手高度 不应小于1.10m。 4.10.9除户门外,住宅通向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向

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阻挡疏散通道。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 台的净深不应小于0.60m;当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休息平 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2m。侧墙开门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 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且门扇开启后不应阻挡疏散人流的通行。 4.10.10设置无障碍住房的住宅,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当无 障碍住宅房设在二层及二层以上且未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应设置 无障碍楼梯,无障碍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要求。

4.11.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 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4.11.2十一层及以下设置公共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 应少于1台。 4.11.3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 其中应配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侯梯厅深度不应小 于1.80m。 4.11.4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的公共部位处设站,并且每居住 单元至少应设置1台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轿 厢尺寸不应小于1.40m(深)×1.10m(宽)。 4.11.5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 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 成组集中布置。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70户,宜为30~ 60户。 4.11.6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每层住户大 于2户时,每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3台,其中1台电梯应为可

4.11.5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 卢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 成组集中布置。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70户,宜为30~ 60户。

4.11.7电梯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电梯轿厢的深 度,且不应小于1.5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 深不应小于2.10m。 4.11.8住宅应选择节能环保高效能电梯;使用人数较少的新建 或改建的住宅,宜配置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 4.11.9当住宅地下室为汽车库或住宅与小区汽车库连通时,每 单元至少应有1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

4.12出入口、走道、外廊

4.12.1住户的公共出人口应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分开 布置。 4.12.2设置电梯的住宅,当公共出人口有高差时,应设无障碍 坡道。无障碍通道应能到达住户的主要公共出人口及电梯厅。 4.12.3住宅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处设门厅,并有识别 标志。 4.12.4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 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物体丛落伤人。

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物体坠落伤人。 4.12.5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不应少于2级,台阶踏步高 度不宜大于0.15m,不应小于0.10m,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 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当出人口设置三级及三级以上台阶且台阶宽 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4.12.6住宅的公共出人口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0.10m。当高差 小于0.20m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人口,并采取 防滑措施。 4.12.7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

4.12.5住宝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不应少于2级,台阶踏步高

4.12.8住宅底层主要公共人口应为无障碍出人口,人口平台深

度不应小于1.50m。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的规定。

4.12.9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过道不宜小于1.20m,且不应小于1.10m。 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不应小于1.0m。 3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不应小于0.90m;拐 弯处的一侧过道不应小于1.00m,便于搬运家具。 4.12.10住宅建筑起主要交通联系的公共外廊,寒冷地区住宅 应为封闭外廊,夏热冬冷地区宜为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 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开外廊应设防雨、防滑和排水 措施。 4.12.1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 高不应小于2.00m。 4.12.12外廊、天井、回廊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小 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 构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12.13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9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2.9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

12.13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 定的水平荷载。 2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 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小于或等于 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底面0.1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4.13.1住宅外墙饰面及屋面形式应根据周围环境及总体设计要 求选择确定,并选择耐久性好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饰

面宜采用自洁环保的外墙涂料。 4.13.2住宅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 面、墙面及平顶装修应一次到位。 4.13.3成品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进行一体化集成 设计,厨房、卫生间应采用工厂化生产部品部件。建筑高度 100m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应成品房交付,并满足《成品住房装修 技术标准》DGJ32/J99的要求。 4.13.4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 土的梁、柱、楼板,不得改变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 4.13.5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 的绿色材料,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装修材料宜采用当地材料 及可再循环、再利用、再生(速生)的建筑材料。

4.1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14.1住宅设计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高效利用土地和提 高建筑空间的使用率。 4.14.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4.14.31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 4.14.4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 庭院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 设施。 4.14.5非机动车库宜按楼栋分别设置。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离

设施。 4.14.5非机动车库宜按楼栋分别设置。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离 坡道出人口不应大于60m,非机动车坡道位置及数量应考虑住户 使用的便捷性。

4.14.6非机动车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

动车时应与自行车分区停放,并预留充电位置、设施。

5.1.1每套住宅的冬季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每套住宅的冬季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 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并满足现行《江苏省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各 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全宝尚口照坛准店然合主

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5.1.2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1.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主: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附录A。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h 的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1.3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应小 于0.80m。

5.1.3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

5.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5.2.2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 级IV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 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1x。

5.2.2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 级IV级的采光标准值QHRSW 0002S-2015 广东恒润康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果味饮料,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 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1x。 5.2.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 低于1.1/7。 5.2.4设有采光窗的楼梯间、卫生间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 不应低于 1. 1/12。

5.2.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 低于1.1/7。 5.2.4设有采光窗的楼梯间、卫生间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 不应低于 1. 1/12。

5.2.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

不应低 5.2.5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窗采光口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小于0.50m的窗洞口 不应计人有效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 于2.00m。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窗采光口上部设置有效深度超过 1.00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 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顶部采光(或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面积可按侧窗采光 口面积的2.5倍计算。 5.2.6当住宅套内空间利用凹槽采光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1/3,双排布置外窗的 凹槽净宽不应小于1.80m;单排布置外窗的凹槽净宽不应小 于1.20m。 2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大于2,外窗正对开口面且开口 面无其他遮挡时,可不考虑凹槽对室内采光的影响。 3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2且大于等于1/2时,有效 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和的70%计管窗地比

1侧窗采光口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小于0.50m的窗洞口 不应计人有效采光面积内SL 583-2012 泵站计算机监控与信息系统技术导则,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 于2.00m。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窗采光口上部设置有效深度超过 1.00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 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顶部采光(或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面积可按侧窗采光 口面积的2.5倍计算。

5.2.6当住宅套内空间利用凹槽采光时,应满足下列规

1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1/3,双排布置外窗的 叫槽净宽不应小于1.80m;单排布置外窗的凹槽净宽不应小 于1.20m。 2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大于2,外窗正对开口面且开口 面无其他遮挡时,可不考虑凹槽对室内采光的影响。 3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2且大于等于1/2时,有效 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窗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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