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265-2020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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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265-2020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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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建(构)筑物保洁

5.1.3.1小城镇主要道路和人流密集区域内公共建(构)筑物出现明显污损时应及时清洗 或修整。 5.1.3.2大型城镇沿街公共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根据材质分类定期清洗和保洁,符合JGJ 168的规定,清洗时间宜避开雨季李。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参见表3,其他类别材料根据 其材质特性及受污染程度参照执行

GB 50211-2014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表3各类材质沿街公共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频率

表4各类材质雕塑和小品外立面清洗频率

5. 1.4 公共厕所保洁

5.1.4.1不应有露天粪缸、粪桶、简易棚厕和旱厕。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9%。 5.1.4.2按照“有水、有电、有人管、无味、无垢、无尘、无积水”的要求制定公共厕所 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5.1.4.1不应有露天粪缸、粪桶、简易棚厕和旱厕。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9%。

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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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公共厕所保洁时长

5. 2. 1. 1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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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农林秸秆处理

不得露天焚烧,应统一收集,粉碎后进行资源再利用

5.2.4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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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

5.3.1应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污水管网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设 施建设。 5.3.2应创建“污水零直排镇(街)”。建成区应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应收尽收;生 舌小区、单位和企业等内部排水管网实施分流改造,做到“能分则分、难分必截”。 5.3.3新建小区应实行雨污分流,设有洗涤设施的阳台应设置给水和废水排水设施。拆迁 造区块宜建设临时截污设施,污水不应直排。 5.3.4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做到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流。 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废水应达到行业管理要求。 5.3.5工业集聚区应建设独立污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不应排入市政管网, 5.3.6应实施排水许可制度。从事建筑、餐饮、美容美发、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产生的污水在进入市政管网前,应经过隔油池、沉砂池或毛发收集器等预处理 装置。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466的规定。 5.3.7建立市政排水排污养护运维机制,开展老旧破损管网改造修复。

6.2.1应规范沿街(包括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内)商户经营秩序。从事车辆清洗或维 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应有污水外流或向 外酒落废弃物现象。 6.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

外洒落废弃物现象。 6.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 所经营、兜售物品、乱堆放、乱搭建。需要时,应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及时清 理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由损坏责任方修复或赔偿。 6.2.3当有餐饮、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自产自销合理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时,经相关管 理部门批准可划定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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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按照“强弱分设、人管人盒、标识清晰、牢固安全、整齐有序、美观协调”的要求, 现范户外线缆架设。不同权属单位的管线应采取分色标记、挂牌等方式明确区分。各权属单 应应定期安排人员检查维护,排除隐惠。废弃杆管、线缆由相应权属单位负责拆除。 6.3.2杆路新建应“多杆合一”,宜将通信基站、视频监控、广播音响、警用呼叫、交通 指示、户外广告等共建共杆;对已有功能单一、布设分散的路灯杆、电力杆(塔)、监控杆、 交通指示牌、产告牌等应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整合:光纤交接箱(或光纤分配 盒)至用户之间的弱电入户线缆宜由不同运营商分别布放的多根合并为一根,实现“多线合 6.3.3对各类新增的地上、地下强弱电管线基础设施,应明晰其产权归属。依照产权归属 明确基础设施和线缆运维的主体责任,经费由权属单位各自承担。各权属单位应签订运维合 同,明确责任划分、费用分担、安全保障等内容。 6.3.4强弱电管线建设活动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许可,施工过程中不应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建成后应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3.5权属单位新架设入户线缆应提前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新增架空线缆不应出现入户 飞线。入户线应整齐有序,美观大方。 6.3.6主要道路和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场所不应新建架空线缆。现有架空线缆对乡容镇貌 有较大影响的,应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6.3.7强弱电管道应与当地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应同步敷 设管道,原则上5年内不应出现因强弱电管线建设再开挖,大修的道路3年内不应再开挖 不应在已有管道地理敷设的道路上新立线杆。 6.3.8宜建立强弱电管线基础设施运维机制,由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单 位承担日常运维工作,实现统一运维。

6.4.1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创建“无违建”乡镇。 6.4.2不应新增违法建筑,网格化开展房屋确权确违。及时处理违法建筑,对未在规定时 限内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实施统一拆除。

限内日的违宏建实施统 际 6.4.3应合理利用拆后土地,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6.4.3应合理利用拆后土地,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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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农 村危旧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和《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等规定,排查小城镇 危险房屋,实行“一楼一档”登记制度全覆盖。 6.4.5开展小城镇危房改造或危房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危房的危险等级、房屋性质及所有 权归属等情况,实行腾空、拆除、维修和监控等改造治理措施。 6.4.6应制定小城镇危房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落实相应的场所、人员和资 金保障。 6.4.7应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网络化的住房安全巡查制度,落实住户、物业单位及相关 单位的责任。 6.4.8开展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和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应符合《浙江省农村住 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优化农房建设审批和办证程序,实行带方案审批制度,落实“挂 牌施工”和“建筑定位放线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核实到场”制度、 6.4.9应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育制度,包含统一培训、职业资格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3.4.8开展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和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应符合《浙江省农村住 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优化农房建设审批和办证程序,实行带方案审批制度,落实“挂 牌施工”和“建筑定位放线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核实到场”制度 6.4.9应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育制度,包含统一培训、职业资格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7.1.1.1建(构)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应保持外立面完好、整洁,及时进行粉 刷,出现脱落、破损时应及时修复。 7.1.1.2沿街卷闸门卷轴不应外露。卷闸门的色彩、样式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7.1.1.3宜使用新颖美观、具有当地风貌特色的门窗。 7.1.1.4应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位,其风貌应与周边环境协调;未统一设置空调机位 的,宜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保持同一建筑立面空调机位的整齐有序、干净整 洁。主要道路底层空调外机沿外墙柱放置的,不应影响行人正常通行,加装安全防护措施, 防护架应保持整洁、美观。空调冷凝水不应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 7.1.1.5搭建遮阳(雨)篷应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遮阳(雨)蓬应与周边环境协调,进 深不越过道路红线,保持整洁、美观。沿街商业建筑已设置广告店招兼作遮阳(雨)设施的: 不应再单独设置遮阳(雨)逢。 7.1.1.6新设防盗窗安装不应出墙。封闭阳台或平台的设施不应超出建(构)筑物外立面 色彩、外观应与建(构)筑物的风貌协调。 7.1.1.7沿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应吊挂或堆放有碍乡容镇貌、危及安 全的物品。 7.1.1.8其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沿街建(构)筑物上外露的管、线、架等,保持整洁、功能完好: b 主要道路上建筑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摆放有序,摆放不整齐的应逐步改造。新建太 阳能装置宜采用分离式太阳能光热设备; 餐饮场所按规定要求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所产生的油烟、废 气经净化后通过专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达标排放,不应擅自加 设外置烟管,不应排入地下管道

7.1.2雕塑和景观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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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1雕塑和景观小品应体现地方特色,保持整洁,出现污损、毁坏的应及时修整或拆 除。 7.1.2.2景观喷泉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水体清洁,不应有沉淀物、漂浮物,出现污损、 般坏的应及时修整或拆除

持整洁。改造或新建围墙宜采用视线通透的样式

7.2.1同一道路的灯杆、灯具样式应统一且符合CJJ45的规定,保持整洁、美观。挑臂、 灯具仰角、涂装颜色应协调;灯杆、灯臂、灯盘应定期清洁保养,主要道路的清洁保养宜半 年1次,一般道路的清洁保养宜1年1次。 7.2.2灯杆、灯具、配电柜等功能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道路亮灯 率参见表6。

表6建成区道路亮灯率

7.2.3景观照明的规格比例应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图案和造型应美观、新 、清晰;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应与受管制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照明设施应完整, 保持功能良好和整洁。景观照明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腐蚀、陈旧及设施损坏 的,应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7.2.4小城镇主要道路照明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照明质量检查,一般道路照明设施应每 2年进行1次照明质量检查。应对照明设施综合完好率低于90%或照明指标严重不达标的路 段、区域进行改造。 7.2.5宜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路灯。优先选择通过认 正的高效节能产品

7.3.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3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达到6m以上。 7.3.2应开展植树增绿、见缝插绿、拆违补绿、拆墙透绿行动,应采用地域性的树种和绿 植,按四季观赏性合理搭配组合,突出植物的季相变化和地方特色,不宜使用造型树种和名 贵树种,不宜建设大广场、大水景和大草坪。 7.3.3公共绿地绿化应定期修剪、防治病虫害,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的泥土裸露 没有地被植物的区域内杂草高度不应超过30cm。 7.3.4公共绿地内附属设施应完好、分布合理、放置整齐、保持清洁;园路、铺装不应有 大面积破损和淤泥;指示牌、警示牌、宣传牌设置合理、规范;供水、供电、排水、喷灌等 管网设施应维护良好。 7.3.5合理布局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行道树宜保留原有树木,特别是胸径10cm以上的 乔木,选用植株树冠完整、茂盛,骨架均匀,树干挺直,具有一定的遮阴及观赏效果的树种,

乔木,选用植株树冠完整、茂盛,骨架均匀,树于挺直,具有一定的遮阴及观赏效果的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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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碍人车通行,影响架空线缆、路灯、指示牌、信号灯等高空设施的树木及叶枝应进行合 理修剪。 7.3.6街头绿地应体现植物造景。 7.3.7公园绿地、公共绿地、街头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两旁绿化带应 定期养护,草坪边缘线清晰,无黄土裸露、杂草和其他杂物。 7.3.8居住区的绿化植物不应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7.3.9古树名木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进行规范的管理保护

7.4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

7.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a 妨碍生产或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b)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绿化的; d 影响乡容镇貌及建(构)筑物外观的: 法律、法规和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及范围。 7.4.2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宜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设计标识系统。设置户外广告和标 志标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4.3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形状、规模、色彩、图案应与建(构)筑物、周边环境或附属设施的风貌协调,符 合DB33/T700的规定; b 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宜统一规格、材质,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规定; 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天际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附属设施的整体效果、 影响辅助设施的使用功能; d 应保持画面的整洁,定期清洗养护和更新; e) 广告内容真实、健康、文明。 7.4.4 设置店招店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规划要求对位置、形式、照明、尺寸、色彩进行合理规范设置; 不应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或遮挡建筑物外立面; C 商铺可自行设计店招店牌,设计方案应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d 宜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美观、节能、环保的店招店牌。 7.4.5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的,组织者应在设置期满后及时拆除。 7.4.6应及时清洗、修整或更换影响乡容镇貌的广告和标识;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加固 拆除。 7.4.7户外广告设施内容空置的,宜设置临时公益性广告。 7.4.8不应在行道树、线杆、建(构)筑物等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各种标语、广告等。

7.5.1小城镇道路定期养护应符合CJJ36的规定,保持车行道路路面平整、完好;人行道 应平整、稳固,不应有积水现象,盲道通畅;路缘石整齐,不应有缺损。 7.5.2信号灯、护栏、道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交通安全标识、标牌宜 有机组合,一杆多用。应定期养护交通护栏和隔离墩,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时应及时更换 补充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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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道路公共设施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且易于识别,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 于养护;应定期养护,保持整洁和美观,及时修整或拆除破损、闲置或毁坏的设施。 7.5.4道路上设置的窖井盖、雨算应保持完好,窖井盖应配置防坠设施。当出现破损、移 位或丢失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设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7.5.5桥梁和地下通道应定期检测、清洗、养护,保持整洁,无毁损。桥下空间应硬化或 绿化,可作为绿道、健身场所、停车场地等使用,不应有沙土裸露或乱搭建;路面和楼梯应 保持平整,设有防滑措施。 7.5.6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 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防护设施,恢复道路功能。不应擅自占用、挖 掘道路和桥梁,确需挖掘的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7.5.7绿道应定期养护,保持路面平整、完好。绿道标志标线应规范、清晰和整洁,

7.6.1应保持水面清洁,不应有废弃漂浮物、病死动物、成片水生浮萍、水澡等。 7.6.2洗涤、游泳、垂钓、养殖等活动应在充许区域内进行,做好人员安全和污染控制措 施。重要景观水域不应有上述活动。 7.6.3应定期疏浚,保持河道畅通。水域中不应有影响水流通畅的障碍物、构筑物、废弃 白桩和沉船。 7.6.4不应擅自填堵、占用和挖掘水域。 7.6.5水岸范围内不应堆放、倾倒各类废弃物;不应有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 等经营活动:不应有乱堆放、乱张贴、乱涂画现象。 7.6.6应保持堤岸整洁;桥梁、管道、闸门、护栏应保持清洁完好,不应有违章悬挂或存 识污物;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7.6.7宜进行河湖沿线的污水零直排建设。河湖取排水口不应存在污水直排、偷排、漏排 现象。应按审批要求取水。

7.8.1主要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符合本标准7.1的规定。 7.8.2工业设施、工业厂房、办公建筑、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区域宜塑造具有文化和工业内 涵的环境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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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烟窗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破损的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7.8.4不应存在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的现象。露天堆场应保持整洁,物料堆放整齐。

1.1应彰显不同区域、不同乡镇的自然山水格局、空间肌理、景观风貌、历史人文、地 建筑等特色。开展小城镇整体风貌管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平原类小城镇宜发挥用地平坦的优势,体现布局紧凑的平原风貌,不宜采用散点状 的形态,规模较大的小城镇可采用团块状的平面形态,规模较小的可采用团块状或 带状的平面形态; b)山地丘陵类小城镇宜结合起伏的地形,营造因山借景的丘陵风貌,坡度小于25%的 宜采用团块状或带状的平面形态,坡度大于25%的可采用分级台地式带状组合的平 面形态; C 水乡类小城镇宜利用自然水体,营造近水亲水的水乡风貌,增加与水体的接触面: 海岛类小城镇宜利用岸线形态和地形特征,营造沿岸线带状内聚的风貌,形成山 海、镇有机融合的格局。 1.2 小城镇风貌管控相关规划应区分重点管控区域,下列区域应纳入重点管控: a 小城镇核心区; b 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 小城镇新区; 主要的街道、广场和公园绿地; e 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 f 主要出入口节点; 名 对小城镇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1.3 重点管控区域管控内容宜包括城镇天际线、城镇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 明、慢行系统、城镇雕塑、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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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优秀传统建筑技艺,推进“浙派民居”落地 建设,运用地方性材料和建筑技法,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精品。 8.1.5应建立小城镇驻镇规划师制度,落实人员、技术支持

8.2.1历史文化名镇以及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村,应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 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风貌管理。 8.2.2小城镇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的规划应符合GB50357的规定。 8.2.3排摸小城镇潜在历史建筑价值,设立并公布保护建筑名录档案。涉及各级保护建筑 的改造、修及周边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行为,应报送属地政府和文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8.2.4挖掘小城镇文化内涵。注重历史街区空间肌理与原住民保护,历史地段宜实施微改 造,不应大拆大建, 8.2.5注重传统民居和老厂房的保护与利用,制定并实施民间工匠、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 人扶持政策和传统工艺、工法保护措施。 8.2.6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登记、分类、规划编制、保护修和提升利用等工作

8.3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3.3.1公园绿地、产场和特色街区等建设项目宜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a)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b)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对其定期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 c)宜设置铭牌,载明创作人、建设单位和建设日期。 8.3.2宜改造、拆除或迁移艺术水准低下、影响风貌品质的公共环境艺术品,

8.3.1公园绿地、产场和特色街区等建设项目宜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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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定期开展防灾救灾培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普及预防、避险、 自救、互救等防灾救灾知识

9.2.1将公共场所防火检查、巡查纳入日常工作内容,由相关场所单位重点检查灭火器、 立急照明灯、消火栓、自动报警和喷水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和室内外电气设备及 其线路,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每处消防设施应有消防器材检查记录卡。 9.2.2不应随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个人不应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 场所,不应在建筑内、历史建筑周边、人群密集场所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9.2.3消防通道和建(构)筑物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应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 9.2.4重点单位和场所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放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

9.3.1排查防洪排涝风险隐患,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 动态管理和监控。 9.3.2对小城镇河湖水位实施动态监测,完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发布机制。 9.3.3宜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健全小城镇雨洪 管理。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处置时间及要求应符合表A.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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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处置时间及要求

表A.1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处置时间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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