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915-2019 氨冷库安全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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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915-2019 氨冷库安全生产规范

5.2.3.1氨制冷助设备高压液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冷凝器、空气分离器、集油器、水泵等操 作时应按照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 5.2.3.2高压贮液器液面应相对稳定,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卧式高压贮液器的液位高度不 应低于容器直径的1/3。 5.2.3.3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液位高度不应超过高液位报 警线。 5.2.3.4冷凝器的运行压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允许值,并应定期清除污垢。 5.2.3.5氮制冷系统应及时排除系统中的不凝性气体,不凝性气体应通过空气分离器处理后排放至水 容器中。 5.2.3.6氨制冷系统应视系统运行情况,定期放油。氨制冷系统中油分离器、中间冷却器、低压循环桶 等放油应通过集油器进行。氨制冷系统放油操作时应注意防火和防止氨外泄,并备有相关安全器具。 5.2.3.7水泵及其他用水冷却的设备,在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5.3充注液氢、冷冻油、融霜及紧急泄氨

5.3.1系统充注液氮

5.3.1.1充注液氮前应取得本企业开具的许可证。 5.3.1.2充注液氨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5.3.1.3充注液氮前应备齐必要的安全用具和抢器具,并应按照应急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5.3.1.4充注液氨时,应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应有防滑沟槽,不应使用软 管连接,充注过程中严禁加热。 5.3.1.5加氮站应有防护栏,并设安全标识。

DBHJ T009-2014 难燃型膨胀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5.3.2氨压缩机充注冷冻油

.3.2.1冷冻油的型号、质量和充注量应满足氨压缩机生产厂家的要求。

5.3.2.1冷冻油的型号、质量和充注量应满足氨压缩机生产家的要求

DB31/T 915=2019

5.3.2.2从制冷系统中回收的冷冻油应经再生处理,并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重复使用。

融霜水应采用自来水,温度应不低于10℃,且不高于25℃。

5.3.4.1非自动化热氨融霜操作前均应取得本企业开具的许可证。

5.3.4.1非自动化热氮融霜操作前均应取得本企业开具的许可证。 5.3.4.2非自动化热氨融霜操作应按照企业特有的操作规程进行。 5.3.4.3采用自动化热氨融霜系统时,应按照设定的安全程序进行,变更设定值应进行相应的论证,并 有企业特定专业人员进行。 5.3.4.4热氨融霜应备齐必要的抢救器具。 5.3.4.5热氨融霜应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的预防措施。 5.3.4.6热氨融霜时,进人蒸发器前 气压力不应超过0.8MPa

5.3.4.1非自动化热氨融霜操作前均应取得本企业开具的许可证。 5.3.4.2非自动化热氨融霜操作应按照企业特有的操作规程进行。 5.3.4.3采用自动化热氨融霜系统时,应按照设定的安全程序进行,变更设定值应进行相应的论证,并 有企业特定专业人员进行。 5.3.4.4热氨融霜应备齐必要的抢救器具。 5.3.4.5热氨融霜应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溺的预防措施。 5.3.4.6热氨融霜时,进人蒸发器前 气压力不应超过0.8MPa

氨冷库制冷系统在漏氮、火灾等情况下需要紧急泄氨时,应根据操作规程将紧急泄氨产生 合水排人事故水池,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6氨冷库安全设施与制冷系统设备维保

77的规定,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

6.2氮冷库制冷系统设备维保

6.2.1氨冷库制冷系统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应完整、齐全、有效,并定期校验/检测,符合要求者方可使用,校验/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6.2.2制冷系统设备拆检、维修,应将维修部位的氮排空并与大气接通后方可进行,严禁带压操作。 6.2.3凡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抽氮、加氮、热氨融霜等作业活动,应实行“作业许可”管 理,严格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险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且现场落实专人监管。 6.2.4检修带电设备时,应首先断电隔离,在开关处设置安全标识并按规定安全操作。 6.2.5长时间停用的设备,启用前应进行 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7.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人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4特种设备的维保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固定式压 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6)等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保。 7.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 工作,

军房内商品贮存应遵循GB/T28009、GB/T30134的规定。

8.2.1库房内走道宽度应满足叉车安全操作的要求。 8.2.2库房内应急逃生装置应定期检查,开启灵活,逃生通道应畅通,紧急呼救装置应定期校验,灵敏 可靠,警铃应设在库区和有24h值守人员的制冷机房。 8.2.3不得改变冷库用途,禁止将冷库穿堂作为生产和商品加工整理场所。 3.2.4禁止叉车在冷库穿堂充电,叉车停用时,应停放在规定位置。

3.1进人冷库维修人员应不少于2人。 3.2作业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穿裁适宜的防寒劳动保护用品,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滑! 全靴,叉车工应戴安全帽,佩戴眼镜应做防雾处理。 3.3有气调库房的冷库,库内作业时应遵循企业特别制订的有限空间作业制度,

8.4.1库房内应合理分区并设置相关标识。

DB31/T9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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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包租库房库门备用钥匙应由冷库专人保管。 8.4.4包租库房的商品进出库与贮存应符合8.1的要求

9.1.1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1.2冷库库房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9.1.3氨制冷机房操作人员持证要求应符合5.2.1.3的规定。

9.1.1氮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9.2.2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控制

10.1辨辩识、评估与分级

10.1.1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GB18218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本单 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与分级。 10.1.2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10.1.3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 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a)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GB18218中规定的临 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b)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GB18218中规定 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10.2登记建档与备案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应急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数援制

度和队伍GB/T 38634.4-2020 系统与软件工程 软件测试 第4部分:测试技术,明确职责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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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 要求外还应包括风问标设置、疏散 质和疏散方案等,预案制定后应 管部门备案,并每三年修订一次。

11.3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

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NY/T 1953-2010 猪附红细胞体病诊断技术规范经营企业应组织开展应急

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 急预案演练,对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2.1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 病防护用品。 12.2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按照GBZ188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并将 职业健康状况载人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12.3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冷库的,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查 手续。 12.4氮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索检测、评价,向所在地职业健康监管 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国,接受监督。 12.5氨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6氮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 害的事项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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