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415-2020 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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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415-2020 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

2.0.1有色金属冶炼废气

.0.1有色金属冶炼废气

铅、锌、铜、镍、钻、铝、镁、钛、锡、锑、汞11种有色金属冶炼过 程中产生的含有害物质的各类气体

2.0.2重有色金属冶炼

YB/T 5285-2011 酸溶性钛渣铝、镁、钛3种金属的冶炼

dustremoval

气中的颗粒物与气体分离、回收

desulfurization

desulfurization

将有色金属冶炼废气中的二氧化硫脱除,达到排放标准的工 艺过程,包括高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制酸回收、低浓度二氧化硫废气 经分离富集回收制酸或转换为液体二氧化硫、固体单质硫及含硫 化合物等。

废气在运行状态下的温度、压力、流速及湿度等条件。

3.0.7废气治理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应满足有色金属治

3.0.7废气治理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应满足有色金属治炼生产主 体工艺布局、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 范》GB50544和《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 50988的有关规定。 3.0.8废气治理工程的管线综合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管内介

质特征、施工及维护检修等因素确

4.1.1废气治理工艺应根据废气来源、废气量、废气成分、废气特 性、污染物浓度及工况条件,按照排放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

4.1.2金属硫精矿中汞含量高于0.01%时,应在废气制酸或其

勿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要求时,应分别或组合采取除尘、脱硫 兑硝及脱除重金属等措施。

沉积及防堵塞措施,防腐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 蚀设计标准》GB/T50046的有关规定。

4.1.6循环泵和风机的可靠性应满足生产工艺及废气治理

4.1.7废气治理工程设计使用寿命应与有色金属冶炼主体工艺

定,并可根据废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调整。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执行。

4.2.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设置集气罩捕集,集气罩内的负 压或罩口风速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粒径、浓度、释放动力及周围 干扰气流等因素确定。

4.2.2集气罩设计宜采用密闭罩和密闭室,并应符合

密闭罩、密闭室吸风口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Vi一物料或工艺设备带入罩内的气量(m/s); u一工作孔或缝隙中吸人气流的流速(m/s),不宜小于 1. 5m/s; F一一工作孔或缝隙的面积(m)。 2物料贮存输送系统密闭罩吸气口流速应保持罩内微负压: 块状物料不宜大于3m/s,粒状物料不宜大于2m/s,粉状物料不宜 大于0.6m/s。 3密闭罩布置宜根据工艺设备和配置确定,可采用局部密闭 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固定式密闭罩和移动式密闭罩。 4密闭罩宜采用装配结构,并宜设置观察窗、操作孔和检修 门。观察窗、操作孔和检修门应具有气密性,并应远离气流正压高 的部位。

罩,外部吸气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减小吸气范围,不得有横向气流干扰,废气不得经过操 作岗位和人行通道; 2伞形吸气罩的扩张角不应大于60°,罩口可分割为若干个 小罩组合或在罩内中间设置挡板; 3侧吸罩上部应设置法兰边或挡板,高度宜为罩口高度的1 倍~2倍;

4上吸罩宜设置罩裙,罩裙高度可按1/4罩口边长确定; 5槽边吸气罩应临近液面,但不宜小于150mm; 6吹吸罩的吹吸口中心轴线宜保持在同一直线上,吹出口两 则不宜靠墙设置,吸风口宽度不宜大于1/2槽面宽度,法兰边高度 不宜大于槽面宽度; 7外部吸气罩控制风速,静止液面宜为0.25m/s~0.50m/s, 翻滚液面宜为0.5m/s~1.5m/s,破碎及粉料转运处宜为1.0m/s~ 2.5m/s。

4.2.4废气输排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采用明装形式,并宜成列、成排布置: 2管道与管道、管道与设备、管道与物体均应保持间隔; 3应设置放气、放水、放灰及吹扫清灰设施; 4当风管内可能产生凝结水或其他液体时,风管应设置不小 于0.5%的坡度,并应在风管最低点设置排水装置; 5应按介质性质、温度和环境条件采取热变形补偿和控制管 道结露的措施,水平管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膨胀要求时,宜安装管 道膨胀节; 6含尘管道宜垂直或倾斜布置,倾斜角宜为45°~60°,小坡 度或水平敷设的管段应采取控制积尘的措施,

4.3.1原料贮存、运输和配料等过程的通风废气的除尘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的有关规定。 4.3.2冶炼炉窑烟气及炉窑的加料口、排渣口及溜槽泄漏烟气等 应设置除尘系统,除尘系统配置应根据炉型、容量、炉况、原料成 分、辅助燃料成分、脱硫工艺、烟气工况、气象条件及操作维护要求 等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治炼厂收尘设计规范》 GB50753的有关规定,电解铝厂除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电

解厂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GB51020的有关规定。 4.3.3除尘装置的除尘性能应符合后续工序的浓度限值要求或 排放标准要求。 4.3.4除尘系统宜根据废气含烟尘或粉尘的组分、性质分类设置。 4.3.5熔炼炉、还原炉和烟化炉等生产工艺参数波动大时,除尘 系统应满足系统烟气量和烟尘含量波动的要求。 4.3.6除尘工艺宜采用干式除尘方式,若采用湿法除尘方式,应 配套设置废水收集处理和循环使用设施。 4.3.7采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等十式除尘装置,当烟气温度 接近露点时,应采取控制烟气结露的措施。

1烟尘、粉尘输排装置应根据排尘状态、间歇或连续性、烟 和粉尘性质、排尘量和除尘器排尘口处的压力状态等参数确定 2气力输送装置的压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0kPa时,不应 用真空吸送方式,宜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压送方式

4.4.1脱硫工艺应根据主体装置操作制度、烟气二氧化硫浓度、 气量及波动、烟气中其他组分及含量、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排放总 要求、脱硫效率、吸收剂供应、自然资源、副产品利用、废水排放、 渣利用址条件、场地布置及其他要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4.2高浓度二氧化硫废气回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治炼工艺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宜进行制酸或制取其他硫产 品,进入制酸系统中烟气含尘量应小于1g/Nm",二氧化硫的干基 体积浓度应大于2.0%; 2治炼废气制酸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治炼烟气制 酸工艺设计规范》GB50880的有关规定; 3新建和改造项目宜采用绝热蒸发稀酸冷却烟气净化技术, 制酸后应建设配套的脱硫系统,废气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4制酸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宜处理后利用,应达到工艺回用水 水质要求。

.4.5低依度二氧化废脱应衬合现行国家材 低购优 工艺设计标准》GB5128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浓度二氧化硫废气宜根据实际情况,与高浓度二氧化硫 废气就近配气进入制酸系统; 2脱硫系统应满足冶炼工艺主体工程的负荷变化要求; 3脱硫装置选型宜根据废气量、二氧化硫含量等条件,按不 小于10%的设计负荷确定处理能力富余量; 4当废气中的颗粒物、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氟化氢、酸雾等含 量影响脱硫装置运行及副产物质量时,应设置烟气预处理系统; 5湿法脱硫系统应设置事故池、事故槽或围堰等应急设施 事故池、事故槽的容量应满足事故处理过程液体物料的倒换和贮 存要求; 6脱硫剂储量不宜少于15d用量,可根据输送距离及供应能 力增减储量; 7湿法脱硫塔的内部结构、喷淋层设置及液气比、气速,应满 足烟气脱硫达标的要求,并应控制脱硫剂逃逸; 8管道布置设计应控制浆液沉积,浆液管道上宜设置排空和 冲洗设施; 9易结垢设备及部位应设置冲洗设施,吸收塔除雾器、下料 口等冲洗部位宜采用远程控制的冲洗阀

气,宜采用水吸收方式或进行碱液循环喷淋净化处理。

碱液浓度低于5%时,应补充

4.5.5铝电解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氟气体净化宜选用氧化铝吸附

4.5.6新鲜氧化铝加人量宜根据铝电解生产用的全部氧化铝量确定

新鲜氧化铝的最小用量应按氧化铝单位比表面积饱和吸氟量0.3

4.5.7废酸处理产生的硫化氢废气应进行吸收处理,吸收剂可采

用稀碱液,硫化反应槽、硫化浓密机和硫化滤液槽应采取密

4.5.8对产生砷化氢的设施应采取强制排

4.5.9酸性废气净化系统总阻力损失应为排烟管道、反应器、除 尘器等设施及烟的阻力损失之和

尘器等设施及烟的阻力损失之和

4.6含重金属废气处理

4.6.1处理精矿原料等含重金属物料在输送、储存、熔炼和回 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采取密闭罩、吸风罩、过滤除尘、静电除尘 吸附净化等重金属颗粒污染控制措施。

和洗涤等工艺,冷凝装置收集的汞宜离心分离除水后返回蒸 炉回收汞,含汞焦炭、活性炭宜返回汞冶炼炉或蒸馏炉。

4.6.4处理高浓度含砷治炼烟气,宜选用骤冷除碑工艺。

对于铅及其化合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地区,宜采用两级或 两级以上的除尘工艺。

4.7.1对要求脱硝效率不小于40%的废气,宜选用选择性催化 还原脱硝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一选择性催化还原混合脱硝等工 艺;对要求脱硝效率小于40%的废气,宜选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 脱硝等工艺。

4.7.2脱硝还原剂的选择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以及脱硝

的要求,应根据周围环境、运输条件和内部场地条件,经技术、经济 比较后确定。

4.7.3脱硝系统应与窑炉主体系统兼容,对窑炉及附属设施

率的影响不应大于0.5%。

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 危险化学品贮存的有关规定

4.8废气排放及监测系统

8.1排气筒高度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的要求 8.2排气筒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窗设计规范》GH 0051的有关规定。

4.8.1排气筒高度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的要求

设施,取样监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 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 规范》HJ/T397的有关规定。

主要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装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 业》HJ989的有关规定。

5.1.1除尘器应根据烟气组成、温度、湿度、压力、含尘浓度、烟尘 粒度和除尘效率等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于式去除粗颗粒物宜采用机械式除尘器,去除细颗粒物宜 采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或其他新型高效除尘 器,也可采用多种除尘设备组合; 2对于湿度高、黏性颗粒,宜采用文丘里除尘器、水膜除尘 器、泡沫式除尘器等湿式除尘设备。 5.1.2除尘管道材质应根据烟气组成、温度、湿度及压力等进行 选择。 5.1.3废气中含有腐蚀性介质时,冷却装置、风机、集气罩、管道、 阀门和除尘器等与烟气接触部分的材料应满足防腐要求。 5.1.4袋式除尘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 规范》HJ2020的有关规定。 5.1.5电除尘器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 规范》HJ2028的有关规定。 5.1.6除尘设备系统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治炼厂 收尘设计规范》GB50753、《铝电解厂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设计规 范》GB51020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5.1.6除尘设备系统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

5.2.1制酸系统宜选用耐腐蚀的设备和材料。

制酸系统宜选用耐腐蚀的设备和材料。 制酸系统选用的风机应具有振喘保护、逆流保护功能,应

控制酸雾腐蚀和酸泥沉积,并应满足冶炼烟气不均、频繁调速的 要求。

5.2.3制酸和酸贮存装置的地面应采取防腐、防渗措施。 5.2.4冶炼烟气制酸设备和材料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治 炼烟气制酸工艺设计规范》GB50880的有关规定。 5.2.5设备、管线和部件选择的材料应具有耐温性、耐腐性、耐冲 刷性和抗结晶性

5.2.6低浓度二氧化硫废气脱硫增压风机的选择,应符合

1主体装置风机满足脱硫装置要求时,不宜再设置增压 风机; 2大容量脱硫增压风机宜选用静叶可调轴流式风机或动叶 可调轴流式风机,中小容量增压风机宜选用离心风机; 3增压风机选择参数的应留有裕量,风量不宜小于110%的 最大设计工况下烟气量,并不应小于10℃~15℃的温度裕量;增 压风机的风压宜为120%的最大设计工况下的风压; 4增压风机数量应根据主体装置和脱硫装置匹配的原则,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增压风机不宜设置备用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增压风机不宜设置备用,

5.2.7低浓度二氧化硫废气脱硫氧化风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化风机宜根据风量、风压选用罗茨风机或离心风机: 2氧化风机布置应满足进入循环浆池的空气温度低于吸收 答循环浆液温度的要求。

1湿法脱硫工艺,吸收塔宜选用喷淋空塔、填料塔、瑞冲塔及 旋流板塔等低压力降型设备,吸收塔材质应根据介质特性选择,当 烟气含有氟、氯时与烟气接触部分的材料应耐氟、氯的腐蚀; 2吸收塔应设置除雾器,除雾器应设置冲洗装置,除雾器应 满足雾滴捕集效率高、耐腐蚀的要求。

1当采用母管制喷淋系统时,浆液循环泵宜按多用一备选 择;当采用单元制喷淋系统时,浆液循环泵台数应与喷淋层层数 致,现场不宜设置备用泵; 2浆液循环泵、浆液泵、清液泵等过流部件的材质应根据介 质特性选择,当过流介质中含有氟、氯、氨时,过流部件应耐氟、氯、 氨的腐蚀

1设备管道系统应根据工艺特点,选择性价比高、具有耐磨、 防腐特性的材料; 2脱硫塔主材应满足脱硫工艺特点、脱硫剂性质的要求,塔 体其他构件宜采用涂覆防腐材料的碳钢、合金钢等; 3脱硫液用泵宜选用全合金钢或钢衬胶材质,浆液管道宜选 用玻璃钢、合金钢、钢衬塑或钢衬胶材质,固液分离设备与气液接 触部分宜选用合金钢、玻璃钢或碳钢内衬等材质; 4采用氨法脱硫工艺时,不得在氨盐溶液和氨水管道上使用 含铜阀门或铜合金阀门。

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脱硫副产物无毒或具有经济价值的

5.3酸性气体净化设备和材料

5.3.1净化设备应根据气液反应速度、热效应、反应物浓度及气 流传质速度等选择。 5.3.2吸收剂宜选用沸点高、热稳定性高、化学稳定性高、腐蚀性 小、无毒性、不易燃、不易起泡、价廉易得、易于解吸再生或产生的 富液易于综合利用的吸收剂。

1反应器设计应满足氧化铝与烟气反应效率、运行阻力损失 及氧化铝破损率要求;

尘器;电解烟气净化系统设备本体耐压强度不应小于一5kPa,滤 袋宜采用耐温不低于150℃的中温滤料,除尘器本体压力损失宜 小于500Pa; 3脉冲除尘器过滤风速宜为0.9m/min~1.2m/min,反吹风 式除尘器过滤风速宜为0.8m/min~1.0m/min; 4电解烟气净化系统主排烟风机应采用2台及以上风机并 联工作,并联使用时宜采用同型号、同性能参数风机。 5.3.4轻金属冶炼酸性废气净化设备前后的废气输送管道、阀 门、风机、洗涤塔内衬、洗涤液循环槽、循环泵及管道应采用耐酸 材料。

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设备和材料

5.4.1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设备应满足废气工况条件、重金属脱除 率高、能耗低的要求。

5.4.1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设备应满足废气工况条件、重金属脱除 率高、能耗低的要求。 5.4.2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设备,宜采用干法脱除设备,可选择多 电场除尘装置、覆膜布袋除尘装置、颗粒过滤床、吸附装置及各种 除尘、吸附组合装置等。

5.4.3采用活性炭层吸附除汞时,活性炭宜预先充氯处理。

5.4.5固定床吸附器吸附层的风速应根据吸附剂的材质、结

主能确定,采用颗粒状活性炭时,风速宜为0.2m/s~0.6m/s;采 活性炭纤维毡时,风速宜为0.1m/s~0.15m/s;采用蜂窝状吸 寸剂时,风速宜为0.7m/s~1.2m/s。

5.5.1脱硝材料应根据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应满足脱硝系统 的工艺要求;脱硝剂贮存设施宜按照5d消耗量计算,液氨储罐应 按压力容器管理。

5.5.2脱硝催化剂选择应根据工艺特点,选择具有化学稳定性、 热稳定性和机械稳定性,以及压力损失低、使用寿命长和利用率高 的材料。

5.5.3采用氮介质脱硝时,直接挂

件不得采用铜材质或铜合金材质

5.5.4氨区等防爆区域的仪表、设备应选用防爆型,氨气管道

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区域,应根据脱硝系统不同部位的实际情 况,内衬抗腐蚀性和磨损性强的非金属材料。

6.0.1检测设备和过程控制系统应符合废气治理工艺提出的检 测、控制及连锁保护等要求。 6.0.2对于工艺中的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必须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6.0.3冶炼废气系统宜在治理设备、设施处安装检测仪器仪表 并宜将检测数据引入控制室。 6.0.4仪表选型应满足烟气温度、含尘、含酸或爆炸性的环境的要求。 6.0.5脱硫溶液槽应设置液位、密度、酸碱度检测及报警系统,循 环泵出口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 6.0.6除尘、脱硫及脱硝控制室可结合治炼废气系统和现场情况 设置独立控制室,或并入主工艺控制室统一监控。 6.0.7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存设施区域内,应设 置有毒气体泄漏检测与报警系统,泄漏检测与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石油化工可燃 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有关规定。 6.0.8重有色金属冶炼废气的过程控制宜包括下列检测指标: 1 各处理工段的温度、流量和含氧量等工艺参数; 压力、电流和轴承温度等设备运行状态参数: 3 污染物浓度; 4 脱硫液的酸碱度、密度、流量、温度和成分等。 6.0.9 轻金属冶炼废气的过程控制宜包括下列检测指标: 1 各处理工段的温度及流量等工艺参数; 2 压力、电流和轴承温度等设备运行状态参数; 3污染物浓度。

7.1.1药剂和产物储存间、药剂制备间、产物处理或装运间,应设 置机械排风净化系统,地面应设置收集沟和事故池,并应采取防 渗、防腐和安全隔离措施。 7.1.2污泥分离处理脱除的污水应收集返回废水处理系统,固体

渗、防腐和安全隔离猎施。 7.1.2污泥分离处理脱除的污水应收集返回废水处理系统,固体 残渣宜利用或经属性鉴别后按本标准第3.0.2条要求进行存、 处置。

7.1.2污泥分离处理脱除的污水应收集返回废水处理系统,固体

7.2.1电气设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室外电气设备、热控设备 应采取防雨、防雷等防护措施。 7.2.2配电线路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7.2.3设备负荷等级应按用电负荷的重要性确定。 7.2.4在高温、多尘、潮湿、腐蚀及爆炸性场所中的电气设备,宜 集中配置在与电气设备所处环境相隔离的配电室或控制室内。 7.2.5脱硝系统液氨的卸料、储存及氨气制备区域的防雷应采用 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雷电感应的措施,接地材质应采取 防腐措施。 7.2.6厂房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选用防腐型电缆,电缆桥架宜 采用防腐处理,局部控制柜宜选用防腐、防尘和防水型式,宜选用 防腐型混合光或金属卤化物灯具。

.2.6厂房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选用防腐型电缆,电缆桥架工 采用防腐处理,局部控制柜宜选用防腐、防尘和防水型式,宜选月 防腐型混合光或金属卤化物灯具。

7.2.7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

规范》GB50673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的有关规定。

7.3.1生产厂房等存在有害物质逸出的场所应设置通风设施,事 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事故通风换气次 数不应小于12次/h。

风量,不应小于15次/h。

7.3.3处理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液、冲洗废水等各类废水的厂 污泥脱水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排风量不应小 次/h,

3.4室内吸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下部,排风口应接至室外,并应 高出屋面。

7.3.4室内吸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下部,排风口应接至室外,

7.3.5通风系统进风口宜设置在清洁干燥处,电缆夹层不应作为

7.3.6有爆炸性气体、粉尘的车间应采用防爆型排风机。

7.3.6有爆炸性气体、粉尘的车间应采用防爆型排风机。 .3.7废气治理构筑物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 规定。

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 规定。

7.4.1对于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工程,废气治理系统的消防站宜由 全厂统一设置;已建有色金属冶炼工程加装废气处理装置时,宜利 用已有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给水系统,在废气治理系统区域内宜布 置消防给水管网及添置消防器材,设备选型宜与治炼工艺主体工 程一致。

理点设置监控点,并应与全厂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联网。

4.3废气治理系统给排水设计应雨污分流,吸收液和场地初期

7.4.3废气治理系统给排水设计应雨污分流,吸收液和场地

7.4.4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4.4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的有关 规定。

7.5.1操作、检查、维修点应设置安全通道、平台,并应采取防护 措施。

处,应设置盖板或安全栏杆。

7.5.3废气治理工程的道

通、消防、行人通过需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GB50187和《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 的有关规定。

8.0.1废气治理装置应采取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防腐蚀、防 泄漏、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和抗震加固等措施。 8.0.2操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手套、劳保鞋、防毒面具和过滤式 口罩等劳保用品

QB/T 4271-2011 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用无功耗电子式启动器8.0.3有色金属治炼废气治理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和

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的有关规定。

9.1.1废气治理工程施工不应影响冶炼工艺生产

9.1.1废气治理工程施工不应影响治炼工艺生产

力管道、阀门试压试验外观检查应在24h内无漏水现象,废气管 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的有关规定

9.1.6在废气治理工程空载联动和试运行完成前,不得打开废 源接口。

TZZB 1934-2020 超高效节能电机用高绝缘漆包铜圆线9.2.1废气治理工程验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 许可要求。

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 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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