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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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无水印,带书签)

1.0.1为加强和规范城镇供水厂管理,确保安全、稳定、优质 氏耗供水,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的 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1.0.3本规程规定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与安全的基本技术 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还应负责检验原水、净 化工序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供水厂水质检验工作可由供 水厂化验室单独完成或与其所属单位的水质监测中心共同承担 完成。

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I3020 的要求。

2.1.3水质不符合要求的水源QYDL 0001S-2011 果汁饮料,不应作为供水水源。当限于条

1.3水质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不应作为供水水源。当限 必需利用时,供水厂必须增加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应加强 指标的监测

2.1.4出厂水水质必须达到使管网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

2.1.4出厂水水质必须达到使管网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要求。

2.2.1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 进行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 验项目和频率。

验项和频率。 2.2.2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 内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 项目可根据当地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 及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划定原水水质监测段,在

2.2.2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

灰成划方 目可根据当地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 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划定原水水质监测段

为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 的水源井和全部补压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

需要、工艺调整或者水质异常变化时,可增加工序水质检验项目 和频率。

2.4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2.4.1供水厂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2.4.1

4.1供水厂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表2.4.1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2水质检验项自和频率可在本规程表2.4.1的基础上租 和需要豹情增加

条件和需要酌情增加, 2.4.3对于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 水质指标,无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 行检验

水质指标,无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 行检验。

2.5.1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 法》GB/T5750或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2.5.2当尚无标准方法时,可采用其他非标方法,但应经过方 法确认。

2.6.1供水厂应设置适当数量的浑浊度、余氯、pH等水质在 线监测仪表,并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配置其他水质在线监测

2.6.1供水厂应设置适当数量的浑浊度、余氯、pH等水质在

.0 设恢刻 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6.3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应及时传递到控制中心进行

其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查看、记录并反馈在线仪表数据 2.6.5在线仪器设备应有专人定期进行校准及维护。当仪表读 数波动较大时:应增加校对次数

数波动较大时,应增加校对次数

1供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 里药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 多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2.7.2供水厂采用的水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及防护

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17218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 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2.7.4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验项自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2.7.4的规定。

2.7.4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验项自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续表 2. 7. 4

2.8.1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药剂及材料、实验室

8.4中心化验室应进行计量资质认证

组织的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

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 校验和维护。

8.7供水厂的水质检验及数据报送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1 证上岗。

2.8.7供水厂的水质检验及数据报送人员必须经专业培

3.1.1供水厂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厂制水生产工 艺特点的工艺过程水质控制标准、企业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 全规程

3.1.2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水压

3.1.3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

1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2章的规定,并 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2对制水生产工艺中各工序的水质、水位、压力等主要运 行参数,应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 量控制。对检测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 3进厂原水和出厂水必须计量,目流量仪表计量率应达 95%以上。制水工艺过程应根据需要配置流量计。流量计应按其 等级要求定期进行校准。 4制水工艺中的投药系统应优先选择计量泵,以便于进行 自动控制,根据计量泵或计量装置的特性,定期进行校准。 5制水生产过程的电量消耗应按工序分别进行计量。输配 水泵组应按单机组分别配置电量表,并依据当地计量部门量值传 第的要求,定期对其进行检测。 6对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 的动态技术参数,必须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并应对 其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

3.1.5供水厂的生产排水及其处理系统应与相应的制水生产能 力相匹配,并满足制水生产工艺的要求。 3.1.6制水系统及其构筑物不宜超设计负荷运行。特殊情况超 负荷量应视池型和系统运行要求确定,当超负荷运行时,应以保 证山水水质丝合控制标准的下限值为最大负荷量

负荷量应视池型和系统运行要求确定,当超负荷运行时,应以保 证出水水质符合控制标准的下限值为最大负荷量。

2.1预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物预处理技术应根据水源水质、水温变化,按照设计 求,控制水力停留时间、运行水位、冲洗周期、气水比、生化 力负荷和排泥周期等工艺参数。 2粉末活性炭投加量、投加点和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应在考虑粉末活性炭与其他药 剂相互抵消和协同作用的影响后合理确定。粉末活 性炭的投加点应与氯等氧化剂的投加点保持一定的 距离。投加点的设置还应保证足够的吸附时间。 2)粉未活性炭投加时必须采取防粉尘爆炸措施。当采 用干式投加时,应以粉末活性炭在水中快速均匀分 散开、减少结团、提高粉末活性炭利用率为原则。 当采用湿式投加时,应有专用设备,并应先配成浆 状,搅拌均匀后再投加。 3)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水质进行搅拌试验后合理确定 实际投加量还应依据水力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 3预氧化(包括预氯化、高锰酸钾和臭氧氧化)使用的各 氧化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试验结果确定药剂投加量、投加方 和投加点。同时,应定期监测消毒副产物的影响,当副产物有 标现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当原水浑浊度较高时,应采取预沉淀使高浑浊度降到常 工艺可接受的浑浊度标准

5当原水pH偏离混凝剂适宜范围,或为去除某种污染物 时,均应经实验确定合理的pH调值量。pH应能使混凝剂充分 发挥其药效,并使污染物去除效果达到最佳

其药效,并使污染物去除效果达到最佳。 常规处理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净水药剂投加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投加量应以当日原水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 进行投加,并应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 合理的加注率。: 2)投加浓度应按制水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 的需要进行配制、计量投加。 3)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 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进行选择。混凝剂应加在 混合的最佳处,有机高分子助凝剂应加在混合工序 之后、絮凝工序的始端。 4)投加方式应依据原水水质和混凝效果选择,并应因 地制宜地选用流量比例投加或其他自动控制方式 投加。 混合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合强度应满足投加的净水药剂快速均匀扩散到 水中。 2)利用进水泵进行混合的工艺,药剂投加点的设置应 防止因带入气体而影响水泵及其后序的工作质量。 絮凝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要求和实际生产水量,通过调整絮凝工序 设施和设备运行数量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 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 2)应对絮凝效果进行控制,可采用对投药后水样做烧 杯实验、观察絮凝池出口絮体的形态及与水体的分 离度来判断絮凝效果,并调整絮凝剂的投加量。 3)应定期排除絮凝池的积泥

沉淀、澄清、气浮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严格控制沉淀、澄清、气浮工序的运行水位。 2)沉淀池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控制连续排泥时间和排 泥周期。澄清池应根据泥渣的沉降比控制回流量、 排泥和排泥时间。气浮池应根据浮渣厚度和出水水 质确定清渣时间和周期。 3)应定期停池清理池中死区积泥。 4)应严格控制沉淀池、澄清池、气浮池出水水质,并 使其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 过滤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生产实际情况并依据设计要求控制滤池滤速 运行水位、冲洗周期、冲洗时间、冲洗强度等工艺 参数。 2)滤后水质应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滤后水浊度应优 于出厂水浊度标准。 3)滤池冲洗后应采取措施控制投入运行时滤池的初滤 水浊度符合工艺规程要求。 4)应定期测定滤池滤料层、承托层的相关技术参数。 5)应对定期测定的参数进行分析,对测定的技术参数 严重偏离设计要求的应对滤池进行维修。 消毒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学法消毒剂的投加量应以消毒试验推荐值为参考 进行投加。并依据处理水量、水的pH、水温和接触 时间等参数调整投加量。 2)氯消毒时可采用一点加氯法或多点加氯法,并应严 格控制游离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大于30min,严禁 将液氯向水体中直接投加。必须具备安全、可靠、 启动有效的氯气吸收或中和的设施。 3)当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应将有效氯在水体中的浓 度作为消毒的控制指标,有效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

应大于30min。 4)当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在使用现场制备并应严 格控制制备原料的稀释浓度,同时应对水中二氧化 氯含量建立快速、灵敏、适合现场操作的检测方法, 实现对二氧化氯消毒工艺的有效控制。 5)出厂前加氨的工艺系统应严格控制氯、总氨的比例 为3:1~4:1,并具备安全、可靠、启动有效的氨 气吸收设施。 7清水池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设计和生产实际的要求,严格控制清水池的水 位,严禁超上、下限(最高、最低水位)运行。应 装有在线连续检测水位计或固定式水尺。 2)当供水量低于最高设计负荷时,清水池应在24h内 有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的运行过程。 3)应定期对清水池进行清洗:地下式清水池排空时应 按设计要求对其抗浮采取相应的措施 3.2.3深度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物活性炭的反冲洗不宜采用含氯水,宜采用砂滤池出 水或炭吸附池出水。 2活性炭滤池进水应严格控制浑浊度小于1NTU。 3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依据设计要求控制活性炭滤池滤 速、接触时间、运行周期、反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 4活性炭失效的评价指标应主要以去除污染物效果能否达 到标值为依据 5活性炭经评价失效后,应再生处理或更换 6臭氧的投加量,宜控制水中余臭氧量为0.2mg/L。 3.2.4 供水厂污泥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浓缩、脱水后的污泥干固率不应小于22%。 2当滤池冲洗水经沉淀后的上清液和污泥浓缩上清液回用 时。回流量与原水比宜为5%~10%。其沉淀、浓缩过程加注有

应大于30min。 4)当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在使用现场制备并应严 格控制制备原料的稀释浓度,同时应对水中二氧化 氯含量建立快速、灵敏、适合现场操作的检测方法, 实现对二氧化氯消毒工艺的有效控制。 5)出厂前加氨的工艺系统应严格控制氯、总氨的比 为3:1~4:1,并具备安全、可靠、启动有效的氨 气吸收设施。 清水池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设计和生产实际的要求:严格控制清水池的水 位,严禁超上、下限(最高、最低水位)运行。应 装有在线连续检测水位计或固定式水尺。 2)当供水量低于最高设计负荷时,清水池应在24h内 有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的运行过程。 3)应定期对清水池进行清洗,地下式清水池排空时应 按设注要求对其抗浮彩诚租应的满施

1生物活性炭的反冲洗不宜采用含氯水,宜采用砂滤池出 水或炭吸附池出水。 2活性炭滤池进水应严格控制浑浊度小于1NTU。 3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依据设计要求控制活性炭滤池滤 速、接触时间、运行周期、反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 4活性炭失效的评价指标应主要以去除污染物效果能否达 到目标值为依据。 5活性炭经评价失效后,应再生处理或更换, 6臭氧的投加量,宜控制水中余臭氧量为0.2mg/L。 3.2.41 供水厂污泥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浓缩、脱水后的污泥干固率不应小于22%。 2当滤池冲洗水经沉淀后的上清液和污泥浓缩上清液回用 时,回流量与原水比宜为5%~10%。其沉淀、浓缩过程加注有

机絮凝剂为阳离子聚合物的上清液严禁回用。回用水经与原水掺 混后应符合三类水体的标准,并应具有防止原虫、病毒富集的有 效措施方可回用。 3污泥脱水后的脱水液严禁回用,当排入下水道时应符合 排放标准,脱水液中残留有机絮凝剂不应对下水道造成影响,

应为6.4~7.2,投加量宜为(100~300)mg/L。聚 铝絮凝沉淀的pH范围应为5~8,当采用铝盐且处 理后的水pH低于6.5时,应进行调pH处理后 出厂。 2)当采用吸附过滤工艺,且低于正常吸附容量时,应 进行吸附再生或更换。 消毒工序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程第3.2.2条第6款的 清水池工序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程第3.2.2条第7款的

4.1.1在水源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

4.1.2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地表水取水口

4.1.3在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

牌。在有船只来往的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信号灯。

4.1.4固定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水口应设有格栅,并应设专人专职定时检查;当有杂 物时,应及时进行清除处理。 2当清除格栅污物时,应有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 员不得少于2人。 3藻类、杂草较多的地区应保证格栅前后的水位差不超 过0.3m。 4取水口应每(2~4)h巡视一次,预沉池和水库应至少 每8h巡视一次。 4.1.5移动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水头部应符合本规程第4.1.2条的规定。

取水头部应符合本规程第4.1.2条的规定, 2 应加设防护桩并装设信号灯或其他形式的明显标元 3 在杂草旺盛季节,应设专人及时清理取水口。

4.2.1承压输水管道每次通水时均应先检查所有排气阀,正常

4.2.1承压输水管道每次通水时均应先检查所有排气阀,正常

.2.2输水官线运行应付合下列规定: 1严禁在管线上圈、压、埋、占;沿线不应有跑、冒、外 溢现象。应设专人并佩戴标志定期进行全线巡视。发现危及城市 输水管道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2承压输水管线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运行,沿途管线宜 装设压力检测设施进行监测。 3原水输送过程中不得受到环境水体污染,发现问题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4根据当地水源情况,可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水中生物 生长。 4.2.3对低处装有排泥阀的管线应定期排放积泥。其排放频率

4.3.1自然预沉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水位控制应保证经济运行。 2高寒地区在冰冻期间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水位 控制标准和防冰凌措施。 3应根据原水水质、预沉池的容积及沉淀情况确定适宜的 挖泥频率。 4.3.2沉砂池应设挖泥、排砂设施、根据地区和季节的不同

4.3.1自然预沉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沉砂池应设挖泥、排砂设施。根据地区和季节的不同

3.2沉砂池应设挖泥、排砂设施。根据地区和季节的不 调整排砂、挖泥的频率,运行中的排砂宜按8h~24h进 挖泥宜每年进行(1~2)次。

4.3.3生物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物预处理池进水浑浊度不宜高于40ONTU。 2生物预处理池出水溶解氧应在2.0mg/L以上。曝气量应 根据原水水质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氨氮含量及进水溶解氧的含 量而定,气水比宜为0.5:1~1.5:1。 3生物预处理池初期挂膜时水力负荷应减半。应以氨氮去

除率大于50%为挂膜成功的标志。 4生物预处理池应观察水体中填料的状态是否有水生物生 长。填料流化应正常,填料堆积应无加剧;水流应稳定,出水应 均匀,并应减少短流及水流阻塞等情况发生。·当生物预处理池反 冲洗时应观察水体中填料的状态,应无短流及水流阻塞等情况发 生,布水应均匀。 5运行时应对原水水质及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有条件的应 设置自动检测装置。测试项自应包括水温、DO、NH一N、 NO一N等。 6反冲洗周期不宜过短,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宜控制在 (1.0~1.5)m,过滤周期宜为(5~10)d。 7反冲洗强度应根据所选填料确定,应为(10~20)L/(S· m)。反冲洗时间应符合普通快滤池的反冲洗规定,当为颗粒填 料时,膨胀率应控制在10%~20%

1氧化剂应王要采用氯气、臭氧、高锰酸钾、二氧化氯等。 2所有与氧化剂或溶解氧化剂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必须耐氧 蚀。 3预氧化处理过程中氧化剂的投加点和加注量应根据原水 状况并结合试验确定,但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接触时间, 4预臭氧接触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臭氧接触池应定期清洗 2)当接触池人孔盖开启后重新关闭时,应及时检查法 兰密封圈是否破损或老化,当发现破损或老化应及 时更换。 3)臭氧投加量应根据实验确定。 4)接触池出水端应设置水中余臭氧监测仪,臭氧工艺 应保持水中剩余臭氧浓度在0.2mg/L。 5高锰酸钾预处理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锰酸钟宜投加在混凝剂投加点前,且接触时间不

应低于3min。 2)高锰酸钟投加量应控制在(O.5~2.5)mg/L。实际 投加量应通过烧杯搅拌实验确定。 3)高锰酸钾配制浓度应为1%~~5%,且应计量投加 配制好的高锰酸钾溶液不宜长期存放,

4.4.1混凝剂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固体混凝剂的配制,其溶解时应在溶解池内经机械或 空气搅拌,便其充分混合、稀释,药剂的质量浓度宜控制在 5%~20%范围内,药液配好后,应继续搅拌15min,并静置 30min以上方可使用。 2对液体混凝剂的配制,原液可直接投加或按一定的比例 稀释后投加。 4.4.2混凝剂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剂宜自动投加,控制模式可根据各供水厂条件自行 决定。 2采用重力式投加应在加药管的始端装设压力水冲洗装置, 3吸入与重力相结合式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前加药,药管宜装在吸水口前0.5m处; 2)高位罐的药液进入转子流量计前,应安装恒压设施, 4压力式投加药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手动方式应根据絮凝、沉淀效果及时调节; 2)定期清洗泵前过滤器和加药泵或计量泵; 3)更换药液前,必须清洗泵体和管道。 5各种形式的投加工艺均应配置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 检定。 6 当需要投加助凝剂时,应根据试验确定投加量和投加点 4.4.3 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氙化气一小

水量时也可使用漂白粉。 2加氯应在耗氯量试验指导下确定采用氯胺形式消毒还是 游离氯形式消毒。 3当采用氯胺形式消毒时,有效接触时间应大于2h;当采 用游离氯形式消毒时,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 4加氯自动控制可根据各厂条件自行决定。 5当供水厂供水范围较大或输配距离较长时,出厂水宜以 化合氯为好,但出厂水氨氮值仍应符合水质标准。 6消毒必须设置消毒质量控制点,各控制点应每小时检测 一次或自动监测,余氯量应达到控制点设定值。 7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 4.4.4采用液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氯的气化应根据供水厂实际用氯量情况选用合适、安 全的气化方式。 2电热蒸发器工作时,水箱或油箱内的温度、压力应控制 在安全范围,应定期清洗。蒸发器维护应按产品维护手册要求 执行。 3当采用真空式加氯机和水射器装置时,水射器的水压应 大于0.3MPa。 4 加氯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采用耐氯气腐蚀的材料。 5 加氯设备应按该设备的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4.4.5采用次氯酸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设施应配置可靠的液位显示装置。 2次氯酸钠储存量应满足(5~7)d的用量 3投加次氯酸钠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采用耐次氯酸钠腐 蚀的材料。 4采用高位罐加转子流量计时,高位罐的药液进入转子流 量计前应配置恒压装置,并应定期对转子流量计计量管清洗。 5当采用压力投加时,应定期清洗加药泵或计量泵。 6次氯酸钠加注时应配置计量器具,并应定期进行检定。

水量时也可使用漂日粉。 2加氯应在耗氯量试验指导下确定采用氯胺形式消毒还是 游离氯形式消毒。 3当采用氯胺形式消毒时,有效接触时间应大于2h;当采 用游离氯形式消毒时,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 4加氯自动控制可根据各厂条件自行决定。 5当供水厂供水范围较大或输配距离较长时,出厂水宜以 化合氯为好,但出厂水氨氮值仍应符合水质标准。 6消毒必须设置消毒质量控制点,各控制点应每小时检测 一次或自动监测,余氯量应达到控制点设定值。 7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

7 应定期测定次氯酸钠的有效氯浓度,作为调节 依据。

4.4.6采用二氧化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氧化氯消毒系统应采用包括原料调制供应、二氧化氯 发生、投加的成套设备,必须有相应有效的各种安全设施。 2二氧化氯与水应充分混合,有效接触时间不得少 于30min。 3二氧化氯的制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 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 层处理。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并 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快速 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储存库房毗邻

4.7泄氯吸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氢氧化钠溶液中和时,浓度应保持在12%以上, 并保证溶液不结晶结块 2用氯化亚铁进行还原的溶液中应有足够的铁件。 3吸收系统采用探测报警,溶液泵、风机联动时应先启动 溶液泵再启动风机 4 风机风量应满足气体循环次数(8~12)次/h。 泄氯报警仪设定值应在0.1mg/L。 6 泄氯报警仪探头应保持整洁、灵敏。 泄氯吸收装置应定期联动一次

4.5.1混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合宜控制好GT值,当采用机械混合时,GT值应在 供水厂搅拌试验指导基础下确定。 2当采用高分子絮凝剂预处理高浑浊度水时,混合不宜过 分急剧。 3混合设施与后续处理构筑物的距离应靠近,并采用直接

连接方式,混合后进人絮凝,最长时间不宜超过2min

4.5.2累凝应符合下列规负

1当初次运行隔板、折板絮凝池时,进水速度不宜过大。 2定时监测絮凝池出口絮凝效果,做到絮凝后水体中的颗 粒与水分离度大、絮体大小均匀、絮体大而密实。 3絮凝池宜在GT值设计范围内运行。 4定期监测积泥情况,并避免絮粒在絮凝池中沉淀;当难 以避免时,应采取相应排泥措施

4.6.1平流式沉淀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流式沉淀池必须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沉淀池出水不得 庵没出水槽。 2平流式沉淀池必须做好排泥工作。当采用排泥车排泥时, 排泥周期应根据原水浑浊度和排泥水浑浊度确定;当采用其他形 式排泥时,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3平流式沉淀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 4平流式沉淀池出水浑浊度指标宜控制在3NTU以下。 5平流式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减少滤前水的浑浊度 的波动。 6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应采取投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 4.6.2斜管、斜板沉淀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做好排泥工作,并应保持排泥阀的完好、灵活,排 泥管道的畅通。排泥周期应根据原水浑浊度和排泥水浑浊度 确定。 2启用斜管、斜板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清洗时, 应缓慢排水。 3斜管、斜板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 进行清洗。 4斜管、斜板沉淀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

5 斜管、斜板沉淀池出水浑浊度指标宜控制在3NTU 以下。 4.6.3 气浮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浮池宜连续运行。 2气浮池宜采用刮渣机排渣。刮渣机的行车速度不宜大于 5m/min 3气浮池底部应定期排泥

机械搅拌澄清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械搅拌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机械搅拌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50%~70%; 2)投药量应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2)倍; 3)当原水浑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 黏土,或在空池进水前通过排泥管把相邻运行的澄 清池内的泥浆压人空池内,然后再进原水: 4第二反应室沉降比达10%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达 标后,方可减少加药量、增加水量: 5)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达到设 计能力; 6)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短时间停用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时间停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 2)重新投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 3)恢复运行量不应大于正常水量的70%; 4)恢复运行时宜用较大的搅拌速度以加大泥渣回流量 增加第二反应室的泥浆浓度; 5)恢复运行时应适当增加加药量:

6)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10%以上后,可调 节水量至正常值,并减少加药量至正常值。 机械搅拌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每2h应检测第二反应室 降比值。 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 沉降比值宜控制在10%~15%。 机械搅拌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 机械搅拌澄清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 机械搅拌澄清池出水浑浊度指标宜控制在3NTU以下。 脉冲澄清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脉冲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脉冲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初始运行时水量宜为正常水量的50%左右; 2)投药量应为正常投药量的(1~2)倍; 3)当原水浑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 黏土,或在空池进水前通过底阀把相邻运行澄清池 的泥渣压入空池内,然后再进原水; 4)应调节好冲放比,初运行时冲放比宜调节到2:1; 5)当悬浮层泥浆沉降比达到10%以上,出水浑浊度基 本达标后,方可逐步增加水量,每次增水间隔不应 少于30min,且量不大于正常水量的20%; 6)当出水浑浊度基本达标后,方可逐步减少加药量 直到正常值; 7)当出水浑浊度基本达标后,应适当提高冲放比至止 常值。 短时间停运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打开底阀,先排除少量底泥; 2)恢复运行时水量不应大于正常水量的70%; 3)恢复运行时,冲放比宜调节到2:1; 4)宜适当增加投药量,为正常投药量的1.5倍;

5)当出水浑浊度达标后,应逐步增加水量至正常值: 6)当出水浑浊度达标后,应逐步减少投药量至正常值。 4在正常运行期间,脉冲澄清池应定时排泥:或在浓缩室 没泥位计,根据浓缩室泥位适时排泥 5应适时调节冲放比。冬季水温低时,宜用较小冲放比。 6脉冲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 7脉冲澄清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浑浊度指标宜控制 在3NTU以下。 4.7.3水力循环澄清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循环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2水力循环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初始运行时水量宜为正常水量的50%~70%: 2)投约量应为正常投加量的(2~3)倍: 3)原水浑浊度偏低时,可投加石灰或黏土,或者在空 池进水前通过底阀把相邻运行的池子中的泥浆压入 空池,然后再进水; 4)初始运行前,应调节好喷嘴和喉管的距离; 5)当澄清池开始出水后,应观察出水水质,当水质不 好时,应排放掉,不让其进人滤池; 6)当澄清池出水后应检测第二反应室泥水的沉降比 当沉降比达到10%以上时方可逐步减少投药量并逐 渐增加进水量。 3水力循环澄清池正常运行时,水量应稳定在设计范围内 并应保持喉管下部喇叭口处的真空度,且保证适量污泥回流 4水力循环澄清池正常运行时,应每2h测定1次第一反应 室出口处的沉降比 5当第一反应室出口处沉降比达到20%以上时,应及时 排泥。 6短时间停运后恢复投运时,应先开启底阀排除少量积泥 7 短时停运后恢复投运时,应适当增加投药量,进水量控

制在正常水量的70%,待出水水质正常后,逐步增加到正常水 量,同时减少投药量至正常投加量。 8恢复启用前,应打开底阀先排出少量泥渣,初始水量不 应大于正常水量的2/3。 9泥渣层恢复后方可调整水量至正常值。 10水力循环澄清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浑浊度指标宜 控制在3NTU以下。

4.8.1普通快滤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8.1普通快滤池的运行应付合下列规定: 1冲洗滤池前,在水位降至距滤料层200mm左右时,应 关闭出水阀,缓慢开启冲洗阀,待气泡全部释放完毕,方可将冲 先阀逐渐开至最大。 2砂滤池单水冲洗强度宜为(12~15)L/(s·m²)。当采用 双层滤料时,单水冲洗强度宜为(14~16)L/(s·m²)。 3有表层冲洗的滤池表层冲洗和反冲洗间隔应一致。 4冲洗滤池时,排水槽、排水管道应畅通,不应有雍水 现象。 5 冲洗滤池时,冲洗水阀门应逐渐开大,高位水箱不得 放空。 滤池冲洗时的滤料膨胀率宜为30%~40%。 7 用泵直接冲洗滤池时,水泵填料不得漏气。 冲洗结束时,排水的浑浊度不宜大于10NTU。 9 滤池进水浑浊度宜控制在3NTU以下。 10 滤池运行中,滤床的淹没水深不得小于1.5m。 11正常滤速宜控制在9m/h以下;当采用双层滤料时,正 常滤速宜控制在12m/h以下。滤速应保持稳定,不宜产生较大 波动。 12滤池应在过滤后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浑浊度应小于 设定目标值。设有初滤水排放设施的滤池,在滤池冲洗结束重新

进行初滤水排放,待滤池初滤水浑浊度符合企业标准时,方可结 束初滤水排放和开启清水阀。 6当滤池停用一周以上恢复时,必须进行有效的消毒、反 冲洗后方可重新启用。 7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溶液中浸 泡24h消毒,并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可投入使 用。 8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严禁暴露砂层。 9每年对每格滤池做滤层抽样检查,含泥量不应大于3% 并应记录归档。

4.92接触池排空之前必须确保进气和尾气排放管路已切断。 切断进气和尾气管路之前必须先用压缩空气将布气系统及池内剩 余臭氧气体吹扫干净。 4.9.3接触池压力人孔盖开启后重新关闭时,应及时检查法兰 密封圈是否破损或老化,当发现破损或老化时应及时更换。 4.9.4接触池出水端应设置水中余臭氧监测仪,臭氧工艺应保 持水中剩余臭氧浓度在0.2mg/L

4.9.5臭氧尾气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应包括尾气输送管、尾气中臭氧浓度 监测仪、尾气除湿器、抽气风机、剩余臭氧消除器,以及排放气 本臭氧浓度监测仪及报警设备等。 2臭氧尾气消除装置的处理气量应与臭氧发生装置的处理 气量一致。抽气风机宜设有抽气量调节装置,并可根据臭氧发生 装置的实际供气量适时调节抽气量。 3应定时观察臭氧浓度监测仪GB 190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5 单磷酸腺苷,尾气最终排放臭氧浓度不 应高于0.1mg/L

4.10.1冲洗活性炭滤池前,在水位降至距滤料表层200mm 时,应关闭出水阀。有气冲过程的活性炭滤池还应确保冲洗总管 (渠)上的放气阀处于关闭状态。 4.10.2有气冲过程的活性炭滤池必须先进行气冲洗,待气冲停 止后方可进行水冲。气冲洗强度宜为(11~14)L/(s·m²)。 4.10.3没有气冲过程的活性炭滤池水冲洗强度宜为(11~13) L/(s·m²),有气冲过程的活性炭滤池水冲洗强度宜为(6~12) L/(s.m)。 4.10.4活性炭滤池冲洗水宜采用活性炭滤池的滤后水作为冲洗 水源。 4.10.5冲洗活性炭滤池时,排水阀门应处于全开状态,且排水 槽、排水管道应畅通,不应有雍水现象。 4.10.6J 用高位水箱供冲洗水时,高位水箱不得放空。 4.10.7 活性炭滤池冲洗时的滤料膨胀率应控制在设计确定的范 围内。 4.10.8用泵直接冲洗活性炭滤池时,水泵填料不得漏气。 4.10.9 活性炭滤池运行中,滤床上部的淹没水深不得小于设计 确定的设定值。 4.10.10 活性炭滤池空床停留时间宜控制在10min以上。 4.10.11 活性炭滤池滤后水浑浊度不得大于1NTU,设有初滤 水排放设施的滤池,在活性炭滤池冲洗结束重新进入过滤后,清 水阀不能先开启,应先进行初滤水排放,待活性炭滤池初滤水浑 浊度符合企业标准时,方可结束初滤水排放和开启清水阀 4.10.12活性炭滤池反冲洗周期应根据水头损失、滤后水浑浊 度、运行时间确定。 4.10.13活性炭滤池初用或冲洗后进水时,池中的水位不得低 于排水槽,严禁滤料暴露在空气中。

4.10.14活性炭滤池新装滤料宜选用净化水用煤质颗粒

活性炭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规定的要求。新装 滤料应冲洗后方可投入运行。 4.10.15应每年对每格滤池做滤层抽样检查。 4.10.16 应加强活性炭滤池生物相检测,并确保出水生物安 全性。 4. 10.17 全年的滤料损失率不应大王10%

1臭氧发生系统的操作运行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人 员进行。 2臭氧发生系统的操作运行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供货商提供 的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步骤进行。 3臭氧发生器启动前必须保证与其配套的供气设备、冷却 设备、尾气破坏装置、监控设备等状态完好和正常,必须保持臭 氧气体输送管道及接触池内的布气系统畅通。 4操作人员应定期观察臭氧发生器运行过程中的电流、电 压、功率和频率,臭氧供气压力、温度、浓度,冷却水压力、温 度、流量,并作好记录。同时还应定期观察室内环境氧气和臭氧 浓度值,以及尾气破坏装置运行是否正常。 5设备运行过程中,臭氧发生器间和尾气设备间内应保持 定数量的通风设备处于工作状态:当室内环境温度大于40℃ 时,应通过加强通风措施或开启空调设备来降温。 6当设备发生重大安全故障时,应及时关闭整个设备系统

4.12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

GB/T 33975-2017 高速铁路扣件用弹簧钢热轧盘条4.12.1空气气源系统的操作运行应按臭氧发生器操作手册所规 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观察供气的压力和露点是否正 常;同时还应定期清洗过滤器、更换失效的干燥剂以及检查冷凝 干燥器是否正常工作。

行应由氧气供应商远程监控。供水厂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该设 备区域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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