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永住建发[2019]7号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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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永住建发[2019]7号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4月)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 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向范围的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 表3.5的规定控制;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向范围的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 表3.1的相关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13米; 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表 3.7要求进行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 米:

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

QGDW 13183.2-2018 变电站蓄电池组采购标准 第2部分:专用技术规范主:1、“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2、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建筑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 垂直布置时:当低、多层建筑位于南侧时,按表3.3的要求进行 控制,同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南侧时, 按表3.6的要求进行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 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向或东西向的,其间距按

居住建筑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医疗、疗养、幼托、教学用房除外)位 于居住建筑北向的,其建筑间距最小可按南向同型布置方式的居 主建筑间距要求的8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 多层不小于9米,高层不小于13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 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 的规定,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八条及 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消防安全及各相关专项规范 要求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按表3.8 控制:

表3.8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间距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方位以被遮挡建筑的方位角为准; 2、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3、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老城区、新城区分别为18米、20米。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 最小值在老城区、新城区分别为15米、18米: 4、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主: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方位以被遮挡建筑的方位角为准; 2、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3、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老城区、新城区分别为18米、20米。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 最小值在老城区、新城区分别为15米、18米; 4、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第二节建筑离界、退让 第二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 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 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3.9规定的最小距 离

表3.9建筑离界(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四)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五)构筑物的离界距离按构筑物的高度参照相应高度的非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要求执行。(六)永州市历史街区、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的建筑离界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核定。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绿线(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及绿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10控制。表3.10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类型退让距离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建筑高度(H≤24米)(24米100米)道路类型布置方式米)100米)平行红线布置588支路垂直红线布置355平行红线布置81010次干路市城乡规划主垂直红线布置58管部门另行制主干路平行红线布置1012 15定垂直红线布置1012平行红线布置151719快速路垂直红线布置12 15 16绿线45注:1、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楼部分的退让,其裙房为低多层建筑时按低多层建筑退让。(二)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本条前款表3.10规定数值应多退3米(由道路规划红线直13

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 距控制要求。 (三)立体交义口四周建筑物、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 共设施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 码头、物流中心等,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当符合详细规划, 城币设计的控制要求,并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 (四)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 应小于7.5米;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布置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 持不小于7.5米距离;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布置时,应经不小于7.5米长的 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六)沿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的地下建筑不应小于地下 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 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 (七)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 米。 第三十条建筑退让公路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 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高速公 路隔离栅外缘不少于30米,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

护坡道)外缘,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 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 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铁路 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除符 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退让距离应符合: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 磁悬浮线路轨道不少于50米,铁路于线不少于30米,铁路专线、 支线不少于15米。 第三十二条建筑退让河道 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 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第三节建筑日照 第三十三条日照管理 为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日照影响分析应纳入市城统 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日照分析对象 (一)住宅建筑、养老设施建筑、集体宿舍、中小学教学楼 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医院住院楼的病 房、休(疗)养院寝室等应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其他建 设项目可能对上述所列项目产生日照影响的,也必须编制《日照 影响分析报告》。 (二)《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包含遮挡、被遮挡建筑分析 范围、多点分析、两小时等照时线分析、日照影响分析结果、技 术标准及依据、分析软件及技术参数等内容。

护坡道)外缘,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 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 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铁路 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除符 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退让距离应符合: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 磁悬浮线路轨道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30米,铁路专线、 支线不少于15米。 第三十二条建筑退让河道 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 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第三十五条日照时间 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 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居室是指即 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 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 氏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 至日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 (四)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医院、休(疗)养院平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住院楼 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六)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 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点从最底层须满足日 照要求的窗台面起算。 第三十六条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在划定日照分析范围时,应将其遮挡分析范围、被遮 档分析范围分开划定。 (二)当拟建高层建筑H≤45米时,其遮挡分析范围为半径 为50米作出的近似扇形区域;当拟建高层建筑H>45米时,其 遮挡分析范围为其高度的1.1倍且最大不超过半径150米的近似

拟建建筑的遮挡分析范围

(三)建设项目内有多栋建筑,其遮挡分析范围为所有建筑 遮挡分析范围的集合。 (四)建设项目自身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其被遮挡分析 范围的确定按以上原则进行反向设置:

拟建建筑的被遮挡分析范围

第三十七条日照分析基本原则: (一)除本条第(六)、(七)点的情况外,拟建高层建筑 不得将相邻已建、在建和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降低到国 家日照标准以下或恶化已低于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的日照。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投入使用。

及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 济价值或社会价值项目,宜按照二星级绿色建筑及以上标准建 设。 第四十三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宜按照绿色、生态、 低碳、环保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 第四十四条建筑节能设计 在进行建筑规划设计时,应通过对建筑朝向的合理布置、合 理配置数种、控制合理的窗墙比、加强屋面绿化、减少无功能性 的建筑构架等被动式节能措施达到建筑节能的目的

第四章建筑环境与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十五条城市绿地设计 海绵型城币绿地的设计应遵循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依据区 或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文水系、径流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 考虑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绿地设计应首先满足各类绿地的使用、生态、景观、 游憩等功能,根据不同绿地类型制定不同的对应方案。 (二)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宜通过渗、滞、蓄、净、 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 利用和排放能力。 (三)应优先使用简单、非结构性、低成本的源头径流控制 设施;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场地整体景观设计,应与城市绿地的总

表4.1部分用地类型的规划绿地率指标一览表

第四十七条高层建筑(住宅建筑除外)、重要及交通流 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议 定的其他地段,必须在临建设用地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 处设置广场,广场最小宽度应满足在表3.10中建筑物退让城市 道路边线距离的基础上增加5米以上且≥15米,广场的面积按 表 4. 2 要求控制:

表4.2建设项目广场设置面积表

建设工程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2、如建设工程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 中控制面积×B(B=FAR/4)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自按规定设置的广场应保证其形状的 规则、完整和实用,临道路一侧设置的广场其长宽比应≤2:1, 奋交叉口设置的广场形状宜为扇形、圆形、方形或其他形状规整 的类似多边形。当所需配建广场总面积≥2000平方米时可分散 设置,但每个分散设置的广场最小面积应≥1000平方米。

第四十九条小区建设宜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设 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 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功 能调蓄设施等。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 宜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宜采用雨 污分流技术。 第五十条再生水利用 鼓励城市新城区充分利用再生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分 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的原则,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和 再生水设施建设。 集中型再生水处理厂应与污水处理厂结合建设。再生水处理 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6.3执行。 第五十一条雨水调蓄与利用 鼓励配套建设雨水滞渗、雨水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削 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初 期雨水收集与处理,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 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雨水利用规划应 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等为重点。 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设置雨水花园、蓄水池塘、湿地公园、下 沉式绿地等雨水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地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设 施外排总量控制,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提高 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减少城市洪涝灾害。

出入口,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出入口,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表5.2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

表5.3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宽度

小客车专用车道(m) 3.5 3.25 注:1、一般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2、公交专用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3、大容量公共交通的专用道车道宽度应根据选用的车型具体确定; 4、桥梁及隧道范围内机动车道总宽度应与道路一致; 5、渠化交叉口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来,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车道宽度,一般为3.25~ 3.5米。

表5.4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宽度

2、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m,双向不宜小于 4.5m。 (二)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 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5的规定。

(二)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 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5的规定。

表5.5人行道最小宽度

5.6各级城市道路对应行驶车辆最小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 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标、诱导指标及防护等设施。 第五十九条道路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路最大纵坡应符合表5.7的规定: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 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标、诱导指标及防护等设施。

表5.7机动车道最大纵坡

用最大纵坡极限值; 2、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极 限值可增加1.0% 3、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 设施。 第六十条道路交又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于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规划有立交形式的,按照立交形式结合相交道路红线控制立交用 地;无立交形式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控制 用地范围;简易立交按路口展宽处理,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段长 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沿道路走向延伸250米,不设跨线桥的道 路展宽尺寸按平面交义口控制。 城市新建主、次于路平面交叉口宜进行交叉口渠化,应根据 车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火 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不应小于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 平径的端点向后50~80米,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交义口出口 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30~6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 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六十一条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城币主十道交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义点量起 不应小干70米

(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弓引道、 桥)的最边缘不应小于5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 小于20米。 (五)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市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节公共交通 第六十二条常规公交线网 公交线路的设置应与城市道路功能相协调。快速路、交通性 主十路沿线宜开辟大站快线公交;生活性主十路宜设置或预留公 交专用车道,以支持两侧用地的较高强度开发;次干路和支路应 满足公交线路运行条件。 第六十三条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的城市道路车道数应达到双向 6车道以上;交叉口单向进口道车道数不低于4条,单向出口道 不低于3条。 (二)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三)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与其他车道应采用物体或标线分 隔,分离式单车道物体隔离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 (四)快速公交系统应优先通过平交路口。 (五)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

(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 弓引桥)的最边缘不应小于5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 小于20米。 (五)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市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表5.8路段自行车服务水平分级标准

(3)公共自行车站点应结合城币道路、公交站场及户场 公园、绿地、居住小区、建筑后退红线地带等空间设置;设置在 人行横道上的公共自行车站点宜与道路斜向45度设置,确保行 人足够的步行空间。 (4)借用城市道路在机动车两侧建设绿道连接线时,步行

有效宽度不得小于1.5米,有效净空不低于2.5米;自行车道及 综合慢行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3米,有效净空不低于2.5米;有 条件的路段,步行道和自车车道宜采用不同材质或色彩的路面铺 装或划线来区分通行空间。 第而节停车场管理

第六十八条城币公共停车场应当结合交通枢纽点、公共 交通场(站)、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广场、公园、游园及与城市 道路交叉口附近设置。 第六十九条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 业主的停车需求,同时鼓励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周边 居民提供停车服务。 第七十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根据实际需求,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定,同时应符合《湖南省停车管理办法》(2013) 的规定。 第五节停车位配建 第七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配 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且各类建筑 配建的停车场(库)标准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5.9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配 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且各类建筑 配建的停车场(库)标准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5.9的规定。

表5.9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商业办公(写字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办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公办公县级以下政府机关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一般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其他办公(含公寓式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 市级商业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 商业场所一般地区商业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普通零售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 餐饮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 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市场超市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综合医院、口中医医院、专科医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医院院街道、社区卫生防疫设施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 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 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5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5 电影院车位/100座5影剧院剧院车位/100座5自然风景公园车位/1公项占地面积1.5游览场所其他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10.0 火车站2.5客运码头 2.2 交通建筑车位/高峰日每100名旅客客运机场4.0 汽车站2.5 幼儿园、小学车位/班3.0 学校中学车位/班4.0 成人教育车位/班5.0一类住宅车位/户1.5车位/户(100平方米以下)0.8普通住宅住宅类车位/户(100平方米以上)1.05住保障性住房车位/户0.6宅拆迁安置房车位/户0.8单层0.2 工业厂房车位/100平方米多层0.3 35

表5.11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二)场馆、园林以及医疗类建筑项目的配建机动车停车泊 位达100个以上。 (三)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四)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五)混合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 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國值。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 业仓储类或其他类建设项目。

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表 6.1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2、给水规模大于50万m3/d的指标可按50万m3/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m3/d的指标可按5万 m3/d指标适当上调;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殊工艺时,可根据需要 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第八十条加压泵站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 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6.2执行。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 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表6.2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注:1、规模大于50万m3/d的用地面积可按50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小于5万m3/d的用地面积可 按5万m3/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 2、加压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表指标未包括泵站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2、加压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 3、本表指标未包括泵站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第八十三条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处理户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规划期建设规模和处 理级别按照表6.3执行。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 绿化带。

表6.3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机

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 积

2.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污水处理厂 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 3.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第八十四条污水泵站 新建污水泵站用地指标宜按表6.4执行。污水泵站周围(泵 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并满足卫生、环 保等部门的要求。

表6.4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

6.5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雨水永站 雨水泵站用地指标宜按表6.6执行

雨水泵站用地指标宜按表6.6执行。

表6.6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注:有调蓄功能的泵站,用地宜适当扩大。

5~500KV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

第八十八条线路敷设 城市中心区、高层建筑群区、繁华街区、重要凤景旅游景区 等地区新建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中心城区的 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郊区、一般城区和其他无条

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6.10邮政局所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

第九十四条城市广播电视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总前端规划建设用地可按表6.11规 定GB/T 19850-2013 导电用无缝铜管,分前端规划建设用地可按表6.12规定。城币有线户播电视 网络一级机房宜设于公共建筑底层,建筑面积宜为300M2~ 800M2

表6.11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总前端规划建设用地

2、表中括号规划用地含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用地

表6.12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分前端规划建设用地

GJB 6588-2008 野战脉冲编码调制终端设备通用规范注:表中规划用地不包括卫星接收天线场地。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和保证安全供气 的必要设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宜采取管道供气,并对现有瓶 装气供应方式和小区瓶组供应系统进行逐步改造。 第九十七条燃气设施选址 城市燃气设施选址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 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燃气 门站和燃气储配站等大型燃气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 求,良好的地质条件,少占农由,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 的安全地带。其中,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根据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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