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合府办发[2017]66号 合江县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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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合府办发[2017]66号 合江县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

第2.5.7条除支路外的临街商业门市应采用大厅式,外墙面 采用高档装饰材料,设置窗或玻璃门,不得安装卷帘门。 第2.5.8条高层建筑、重要节点部位的建筑、标志性建筑以 及除支路外的临街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光亮工程专项设计。 第2.5.9条建设项目外部装饰效果图应报送县规划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司设置必须设置专用排烟道,并接入主排烟道),与主体建筑同时 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入使用。 第2.6.8条建筑物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显著的铭 牌,内容包括建筑物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建筑规模、工程开工、竣工日期等。

第2.7.1条城币规划区内新区的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 %;仓储区、商业区及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0%;学校、医 院、机关团体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工业用地绿地率一般不低 于10%,不大于20%,其他一些用地根据相关规范确定。 第2.7.2条超过10米(含1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部分 应进行环境景观设计GA/T 1054.12-2020 公安数据元限定词(12),其中绿地面积不小于后退道路红线部分面 积的35%,道路转角处应设置街头绿地。 第2.7.3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应经城市绿 化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2.7.4条建设用地临城市道路需要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通 透式栏杆、绿禽等形式,建筑后退部分绿化与小区内部绿化景观 应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2.7.5条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平屋顶建 筑应进行屋顶绿化设计,且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的50%。 第2.7.6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

(二)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 (三)道路红线宽度在40一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 (四)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日城改造道路绿地率不低于上述指标的一半。

第2.8.1条根据城市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及服 务功能,结合实际情况,将城市道路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 十路、次干路及支路。 1.城市快速道路两侧不得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 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应在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 伦证的基础上确定;次十路及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相关技术 规范。 2.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 口宽度不小于7米。 3.小区道路及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 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 交通。 4.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应大于150米。 5.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确需开口的,应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6.路名牌,道路交通指示牌,水、电、气等设备,电信交换箱, 视频监控设备,110及城管岗亭等道路两旁的城币管理部件应统 筹规划,并预留相关部件的位置。

入口、绿化开敬空间和道路交义口集中布置,在考虑服务半径的 前提下设置于整栋建筑内或高层建筑裙楼部分。 第2.9.2条建筑物的电梯、楼梯、门厅等公共通道的装饰应 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2.9.3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 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 墙色彩及材料等的,须经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2.9.4条沿江(河)道路靠江(河)一侧不得新建建筑物, 确需建设的必须提交县城币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2.9.5条严禁在县城设防标准黄海高程222.85米以下新建 居住房屋。 第2.9.6条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 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 套设施,配套建设的职工倒班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和上市交易。

第三部分城镇(含二级场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3.1.1条城镇在制定和修改总体规划时应划定生态保护红 线、城镇用地边界线,有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还应划定工业集 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生态资源秉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

第二章城镇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3.2.1条凡新建、护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调整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2.2条住宅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旧镇区用地面积3亩;新区用地面积5亩。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 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 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旧城区城镇居民私房改建,按照原址、原建筑面积、原层数、 原高度、原使用性质(产权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原则排危建设。 第3.2.3条建筑密度及计容面积规则及其他要求参照第二部 分第二章相关要求执行。

第3.3.1条福宝、九支、白沙、先市和尧坝镇参照县城区执 行,其他乡镇按第二部分第三章相关内容下调10%执行。 第3.3.2条平行布置的相邻建筑间距为相邻建筑半间距之和 并满足本章其他规定;旧街区临街零星建设项目,山墙间距在满 足消防要求前提下可相邻修建。 第3.3.3条道路两侧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公共 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的不计入开发用地范围,应和村镇道 路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3.3.4条沿村镇道路(滨河路)新建建筑物时,建筑(含 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第四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条建筑高度应满足控制性详细

第3.4.2条城镇建筑的高度控制其他内容参照第二部分第口 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建筑物色彩及立面控制

第3.5.1条城镇风貌规划设计应有地域特色,建设项自审批 时应注重色调风格协调统一。 第3.5.2条低层及多层居住建筑宜设置组合式坡顶,如有退 台部分应背街设置。临街面商住楼应规范设置广告位、店招店牌 位、空调位,底层空调位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 第3.5.3条空调、雨篷、晾衣物等问题在设计中应同步考虑 在施工中应同步进行,峻工时同步验收。空调板、防盗窗和非设 计中的雨篷不得从建筑物上凸出。 第3.5.4条大型商业设施、办公等公共建筑及小城镇重要景 观地段的建筑,外墙装饰应采用较高标准的装饰材料,外墙装饰 方案必须在施工图审批时和所附效果图一并审批,

第3.6.1条城镇配套设施的设置除以下内容,参照第二部分 第六章相关要求执行。 第3.6.2条新建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应按照以下规定配置地 下停车位: 1.新建居住小区居住不小于0.6个/户;旧城改造居住不小于

0.3个/户。 2.商业等公共建筑不小于300平方米/个。 3.零星地块项目,可根据实际实地情况设置停车位。 第3.6.3条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大于3.5万平方米时,应按每 3.5万平方米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面积不小于100m

第4.1.1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 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执行,确有必要将根据实际 情况出具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具体由合江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解释。 第4.1.2条本规定施行前HG/T 20552-2016 化工企业化学水处理设计计算标准,建设工程方案已经县专委会或县 规委会审查通过的项目,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4.1.3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合江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合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2》的通判 (合府办发【2014」9号)同时废止。

分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

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

注:1.其中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 2.保障性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确定控制指标。 3.小学容积率不大于0.8,中学容积率不大于0.9,幼儿园 容积率不大于0.8。

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速度行驶的 城市道路。 14.城市主干道:指红线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城市道 路。 15.城币次十道:指红线宽度24米(含24米)以上40米以下 的城市道路。 16.城市支路:指红线宽度在24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GB/T 20880-2018 食用葡萄糖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2017年5月25日印

2017年5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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