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苏资规规[2020]1号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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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苏资规规[2020]1号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

3.1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2建设建筑物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 机动车停车位是指标准小型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是指电动自行车位。并且,特 殊车辆停车位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3.3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指标》规定设置各类停 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满足现行《指标》、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且超过原建 筑规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 补建。 3.4若新建项目位于轨道站点周边且符合以下情况,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 进行折减(见表3.4)。除住宅、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类项目外,如轨 道站点为换乘站,则周边新建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可在表3.4的基础上进 步折减至90%。轨道线路的站点出入口位置以列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建设规划为 准。

道站点周边新建项且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

3.5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3.6住宅类配建停车位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 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30个,原则上在地面靠近小 区出入口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或出租。 3.7住宅区内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含社区配套、社区商业等车位)不得少于配建 停车位总量的80%。公园类建筑物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 80%。 3.8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可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机械式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0.8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尾数不 足1个的不予计算。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 建筑以及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位。其他各类建筑物配建的机械 式停车位数量在折减后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停车场项目除 外)。非机动车位不得设置为机械式停车位。 3.9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交首未站,科学、文教卫生 体育、福利事业建筑等,不含军事类和保密类)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鼓励在晚间 和节假日对外开放,错时共享。 3.10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夹层除外),并应单独设置车 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库出入口混合设置。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 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坡道应满足电动自行车的 使用要求,并鼓励设置上坡传送带。新建住宅小区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露 天设置。 3.11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各类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3.12各类建筑物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数量应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新建住宅 小区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鼓励 其他类型建筑配建设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3.13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应包括计容建筑面积和地 下室中有实际使用功能的面积。

3.14临时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参考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 3.15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 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

GBZ 26668-2011 电子电气产品材料声明表4.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采用双指标控制,即 按户数和按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应配建停车位个数,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 位数。 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250m~/户的,机动车停车位可按照3个车位/户计算, 非机动车按照2个车位/户计算。 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均属于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项自在报建阶段若无法确定四种房型比例,应按照0.8个车位/100m²建筑面积和 0.8个车位/户进行计算,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以“户”为单位计算,

4.2办公类表4.2办公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小类单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车配建指标下限上限下限下限(车位)行政办公100m²建筑面积1.21.61.81.5商务办公100m²建筑面积0.81.11.31.0注:三类区街道/镇级行政办公建筑物的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折减系数为0.8。行政办公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包含一定比例的访客车位。住宅小区内配套办公(如物业办公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及社区养老用房等)、市政公共设施(如公交停保场、加油站等)管理用房按照商务办公指标进行配建。“一”表示无配建指标要求,下同。4.3商业类表4.3商业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小类单位车配建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车位)下限上限下限下限普通商业(50000m²及以下)100m²建筑面积0.80.91.01.8普通商业(50000m²以上)100m²建筑面积1.21.41.51.8大型超市(3000m²以上)100m²建筑面积1.21.41.52.5社区农贸市场100m²建筑面积0.60.70.85.0其他市场100m²建筑面积0.80.91.01.5设宴会厅的酒店100m²建筑面积0.50.50.60.411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小类单位车配建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车位)下限上限下限下限一般酒店100m²建筑面积0.30.40.40.4服务型公寓户 (间)0.40.50.51.0注:普通商业建筑物包括一般商业、独立购物中心、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和教育培训等。对于分期建设的普通商业,以整个项目的普通商业规模核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其他市场是指除社区农贸市场外的各类专业市场,包括数码电子市场、建材市场、婚纱城等。其他市场指标为建议指标,应通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快捷酒店按照一般酒店指标值进行计算。酒店内餐饮娱乐按照建筑面积计入酒店类建筑配建指标统一考虑。4.4文体设施类表4.4文体设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小类单位车配建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车位)下限上限下限下限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100m²建筑面积0.50.50.62.0展览馆100m²建筑面积0.60.70.81.0会议中心100m²建筑面积0.60.70.82.0活动中心100m²建筑面积1.21.41.53.0大型体育场馆(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100座2.53.03.515.0≥4000)12

活动中心包括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工人活动中心等。 非独立修建的影剧院按建筑面积计入普通商业类统筹考虑。

表4.5医疗设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中医医院按照综合医院配建停车位。血站、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公共卫 生机构参照办公类行政办公配建停车位。 其他医疗用地包括疗养院、养老院等。 综合医院和专业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表4.6教育设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新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宣将教职工机动车位与家长接送临时机动车位统 设置在校园内地下车库GB/T 30032.3-2017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 带有特殊部件的设计、计算、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3部分:果园用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缓解接送车辆临时停车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宜利用 学校门口后退用地红线区域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车位和等待区。

表4.7工业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工业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为建议指标,应结合内部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和停 车需求特征,通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确定。 一般工业厂房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3000m²建筑面积配置,仓储货车停车位

按1车位/800m²建筑面积配置。普通厂房的大巴车位根据内部工作岗位具体确定。在工业用地内的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等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停车配建指标按照商务办公指标进行停车位配建。4.8交通枢纽类表4.8交通枢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小类单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车配建指标下限上限下限下限(车位)轨道交通一般站个400.0轨道交通换乘站个300.0注: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公交首末站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车站周边配套停车换乘设施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周边道路情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停车指标进行专项研究确定,上表为建议指标。4.9公园类表4.9公园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非机动车(车位)停车配建小类单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指标下限上限下限下限(车位)城市公园公用地面积(扣除水域面积)12.013.515.015.0主题公园、游乐园公项用地面积(扣除水域面积)24.027.030.020.0注:旅游风景区的停车配建指标应进行专项研究后确定,上表为建议指标。15

4.10特殊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GB 5413.12-2010发布稿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 发布稿#殊车位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10的

持殊车辆配建停车位数量时,不应考停车分区和轨道交通车站的影响。 特殊车辆停车位不得按照车型折算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宣”;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 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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