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1239-2013 1000kV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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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1239-2013 1000kV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5.3.1调度机构应结合本网实际情况,制定本网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原则。 5.3.2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应落实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的规定和要求。 5.3.3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应推进保护装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5.4微机装置软件版本管理

4.1新型微机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GB/T 33969-2017 高炉富氧喷煤技术规范,必须做有关检测。通过检测试验的软件版本方能投入使用 测报告对有关程序进行修改后形成的新版本,应重新检测,确保不衍生其他问题。通过检测的 装置软件版本必须有相应的标识,包括版本号、校验码及形成时间等。 4.2微机装置软件版本的升级

检测报告对有关程序进行修改后形成的新版本,应重新检测,确保不衍生其他问题。通过检测的微机保 护装置软件版本必须有相应的标识,包括版本号、校验码及形成时间等。 5.4.2微机装置软件版本的升级。 5.4.2.1已投运的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版本需要升级前,由制造厂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升级申请。升级 申请包括升级装置名称、型号、升级原因、新老版本功能区别、新软件版本号、软件校验码、形成时间、 试验证明等。若软件版本变动较大,涉及保护原理、功能、逻辑等,必须经相应调度管理部门检测试验

检测报告对有关程序进行修改后形成的新版本,应重新检测,确保不衍生其他问题。通过检测的微机保 护装置软件版本必须有相应的标识,包括版本号、校验码及形成时间等。 5.4.2微机装置软件版本的升级。 5.4.2.1已投运的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版本需要升级前,由制造厂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升级申请。升级 申请包据升级装置名称、型号、升级原因、新老版本功能区别、新软件版本号、软件校验码、形成时间 试验证明等。若软件版本变动较大,涉及保护原理、功能、逻辑等,必须经相应调度管理部门检测试验 确认。 5.4.2.2装置原软件版本存在严重缺陷,相应调度部门应及时下发有关版本升级的反措文件,限期整改 运行维护单位收到文件后,立即整改。 5.4.2.3装置原软件版本存在一般缺陷(如报文显示或后台通讯及规约等方面),但不涉及保护原理、 功能以及定值等方面,调度部门发布新软件版本,明确允许新、老版本同时存在。新投运装置按新版本 要求,原装置暂维持老版本,择机申请升级。 5.4.2.4运行单位对软件版本有特殊要求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升级要求,上报相关资料,经审核同 意后,方可执行。

5.4.3软件版本管理职责分工。

5.4.3.2运行单位

a)组织专业人员学习软件版本的管理规定,熟知微机保护软件版本,建立软件版本台账。 b)确保运行的微机保护装置符合规定要求。软件版本文件中未涉及的装置和版本,应上报相应调 度机构审批。

版本检查列入出厂验收项目。 d) 微机保护装置年度校验和基建工程验收时必须校核其软件版本号、校验码、版本形成时间是否 符合要求。 5.4.3.3 设计、基建、生技部门 a) 熟知微机保护软件版本和相关规定。 b) 在基建、改造工程的招标、订货、设计、施工等工作中,严格执行本规定。微机保护装置的标 书和订货技术协议中,必须明确提出软件版本条款。 C) 基建、改造工程投产前,按规定上报的资料应包括软件版本,相应调度机构根据软件版本情况 进行相关装置的定值整定计算工作。

熟知微机保护软件版本和相关规定。 在基建、改造工程的招标、订货、设计、施工等工作中,严格执行本规定。微机保护装置的标 书和订货技术协议中,必须明确提出软件版本条款。 基建、改造工程投产前,按规定上报的资料应包括软件版本,相应调度机构根据软件版本情况 进行相关装置的定值整定计算工作。

6.1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遵照DL/T9952006,并按照相应的继电保护检验标准 作业指导书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检验工作。 6.2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部门,要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保 护装置检验计划。有关调度部门应予支持配合,并作统筹安排,使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工作能顺利开展。 6.3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力生产的安全工作规程及继电保护现场标准化作业有关规定, 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复杂的检验工作事先应制订实施方案。 6.4主要厂、站应配备专用试验仪器,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所有测试 仪表均需定期校验,以确保检验质量。 6.5继电保护检验时应认真作好记录;检验结束时应及时向运行人员交代,并认真填写继电保护工作 记录薄;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 6.6当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应及时向上级继电保护部门及整定管辖部门报告,并保留现场 原有状态,及时进行事故后的现场检验。检验项目根据不正确动作的具体情况确定。重大事故的检 验工作应与上级继电保护及安监部门商定,并应有有关部门参加协助分析,找出不正确动作原因, 制订对第,

保护装置缺陷定级按缺陷的程度分为危急、严重、一般缺陷。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并完善继 陷管理制度,提高保护装置的运行率,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8.2保护装置发生异常时,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值班员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并通知运行 维护部门进行处理。调度部门应配合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便于异常处理。如装置存在重大缺陷,应由调 变继电保护专业组织运行维护单位、生产厂家等部门共同处理。 8.3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部门接到缺陷通知后,应尽快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缺,尽快恢复装置正 常运行。 8.4运行维护单位继电保护部门应建立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消缺工作档案,做好记录;同时按照继电 保护专业汇报要求及时报送。

9.3.6系统出现临时方式时,临时变动定值应发临时定值单。紧急情况下,保护部门可先行口头通知调 度部门(调度员应做好记录)和定值更改单位,然后补发定值单。现场接到定值单后应及时进行核对。 9.3.7定值单应分发至相关单位和部门。 9.3.8定值单应妥善归档保管,以便于查找、核对。执行定值单、未执行定值单、作废定值单应分别存 放,根据变动随时撤旧换新,以保证正确性和唯一性。定值单应定期进行整理,保证定值单与现场装置 实际整定值一致。

10.1对保护设备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并掌握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及技术监督管理中反映的间题。 定期统计、分析、评估保护设备状况,总结其运行状况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事故措施,可以规范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10.2各级调度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管辖保护设备的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掌握这 些装置的缺陷和突出问题,提出防范的组织、技术措施,并根据轻重缓急,安排在临时消缺、计划检修 和技术改造中实施。各级职能部门应按照此原则对管辖的保护设备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网电厂涉及电 网安全的继电保护设备情况,应按调度部门 门要求进行定期评估,并将情况按时向调度部门通报。

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网等)为单位进行设备定级,而故障录波器则按套进行。 11.2新装保护装置应在第一次定期检验后开始定级。运行中的保护装暨,在每次定期检验后进行定级; 当发现或消除缺陷时,应及时重新定级。 11.3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定级记录,年终对保护装置的定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提出消除缺 陷的措施计划,并逐级上报。

11.1评定设备健康水平时应将一、二次电气设备价 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网等)为单位进行设备定级,而故障录波器则按套进行。 11.2新装保护装置应在第一次定期检验后开始定级。运行中的保护装暨,在每次定期检验后进行定级 当发现或消除缺陷时,应及时重新定级。 11.3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定级记录,年终对保护装置的定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提出消除缺 陷的措施计划,并逐级上报。 11.4保护装置定级分为三类: 11.4.1一类设备的保护装置,其技术状况良好,性能完成满系统安全运行要求,并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a)保护屏、继电器、元件、附属设备及二次回路无缺陷。 b) 装置的原理、接线及定值正确,符合有关规程、条例规定及反事故措施要求。 图纸资料(包括试验记录、技术参数等)齐全、符合实际。 d) 检验期限、项目及质量符合规程规定和标准作业指导书要求。 e) 运行条件良好(包括抗干扰措施)。 11.4.2 二类设备的保护装置比一类设备稍差,但装置无重大缺陷,技术状况和性能不影响系统安全运行。 11.4.3 三类设备的保护装置或是配备不齐,或是技术性能不良,因而影响系统安全运行(如不正确动 作等)。如主要保护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评为三类设备。 a) 装置未满足系统要求,在故障时能引起系统振荡、瓦解事故或严重损坏主要设备者(如故障切 除时间过长,母线保护及线路纵联保护应投入而未投入,变压器瓦斯保护未能可靠投入跳闸 等)。 b) 未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 供运行人员操作的连接片、把手、按钮等没有标志。 d) 图纸不全且不符合实际。 e)故障录波器不能完好录波或未投入运行。

11.4保护装置定级分为三类

11.4.1一类设备的保护装置,

12.1规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保护 术性能和条件,听取继电保护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到一次租

DL/T12392013

可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12.2新扩建工程设计中,必须统筹考虑继电保护适应性。系统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 图应符合有关反措要求,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3新建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 12.4为保证基建工程的安全投产,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机构,应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供保护整定 值。所需的电气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等,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负 责工程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设计单位)统一归口,按照要求时间(一般在投运前三个月) 尽早提交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机构,以便安排计算。实测参数亦应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校核,给出 正式整定值。 网

尽早提交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机构,以便安排计算。实测参数亦应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校核,给出 正式整定值。 12.5新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验收应认真执行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范。以设计图纸、设备合同和技术说明 书、相关管理法规、相关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按检验作业指导书及有关规程进行调试,按 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并经运行维护部门验收后,才能正式投 入运行。 12.6新装保护在投入运行后一年以内,经过分析确认系由于调试和安装质量不良引起保护装置不正确 动作或造成事故时,责任属基建单位。运行单位应在投入运行后一

13.1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系统由主站系统、子站系统以及相应的通道和辅助设备等构成。主站系统安装 在调度端,可接收并读取各子站系统的信息;子站系统安装在各厂站,汇集厂站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 信息,通过调度数据网向主站传送信息。

13.2主站系统的运行

调度机构负责主站系统的技术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 a)检查主站接收的各厂站传送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对有保存价值的信息进行编号、归类、 存档,并及时删除无保存价值的信息。 b 系统发生故障时,负责对有关子站传送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及时将故障情况的初步分析结果 告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事故或异常。同时对故障文件建档,并根据需要利用后台分析软 件对故障信息进行分析计算,写出故障分析报告。 C 定期检查故障信息系统的通信情况,发现通道异常或无法与子站进行通信时,及时通知现场和 有关通信部门进行处理。日常对主站装暨进行检查,发现间题及时组织处理

13.3子站系统的运行管理

各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子站系统的运行维护: a)负责对子站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信息调用、监视和处理异常等。 b) 负费子站系统的参数设定,定期对子站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项目包括子站的工作情 况、子站硬盘的使用情况、子站系统与故障录波器、保护装置和行波测距装置的通信状态、GPS 的同步情况等。 c)按区内、区外故障以及无故障跳闸进行分类管理。对有价值的故障档案进行备份。 d)在保护装置上进行工作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不得影响子站系统的正常运行。 3.4通道设备的运行管理 3.4.1通道设备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运行维护。 3.42有关专业人品应重视主 站通谐的绘行维护 确倪通畅酒

4.1加强保护装置的备品备件管理,缩短处理保护装置缺陷时间,提高继电保护投运率,保证 运行。

14.2运行维护单位应配置相应的备品、备件,以满足运行需要。 14.3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备品、备件管理制度。设立备品库,设专人管理;具备备件台账,备件 的使用应履行必备的手续。 14.4运行维护单位设备的备件台账,每年应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14.5加强备件库的维护。对不同种类保护装置分类管理;对备品、备件应精心保管GB 51151-2016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确保备件的完好 性:每年均应对备件库定期进行补充。

15与相关部门及专业的配合

[5.1与规划设计部门的配合

15.1.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可研、初设审查应有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参加。 15.1.2工程设计必须从整个系统出发,统筹考患继电保护的适应性。系统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 方案应符合相关规程规定。

15.2与基建部门的配合

15.2.1基建部门应提前提出计划投产日期,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安排整定计算工作。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投产需要的继电保护定值,应按实际工程投产阶段进行计算。 15.2.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投产前,均须实测有关参数,并提供实测参数报告。

15.3与通信专业的配合

15.3.1继电保护专业应加强与通信专业协调配合,防止专业职责不清造成继电保护装置异常停运或不 正确动作。 15.3.2通信和继电保护专业应协调统一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复用通道的名称。 15.3.3通信人员在通道设备上工作影响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时,作业前通信人员应履行相关手续 经调度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15.3.4采用专用光芯通道,保护装置与光纤配线架(ODF)之间的通道设施由继电保护部门管辖和维 护,其余由通信部门维护;复用光纤通道,保护装置与光电转换装置(O/E)之间(含O/E)的通道设 施由继电保护部门管辖和维护,其余由通信部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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