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 066-2016 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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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1/ 066-2016 四川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2.0.1 工作区 working districtfor assessment andplanning

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所划分的界定所需 进行工作项目的分区。

2.0.2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performanceassessmentor estimation 在给定的地震危险条件下,对给定区域、给定用地或给定工程 或设施YS/T 814-2012 黄铜制成品应力腐蚀试验方法,针对是否需要加强抗震安全、是否符合抗震要求、地震灾 害程度、地震破坏影响等方面所进行的单方面或综合性评价或估计。 2.0.3群体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 estimation for group of structures 根据统计学原理,选择典型剖析、抽样预测等方法对给定区域 的建筑或工程设施进行整体抗震性能评价。 2.0.4单体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 estimationforindividualstructure 对给定建筑或工程设施结构逐个进行抗震性能评价。

2.0.2抗震性能评价 earthquakeresistant performance assessment on

城市基础设施urbaninfrastr

维持现代城市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以及对国计民生和城市抗 震防灾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包括供电、供水和供气 系统的主干管线和交通系统的主干道路以及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 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 及保障等系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0.6应急保障基础设施en

fordisasterresponse

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中,保障应急救援和 抢险避难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工程设施

2.0.7避震疏散场所seismic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

用作因地震产生的避难人员集中进行救援和避难生活的避难场 地和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可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可划分为短期固定避 难场所、中期固定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

2.0.8避难建筑congregate shelteringstructure

于应急救援或避难、可有效保证使用人员抗震安全的建筑

2. 0.9防灾公园 disasters prevention park

两旺度 木文 贝安全的公儿。 2.0.10专题抗震防灾研究specialtask research onearthquake resistanceanddisasterprevention 针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需要,对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特定抗震 防灾问题进行的专门抗震防灾评价研究。

2.0.11地震地质单元

反映成因环境、岩土性能和发育规律、潜在场地效应和土地利 用及相应措施方面性差异的最小地质单元。一般可以规划工作区工 程地质评价结果结合本标准的评价要求进行划分和确定。

对突发地震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保障震后应急救灾和疏

避难活动的交通工程设施,通常包括救灾干道、疏散主通道、疏散 次通道和一般疏散通道

2.0.13抗震应急功能保障分级seismicclassificationf

emergency capability

城市直接服务于应急救灾和避震疏散的交通、供水、供电、通 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综合考虑地震发生时需要提供的应急功能 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以及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损失、 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其所做的功能保障分级。

2. 0. 14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sheltering area

避难场所内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应急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保障 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的避难场地与避难建筑面积之和

3.0.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城市抗晨防火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城市抗震防灾现状的基本概况: 1)城市发展概况,以及地形地理环境、地震地质背景; 2)前期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状况的评估; 3)城市抗震防灾的总体现状的分析,包括震害预测和抗震 能力评估; 4)主要次生灾害危险源、危险点等现状: 5)城市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应急保障设施、避震疏散设 施等抗震防灾现状。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总体要求: 1)抗震防灾规划总体自标、原则、控制指标、基本要求、 规划范围、适用期限等; 2)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3城市用地规划的抗震适宜性划分和要求。 4 重要建筑、新建工程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要求和措施。 5 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等抗震对策、措施 要求。 6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抗震设防标准、应急对策 昔施、建设和改造的抗震要求。 7主要次生灾害危险源、危险点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8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 措施。 9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3.0.2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1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2不适宜城市抗震防灾的用地限制建设范围及相应的限制使 用要求; 3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的用地 控制及抗震防灾措施要求; 4城市主要交通出入口及布局建设要求: 5用于直升机运输与救援的空旷场地建设要求: 6建筑密集且高易损性城区、救灾避难困难区的城市改造规 划要求和防治措施,以及重大危险源次生灾害高风险区防护要求及 须特别提出的抗震防措施。 3.0.3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下列基本防御 目标: 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运转,建设工程 一 般不发生破坏; 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 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环但基本 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难痪,要害系统、 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

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下述城市区域或工程设施,可提出比遭遇罕遇地震影响更高的防御 要求和抗震防灾对策: 1涉及国家和区域安全、城市重要功能建筑工程聚集、对地 区或城市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等对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区 域,对保障城市基本功能特别重要的行业或系统,影响救援、救灾 物资运输和实施对外疏散的工程设施: 2可能导致特大地震灾害或特大次生灾害的城市区域,可能 发生灾难性后果的重大危险源库/区和重大工程设施。 3位于高山峡谷地区,以及地震时易因与外界交通要道单 而导致应急救援难以实施的城市区域。 3.0.5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性质、规模、重要性和抗 震防灾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类编制模式,其编制深度应符合本 标准相关规定,

3.0.6各级城市必须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且编制模式应符合

1超大城市、特大城市、位于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区的大城 市,应采用甲类模式; 2中等城市、6度抗震设防区的大城市,应采用不低于乙类 模式;

其他城市应采用不低于丙类

3.0.7城市局部区域的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按7

城市局部区域的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按不低于城

整体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模式确定。

整体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模式确定。 3.0.8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对规划区内的下列工程及设 施的抗震防灾专业规划提出总体要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应按行业 规定编制,并不应低于本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1易燃易爆、易对空气和水源产生污染或次生灾害的工程及 设施; 2水库、水电站等地震高风险工程设施; 3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供水,以及抢险救灾的医疗、 物资储备等重要工程设施; 4涉及核工程等国防工程设施。 3.0.9当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时,可根据 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要求,对不同区域现有建筑物和工程 设施遭遇地震可能发生的震害和次生灾害进行预测评估。 3.0.10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时,可根据城 市不同区域的灾害及环境影响特点、灾害的规模效应、工程设施的 分布特点,以及抗震防灾的侧重点,将城市规划区按照四种类别进 行工作区划分,且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所确定的工作区类别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甲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为一类 工作区; 2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地处高 山峡谷的城市的对外应急救援通道用地不应低于二类工作区;

三类工作区; 4城市的中远期建设用地不应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 3.0.11不同工作区的城市用地、基础设施、城区建筑和其他专题 的主要工作项目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

注:表中的“√”表示应做的工作项目,“#”表示宜做的工作项目,“一 表示可选做的工作项目,“×”表示可不做的工作项目,*表示宜开展专题抗震 防灾研究的工作内容。

3.0.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

书,规划成果应提供电子文件格式,图件比例尺应满足城市总体规 划的要求。甲、乙类编制模式应提供GIS格式电子文件,纳入数字 城市管理。

3.0.1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宜建立并实施信息管理系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宜建立并实施信息管理系统。

3.0.14对省级及以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保护区域或重点保护 建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的地区等,宜根据需要做专门研究或编制专门的抗震保护规划。 3.0.15在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 的各类基础资料、相关规划成果和已有的专题研究成果。相关资料 的调查和收集宜采用实地勘察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当现 有资料不能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时,应补充进行现场勘察测试、 调查及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所需的基础资料要求见附录A,根据城 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模式和地震灾害的特点,可有所侧重和选择。 3.0.1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实施中应在下列情况下及时进行修编: 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 2城市抗震防御目标或抗震设防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 3城市遭受相当于或超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对应城市抗 震防灾规划基本防御目标的抗震防灾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或已遭到破 坏时; 4城市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抗震防灾 规划已不能适应时;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

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 2城市抗震防御目标或抗震设防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 3城市遭受相当于或超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对应城市抗 震防灾规划基本防御目标的抗震防灾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或已遭到破 坏时; 4城市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抗震防灾 规划已不能适应时;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

地质灾害防治专业规划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在城 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及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评价的基础上,根据 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和规划。

4.1.2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和

有的地震地质环境、场地环境及工程勘察资料,所需钻孔资料应能 满足本章所规定的用地评价要求。对于现有钻孔资料不满足评价要 求的城市用地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进行补充勘察 测试及试验

4.1.3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符合下列

对一类工作区,每平方千米不少于1个钻孔; 2 对二类工作区,每两平方千米不少于1个钻孔; 3 对三、四类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 4.1.4 对已进行过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的城市用地区域,宜在 已有成果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评价要求进 西去和宝美

起有成果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评价 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4.2.1城市用地应在综合评估工作区地质地貌成因环

察钻孔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可根据场地的地质和岩土特征按 表4.2.1的要求进行划分; 2工程地质环境较复杂时宜进行地震工程地质分区; 3一类、二类工作区,以及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区划的工作区 的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宜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场地类别划分方法,并结合场地的地震工程地质特征进 行划分; 4不同用地抗震类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可按现行《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有关规定中的对应同类别场地确定,或通过 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确定。

表4.2.1 用地抗震防灾类型评估地质方法

化、软土震陷、地表断错、地质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进行 估计,划定潜在危险地段。场地地震液化、软土震陷破坏效应宜分 别按设防地震作用和罕遇地震作用进行评价。

表4.2.4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要求

注:1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抗震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 适宜性好依次推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 2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4.3.1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规划应根据各工作区的城市用地抗震

4.3.1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规划应根据各工作区的城市用地抗震 性能和坑需活言性评价划公结用一缩全老市城主用地在目一社人区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规划应根据各工作区的城市用地抗 抗震适宜性评价划分结果,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社会 素,制定城市发展的用地选择原则、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

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要求;当基础设施管线工程无法避开时,应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 场地破坏作用。对有条件适宜的用地,应明确限制使用和采取的抗 震防灾措施的要求。

4.3.3规划区内存在发震断裂、能动断裂地区的用地抗震适

规划,应依据活断层探测评价的结论,分析断层可能导致危害的程 度,综合考虑建筑工程的功能和重要性,结合城市用地综合控制, 是出下列建设规划要求: 1针对建筑工程的功能、重要性和应急功能保障要求,对建 筑使用功能、人员密度,以及建筑规模、高度、密度、间距等提出 规划限制要求; 2针对可能建设的建筑工程的基础形式、结构体系以及相应 的抗震设计要求,提出抗震措施等配套对策。

4.3.4当液化等级为中等液化和严重液化的故河道、

住液化侧可扩展或流俏可能时,直把液化侧可扩展蚁流情发其影响 区作为有条件适宜用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及其影响区不应小于距常时水线 100m; 2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及其影响区不宜规划安排修建永久性 建筑,并应明确抗滑动验算、防土体滑动、结构抗裂等抗震防灾措施

4.3.5土地利用抗震规划的评价精度应满足城市总体规

5.1.1城市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应按照城市抗震防灾的总 体要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的相关专业规划,根据其抗震性能、薄 弱环节评价结果和应急功能保障要求,提出基础设施、应急保障基 础设施及相关建筑工程的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

5.1.2基础设施抗震防灾规

市抗震防灾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根据其保障对象的应急功能保 障的要求确定其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急基础设施应按确定的应急 功能保障级别要求进行评价和规划

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按下列规定 划分为三级。 1I级:应急功能不能中断或中断后须立即恢复的应急保障 基础设施。 2Ⅱ级:应急功能基本不能中断或中断后须迅速恢复的应急 保障基础设施。 3Ⅲ级:除I、Ⅱ级外的应急功能在中断后须尽快恢复的其 他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1城市应急指挥中心、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 医疗卫生和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的避难场所、大型救灾用地: 2承担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灾应急供水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 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泵房、 中控室、化验室; 3承拍重大抗震救灾功能的城市主要出入口,城市交通网络 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承担抗震救灾任务的机 场、港口; 4消防指挥中心、特勤消防站; 5中央级和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5.1.5用于保障下列建筑及工程设施的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基 出设施的抗震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应低于Ⅱ级: 1城市区域应急指挥中心、中长期固定避难场所、重大危险 品仓库、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卫生场所、疾病预防与控 制中心等; 2承担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灾应急供水的主要配水管线及配套 没施,长期设置的应急储水设施: 3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1级与Ⅱ级 十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城市交通网络 中的交通枢纽; 4本标准第5.1.4条第4款规定外的其他消防站; 5县级以上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地。 5.1.6用于保障下列建筑及工程设施的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基 础设施的抗雪应鱼功能保障级别不应低王Ⅲ级,

1城市供水系统中服务人口超过30000人的主干管线及配套 设施; 2短期固定避难场所,承担应急任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地。 5.1.7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消防、供水、通信等建筑工程,以 及需要确保应急机械通风的物资储备和避难建筑所依托的各级变配 电建筑及工程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按本标准第5.1.4条~ 5.1.6条中的原则确定。 5.1.8城市应急医疗卫生、消防和物资储备建筑工程的抗震要求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I级抗震应急功能保障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 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具有I、Ⅱ级抗震应急功能保障 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承担外科手术或急诊手术的医疗用 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消防站的消防车库、消防通信与消防值班用房和宿舍应划 分为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4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省、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当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为甲、乙类时,其应急保 施系统的抗震性能和应急功能保障能力,应按罕遇地震的量

基础设施系统的抗震性能和应急功能保障能力,应按罕追

响进行评价;当为丙类编制模式时,宜按罕遇地震的影响进行评价。 基础设施系统的抗震性能和应急功能保障能力的评价,应围绕城市 抗震防灾的总体目标要求,以及城市地震灾害特点和抗震防灾应急 的需求进行分析

类抽样抗震性能评价方法评估城市基础设施时,其抽样要求宜符合 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5.2.3下列应急基础设施的重要建筑工程应进行单体建筑抗震性

1I、Ⅱ级应急交通、供水、供电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 要建筑和工程; 2对城市抗震救灾和疏散避难起重要作用的应急指挥、医疗 卫生、消防、物资储备分发、通信等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 工程; 3供气系统、医疗卫生系统中存放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的 建筑工程。

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供水主干管线的抗震性能,以及与应急 功能保障对象的应急供水的可靠性等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应着 重对影响应急供水系统的关键节点、薄弱环节,以及应急供水系统 功能失效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

5.2.5城市应急交通系统抗震性能评价,应对应急交

网络中的道路、桥梁、隧道等进行抗震性能评价,以及与 保障对象连接的应急通道的可靠性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

重对影响应急交通的关键节点、薄弱环节,以及应急交通系统功能 失效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

、变电站及控制室等中的重要建筑和关键设备、输电线路利 及应急功能保障对象的应急供电可靠性进行系统的分析评 着重对影响应急供电系统的关键节点、薄弱环节,以及应 统功能失效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

5.2.7城市供气系统的抗震性

站、储气站等中的重要建筑物和工程设施,以及输气管道、区域开 关站等进行系统的抗震性能分析评价,并应着重对影响供气系统的 关键节点、薄弱环节,以及可能引起的潜在火灾或爆炸影响范围和 危害程度进行分析。

5.2.8城市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和应急保障基础设

中的重要设备设施,应结合专业规划的规定和保障对象抗震应急功 能的需求进行分析评价。应对具有危害安全的放射性、毒性、爆炸 性、易燃性等设备设施和物资储备装置的抗震性能进行分析评价 并对破坏或失效后可能产生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

1根据城市抗震防灾的总体目标,针对基础设施各系统的抗 震性能评价和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相应的抗震防御目标 抗震措施,以及建设与改造规划的目标、安排和要求; 2根据对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评价和应急保障对象的应急功

能需求,针对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中的抗震隐惠和应急保障功能的薄 弱环节,提出建设与改造规划的目标、安排、保障措施和对策; 3根据对基础设施系统中因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和爆炸、有 毒物品和放射性污染等的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提出规划布局、选址 搬迁、防护治理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的目标、安排和要求,以及防控 次生灾害对策和措施: 4根据对城市用地抗震性能的评价和抗震适宜性的划分,提 出城市基础设施中重要建筑物、线路管网等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规划 的目标、安排和要求,以及应急保障的对策和措施。

3.2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必须对下列基础设施的

1确定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 关键设备,提出建设和改造要求; 2确定应急供水、交通和供电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和布 局,明确其抗震应急功能保障级别、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提 出建设和改造要求; 3确定位于或穿越有条件适宜和不适宜用地上的应急保障基 础设施,提出满足适应场地最大灾害效应造成的破坏位移的要求所 采取的相应抗震防灾措施。 5.3.3对城市中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消防、物资储备分发、 避难场所、重大工程设施、重大次生灾害危险源等应急功能保障对 象,应根据保障对象的应急功能需求规划安排相适应的交通、供水、 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可采用完余设 置,增强抗需能力或多种组合的保障方式,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采用增强抗震能力的方式时,I级应 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采取高于重点设防类的抗震措 施,I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采取不低于重点 没防类的抗震措施: 2当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采用增设余设置方 式时,可允许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其中I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Ⅱ、Ⅲ级应急 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5.3.4应急供水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应结合城市供水 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评价、应急供水保障对象、应急蓄水的需求, 以及应急期间人员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提出建设和改造的规划目 标、安排和抗震措施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供水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和功能应满足抗震防灾 的要求,应急市政供水保障设施应相互连接,供水管网系统宜采用 环状管网; 2应急供水保障对象的应急供水来源,除采用应急市政供水 保障设施外,尚应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应急取水等备用水源设施 或途径,备用水源设施或途径应能保障紧急或临时阶段的基本需 水量; 3对地震引起的次生火灾的应急消防供水,可综合考虑市政 应急供水保障系统、应急储水及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进行规划 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 4应急市政供水保障设施的供水量核算,应考虑地震后的实 际供水能力,且人均需水量不应低于表5.3.4的定额。

1当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采用增强抗震能力的方式时,1级应 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采取高于重点设防类的抗震措 施,Ⅱ、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采取不低于重点 设防类的抗震措施; 2当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采用增设余设置方 式时,可充许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其中I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IⅡ、Ⅲ级应急 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表5.3.4应急给水期间的人均需水量

注:表中应急供水定额未考虑消防等救灾需求。

5.3.5应急通道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应结合城市交通 道路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评价,以及应急交通保障对象的需求和功 能保障级别,提出建设和改造的规划目标、安排和抗震措施要求, 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急通道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表5.3.5的要求

表5.3.5应急通道的设置要求

2应急通道应保障抢险救灾和疏散活动的安全畅通,对影响 应急通道的主要出入口、交叉口的建筑物,以及通道上的桥梁、隧 道、边坡工程等关键节点,应提出相应抗震要求和保障措施。 3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干道严禁低于15m,疏散主通 道严禁低于7m,疏散次通道严禁低于4m;跨越应急通道的各类 工程设施,通道净空高度严禁低于4.5m。 5.3.6应急供电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应结合城市供电 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评价、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需求,以及抢险救 灾应急保障的要求,提出建设和改造的规划目标、安排和抗震措施 要求,且符合下列要求: 11级抗震应急供电保障必须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置应 急电源; 2Ⅱ级抗震应急供电保障应采用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3Ⅲ级抗震应急供电保障宜采用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当无法采用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4应急电源供电系统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其供电容量应满 足应急救灾和避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I级抗震应急供 电保障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 救灾和避难时一级电力负荷的用电需要; 5当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时,除1台应采用应急 发电机外,处于备用状态应急发电机,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h,并应考虑蓄电池组的充电负荷进行 设置:

6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均可独立工 作,并均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 负荷用电需要;至少一路的应急供电应满足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需 求,当无法满足时,应增配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 一、二级负荷的应急用电需要。 5.3.7应急医疗卫生建筑工程的规划建设,应根据医院应急功能 保障级别和服务范围内人员的规模进行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I级抗震应急功能保障医院服务范围的常住人口规模不应 大于50万人; 2Ⅱ级抗震应急功能保障医院服务范围的常住人口规模不应 L工T

6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均可独立工 作,并均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 负荷用电需要;至少一路的应急供电应满足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需 求,当无法满足时,应增配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

6.1.1城区建筑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开展下列工作内

1收集城区建筑资料,并结合城区建设和改造规划对其进行 抗震性能评价; 2根据抗震性能评价结果划定高密度、高危险的城区,并对 其提出拆迁、加固和改造的对策及要求; 3对位于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性能薄弱的建筑提出拆 任、加固和改造的对策和要求: 4对既有重要建筑提出进行改造、加固的要求和措施; 5对新建工程制定规划对策和防灾措施; 6对于大中城市旧城区,宜单独编制旧城抗震加固改造规划。 6.1.2根据建筑的重要性、抗震防灾要求及其在抗震防灾中的作 用,可将城区建筑划分为重要建筑和一般建筑,且下列城区建筑 应划分为重要建筑: 1城市应急指挥中心; 2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有关规 定中属于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的教育、科学实验、电子信息中 心等类别的建筑工程; 3其他对城市抗震防灾起重要作用的建筑工程。

6.1.3在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对城市建筑进

评价,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2010进行修建的 重要建筑,可根据建筑现状进行评判: 2对未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2010进行修建 的重要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价,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 3对城市群体建筑,可根据抗震评价要求,结合工作区建筑 周香统计资料进行分类,并考虑结构形式、建设年代、设防情况 建筑现状等采用分类建筑抽样调查或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的方法进行 抗震性能评价

6.2.1采取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进行抗震性能评价时,可通过 划分预测单元,采用单元分类统计估算辅以单元抽样估算方法进行。 预测单元可采用社区或其他行政分区进行,也可根据不同工作区的 重要性及其建筑分布特点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1一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2.25km²; 2二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4km²。 6.2.2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的抽样率应满足评价建筑抗震性能 分布差异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工作区不小于5%; 2二类工作区不小于3%; 3三类工作区不小于1%。

6.2.3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和规划应对本标准第6.1.

所列的重要建筑按照本标准第6.1.3条的要求进行抗震

价,并应对位于有条件适宜和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能力差的 建筑类型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

QYXJ 0004S-2015 云南轩健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蔬菜干制品6.3.1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和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和规划应评估城市中不满足要求的 重要建筑物数量,并提出需要加强抗震性能的重要建筑; 2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和规划应划定高密度、高危险性的 城区。

6.3.2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对城市重要建筑工程和超限建筑,人 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的规划布局、间距、外部通 道、建设与改造制定相应的抗震措施和减灾对策: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结合避震疏散和次生灾害防御等相关 可题,针对高密度、高危险性的城区,提出城市改造规划的抗震防 灾措施和减灾对策,并应对城区建筑加固改造作出规划安排: 3新建工程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抗震安全要求,结合城市 地震地质和场地环境、用地评价情况、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素,提 出规划布局的抗震控制要求和减灾对策及工程建设抗震防灾措施。 6.3.3结合避震疏散规划,对不满足相应要求的避震场所周边及

疏散道路两侧的建筑提出改造策略和要求。

1调查并确定可能发生的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水灾等地震 次生灾害类型和分布情况; 2结合城市消防规划和措施,综合估计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 影响并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 7.1.2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 分布,根据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 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次生灾害源点。 7.1.3城市中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应急功

7.2.1对地震次生火灾应确定易燃易爆灾害源点的分布情况,并 评价其可能产生的危险影响,划定高危险区。在进行抗震防灾专题 研究时,对甲、乙类模式城市可进行地震次生火灾蔓延定量分析, 给出影响范围。

DB46T 41-2004 无公害食品 棱丝瓜生产技术规程7.2.2对次生水灾评估时应对城市

古,提出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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