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55-2016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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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155-2016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3.1.1:建设项目的厂址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符合 安全卫生要求,且交通便利、外部配套条件良好,与区域规划箱容 的地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的有关规定

GB50187的有关规定。 3.1.2不同职业危害特征的工业企业布置在同一工业区域内时, 应避免不同危险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影响和污染

.1.2不同职业危害特征的工业企业布置在同一工业区域内时

3.1.2不同职业危害特征的工业企业布置在同一工业

DB36T 1178-2019 政务服务“一次不跑”工作规范应避免不同危险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影响和污染

3.2.1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有合理的分区,辅助设施宜靠近其 的车间。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2.4高温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厂房四周不宜建毗屋

3.2.6布置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时,应避开对防振有要求的

车间和办公室等建(构)筑物。

3.2.7原料、成品、危险化学品、油库、木材库和包装材料等

宜分类集中布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储罐和堆场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并应远离 火源、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集中的地带

源、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集中的地带。

3.2.8甲、乙、丙类和腐蚀性液体的储罐四周应根据介

3.2.11生产和生活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现

3.2.13电离辐射照射室X射线管电压天于或等于300kV时

布置在车间主厂房外部,并设过渡前室与车间毗连。射线管电 玉小于或等于300kV时,可布置在多层厂房内底层的端部:控制 室等辅助房间应布置在照射室的非主照射方向外侧,并宜选择较 好的朝向。

4.1.1使用和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其防火防爆设计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 防爆和防排烟设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2爆炸危险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4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或全面排风系统; 5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及与之联锁的事故通风系统。事故 通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6工作间内的设备、管道以及易产生静电的其他设施的防静 电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正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 的有关规定。

4.1.2易燃易爆物品的购存和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

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和《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拉

4.1.3热处理厂房防火防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处理厂房**油槽应设置事故回油池,灭火器的配置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 规定:

2供回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3气体分配站、液氨、液化石油气、甲醇、丙烷和丙酮储罐,应 放在厂房外部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4加热装置和率火油槽布置在同一地坑时,应彼此隔开,且 地坑应做防渗处理; 5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密或场所,应设报警显示:其氧 气、内烷、煤气、天然气和燃油管路,应设放散管、正回阀、阻火器、 安全阀、压力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 6可控气氛炉前室顶部应设安全防爆阀,防爆阀的截面积不 应小于0.05m,其动作压力不应超过500Pa 7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和流量监控装置, 应配备失控时的电源切断和报警装置; 8煤气炉和重油炉在燃烧器前应设有火焰逆止器,吸热型、 放热型和氨制备气体发生炉的管路应安装火焰逆止器; 9气体燃料和制备气氛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得介于规定燃烧 温度下的爆炸范围内: 10硝盐炉应用金属璃或黏王砖砌筑炉衬,并应配备自动 温控仪表和超过580℃报警装置以及仪表失控时的主回路电源切 断装置。

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的有关规定。锻造油压机、油泵

漆前处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的系 列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1.7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场所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两种及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2进排风口应分开设置并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 点;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 水平距离小于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甲、乙类厂房中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 粉尘、纤维的内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 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手其爆炸下限的25%; 4应采用防爆型设备通风,风道宜按楼层分别设置;不同火 灾危险类别的生产厂房送排风设备不应设在同一机房内

4.1.8输送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穿越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和控制室; 2不应穿越不使用该类介质的工作间(区): 3管道与管件、阀门和泵等连接处应严密,管道系统应采取 防静电接地措施; 4竖井或管沟应为不燃烧体,安全、防火和防爆等互有影响 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或管沟内; 5室外安装的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4.1.9输送高温气体以及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气混合物 的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当其外表面温度大于或等于80℃ 时,其与建筑物的易燃结构和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5m,距不燃 结构和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25m; 2管壁温度天手或等手80C的排风管与输送易燃易爆气 体、蒸气粉尘的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输送热气体的 风管应敷设在输送较低温度的气体的风管上面,输送大手或等于 80C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应用不燃烧体制成:

3当风管穿过易燃材料的屋顶和壁时,在风管穿过处应采 用不燃材料封堵或使风管周围脱空; 4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混合物的局部排风系统,其 正压段风管不应通过其他房间: 5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 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 6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 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7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 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1.10放置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和产生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 设备及工艺作业场地的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1机械加工设备的操作空间,其长度不应小手工件或工具最 大长度的1.5倍,但大型自由锻造压机作业区的长度不应小于最 长调杆和最长锻轴长度之和,宽度不应小于工件宽度的2倍:操作 净空高度不应小于工件最大高度的1.2倍。 4.2.2布置机床时,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机床布置的安全距离(m)

注:1从机床活动机件达到的极限位置算

2当设备后面、面有检修部位时,应按具体情况或设备说明书的要求留有 便于检修的空间。

表4.2.3厂房内的通道宽度(m)

加工中心、机械化翻转装置、切眉清理机械化装置和自动线 4.2.5设计带有机械传动装置的非标设备及联动生产线时,其传 动带(链)、明齿轮、联轴器、带轮、飞轮和转轴等转动部分的突出部 分应同时设计防护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防护装 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 的有关规定

4.2.6机床应设防正磨屑、切屑和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1在单轴铣床、圆锯机、多锯片圆锯机和压刨床等存在抛射 风险的机床上,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2手动进给机床上,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接触防护 装置; 3机械进给的机床上的刀具、进给辊、输送链、移动工作台的 进给机构应设置安全防护; 4外露在机床外的带轮、链轮、变速齿轮等传动装置,应采用 固定式防护装置; 5圆锯机、带锯机、刨床、开秤机、车床、镂铣机、刀具修磨机 等木工机械设备,应设急停操纵装置。

4.2.8压力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冲压车间 全生产通则》GB8176和《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的有 规定。

4.2.9金属锯床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锯床安

1砂轮应设防护罩; 2手持磨削的磨削机械上应设有工件托架,工件托架靠近砂 轮一侧的边棱上应无凹陷、缺角等缺陷; 3平面磨床工作台的两端或四周应设防护挡板; 4带有电动、气动或液压夹紧工件装置的磨削机械应设有联 锁装置; 5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回转件应设防护罩; 6使用磨削液的磨削机械应设有防溅挡板。

4.2.11带式输送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 人行走桥; 2输送机易挤夹部位,应设置防护措施; 3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等有人员接近的部位,应 设防护装置; 4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 护装置。

1跨越通道和作业区的悬挂输送机,应设置护网或护板等安 全防护装置; 2 在轨道的上坡和下坡段,应安装捕提器; 3 悬挂式输送机穿越楼板时,孔口应设防护栏杆; 4 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线路转弯处,应安装紧急停车开关; 5 在地面与2m高度之间悬挂输送机与工作人员易于触及

的尖角处,应设置安全防护。

4.2.13工业机器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机器 人安全规范》GB11291的有关规定。

1人员易触及并有可能造成伤害的运动零部件,应安装安全 防护装置; 2翻转或摆动的机器,其翻转或摆动机构动作区域,应设防 护围栏; 3回转台应有回转定位器,并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4抛砂机抛头、抛丸器抛头等带有罩盖的运动部件,应设开 盖停止运动的联锁装置; 5射砂或浇注等夹紧或合模闭锁装置,应设联锁装置或控制 装置。

1在锻锤上加工锻件,宜采用操作机或机械手操纵; 2在锻锤周围除操作面外,应设置固定或半固定的防护 挡板; 3高速锻锤应采用闭式模锻,并应设置与设备控制系统联锁 的自升挡板; 4液压泵站、蓄势器应与锻造机组分开布置,并应设联络用 的信号装置。

4.2.16破碎铁料宜采用偏心式碎铁机。当采用落锤式破碎机

4.2.17水压机或水力清砂作业点与高压泵站应采用声光信号联

4.2.18大型金属废料破碎和解体的区域,应设安全防护和警示

1抛(喷)丸设备上的门,应与抛丸和/或喷丸控制装置联锁 并有警示标识; 2设备的密封应良好,密封件应能抵挡住弹丸的冲击和 磨损; 3飞轮、齿轮、滑轮、轴、传动带、链条、抛丸器叶片、螺旋叶片 等易于接近的运动零部件,应设隔离防护设施并应联锁; 4外露工作承载体和装卸系统,应设防护装置。

4.2.20金属热处理生产工件校直装置,应设防护装置。

4.3.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和《电气设备 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GB/T24612的规定

4.3.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

4.3.2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

置电气联锁装置或机械联锁装置。 4.3.6用电设备应设置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短路容量均 应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均应送到相应的绝 缘水平。

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用电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I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4.3.8装设手持电器插座的供电回路上,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装置。

4.3.9设备检修用手持电灯的工作电压,在一般场所不应超

36V;在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不应超过12V在

36V;在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不应超过12V,在水 中使用不应超过6V

4.3.10用电设备的周围应留有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平台

4.3.18离子渗氮设备阴极直流高压外露部分,应设

室内外的坑、池、井和沟,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杆及踢

4.4.2距下方地面2m及以上的工作平台,应设防护

升井型式应为封闭式;当采用开式提升井时,其各层洞口及底层 相应区域应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网

4.4.6工作平台、通道和爬梯踏板等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4.5.1铸钢铸铁熔炼炉应设耐火炉前坑,钢液精炼炉应设钢液泄 漏收集坑。

4.5.3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不得与浇注场地、金属液运行路径重 或交叉。

料、切屑以及相应的工作媒介和工具,应设专门场地或装置存放 运输,并设警示标识

熔液喷溅,火花飞溅的区域,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的作业区,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4.5.8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并 警示标识。

4.5.9生产用酸、碱等腐蚀性物质的工序宜采用自动化程度高、 密封性好,并具有防飞溅、防腐蚀措施的设备及设施。 4.5.10酸、碱等腐蚀性物质的储罐应与工作场地分开,并应采取 防溢流、防渗漏及其泄漏收集沟槽或围堰等防护措施;其输送管道 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5.11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紧急冲淋装置及

4.5.12腐蚀性物品的储藏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腐蚀性

4.5.13人员可触及的设备的过冷部位及输送过冷介质的管网,

4.5.13人员可触及的设备的过冷部位及输送过冷介质的管网, 应采取隔冷措施或安全保护装置。

4.6.2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

4.6.3桥式起重机梁走道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

1磁性炉料,应选用电磁起重机或电磁和吊钩两用起重机 附加电磁起重功能的通用起重机: 2散装物料,应选用抓斗起重机或抓斗和吊钩两用起重机 附加抓斗起重功能的通用起重机; 3磁性炉料和散装物料兼用时,应选用电磁和抓斗两用走

洗或电磁、孙平和市钢二用起量机; 4大件锻造,宜选用锻造起重机; 5天件*率,应选用率火起重机; 6 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起重机。 4.6.5 金属液吊运和浇注,应选用铸造起重机。 4.6.6 桥式起重机宜在厂房屋架下弦标高以上的空间设检修起 吊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量10t以下的轻型厂房,可设检修葫芦; 2起重量25t以上的中型、重型厂房,宜设检修单轨; 3检修起吊设备的布点,应覆盖所有的起重机; 4检修起吊设备的起重量不应小于小车上所要检修最大部 件的质量。

4.6.5金属液吊运和浇注,应选用铸造起重机。

1 起重量10t以下的轻型厂房,可设检修葫芦; 2 起重量25t以上的中型、重型厂房.宜设检修单轨: 3检修起吊设备的布点,应覆盖所有的起重机: 4检修起吊设备的起重量不应小于小车上所要检修最大部 件的质量。

4.6.7桥式起重机司机室的位置,应避开高大设备的通挡或工作

介质的喷溅;厂房跨度大于30m的电磁起重机司机室,宜距 车移动

4.6.8双层或多层起重机上下相邻两层起重机大车轨顶标

4.6.9户外轨道起重机必须设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4.6.10垂直运输设备,不宜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胡芦为驱动装 置的简易吊宠或简易电梯;垂直升降机应设上升和下降限位装置 和防护栏杆,垂直升降机门的启闭和升降机的运行应设联锁装置。

5.1.1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对下列车间和站房进行噪 声控制: 1铸造、锻造、水压机等热加工车间; 2冲压、冷镦、金属结构、木工、制粉等加工车间; 3压缩空气站、煤气站、氧气站、锅炉房、风机房、水泵房、柴 油发电机房和各类高噪声产品试验室等。

1应采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2工作场所中噪声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 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有关 舰定,当其产生的噪声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采取吸声、消声、隔 振、阻尼或综合控制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 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3选用噪声控制设备和材料时,应满足防火、防潮、防尘、无 毒等安全卫生要求: 4特殊环境下使用的噪声控制设备或设施,应满足相应的工 艺要求。 5.1.3振动设备布置在楼板上或钢制平台上时,应采用隔振减振 措施。 5.1.4物料输送宜采用低噪声的运输方式,并应避免在运输中出 现大落差和直接撞击

5.1.5产生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

采取密闭隔声措施或远程操作。

5.1.6能够限制在局部空间的噪声源,应采取密闭隔声措

5.1.7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罩; 2对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间; 3对不能采用隔声罩或隔声间的高噪声设备,宜在声源附近 或受声处设置隔声屏障: 4高噪声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应设隔声的控制室、观察室或 值班室; 5对辐射噪声的管道,其管壁应做阻尼、隔声处理或设置在 地下或管沟中; 6穿过高噪声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围护结构的管道,其穿墙 孔洞或穿墙套管四周的缝隙应做密闭隔声处理。

《声学隔声罩和隔声间噪声控制指南》GB/T19886的有关规 定;隔声罩和隔声间应密闭,并应设含有消声措施的通风散热或通 风换气系统或装置。

5.1.9产生混响较强的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宜采用吸声险

5.1.9产生混响较强的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宜采用吸声降噪措 施;门、窗应采取密闭隔声措施;吸声降噪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声源较密、面积较大、体积扁平的厂房,应采用吸声顶棚或 顶部吊挂空间吸声体方式: 2吸声降噪量较高、面积较小的厂房,宜在顶棚、墙面做吸声 处理; 3声源局部集中的厂房,宜在声源所在局部的顶棚、墙面做 吸声处理或吊挂空间吸声体。

采取控制空气动力性噪声的措施。

5.1.11消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 2降低中、低频为主的脉动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抗性为 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或消声坑: 3降低高温、高压、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在气流通 道内布置吸声材料,当不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时,宜采用微穿孔板 消声器; 4降低高压、高速排气放空噪声,应采用高压气体排放小孔 消声器、节流降压消声器或两者复合的消声器。 5.1.12消声器宜布置在靠近声源、气流稳定的管道处;当消声器

王的阻抗复合消声器; 2降低中、低频为主的脉动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抗性为 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或消声坑; 3降低高温、高压、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在气流通 道内布置吸声材料,当不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时,宜采用微穿孔板 消声器; 4降低高压、高速排气放空噪声,应采用高压气体排放小孔 消声器、节流降压消声器或两者复合的消声器。 5.1.12消声器宜布置在靠近声源、气流稳定的管道处;当消声器 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消声器外壳及消声器后的管道应具有良好 的隔声能力。 5.1.13对产生振动的工艺和设备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 法,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有关规定。 5.1.14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5.1.15在机械工程建设项自设计中,应对下列设备和工具进行 振动控制: 1 锻压机、造型机、压力机、振动筛等; 2 风动工具、电动工具等。 5.1.16 振动危害的防治,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宜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或降低振动强度; 2 宜采用无冲击、热压法工艺: 3 宜采用平衡良好的设备。 5.1.17振源对周围受振对象产生有害影响时,应对该振源采取

5.1.15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对下列设备和工具进行

1.16振动危害的防治,宜采取

5.1.17振源对周围受振对象产生有害影响时,应对该振源采取

5.1.18在强烈振动环境中,应对经常有操作人员的工作场所采 取减振措施。

碳、电瓷、铅酸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件、电焊 条、电火花加工和发动机试车等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防尘防毒,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 定。工作场所的尘、毒物质接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 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 有关规定。

5.2.2生产工艺和设备选择,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尘、毒的工

艺和设备;产生尘、毒的工艺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 化操作,并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设施。

5.2.3在符合工艺流程的条件时,应减少颗粒材料、粉状物

.2.4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通风除尘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时,应设置密闭操作室,并应 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每人新风量不应少于30m/h

5.2.6下列设备和房间的排风系统不得合用

硝石槽和水槽; 2 砂轮机和抛光机; 3 喷砂室、砂轮机等产尘设备和产生水蒸气、酸碱蒸气、油雾 等设备; 产生剧毒物质房间和其他房间。 5.2.7 萍火油槽、喷漆室,应设置单独排风系统。

4产生剧毒物质房间和其他房间。

和装卸不应采用抓斗、翻板车、卡车和铲车等工具,当长距离输 时,宜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落料处应设排风净化系统;当采用带 输送机输送时,应密闭并设回路黏料清除装置。

5.2.12气力输送系统储运粉料的密闭料仓,应设泄压除尘设

1式破碎机、双辊破碎机和不可逆锤式破碎机的进料和卸 料口,滚筒筛和振动筛的筛子上,应设密闭排风罩; 2轮碾机和混砂机,应设密闭围罩并排风; 3熔铅锅、大型铸件的落砂机和沥青煮锅,应设半封闭罩 或移动式密闭罩; 4树脂砂混砂机、壳芯机、热芯盒射芯机、挤芯机、冷芯盒射 芯机、烟尘逸出的工业炉窑、筛选设备的卸料点和筛上物料落料 处,应设排风罩; 5绝缘材料卷管机上方,应设局部排风罩; 6浇注线上的落砂机,宜采用上吸罩、侧吸罩或通过式隔声 密闭罩; 7热处理盐浴炉和淬火油槽,应设围槽和侧吸罩; 8电镀槽、酸洗槽、除油槽和腐蚀槽,应设槽边吸罩或吹吸 式罩; 9造型线上的浇注带,应设均流侧吸罩;

5.2.16斗式提升机输送低于50℃的冷物料时,当提升高度

5.2.17袋装粉料的拆包、倒包,应在有排风的专用装置中进行。

5.2.20就地浇注区应设屋顶通风设施或排风天窗,其换气

内或喷漆台上进行;单件小批量生产的就地喷漆工作场所,应单独 封隔并设置通风系统;腻子打磨,应在设有通风系统的专用房间内 或工作台上进行。

22焊接作业区防尘设计,应符

1焊接、电弧气刨和等离子切割的固定作业点,应设排风 装置; 2在密闭容器内进行焊接操作时,应设通风换气装置; 3在室内作业点不能固定时,焊接区应设置再循环焊烟净化 机或排风; 4焊接车间工作场所烟尘充许最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1的有关规定。

5.2.23螺纹磨床、齿轮磨床和冷镦机,应设排油烟雾装置。

5.2.24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和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工作

场所,应在其作业区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探测报警及事故通区 联锁装置。

5.2.25柴油和汽油发动机试验台废气排出口,应设置专用的 风系统,并应采取防火及防爆措施

5.2.26工作场所粉尘或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 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 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 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1应设事故应急喷淋设施; 2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 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或加设保护层; 3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洗和清扫; 4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应采用坡向排水 系统和单独设置废水收集池,并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5.2.28事故通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 于6m; 3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3.1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碳和电瓷焙烧、碳化硅、刚玉治炼等

5.3.1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碳和电瓷焙烧、碳化硅、刚玉治炼等 高温车间以及锅炉房的防暑降温,应从工艺、总图布置、建筑和通 风等方面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5.3.2散热源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缩短炽热产品、半成品在工作区内的停留时间与运辅 距离; 2散热源上方宜配置天窗、高侧窗等自然通风设施; 3散热源周围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4对作业点应采取降温措施。

4对作业点应采取降温措

5.3.3高温车间宜采用避风天窗,端部应予封闭。天窗与侧

5.3.4夏季自然通风的进风口,其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高于

1.2m;窗的开启面积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冬季自然通风的进风 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 工作地点的措施

8m:无桥式起重机时,不应低于6m。

5.3.6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

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地面和靠近的壁 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大于40C:受辐射影响的工作室,应采取 隔热措施。

5.3.7作业场所的温度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 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有关规定时,应采 取局部降温措施。

5.3.7作业场所的温度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

5.3.8经常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场所,应采用水幕、隔热水箱或

1 铸造车间浇注平台、铸板机作业点、铸锭坑和落砂机劳; 2 操作人员长期逗留或承受强辐射的热处理炉门口; 3 天型锻造车间锻造作业点; 4 锅炉房和煤气站作业点; 5 电瓷、电碳和碳化硅焙烧窑进口和出口处: 6 中央实验室的热工间; 7 烘干设备出人口; 8 二氧化钨还原炉前作业点

5.3.11大型热处理并式炉坑内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死

1电炉坑和油炉坑宜采用局部送风,新鲜空气应送至常有人 的作业点; 2油炉坑坑深超过20m时,应增设局部排风; 3煤气炉坑和各类炉混用坑,应采用系统式局部送风、局部 排风系统; 4当坑内仅有井式淬火油槽、水槽时,宜采用系统式局部送 风系统。

等特殊高温的工作场所,其操作间和起重机的司机室应采取空 降温措施。

5.3.13在特殊高温作业场所的附近,应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夏

5.3.14热处理高频间除局部排风外,应有全面换气设施。

机机房、大型电机试验间、发动机试验车间、煤气站鼓风机房、车 中部的变压器室和仪表控制室等SN/T 5313.1-202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检查规范 第1部分:通则,应设置进、排风系统;新风应 接送至作业点和发热体旁

取暖室 5.3.17 有冻结危险的制冷、采暖水管及盛水器具,应采取防冻结 措施。 5.3.18 采暖车间除门窗外,应采取防止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的 措施。 5.3.19 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不大于一20℃的地区,厂房进出口应 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5.4.1对于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

5.4.1对于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

5.4.2在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对下列工作场所设置电磁 防护措施: 1火、熔炼、焊接、硬质合金刀具固定加热、半导体加工区 熔及外延等感应加热处; 2木材干燥和塑料热合等介质加热处; 3射频溅射处。

5.4.3大于或等于0.1MHz且小于30MHz高频电磁场辐射防 护设计,其8h职业接触限值不应大于表5.4.3的规定。

GB/T 40226-2021 环境微生物宏基因组检测 高通量测序法5.4.3大于或等于0.1MHz且小于30MHz高频电磁场辐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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