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57-2018 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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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57-2018 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 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7 保洁 sanitation cleaning

QMSD 0003S-2015 济南名士多茶业有限公司 茉莉花茶public waters

public waters

城市建成区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界定的区域。

3.1.1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和完好,其排水、排污管道应 保持畅通,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不 应出现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塌陷。路面出现坑凹、隆起、破碎、 开裂、损毁、塌方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应及时修复、加固; 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算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 定期清理(每年雨季之前至少清理一次),出现松动、破损、移 位、丢失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整治到位

业时,应采取围挡施工方式,并在合适位置设置明显交通提示和 施工期限等标志。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修复路面并及时 清理施工废弃料等,尽早恢复道路通行。

3.1.4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停车位,其标识标线应保持

离墩、道路信息屏、道路隔音屏、噪声显示屏、监测设施等的设 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 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标识或导向指示牌。机动车、非机动车 应在划定区域,定向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

3.1.5各种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人力(电动)

3.1.6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

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 对废旧物品应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其堆放高度不得超出 高度,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对废旧物品应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其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墙 高度,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3.1.7从事车辆维修、组装、清洗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市 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整洁,防 止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不得出现污水横流现象,车辆清洗 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随时清理。不得进行店外洗车、修车 和晾晒洗车抹布、地毯等活动。不得影响周围市容环境与交通。 3.1.8各类维护作业单位,在进行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排水 管道、化粪池清疏,草坪、树木、花卉修剪(栽培),河道漂浮 m

3.1.7从事车辆维修、组装、清洗的单位或个人,不得

首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整洁,防 止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不得出现污水横流现象,车辆清洗、 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随时清理。不得进行店外洗车、修车 和晾晒洗车抹布、地毯等活动。不得影响周围市容环境与交通。

管道、化粪池清疏,草坪、树木、花卉修剪(栽培),河道 物打捞等作业时,应及时清运废弃物,不得影响市容及交通

3.1.9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

3.2.1城市街容街貌与景观设置应统一规划、设计:街

3.2.1城市街容街貌与景观设置应统一规划、设计;街景容貌的 整体视觉效果应符合整洁、美观、协调的要求。沿街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街容景观 相协调,应力求美观、大方、协调和统一。

3.2.2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商家门(摊)前空

3.2.4城市主、次十道及重要节点、重点部位商业用房临街门窗, 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透空 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统一:其临街建(构)筑物外挑式阳台, 若需封闭,应统一、规范;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分界,应选用 开放式、透(半透)景式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 草坪等隔离,绿篱、栅栏、围墙的高度不宜超过1.6m:临街单位 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 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传统风貌保护街区,可采用具有地方特色 的门饰等。

3.2.5城市主、次干道及重要节点、重点地区不宜出现经营建材、 金属、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 代理店、服务店等

3.2.5城市主、次干道及重要节点、重点地区不宜出现

3.2.6禁止将抽油烟口、排污水口、排尘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 道排放。

3.2.6禁止将抽油烟口、排污水口、排尘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

3.3.1城市各种街头雕塑、街景小品等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

3.3.1城市各种街头雕塑、街景小品等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 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应及时拆除或整修。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容貌要 求,造型、色彩、装饰以及附属设施等应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 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 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

3.3.2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定期清洗、维 护和出新。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应定期维护; 建筑外立面要定期粉刷。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处理。 3.3.3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 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 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3.4临街建(构)筑外墙空调室外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室外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环建 筑物立面; 2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 固安全。悬挂式空调室外机支架离地高度不低于2m:置于地面的 大型空调室外机应加罩包装美化,并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3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4城市主、次干道及重要节点、重点部位应按街景要求统 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 5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拆除并粉刷(复 原)为建(构)筑物外立面原有形貌,保持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6新建建(构)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承台(机位) 3.3.5沿街建(构)筑物遮阳(雨)篷应设置规范,按统一规划 式样、色调、规格和安装位置,并保持同一水平线,下沿高度不 低于2.4m,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8m,外端不得超出人行道外缘: 陈旧、破损的遮阳(雨)篷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3.3.6临街建(构)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应规范统 一

整洁完好,鼓励内置式安装,且应与街容街貌和建筑景观设置相 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 和重点地区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 不得影响建筑景观

整洁完好,鼓励内置式安装,且应与街容街貌和建筑景观设置相 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 和重点地区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 不得影响建筑景观。 3.3.7城市主、次干道及重要节点、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 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等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阳 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 团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3.3.7城市主、次干道及重要节点、重点地区临街建(

室顶不得擅自架设大线或铁架等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 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 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3.4.1公共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无积尘,无烟 头、无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必须遵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制度,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厂 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厂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 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晾晒 3.4.2城市主、次干道及重要节点、重点地区不应出现架空管线 设施。主城区公共区域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

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 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晾晒 3.4.2城市主、次干道及重要节点、重点地区不应出现架空管线 设施。主城区公共区域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 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城区各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不得进行 空中架设,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设施。主城区公共区域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 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城区各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不得进行 空中架设,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商品展示;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

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合理布局

旅游景点及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等公共场地,应保持 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乱涂乱贴等。

3.4.6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应当符合标准,不得 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3.4.7车辆维修点、清洗站(点)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 定,相关车辆应停(摆)放有序,污损地面应及时清理。车辆清 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除油等处理达标后,再接入城市污 水管网;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

定,相关车辆应停(摆)放有序,污损地面应及时清理。车 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除油等处理达标后,再接入城 水管网;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

物,树叶无积尘、无明显病虫害等影响城市容貌的现象出现。和 植、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运

3.5.1邮政、交通、通信、广电、供电、供水、供气、公交、消 防、健身等公共设施,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确保完好、安全 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5.2公告栏、阅报栏、招贴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应明确管理

3.5.2公告栏、阅报栏、招贴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应明确管理 责任主体,并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责任主体,并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面保持水平;设于安全岛(路缘石)外侧的雨(污)水格栅应保 持平齐、完好。

3.5.4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

(筒)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标识明显、整洁美观,且不影响道 路交通和行人安全。市区内不应出现废弃的各类墙、杆、箱等设 施。

3.5.5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设施设备和器材应负

持完好、整洁、美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 标牌宜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3.6.1市内各类流动广告、招牌广告、标牌标志、霓虹灯等户外

3.6.1市内各类流动广告、招牌广告、标牌标志、霓虹灯等户外

1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城市环境容貌,不得损坏市政公用 设施,不得妨碍居民生活; 2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 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3户外广告设置,鼓励使用新技术、阻燃材料,其设计、施 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以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 合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和要求。 3.6.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 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应损害市容 市貌或者建筑形象: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等,下列位置(部 位)不应设置各类广告设施: 道路交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依附于行道树上或交通隔离栏、道路两侧防护栏上: 3 城市重要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一定范围内: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一定范围内: 住宅建筑、坡屋顶(各种风格的装饰顶)建筑顶部或毗 建筑物间; 7跨越城市道路、公路或在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中; 8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9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 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一定范围 内。 10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1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3.6.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并要兼顾昼夜景 观要求,结合城区街道楼体特点和道路宽窄等具体情况,制定全 域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专项规划,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

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所处地段氛围相统一原则,设 置简洁大气、靓丽高雅的户外厂告,杜绝设置大面积墙体广告或 出现超高、超宽、超面积广告牌扁现象。 3.6.5市区内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 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城区内不 得设置大型塔式广告,不得悬挂过街横幅。各类布慢、横幅、气 球、气模、彩旗和节日标语等,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 设置。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宣传物品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除。 3.6.6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类导向牌、指路牌、交通标志 等设施,地名、路名等标牌,应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陈旧、 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 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所处地段氛围相统一原则,设 置简洁大气、靓丽高雅的户外广告,杜绝设置大面积墙体广告或 出现超高、超宽、超面积广告牌匾现象,

3.6.6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类导向牌、指路牌、

等设施,地名、路名等标牌,应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陈 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或失去使用价 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颐昼夜景观和满足城市专项规划等要求,实行一店一招并统一设 置于门帽上方。牌匾广告不应多层设置,不得破坏建(构)筑物 外立面整体形象,不得有大面积墙体广告或违规设置超高、超宽 超面积的牌匾广告现象。

7.2牌匾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牌匾广告不得遮挡建(构)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 响建(构)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3.7.5传统风貌区域店招、标牌设直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各 类店招、标牌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除商业区商业 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宜设置竖式标牌;商业区同一建筑多 个竖式标牌的设置,其位置、大小应相对统一,色彩及画面协调 3.7.6各类建(构)筑物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牌匾)。 以大楼冠名或单一产权的建筑物可在建筑物部或立面设置与 边环境协调且安全牢固、美观大方的名称标牌,采用镂空发光字 等形式,字体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

类店招、标牌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除商业区商业 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宜设置竖式标牌;商业区同一建筑多 个竖式标牌的设置,其位置、大小应相对统一,色彩及画面协调

以大楼冠名或单一产权的建筑物可在建筑物顶部或立面设置与周 边环境协调且安全牢固、美观大方的名称标牌,采用镂空发光字 等形式,字体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

3.8.3城市公共水域必须严

河湖公共水城停泊船只不得用作经营场所。城市河、湖岸边不得 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

DB33 758-2015 棉纱单位产品可比综合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3.9.2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工程告示牌;市政设施、道路挖

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保持整洁、完好, 有夜间照明装置。

3.9.3拆迁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

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近期未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 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

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出场(上路)

3.9.5工程施工中应做好防尘降噪等措施,防治大气、

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施工作业时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 接排入雨(污)水管道GB/T 24328.2-2020 卫生纸及其制品 第2部分:厚度、层积厚度、表观层积紧度和松厚度的测定,不得污染环境。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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