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69-2020 道路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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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69-2020 道路设计标准

5.1.1人行道宽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人行道宽度应依据行人流量、道路性质、等级、红线宽度及沿线用地情况等因素合 理设定。 2城市道路人行道宽度应符合表5.1.1中的规定:

GB/T 40982-2021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质量评价要求表5.1.1各等级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

夜少的山岭路段,可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道或硬路肩以满足

3受条件限制,改扩建道路人行道宽度不满足表5.1.1的规定时,改造后人行道宽度不 得小于原有人行道宽度。 4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路段上的人行道宽度。 5人行天桥或地道、轨道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站台、管廊(线)等设施的地上部分 占用人行道宽度时,应局部拓宽人行道,保持人行道原有宽度;条件受限时,应保证原有人 行道40%的宽度,且不得小于2m。 6当原有道路人行道较窄且道路拓宽条件受限时,可采取树算填平人行道树池和“背 向式”公交车站候车享等措施增加步行空间

5.1.2行人导向标识牌

1交义口、轨道站点出入口及公交站点等处人行道,应在醒目及方便驻足观看的位置 设置行人导向标识牌。 2行人导向标识牌宜提供片区地图、相对位置图、主要道路、公交车站及轨道交通站 点位置、重要旅游景点分布和重要建筑位置等信息。 5.1.3人行道铺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人行道铺装应坚固、平整、美观。铺装材料的材质、色彩和图案应与周边环境相协

设置行人导向标识牌。 2行人导向标识牌宜提供片区地图、相对位置图、主要道路、公交车站及轨道交通站 点位置、重要旅游景点分布和重要建筑位置等信息。 5.1.3人行道铺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人行道铺装应坚固、平整、美观。铺装材料的材质、色彩和图案应与周边环境相协 调。 2人行道铺装宜采用环保材料,一般地区宜采用透水路面结构,软土、滑坡灾害、水 源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应采用不透水路面结构。路面结构厚度应根据路面荷载计算确定,透水 路面结构还应满足透水、储水要求, 3人行道上面积大于0.09m的市政管道检查井盖,其表面宜进行铺装。铺装的样式, 材质及颜色等应与人行道一致。 4人行道表面铺装接缝应进行详细设计,接缝布置应均匀、规整、美观,避免出现错

5.1.4人行道上公共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正常行人交通,并符合下列规定:

5.1.4人行道上公共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正常行人交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多杆合一、一箱多用”等方式对设施进行整合,相关规定参照《深圳市道 路设施杆件整合设计导则》执行。 2交叉口(含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布置应满足安全视距和通行要求。

5.2.1自行车道按照设置和使用条件分为自行车专用道路和自行车专用车道。

5.2.1自行车道按照设置和使用条件分为自行车专用道路和自行车专用车道。 5.2.2自行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行车专用车道一般设置在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 2自行车专用道路应根据其功能需求,结合自然条件进行布置

5.2.3自行车道设计速度

自行车专用车道设计速度宜采用10km/h~20km/h,自行车专用道路设计速度宜采月 20km/h~40km/h。通行条件较差的区域宜采用下限值

5.2.4自行车道宽度

自行车道的设置宽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B=bXn+SRX2

中:B一一自行车道的设置宽度; b一一单条自行车道宽度,取1m; n一一自行车道数,应根据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及自行车单车道设计通行能力确 定,取整数: SR一一侧向安全净宽,应根据路侧障碍物或设施物情况取值,一般应为0.25m,条件 受限时不得小于0.1m。 2自行车专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设置时,单向行驶宽度不应小于2.5m;双向行驶宽度不 应小于3.5m,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2.5m。 2)与机动车道共板设置时,单向行驶宽度不应小于1.5m,禁止单侧双向行驶。 3)与人行道共板设置时,单向行驶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宽度不宜小于3.5m 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2.5m。 3自行车专用道路宽度:单向行驶不应小于2.5m,双向行驶不应小于3.5m。 2.5自行车道几何线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自行车道路面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行车道路面结构应满足平整、抗滑、耐磨、美观等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自行车道宜采用环保材料铺装,一般地区宜采用透水路面结构,特殊地区应采用不 透水路面结构。路面结构厚度应根据路面荷载、地基承载力、材料及土基性质等计算确定 透水路面结构还应满足透水、储水要求。 3自行车道上面积大于0.09m的市政管道检查井盖,其表面宜进行铺装,铺装的样式 材质及颜色等应与自行车道一致。 4自行车道上雨水算的格栅长边应与自行车行驶方向垂直。 5.2.7自行车道标识系统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7部分非机动车道和行人》 GB5768.7的规定

5.2.8自行车道端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行车道平面通过次十路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铁路或其他不能满足安全 通行条件的路段,应进行端部设计,保证通行安全。 2自行车道端部应施划自行车道标记和行驶方向箭头,并设置相应标志,必要时应设 置柔性防护桩等隔离防护设施。

5.2.9自行车慢行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公交车站等行人集中穿越自行车道处设置自行车慢行区。 2自行车慢行区地面宜采用与自行车道一般路段不同的铺装颜色。 3自行车慢行区连接段宜进行端部设计。

5.3.1人行道与机动车道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主干路的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采用实体进行分隔,其他等级的道路参照本 标准第8.3.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交叉口、行人过街安全岛等机动车可能驶入人行道的路段应设置车止石或人行道 防护桩。具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

5.3.2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的分隔应符合下列

主、次干路的自行车道应采用实体与机动车道进行分隔。 2支路的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共板设置时,可采用标线进行分隔,但宜采用不同的铺 装颜色。

5.3.3人行道与自行车道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车道应与人行道设置在不同的高程上,并采用绿化带等进行 分隔。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石进行分隔。 2自行车专用车道不满足独*设置条件时,可与人行道布置在同一高程上,采用不同 铺装(材质、颜色)进行区分。

5. 4. 1一般规定

城市快速路必须采用*体过街方式,其他城市道路应优先采用平面过街方式。 过街设施的设置间距应根据行人需求确定,宜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行人过街设施间距

主:商业、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段应根据需恶加密:人流量少的山岭路段,可适当加大设置间距

5.4.2行人过街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1人行横道的宽度应根据行人过街交通量及信号控制方案确定。主干路人行横道宽度 不应小于5m,其他等级道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应小于3m。 2主、次干路上的人行横道应设信号控制。 3无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宜采用彩色人行横道,在两端地面标绘“望左”、“望 右旨”标记;并宜设置发光人行横道指示器和路面发光突起标。 4人流量大的区域,交叉口宜设置对角过街人行横道,并相应配置人行全绿灯相位。 当人行横道宽度大于等于8m时,宜采用具有左右行导向功能的人行横道线。 5中小学、医院区域或通视条件不良路段的人行横道宜采用彩色人行横道。 6当机动车道数(双向)大于4条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不包括自行车道)时 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m,条件受限时不得小于1.5m,长度不应小于人行 横道宽度。 7高架道路下人行横道应结合桥墩位置进行布设,避免桥墩遮挡行人视线。 8人行横道线内不宜设置雨水口。 9人行天桥应设置遮阳、避雨、照明、排水设施,并设置垂直电梯,满足无障碍设计 要求。人流量大的区域,人行天桥宜设置自动扶梯。部分设施暂不实施时,天桥结构应预留 加建的条件。

5.4.3自行车过街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1自行车平面过街宜结合人行横道设置自行车横道。自行车横道宽度不宜小于2.5m, 条件受限时,不宜小于1.5m。 2自行车*体过街设施宜与人行*体过街设施合并设计,有条件时可设置自行车骑行 坡道,条件困难时可设置自行车推行坡道

5.5.1商业、办公、医院、学校等人流聚集场所附近应根据需求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 5.5.2自行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分开设置。 5.5.3自行车停车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可利用路侧绿化设施带、桥下空间布设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停放空间不得侵入 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建筑限界。 3自行车停车场应设置硬质铺装;停车区宜设置有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 4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2.5m。 5自行车停车场的间距宜为300m~500m,停车规模不宜小于20辆。 6自行车停车场宜根据需要设置照明、监控等设施,

5.6.1城市道路人行系统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5.6.1城市道路人行系统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5.6.2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宜与周边无障碍设施衔接。 5.6.3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在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处与人行横道存在高差时,必须设置*石坡道。 2*石坡道坡度应不大于1:20;*石坡道坡口应与机动车道路面齐平,并与人行横道 (含自行车横道)等宽。 3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0mm~500mm,当人行道宽度较窄时,宜取低值。 4交通安全岛通行区域宜与机动车道路面齐平,方便轮椅、婴儿车等推行,但应满足 排水要求。 5交叉口规模不大时,相邻人行横道之间的慢行区域宜做成整体式*石坡道。 6盲道范围内的检查并盖,其表面应采用盲道铺,保持盲道连续、顺直。 7*石坡道及交通安全岛通行区域距离行车道250mm~500mm处应铺设提示盲道,宽度 宜与人行横道宽度相同。 8城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9人行道高差宜采用不大于1:12的斜坡进行连接。当采用台阶衔接时,应同时设置轮 椅坡道。

6.1.1曲线间直线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同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不宜小于设计 速度(以km/h计)的6倍:反向圆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不宜小于设计速度(以km/h 计)的2倍。 2设计速度为40km/h~60km/h、且选线条件困难时,同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n 计)不能满足大于或等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6倍时,其长度(以m计)不宜小于设计速 度(以km/h计)的3倍。 3其他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1.2分离式路基左右幅应分别进行平曲线超高设计。 6.1.3道路纵坡与横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5%,改扩建工程条件受限时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 道路横坡宜采用2%。 2交叉口范围内的竖向设计,应满足高等级道路纵坡要求,同时满足交叉口范围内的 排水需求。 5.1.4相邻竖曲线之间的直线坡段最小长度宜满足不小于3s设计速度行程的要求

当道路双向交通量随时间变化有明显潮汐性且条件许可时,可根据交通管理需求, 朝汐车道。 潮汐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6.2.2潮汐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0.7的规

6.3道路出入口与地块开口设置

新建城市主干路不宜设置地块和建筑物出入口,道路出入口及地块开口的设置应按深圳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 规定执行。

主干路及以上道路不宜设置路侧停车位,其它等级道路路侧停车设施设置应按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深圳市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规定执行

7.1.1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

交叉口进口车道的划分,应满足交叉口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配有左转专用进口道的交 义口,同一信号周期内,可在左转行驶轨迹线与其它流向车辆无冲突的区域,设置左转待转 Y

7.1.2信号控制交叉口出口道

交叉口的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数相

7.1.4借道左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一个左转信号周期内清空借道左转车辆,借道左转排队长度不得大于常规左转 车道的排队长度。 2驶入借道左转车道的中分带开口长度可取12m~15m。 3相交道路中间分隔带端部不应影响借道左转车辆行驶。 4借道左转车道应设置标线、指示标牌及信号灯。在交叉口区域内还应同时施划路口 导向线。信号灯配时应确保在一个左转信号周期内清空借道左转车辆,避免与对向车道绿灯 放行时的直行车辆相互冲突。 7.1.5可变导向车道标线和可变信息标志的设置应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相关规定执行。

7.1. 6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设计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人行横道宜施划彩色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线上游2m处设停止线, 并应设置人行横道预警标志与标线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路面0.7m的妨碍视线的障碍物 7.1.8平面交叉口转角处*石宜为圆曲线, 其转弯半径宜符合表7.1.7的规定

表7.1.7交叉口转角路*石转弯半径

注:有自行车道时,推荐转弯半径可减去自行车道及机非分隔带的宽度

7.2.1*体交叉选型应近远期结合,并预留远期建设用地。 7.2.2*体交叉范围内行人及自行车交通组织应连续、安全和便捷,人行道、自行车道宜 司层布置,并尽可能设置在地面层,缩短行人和自行车交通的绕行距离,并设置完善的行人 及自行车交通指引系统。 7.2.3*体交叉范围内的公交换乘应便捷,避免绕行和高差。 7.2.4*体交叉范围内应保持公交专用道系统连续、完整

7.2.1*体交义选型应近远期结合,并预留远期建设用地, 7.2.2*体交叉范围内行人及自行车交通组织应连续、安全和便捷,人行道、自行车道宜 司层布置,并尽可能设置在地面层,缩短行人和自行车交通的绕行距离,并设置完善的行人 及自行车交通指引系统。 7.2.3*体交叉范围内的公交换乘应便捷,避免绕行和高差。 7.2.4*体交叉范围内应保持公交专用道系统连续、完整

及自行车交通指引系统。

8.1.1为防止桥头不均匀沉降产生跳车现象,并利于台背排水和降低压实难度,桥台台背 填料宜采用透水性填料。 3.1.2路基应减少高填深挖,路基边坡高度不宜超过两级,当超过两级时,宜进行挡墙、 涵洞、桥梁、隧道等方案比选,择优采用。 8.1.3满足使用要求的建筑废弃物,可选用路基填料。 8.1.4边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进行景观设计。 3.1.5软主路基处理工法应根据工程地质、周边环境和工期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1.6挡主墙的外露高度原则上不宜超过4.5m,并采用图案、绿化等对外墙面进行美化。

8.2.1机动车道路面

1机动车道路面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码头区货运重载道路、有长寿命需求的道路 公园内道路等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2居民区、医院、学校、养老院和幼儿园等噪音敏感区域的道路宜采用降噪路面。 3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宜采用温拌沥青混凝主。中长及以上等级的隧道内应采用温抖 燃沥青混凝土路面。 4对路面排水要求较高的道路宜采用透水沥青路面,路面设计应符合《透水沥青路面 技术规程》CJJ/T190的有关规定。 5道路改扩建时,应进行现有路面材料再生利用分析;再生沥青面层宜采用厂拌热再

8.3.1路*石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石材料应优先采用水泥混凝土,景观要求较高路段的路*石可采用花岗岩材质。 2路*石的外型尺寸应根据道路性质、等级及路*石的功能、设置位置等确定, 3一般路段**石、端部*石、车行道平石采用C40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平*石采用 30水泥混凝土。 4小半径圆弧段路*石应根据圆弧半径的天小,适当减小*石平面靠圆弧内侧的边长 设计成等腰梯形,具体尺寸参数应符合表8.3.1要求

表8.3.1小半径圆弧段路*石平面尺寸参数表

8.3.2树池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树池边框可采用水泥混凝土或花岗岩等材料。 2对景观要求较高的区域,宜布设树池算子。算子内设圆形孔或方孔。 3树池边框、算子顶面应与人行道齐平。 8.3.3车止石与防护柱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为防止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范围,*石坡道等处应设置车止石或防护柱。 2车止右与防护柱设置应规范、整齐,不应妨碍行人及无障碍通行,并应满足机动车 通视要求。 3车止石与防护柱应坚固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车止石与防护柱设置净距为120cm~150cm,与机动车道边*净距为25cm~50cm。 8.3.4分隔栏杆与人行护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栏杆与人行护栏设置应满足安全视线要求。 2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应按要求设置防撞设施;其两侧人行道(或自行车道)与主 路机动车道之间无连续绿化分隔带时,应设置人行护栏。 3生活性主干路无中间分隔带或防撞护栏时,应在中间带设置分隔栏杆;其两侧人行 道(或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无连续绿化分隔带时,可设置人行护栏。 4次干路路中可设置分隔栏杆;其两侧人行道(或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无连续 绿化分隔带时,可依据行人或自行车流量确定是否设置人行护栏。 5支路路中不应设置分隔栏杆;其两侧人行道(或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除路口 及路段人行横道两端外,其他位置不宜设置人行护栏。路口及路段人行横道端部两侧人行护 栏设置长度为30m。 6在路口转角及行人过街开口处,当设置人行护栏不能保证安全视距时,应采用通透 型人行护栏。 7人行护栏对应消防栓位置宜设置60cm×50cm开口,以方便消火栓使用。

8在非灯控路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分隔栏杆高度应降低至0.7m,降低段最小长度应符 合表8.3.4的规定。

表8.3.4分隔栏杆降低段最小长度

工程管线应避免布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必须布置时,检查井盖位置应避开车辆轮迹线 并采用可调式防沉降井盖,相关规定参考《排水检查井及雨水口技术规范》SZDB/Z327执行,

道路雨水口宜采用具有初期雨水净化功能的环保雨水口,并采用联合式雨水篦子,道路 最低点必须设置雨水口。相关规定按《深圳市海绵型道路建设标准》及《深圳市海绵城市设 计图集》等文件执行。

9.1.1景观设计应与城市景观特点相结合,满足城市景观分区的要求,突出深圳地区的历 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特点。 9.1.2景观设计应强调道路景观与慢行环境相结合,创造以人为本的慢行环境。 9.1.3景观设计应体现道路自身功能和特点,交通性干道、商业街、生活性道路应具有各 自的景观特点和风格。 9.1.4道路内的城市家具应方便使用,并与周边的景观环境相协调。 9.1.5应尽量提高道路绿化覆盖率,发展多元化绿化方式,并与海绵城市设施相结合。 9.1.6现有道路改扩建应保留既有高大乔木,

9.2.1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应以车行者视觉感受为主。景观设施尺度宜疏朗大气,道路行 车视线开阔,保证行车安全。中间隔离绿带宜以常绿灌木为主,并应有防光措施;机动车 道侧绿化带种植林*线退让不低于1Ⅲ。行道树宜采用树带式种植穴。 9.2.2交通性主干路景观设计宜兼顾车行和步行者视觉感受,应选择观赏价值高或有地方 特色的植物,合理搭配。设计主题应融入当地人文精神,结合景观小品设计,体现城市园林 风貌与特色。行道树宜采用树带式种植穴。 9.2.3商业街景观设计应综合人的视觉、听觉、触觉和心理需求等因素,注重景观的层次 性和趣味性,体现街道特色和整体商业文化氛围。 9.2.4生活性道路景观设计应反映社区生活场景和街道的生活氛围。绿化配置宜生动活泼 多样化。较宽的城市绿带内宜设置休憩空间、景观小品和服务设施等,提供城市服务功能

9.3.1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防眩光及道路净空要求。在交叉路口视

9.3.1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防眩光及道路净空要求。在交义路口视距三角形范 围内和曲线路段内侧的绿化种植必须保证安全视距,不得阻挡驾驶员视线。 1中间绿化带有防眩光功能要求时,距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1.5m的范围内,配置 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 2交通安全岛内不宜种植乔木,中层灌木高度不应高于0.7m; 3主辅绿化分车带端部应采用通透式栽植,中层灌木不可高于0.7m,通透式栽植范围 应满足视线要求。 9.3.2植物选择应适地适树,多选用优质的乡土植物。 9.3.3道路及风口地段行道树宜以具有一定耐风性的乔木为主,提高行道树的抗风力。 9.3.4绿化景观构建及植物的选择应注重景观和生态的可持续性。 9.3.5高架桥梁、人行天桥、挡土墙、护坡等构筑物宜设置结构一体化种植槽,提高生态

绿量和景观效果。 9.3.6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设置植草沟等海绵绿地设施;下凹绿地和雨水花园设 计应选择适生植物,并应满足设施雨水排空时间要求,

10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

基本农田、公益林地等,并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必须进入相关区域的路段,需按规定作选址 唯一性和环境可行性论证。 10.1.2新建道路不得进入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因条件限制必须通过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设置排污口: 2设置完善的路面雨水收集系统,路面雨水须全部排出水库集雨范围,不得入库: 3加强道路防撞、防抛设施,防止车辆侧翻以及杂物抛入水体; 4设置相关的应急缓冲(如应急池等)措施,在运输污染物车辆发生泄漏事故时,起 到缓冲作用。 10.1.3现有水库水面上方的道路(或桥梁)改造时,应增设防撞、防抛设施,防止车辆侧 翻,以及杂物抛入水体。有条件时,应完善路面排水设施,避免路面雨水进入水体。 10.1.4道路选线应减少对环境敏感点(居民区、医院、学校、养老院、幼儿园等)的影响。 无法避让时,应增加交通噪音、尾气防治措施,通过工程费用与环境效益分析,选取最优方 深。 10.1.5道路选线应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避免路基高填深挖,减少土方调运及外弃,必 要时应进行桥梁或隧道方案比选、论证。道路红线范围内的裸露地块要及时绿化覆盖;因道 路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应进行生态修复。 10.1.6在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没路段GA/T 2000.82-2015 公安信息代码 第82部分: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组合形式代码,应设置预告、禁止鸣笛等标志,并根据 需要为动物横向过路设置迁徒通道, 0.1.7道路跨越地面水系时,道路下空间应满足防洪要求,并设置动物迁徒游通道。 0.1.8道路在湖泊、湿地、沟谷等地表径流汇水区通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道路对地表 径流的阻隔;路面径流不得直接排入养殖水体。 10.1.9道路设计应满足《深圳城市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定,降低水土流失风 险。 0.1.10海绵城市设计技术标准及措施,应按《深圳市海绵型道路建设标准》及《深圳市 海绵城市设计图集》等相关规定执行

10.2.1筑路材料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合理利用可重复利用材料和可再生材料。 0.2.2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等材料的利用,参照《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 规程》SJG48执行。 2应拉击路甘础

件,减少施工期环境污染,降低建设成本。 10.2.4用地条件允许时,可利用弃方、固体废弃物进行环境营造和降噪设计。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 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 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部门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应按执行”、“参照执行”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 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 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部门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应按执行”、“参照执行”

经验和绿色低碳的城市发展理念,经充分研究FZ/T 24020-2013 毛针织服装面料,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在厂 之征求各方意见和专家审查后编制而成。 为便于设计、施工、管理和维护单位的相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 规定,深圳市《道路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 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 标准正文同等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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