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1/T 56-2019 成都市停车场(库)运营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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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1/T 56-2019 成都市停车场(库)运营管理服务规范

5. 1.2 标志标线

5.1.2.1停车场(库)地面标线应清晰,标志明显,其设置应符合GB5768.1的规定。 5.1.2.2停车场(库)地面标志的图形、颜色、尺寸的应用应符合GB5768.2的规定,标线的图形、 颜色、尺寸的应用应符合GB5768.3的规定。

YD/T 3747-2020 区块链技术架构安全要求亨车场(库)无障碍设施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0001.9的要求

5. 1. 4 电子收费

5.1.4.1停车场(库)应配置电子计时收费系统,并定期检修维护。 5.1.4.2停车场(库)电子计时收费装置应设置在平坦路段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计时收费 装置前宜留有不少于10m的直线行车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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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停车场(库)停车诱导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公安交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得影响道路止 常通行或遮挡既有的交通设施, 5.1.5.2并入区域内停车诱导系统的停车场(库),应配备与停车诱导系统联网相适应的设备和日常 信息处理系统,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5. 1. 6 充电设施

5.1.6.1停车场(库)应配建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或预留比例及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中的要求。 5.1.6.2停车场(库)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定期进行充电检测、安全检测,保证充电效率 及充电安全。

5.1.7监控与通讯设备

享车场(库)应配置符合GB/T28181规定的覆盖全部停车位和关键点位、重要通道的视频监控系

5.1.8消防、防汛设施

5.2路外停车场(库)

5.3.1路内停车位设置应符合GA/T850和GA/T1271的规定, 5.3.2路内停车位可采用视频停车系统、电子标签停车系统等自动化方式收费,采用人工收费的路内 停车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手持收费智能终端。 5.3.3路边充电桩应定期进行充电检测、安全检测,保证充电效率及充电安全,

5.4.1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设施设备档案和定期检查制度,并制定相 应的工作流程。 5.4.2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建立场内设施设备的巡视维护制度,关键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养维 护。 5.4.3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建立设施设备的交接班检查记录,准确记录时间、交接人、设施设备完 好程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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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对纳入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设施设备,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进行 配置、定检、维护和保养。

5.2.1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车辆引导或指挥服务流程。 6.2.2停车场(库)经营者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5.2.3 车辆进场时,停车管理员应做到: a 拒绝超高、超宽,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及放射性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 6 观察车辆是否有漏水、漏油和外观破损等异常现象,提醒驾驶者关好车窗。 C 发放停车凭证(卡、单)或使用智能停车收费系统,记录号牌、进入场(库)时间及其他有关 信息。 5.2.4车 车辆停放时,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持停车秩序,出现拥堵时及时疏导。 6.2.5车辆出场时,应核对并回收停车凭证(卡、单)或使用智能停车收费系统,记录车辆离场时间。

6.3.1停车场(库)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政策规定。收费成功后,应能按照实 际收费金额提供发票,宜使用电子发票。发票可包括停车场(库)编号、机器编号、进场时间、离场时 间等信息,发票格式及开票规范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6.3.2停车场(库)应按规定向军车、武警车、残疾人驾驶车辆、新能源车辆、应急救援车辆等特殊 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5.4.2停车管理员发现下列情况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停车场(库)安全管理部门报

a)停放车辆损坏或被盗等情况GB 51066-2014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 停放车辆窗门未关、车辆可疑移动、无主车辆等情况。 c)停车场(库)内有异味、可疑物品、可疑人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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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停车场(库)内电线(缆)破损、漏电,水管或排污管破损、漏水等情况。 e其他可凝情况

6.5.1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制定拾遗物品管理制度,做好拾遗物品的登记、保管、核实、归还和移 交工作。 6.5.2停车管理员在车场内拾到财务或顾客交来拾获的财物时,应予以登记并报告,拾获或收到违禁 或贵重物品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5.3失主认领时,停车场(库)经营者应详细核实防止错领,必要时可报请公安机关主持认领工作 6.5.4暂时无人认领的失物,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妥善保管。

6.6.1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制定纠纷处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6.6.2投诉人未就处理意见与停车场(库)经营者达成一致时,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明确告知投诉 人投诉渠道,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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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停车场(库)内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应保证汽车安全进出、停放和消防应急需求。在禁停 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禁停标线或标志。 7.2.2停车场(库)内应人车分流,人行道与车行道交叉处应施划人行横道标线。 7.2.3停车场(库)设施设备所用颜色不得影响驾驶者对警示线、标志、标牌的识别。应在场内柱体 阳角及凸出构件处设防撞设施QB/T 1381-2014 山楂罐头,在车辆驾驶者视线死角区域的对面相应位置设置反光镜。 7.2.4停车场(库)应在场内车行道交叉口处设置减速带(垄),车行道轮廓线上宜设置反光道钉, 7.2.5停车位内应设置挡车器,挡车器不得阻碍地面排水。

8.1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 方评估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8.2对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停车场(库),其经营者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落实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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