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1196-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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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1196-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

表5.2.1水质指标最高浓度限值

5.2.2排水户污水可生化性(BODs/CODcr比值)应不小于0.3。

CNAS CL08-A004:201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5.2.2排水户污水可生化性(BODs/CODc比值)应不小于0.3。

5.2.3排水户污水排入后,经集中处理设施调节池调节均匀后的污水水质不得超过设计水 质。

5.2.3排水户污水排入后,经集中处理设施调节池调节均匀后的污水水质不得超过设计水 质。

要求,允许排入。 5.3.2新(改、扩)建集中处理设施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设计规模和设计水质应充分考虑 拟排入的排水户污水水质水量,按本标准5.1和5.2的要求设计

6.1.1排水户污水应在生产经营污水排放口取样。 6.1.2进水应在集中处理设施调节池取样。 6.1.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式根据排水户污水类别和排水量而定。 6.1.4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HJ91.1、HJ493、HJ494、HJ495等国家或地方有关监 测技术规范。

6.1.1排水户污水应在生产经营污水排放口取样。 6.1.2进水应在集中处理设施调节池取样。 6.1.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式根据排水户污水类别和排水量而定。 6.1.4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HJ91.1、HJ493、HJ494、HJ495等国家或地方有关监 测技术规范。

6.2.1采用水量计量装置测定排水户日累计污7

用水量计量装置测定排水户日累计污水排放量。

6.3.1水质指标检测方法采用表6.3.1所列的方法标准。其他检测方法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可 采用

表6.3.1水质指标检测方法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执行”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4《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 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 《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8《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严禁排入的污水 可以排入的污水 5.1 水量的控制 5.2 水质的控制, 5.3 排入的控制 取样与检测 6.1 取样 6.2 水量测定 6.3水质检测,

1.0.1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贯彻《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的要求,以保 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为准则,让作为农村重要的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的 衣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能力和作用,根据农村排水户类型的复杂性、存在形式多样 化等特点,加强排水户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为持续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 境、农村生态环境和乡村振兴助力。 1.0.2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排水户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对农 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施,只接纳普通农户日常生活污水,不适用本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治 理专项规划、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中涉及的排水户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形可 参照本标准热行

2.0.1定义了农村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包括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 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与《浙江省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保持一致。 2.0.2定义了排水户。排水户是指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限于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与《浙 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中定义保持一致。 2.0.3定义了集中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是指设计规模大于5m/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

3.0.1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区域内排水户污水,综 合分析经济技术可行性,对辐射范围内的排水户污水尽可能接纳。 3.0.2规定了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排水户污水的基本原则。现有集中处理设施应在能力范围内 接纳排水户污水;新(改、扩)建集中处理设施应在设计、施工和验收等过程中,充分考虑

3.0.2规定了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排水, 现有集中处理设施应在能力范围内 接纳排水户污水:新(改、扩)建集中处理设施应在设计、施工和验收等过程中,充分考虑

接纳覆盖范围内排水户污水。

3.0.3区分了排水户污水的性质。按污水性质分为严禁排入的污水和可以排入的污水。严禁 排入污水包括含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有毒有害水 污染物的污水及其他重金属的污水,具体见第4章节。可以排入污水指除严禁排入污水以外 的排水户污水,要求水质和水量必须符合第5条的要求才允许排入。 3.0.4规定明确了严禁排入的污水不得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由于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集 中处理设施对该类废水的处理能力有限,该类废水的排入会导致处理设施损坏、造成污水处 理不达标和有害污染物得不到处理污染环境,因此严禁排入。按本标准第4条的技术要求进 行否决性判断。 3.0.5规定了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量控制、水质控制和排入控制。要求经过水质、水量的测 定,确定是否在处理设施能力范围内进行排入控制,按本标准第5条的技术要求进行允许性 判断。 3.0.6规定了排水户污水排入控制的基本判断准则。按照5.3方法操作,当可以排入的污水 的水质、水量在集中处理设施能力范围内的允许接入;当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质、水量在处 理设施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允许接入。其中水质主要考虑集中处理设施是否具备处理排水户污 水的处理技术,水量主要考虑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规模。 3.0.7污水排入期间,排水户应规范污水排入的相关行为的全过程,不得对集中处理设施正 常运行造成冲击,尤其排入的水量必须均匀稳定, 3.0.8严禁和不充许接入的排水户污水,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排水户应采取自建处理设施或

3.0.3区分了排水户污水的性质。按污水性质分为严禁排入的污水和可以排入的污水。严禁 排入污水包括含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有毒有害水 污染物的污水及其他重金属的污水,具体见第4章节。可以排入污水指除严禁排入污水以外 的排水户污水,要求水质和水量必须符合第5条的要求才允许排入。 3.0.4规定明确了严禁排入的污水不得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由于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集 中处理设施对该类废水的处理能力有限,该类废水的排入会导致处理设施损坏、造成污水处 理不达标和有害污染物得不到处理污染环境,因此严禁排入。按本标准第4条的技术要求进 行否决性判断。

3.0.5规定了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量控制、水质控制和排入控制。要求经过水质

定,确定是否在处理设施能力范围内进行排入控制,按本标准第5条的技术要求进行充许性 判断。

3.0.6规定了排水户污水排入控制的基本判断准则。按照5.3方法操作,当可以排入的污水 的水质、水量在集中处理设施能力范围内的允许接入;当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质、水量在处 理设施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充许接入。其中水质主要考虑集中处理设施是否具备处理排水户污 水的处理技术,水量主要考虑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规模。 3.0.7污水排入期间,排水户应规范污水排入的相关行为的全过程,不得对集中处理设施正 常运行造成冲击,尤其排入的水量必须均匀稳定。 3.0.8严禁和不充许接入的排水户污水,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排水户应采取自建处理设施或 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自行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

4.0.1规定了工业污水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严禁排入集中处理设施,工业污水是指生产 废水、生产污水及直接冷却水,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 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4.0.2规定了含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含有《有毒 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污水以及含有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未涉及

4.0.2规定了含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含有《有毒 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污水以及含有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未涉及

5.1.1集中处理设施的设计日处理水量由设计规模决定,实际日处理水量按已接入的最大日 处理水量计量。水量的控制必须满足实际已接人的最大日处理水量加上拟接人的排水户污水 的日累计最大污水量的合计水量小于等于集中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 5.1.2排水户污水的排入应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序及污水的排放时段,做好调节池等 预处理措施后均匀稳定排入集中处理设施,避免溢流及冲击导致集中处理设施损坏、生化系 统瘫痪。

5.2.1表1中8项常规性检测指标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7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等确定。餐饮类污水、腌制 类污水及洗涤类污水中的动植物油、全盐量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不是农村生活污水的基本指

标,集中处理设施对该类污染物不具备良好的处理能力,过量排入会造成处理设施的损坏、 出水不达标等问题,因此提出控制要求。表中取值参考《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 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GB/T51347)、《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 准》(GB/T3196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具体数值参考依据见下表。

表1水质指标最高浓度限值参考依据

5.2.2规定了排水户污水可生化性(BOD./CODc比值)应不小于0.3

5.2.3拟排入的全部污水在集中处理设施调 节池内混合后,在调节池内取样检测的常规性指 标及相关水质指标值应满足设计水质。

5.3.1规定了现有集中处理设施的排入控制。首先,必须同时满足本标准5.1和5.2的要求, 对排水户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科学检测评估;其次,确保排水户污水排入后,现有集中处理设 施仍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5.3.2规定了新(改、扩)建集中处理设施的排入控制。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拟接入的排

5.3.2规定了新(改、扩)建集中处理设施的排入控制。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

保出水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

保出水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

6.1.1规定了排水户污水的取样位置,应在排水户生产经营活动的污水排放口,排放口必须 便于检测水样的采集和水量的计量。 6.1.2规定了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取样位置,应在集中处理设施终端的调节池。 6.1.3规定了水样采集的频率和水样采集方式,应根据根据排水户污水类别和水量确定,因 排水户类型多,应排水特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宜采取一户一方案。 6.1.4规定了样品的保存和管理要求QLYJ 0003S-2015 红河龙缘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蓝莓果汁饮料,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HJ91.1、HJ493、HJ494、 HJ495等国家或地方有关监测技术规范

6.1.1规定了排水户污水的取样位置,应在 产经营活动的污求排放,排放必分 便于检测水样的采集和水量的计量

6.1.3规定了水样采集的频率和水样采集方式,应根据根据排水户污水类别和水量确定,因 排水户类型多,应排水特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宜采取一户一方案。 6.1.4规定了样品的保存和管理要求,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HJ91.1、HJ493、HJ494、 HJ495等国家或地方有关监测技术规范

6.2.1规定了水量的测定方法,需采用水量计量装置来测定,需测定的值为排水户一日累计 的污水排放量

6.2.1规定了水量的测定方法,需采用水量计量装置来测定,需测定的值为排水户一日累计 的污水排放量

6.3.1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检测方法要求,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来执行。其他检测方法如 适用性满足要求可采用。

QJNCCJ 0001S-2015 济南餐餐健食品有限公司 花样面点表2水质指标检测方法

注1:适用于腌制等全盐量较高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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