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395-2015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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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395-2015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

4. 3. 1一般要求

4.3.1.1管道以管桥方式跨越公路时,管桥跨径应满足公路视距和交通发展规划要求,并应 关规定设置车辆限高标志、限高防护架、反光立面标记。 4.3.1.2管道与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若斜交,其交角应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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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应选择没有桥梁结构的普通路段QZYC 0003S-2014 中国土产畜产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 红茶,采取 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或者采取埋深方式从公路下方穿越通过;受条件限制,必须与桥梁交叉的, 应当采取架设方式从桥梁上方跨越通过。 4.3.1.4管道的支摧结构和突出地面的附属物宜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

4.3.1.4管道的支撑结构和突出地面的附属物宜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 4.3.1.5在公路采石料场、桥梁墩台、声屏障、公路横向排水涵洞等附近不应跨越公路。

4.3.2.1跨越支架应预先制造拼装完毕,施工时采取起重吊装的方式安装。 4.3.2.2在公路上空进行吊装作业,应临时中断交通,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切实实施。涉路工程所有 人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交通指挥。 4.3.2.3支架施工采取不中断交通方式时,跨越路面部分应设置高空防坠网或防护棚等防护设施

4. 4. 1一般要求

4.4.1.1跨线桥宜设在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视距良好的路段, 4.4.1.2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应将墩、台设置在公路现状及远期规划的排 水边沟以内,应满足公路视距的要求。不能满足公路视距要求时,应采取设置边孔等安全保障措施。 4.4.1.3跨线桥设计跨径应满足交通发展规划要求。 4.4.1.4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或规划行车道上设置中墩。跨越四车 道高速公路时,不宜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 墩时,中墩两侧应设防撞护栏,并留足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4.4.1.5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桥面雨水,应通过管道引至桥下公路的排水沟,不得散排于桥下公路路面, 跨线桥桥下公路的排水宜采用自流排水。 4.4.1.6跨越公路时应设置桥梁护网,桥梁护网的设置高度宜大于1.8m,长度为下穿公路的边界沿 上跨桥走向向外侧延长10m,护网网孔面积不宜大于0.25cm。 4.4.1.7跨线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车辆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反光立面 标记

4.4.1.8不宜在下列位置跨越公路

a)视线不良的交叉口200m范围内: b) d) 桥梁、隧道0学范用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4.4.2最小垂直净空

跨线桥净高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且满足公路路面养护的需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 级公路净空应不小于5.5m,三、四级公路的净空应不小于5.0m

4.4.3.1施工便道不宜设置在涉路工程所在公路路段上,宜在50m外接入公路。 4.4.3.2如采用满堂支架施工,在搭设满堂支架时,支架两侧及底面等临边漏空位置应设置高空防坠

4.4.3.1施工便道不宜设置在涉路工程所在公路路段上,宜在50m外接入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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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施工期间行车通道的高度至少应满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5.2m;二级及以下公路4.5m的 净空要求,设置相应高度的限高防护架,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限高标志。 4.4.3.4行车通道的设置应满足会车要求,并满足行人与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要求。 4.4.3.5位于行车道内的支架基础迎车面,应设置导流岛和消能防撞设施,并设置高度不小于2.5m、 宽度不小于迎车面面积的反光立面标记 4.4.3.6应在行车通道车道两门洞之间设置封闭式施工围挡。 4.4.3.7桥梁桩基施工如采取钻孔桩方式,应保护既有路基不受干扰和破坏。宜采取下锤槽钢的防护 措施,并在完工后拆除。为避免破坏既有路基,地面以下部分槽钢宜在工程完工后保留。 4.4.3.8在公路上空进行桥梁吊装作业,应临时中断交通,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切实实施。涉路工程 所有人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指挥

4.5渡槽、廊道和人行

4. 5. 1一般要求

4.5.1.1跨线桥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应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应满足公路视距和 交通发展规划的要求。 4.5.1.2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不应对路面、路基造成影响,不得影响公路原有排水系统。 4.5.1.3跨线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车辆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跨越时不宜在公路路面或中央分 隔带上设置支撑结构。

4.5.1.4不宜在下列位置跨越公路:

a)视线不良的交叉口200m范围内; b)半径不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的弯道 c)视距不良或设置跨线桥后影响行车视距的路段 d)桥梁、隧道200m范围内。

4. 5.2最小垂直净空

渡槽或廊道净空应满足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5m, 三、四级公路的净空不应小于5.0

4.5.3.1施工宜选用预

5. 1. 1 ±一般要求

1.1公路或铁路下穿时,不应影响公路桥墩、排水系统等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1.2公路或铁路下穿时,一般采用垂直交叉。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不应小于60°;特殊情况下7 于45°:山岭地区特别困难路段不应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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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公路或铁路从桥梁下穿需改变桥梁基础受力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构验算。

5.1.2.1施工过程中和完工后,应保持公路排水系统通畅, 不应在排水沟内堆放物料、设备和其它妨 碍公路排水的物品。 5.1.2.2施工过程中桩基施工泥浆池应远离公路路基。 5.1.2.3施工过程中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5.2.1.1穿越位置宜避开潮湿地带、高填方、高路堑、石方区、陡坡地段以及公路交叉口、桥梁、隧 道周围100m范围内。 5.2.1.2穿越公路的管线或套管应对实际最大荷载进行验算。 5.2.1.3水利地下渡槽应按照公路涵洞要求设计。 5.2.1.4穿越公路的管线与渡槽施工时间应选择在有利于公路路面恢复的季节。施工中和完工后,应 保持公路排水系统通畅。

5. 2. 2 套管要求

5. 2. 2 套管要求

5.2.2.1管线穿越公路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保护套管,采用顶管法施工可不设置套管。通道 或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保护套管内径应大于被保护管线直径的5%以上, 套管两端应使用耐久的材料密封。 5.2.2.2穿越公路的管线接头应设置在公路用地外。若使用防水层密封管道接头,接头处应尽量远离 公路,接头与公路用地的距离不应少于管线埋深,并满足未来发展规划要求。

5. 2.3 交叉角度

管线与公路交叉,一般采取垂直交叉,从公路路基下穿越,如需斜交,交角不应小于60°,受限制 时不应小于45°,山岭地区特别困难路段不应小于30°。

表5穿越管线最小覆土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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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管线埋深以及套管端部伸出路基坡脚的长度见图1,并考虑公路未来发展规划要求。

图1带有套管的管线埋深示意图

5.2.5.1施工现场应设围挡,施工前做好交通疏导。 5.2.5.2施工道路沿线各出入口应设置相应标志。 5.2.5.3高速公路严禁施工人员、车辆穿越。 5.2.5.4夜间施工应设置照明,施工区应按照规范布设相关警示标志 5.2.5.5开挖路面埋设管线时,应在预定施工地点准确测量,标定管沟的位置和宽度。对于沥青路面, 路面切除宽度应为管沟宽度两边各加0.3m。对于水泥路面,切除宽度应为原路面一个板块。如果在沥 青切除路面1.2m范围内存在横向或纵向的路面接口或裂缝,路面挖掘应延伸到这些区域,以清除并 替换原路面接口或裂缝。 5.2.5.6挖掘管沟宽度不得少于夯压机具最小宽度加0.1m。 5.2.5.7管线下穿公路宜采取水平定向钻、顶管等非开挖施工方式。 5.2.5.8穿越施工应避开雨季,不可避免时应对路基边坡加固防护。挖掘路基应分段开挖,随挖随砌, 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长期不砌。有塌可能时,应及时支撑。 5.2.5.9 顶管施工应设置套管,定向钻施工可不设套管。 5.2.5.10 顶管穿越时应对路面沉降进行观测,沉降量满足CECS246的要求。 5.2.5.11 顶管顶进时,应对孔壁稳定性进行验算,防止发 踏面瑞陷等事故 5.2.5.12 5.2.5.13 穿越管线应铺设在笔沟中心统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5.2.5.14 施工中和完工后公路路面应无污物、石块、泥浆、油及产生不安全因素的其它杂物 5.2.5.15 穿越施工应保持公路排水沟的通畅,不得使降水淹没或侵蚀路基和相邻财产。雨季应防止开 挖的管沟变成排水管道,冲刷、破环公路路基。 5.2.5.16 施工时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沟槽进行支护,特别是对已存在设施和结构进行水平和垂直方向的 保护。临近其它设施时,应使用微型隧道法施工。 5.2.5.17 路面开挖前应使用切割机进行路面切割。 5.2.5.18路基回填和路面修复应符合原路面技术条件,满足JTGF40或JTG/TF30的有关规定。回 填材料应采用透水性材料。混凝土路面回填部分与原路面接合处应使用钢筋搭接,配筋不低于原路面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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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9回填应至少分两步:首先回填至套管或管线的上端,其次回填至原路面。回填应使用不同材 料分层压实,材料和压实度应满足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具体回填材料、回填厚度与松铺厚度、回填 密实度要求见图2、表6。

5.2.5.20施工完毕应对场地进行恢复,将警示牌、标识牌、施工废弃物、生活废弃物运走,恢复原有 路貌。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6. 1. 1±一般要求

6.1.1.1四级及以上公路相交构成的平面交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6.1.1.2平面交叉设计应体现主线优先的原则,尽量减少、分隔冲突点并缩小冲突区。 6.1.1.3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有明显差别的两条公路相交,或交通量较大的T形交叉,应采用主 线优先交通管理方式。 6.1.1.4相交两条公路的等级均较低且交通量较小时,应采用无优先交叉交通管理方式;能保证通视 三角区的岔路上应采用“减速让行”交通管理方式;条件受限而只能保证安全交叉停车视距的岔路上, 应采用“停车让行”交通管理方式。 6.1.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用信号交通管理方式: a 两相交公路虽有主次之别,但交通量均大(如主要公路双向交通量大于600辆/h,次要公路单 向交通量大于200辆/h)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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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规定,三、四级公路平面交叉口间距 公路的要求进行控制。

6.1.3.1无信号控制的交义口两相交公路间通视角区应保证通视,见图3。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要求 的,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车道中心线5m~9m所组成的通视三 角区通视,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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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安全交叉停车视距通视三角区

表8平面交叉口安全停车视距

6. 1. 4 交叉角度

1.4.1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不应小于45°,见图5。如小于45°,有条件 先将接入道路在交叉前后一定范围内作局部改线,无法改线时应组织专家论证交叉口设计、交通

6.1.4.2接入公路不应直接与已建的四岔及以上的平面交叉相连接

6.1.4.2接入公路不应直接与已建的四岔及以上的平面交叉相连接。

图5平面交叉口交角示意图

6.1.5.1平面交叉的纵坡设计应维持主要公路的纵、横断面不变,次要公路迁就主要公路,次要公路 的纵坡应随主要公路横断面而变,其横断面则应随主要公路的纵坡而变,保证主要公路的交通便利。当 周整接入公路的纵、横断面有困难时,应同时调整两公路, 6.1.5.2接入点位于主要公路圆曲线上且设置有超高时,接入公路的纵坡度应服从主要公路的横坡。 6.1.5.3接入公路紧接交叉的引道部分应以0.5%~2.0%的上坡通往交叉。 6.1.5.4不同转弯速度对应的平面交叉路面内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见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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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路面内缘最小半径

注:条件受限时可采用括号内的值

6.1.6.1平面交叉处应采用涵洞方式来改造主线排水系统,具体设计见JTGD60。 6.1.6.2施工用物料、机械等应堆放在主线路肩外。 6.1.6.3施工过程不得污染公路路面。

6.1.6.4新旧路基衔按要求如下

6.1.6.5新旧基层衔接要求如下!

基层厚度小于25cm,宜采取平头接头法,见图7。新铺筑的基层成型后,应与原路 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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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部分30cm的旧面层应切除,并使原有沥青路面露出坚硬外缘,保持面层外缘垂直,基层 顶面平整。旧基层上的松散浮土、浮石渣应清扫于净,并将其顶面拉毛。见图8、图9。 单位为厘米

6.1.6.6新旧沥青面层衔接要求如下:

图9平头接头时面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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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式面层接在时,混合料铺摊时应与原路面平齐对接,压实后的高度与原路面面层平齐。见 图10。

单层式面层接茬时,混合料铺摊时应与原路面平齐对接,压实后的高度与原路面面层平齐。见 图10。

双层式或多层式面层衔接时,上下层不宜接在同一垂直面上,应错开30cm以上,做成台阶 式,新上面层的压实高度应与原路面上面层平齐。见图11。

图11双层式路面面层接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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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1一般要求

图12混凝土路面与沥青路面衔接要求(单位为

表10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距离公路用地的防火最小距离

表10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距离公路用地的防火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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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油加气站等级标准见《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标准

加油加气站等级标准见《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标准

6. 2. 2 交通管理

6.2.2.1加油加气站接入的公路路段上应施划禁止超车标线。 6.2.2.2加油加气站预告标志设置位置:一级公路在加油加气站前1km,二级及以下国省道在加油加 气站前500m处,三级以下县乡公路在加油加气站前100m处。 6.2.2.3加油加气站的出入口右侧应设置蓝底白字内容为“进口”、“出口”的反光标志,出入口路 面应设置导向箭头。 6.2.2.4没有开辟附加车道的加油加气站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道口标柱。 6.2.2.5加油加气站出口行车方向与接入公路行车方向相同时,应在出口附近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和标 线:与接入公路行车方向相反时,应在出口附近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和标线

6. 3. 1一般要求

6.3.1.1接入口宜设置在公路直线路段上。 6.3.1.2接入道路在公路边缘应有不小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宜大于3%。 6.3.1.3接入道路影响原公路排水系统的, 应设置排水管涵。 6.3.1.4在公路沿线单位距交叉口不小于20m范围内,与公路的停车视距长度所构成的视距三角形区 域内,应保证通视。

6.3.2.1公路沿线单位接入应采用主路优先或信号控制交通管理方式。

6. 4. 1一般要求

6.4.2.1 作渠化设计 6.4.2.2乡村道路接入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交通流量、横向干扰情况、生产生活需要、交通安 全等因素进行限制,以400m为宜,农业机械化程度高的地区间隔可适当加大。 6.4.2.3乡村道路接入公路以正交为宜,当需斜交时,交角应大于45°。 6.4.2.4二、三级公路和乡村道路交叉的视距三角形区域为:乡村道路距交叉口20m,二、三级公路 不小于50m的停车视距,此视线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见图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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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13乡村道路平面交叉视距三角形和路面铺装耳

6.4.2.5乡村道路接入部分直线段长度不小于20m。 6.4.2.6乡村道路接入部分应设置不小于10m的水平段,且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大于3%,困难地段 不大于6%。 6.4.2.7因受地理条件限制,乡村道路接入公路纵坡、视距等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设置附加车道和 右进右出等方式进行交通管理。

6.4.2.5乡村道路接入部分直线段长度不小于20m。

6.4.4.1公路路基边缘外侧的乡村道路应有不小于10m的路面铺装段(加固段),使其达到四级公路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7.2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10kV以上) 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7.3在桥梁上不宜敷设管线,仅当跨越河流等障碍物的方案不可行时才可考患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在 桥梁上敷设通信电缆、热力管、供水管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4利用桥梁敷设管线的附件安装不得破坏桥梁主体结构安全,在桥梁两侧应设置紧急切断阀门。 7.5通讯线、电力线、管道等的设置不应侵入桥面净空限界和桥下通航净空,不应损害桥梁的构造和 设施,不应妨害桥梁交通安全。 7.6管线敷设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避免在桥梁立面上外露: 无拉下

DB21T 2714.1-2016 智能公交系统规范 第1 部分:公交电子站牌运营7.6管线敷设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避免在桥梁立面上外露; b)不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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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输送液体的管道不允许安装在钢板桁架梁或混凝土箱梁内; d) 相互间能引起危险后果的管线必须分别安装在桥梁的两边; 管线应放置在桥梁下游一侧: 多条管线在桥梁上应配重平衡, 7.7 利用桥梁敷设的各类管线其附件安装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安装附件时,不应在直径小于0.15m的预应力钢绞线的混凝土梁上钻孔: b) 不应将各类管道附件焊入桥梁部件中; c) 在不引起桥梁部件应力太过集中的情况下,应使用螺栓连接桥梁; d) 附件装置应与钢桥电绝缘。 7.8不应由于风荷载或车辆荷载而引起管线的过度振动。 7.9应充分考虑管线的热胀冷缩,管道内液体不应由于温度过低而冻结

GB/T 223.24-9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萃取分离-丁二酮亏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8. 1. 1一般要求

8.1.1.1一级公路不宜平行架设电缆,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建筑控制区内不应平行架设电缆,公路 中央分隔带内不应架设电缆,已纳入规划进行改扩建的的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应平行架设电缆。 8.1.1.2平行于公路线形的涉路工程,其支撑结构及附属物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且支撑结构其 基础距路肩外缘不少于1倍杆塔高度。 8.1.1.3高压输电线跨河塔架的轴线与桥梁桥面外缘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倍塔高。 8.1.1.4平行于公路架设的电缆在公路平面交叉口处,应保证杆塔基础距离路基边缘的距离不小于 倍杆塔高度,同时电力线距离平面交叉口路面的最小垂直净空应满足要求。

8.1.2.1公路用地范围内使用临时支撑设施进行电力线架设时,应保证临时支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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