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433-2018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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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GJT43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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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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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433-2018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制定的规范 勿区分所有权或者建筑区划内承租人权利、义务、责任的法 生

2.0.6公用部位publicare

物业管理区域内HG/T 21559.1-2013 不锈钢网孔板波纹填料工程技术规范,由承租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及 筑物。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承租人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及相关 场地。

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 活动,

3.0.1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 运营单位负责实施, 3.0.2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应包括承租程序、配租、合同与 租金管理、运行与维护、退、档案管理等阶段。 3.0.3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应遵循下列源则: 1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过程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 诚实守信原则: 2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绿色、安全、节能、环保的运行维 护措施。 3.0.4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应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 27

0.1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扌 营单位负责实施。 0.2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应包括承租程序、配租、合旧 金管理、运行与维护、退出、档案管理等阶段,

4. 1. 1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 进行。

4.1.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则应向社会公开,申请规则包括准 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地点及申请期限等内容。 4.1.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环节的流程应明确,受 理和审核岗位的工作职责不应由同一人全部承担。

4.1.2公共租赁任房审请规则应向社会公开,申请规则 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地点及申请期限等内容:

4.2.1公共租赁住房准人条件宜根据地区住房情况、人口流动、 政策引导等情况设定,并定期对准入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4.2.2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可针对不同申请群体进行区分。 可根据分类申请、集中申请机制设立不同准人渠道。 4.2.3公共租赁住房分类申请准人条件宜根据政策导向、申请 对象、区域规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 4.2.4公共租赁住房集中电请准人条件可根据户籍、住房情况、 社保缴纳、收人等情况公平设置。

4.2.5非本地户籍公共租任房电请人的准人资格,宜根据地 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当地住房保障能力设定。

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当地住房保障能力设定

4.3.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主体可包括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 人和单位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电 请应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 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位申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

组织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人代理

4.3.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主体应向指定的受理机构

规范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日 性、有效性负责。

4.3.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地点可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 在地。

4.3.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地点可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

4.3.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主体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间内,提交主

4.3.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主体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间内,提交主 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材料

4.3.5公共租赁住房单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宜包

1 公共租赁住房准人电请表; 2 身份证明材料; 3 户籍证明、居住证材料; 4 住房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 住房保障申请材料授权审核书、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出 具的收人证明; 6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入人所得税等缴纳证明; 7 劳动合同; 8 承诺书; 9 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4.3.6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电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宜包括下列 内容: 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电请表: 2 家庭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家庭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居住证材料: 4 家庭主申请人劳动合同; 5 家庭主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等缴纳 证明; 6 家庭住房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住房保障申请材料授权审核书、用人单位或相关部

出具的收人明: 8 婚姻状况材料; 9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4.3.7 公共租赁任房单位甲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宜包括下列 内容: 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电请表; 单位承诺书;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和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5住房保障申请材料授权审核书、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出 具的收人证明; 6单位职T按本标准第4.3.5条、单位职.T.家庭按本标准 第4.3.6条提供申请材料。 4.3.8公共租赁住房审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应采取书面 委托的方式。 4.3.9需要申请人确认的申请材料,宜采取下列方式确认: 1自然人宜采用签名或留指纹的方式,签名应与提交的身 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 2单位电请人可根据单位性质确认电请材料,法人宜加盖 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单位印章,非法人组织宜加盖负责人和组织 印章。

1然人宜采用签名或留指纹的方式,签名应与提交的身 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 2单位电请人可根据单位性质确认申请材料,法人宜加盖 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单位印章,非法人组织宜加盖负责人和组织 印章。

4.4.1 公共租赁任房的受理上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验申请主体; 2 查验申请材料; 3 核对申请准人内容; 4 录人相关信息; 5 签署受理意见。

1申请主体为单身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的,电请材料上 的姓名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并宜通过身份证读卡器 套验境内居民身份证真伪、采集相关信息; 2电请主体为单位电请人的,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应与营业 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4.4.3查验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 2有关部门具的证明材料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且属依 出具。

4.4.4核对申请准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请材料工的内容应与公共租赁任房准人资格要求相符; 2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不应矛盾。 4.4.5对准予受理的,应具受理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 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将 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5.1公共租债住房的准入资格审核宜包括初审和复审。

4.5.1公共租债住房的准入资格审核算包括初审和复审, 4.5.2审核丁作应审核出请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4.5.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身份信息、户籍、住房情况、社保 缴纳情况、收人、劳动合同、婚姻状况等信息应与申请材料 致。 4.5.4初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请材料的审核、并应提 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材料应递交复审部门。 4.5.5复每部门宜会同关部门审核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

包括身份信息、户籍、住房情况、社保缴纳情况、收入、劳动合 同、婚姻状况等,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意见。

.2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

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 名的形式向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应提供必 阳材料

4.6.2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

面、实名的形式向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应 要的证明材料。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

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应向社会公开。

4.6.5对公示未通过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

5.1.1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配租计划、配租标准、配租方案、 配租方式均应向社会公开。

5.1.1公共租赁任房的年度配租计划、配租标准、配租方案、 配租方式均应向社会公开。 5.1.2根据公共租住房房源筹集情况、申请和轮候人数及分 布区域等,每年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计划。 5.1.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可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进行。

5.2.1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间)公共租赁 住房;单位请人根据保障对象数量川承租多套公共赁住房: 担其保障对象只能同时租住一套(间)公共租赁佳房。 5.2.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据符

5.2.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

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总人数及申请意向合理配租相应的户型或建 筑面积。

5.3. 1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应制定配租方案。 5.3.2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 2 租金标准、租赁期限: 3 供应对象范围; 4 意向登记时限、地点、方式: 5 配租时间、方式及程序; 6 物业管理费标准。

5.3.1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应制定配租

.4.1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制定并公布配租方案: 2 申请人意向登记; 3 对意向登记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4 对复审合格的意向登记对象,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5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公示; 6 选房; 7 签订租赁合同; 8 剩余房源递补配租。

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为意向登记对象提供现场或网 上看房条件,或公布配租房源户型图等信息

5.4.5参加配租选房的意向登记对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申请人宜由单位委托一名代表统一选房; 2单身申请人、家庭请人原则上由本人或主申请 选房,非本人或主申请人到现场选房应先进行书面委托后 替选房

5.4.6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面向需求量大、有集中局

租赁合同,视同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剩余房源可由其 登记对象依次递补。

5.4.8实行日常配租的,配租单位可按轮候顺序、随机摇号等

方式实施配租,配租结果应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布

6.1.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制定诚信约束条款,对于承租 人或居住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记人个人或单位诚信 记录。

记录。 6.1.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宜制定公 北租凭住房租凭规约 一确公北租凭住宝的管理两求

6.1.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宜制定公

6.2.1公共租赁任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与承租 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单位集体承租的,应与单位签订租赁 合同。

.2.1公共租赁任房所有权人或者具委托的运营单位与承租 (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单位集体承租的,应与单位签租赁 合同。 5.2.2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当事人及居住使用人的名称或姓名: 2 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户型、室内设施和设 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交付日期、租金数额、支付方式; 4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保证金、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 纳责任; 6 续租要求及条件; 解除合同的情形: 8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9 其他事项。 5.2.3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单次租赁期限最长不应超过5年。 期满后可申请续租。

6.2.5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如

6.2.6承租人经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白

位审核同意可在租赁期内相互调换公共租赁任房房源,调换房源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换双方应自主自愿、无偿调换; 2房源调换前,双方应结清所有费用:解除原租赁合同: 3调换双方应签署置换协议,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 自新的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变更:租赁期限仍按原租赁合同 执行; 4调换的房源类型应符合承租人的配租标准; 5房源调换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居住使用人入住前宜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规约。 3.2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规约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要求: 3 消防管理及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4 车辆管理规定; 5 宠物管理规定; 6 公共环境管理规定; 7 安全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9 其他物业管理需住户共同遵守的规定;

.4.1公共租赁任房租金制定可参考向区域币场租金水平,根 居各地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下浮。 .4.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宜定期进行评估,动态调整: 年及时尚社会公布。 .4.3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缴纳租金,在 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4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用以抵充租赁期 间由承租人承担但未按约定交纳的费用。保证金剩余款项应在合 同期满且房屋返还时退还承租人。 .4.5承租人逾期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根据逾期时间可采取 下列措施: 1 要求补缴租金并按约定比例收取违约金: 2解除合同,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将违约信息记人个人或单位的诚信记录: 4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租金及违约金,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列措施: 1 要求补缴租金并按约定比例收取违约金; 2 解除合同,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 将违约信息记入个人或单位的诚信记录: + 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租金及违约金,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7.1.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厉

室租赁管理人员为承租人提供租赁管理服务,监督物业管理工 作,具体职责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办理入住、退租手续: 2建立租赁档案; 3签订、变更、续租或终止租赁合同; 4收缴租金; 5监督合同履约; 6维修养护房屋及设施设备。 7.1.2运营单位应公示单位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 服务人员照片、租金收缴标准及相关文件等信息。 7.1.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工作开始前,对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并应制定承接查验流程。 7.1.4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涵盖承接查验文档、运行操作和维 护记录等的管理档案,并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7.1.5运营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责任制度,确立岗位职 赁、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报告记录制度等。 7.1.6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环保、 绿化管理制度。 7.1.7涉及住户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人 口、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7.1.8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规模与特点,在住宅内及公共区域 应设置公共安全防范系统

应设置公共安全防范系统。

1公共租赁任房运营管理应制定运营管理方案和租赁管 规范。

7.2.2新住户办理人住手续时应发放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

1 服务机构与配套设施介绍; 2 公共交通指引; 3 物业服务指引; 安全防范须知: 5 住户人住、退出流程; 6 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说明: 7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规定; 8 房屋使用禁止行为等。

7.2.3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

7.2.4运营单位应设立并公布违规、违约举报渠道,并估

期组织召开由各楼栋或单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联席会:每全 承租人填写满意度调香问卷,征询各项服务改进意见和建

7.2.7应制定社区居民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培训宣传制度,

7.3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

7.3.1应建立公共部位清洁卫生制度,明确地面、门厅

扶手、栏杆、电梯轿厢等区域保洁时间及要求。 7.3.2应制定建筑部品部件及附属构筑物日常运行维护制度, 并明确责任人。

7.3.3建筑屋面、外墙饰面、「门窗、外遮阳、空调架等应派专

编制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3.5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人员职 理配置运行管理人员。

训取得上岗证后*可上岗。 7.3.7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宜优先采用安全、健 色运行技术。

7.3.8应根据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使用年限制定维

7.3.9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 定期检查,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7.3.10应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应提供消防 范服务。

7.4室内设施设备的管理

4.1房屋入住、退租时,应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

7.4.1房屋入住、退租时,应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 问题并明确责任主体后应进行维修、更新,确保室内设施设备正 常运行。

7.4.2运营单位应向承租人明确室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房屋 使用规定,规定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房间空调器、燃气炉具、排油烟机、对讲系统以及紧急 报警系统等室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法及注意事项: 2在未征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 位同意的前提下,承租人不得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 构和内部设施,且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 7.4.3室内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运营单 立组织专业人员上门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约定标准向承租人 收取,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物业服 务企业联系保修单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维修; 2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物

位组织专业人员上门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约定标准向承租人 女取,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物业服 务企业联系保修单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维修; 2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可由物 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并按约定标准收取费用

8.1.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室内 检查制度,明确住户具有配合人户检查的义务,定期检查承租家 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 8.1.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制定公 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813承租人退出后,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恢复

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8.1.3承租人退H后,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恢复 至原规格标准,并应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承租人未恢复的,应 由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约定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至原规格标准,并应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承租人未恢复的,应 由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约定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8.2.1当合同到期或合同期内因取得房产等,承租人请退出 时,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出具退出 通知单; 2物业服务企业安排相关人员验房并填写退出验收记录表 3物业服务企业出其退出确认通知书,并同退出验收记录 表一起交给承租人; 4收到承租人递交的退出确认通知书和退出验收记录表后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办理租金及保证金 的退款手续。

8.2.2当相关人员验房时,应同承租人就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 使用状态、费用清缴情况等进行现场交验,并应办理相关物品的 移交手续。

8.2.2当相关人员验房时,应同承租人就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

8.2.3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时,可为其安排搬迁

2.3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时,可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

内租金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8.3.1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同出租*应 收回房屋: 1转借、转租或者擅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 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 状的; 在公共租赁任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7 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3.2 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出租*可 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1提续租甲请偶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受赠、继承等**获得其他住房 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8.3.3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符合本标准第8.3.2条规定的退111 条件时,可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 标准收取。 8.3.4承租人或居任使用人被动退出时,可按本标准第8.2.1 条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8.3.5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公共租赁 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往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人诚信记录。

9.1.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对公共 租赁住房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 利用。 9.1.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建立租 赁档案,完善承租人基本信息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每套 及每户应建立一个档案、及时记录房屋及其使用人信息。 9.1.3公共租赁住房纸质档案应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且电子档 案与相应纸质档案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公共租赁住房电子档案写 相应纸质档案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档案为依据进行认定调 整;对纸质档案材料存有疑义的,由公共租贯住房主管部门组红 核查鉴定后进行认定调整。

9.2.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档案应一户一档,且应包括下列 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住房 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证书、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 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 2审核部门对甲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和收入状况审核记 录等审核材料; 3轮候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4承租人基本情况和住房、收人状况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 重核材料,诚信记录及违规行为查处材料等动态管理资料,

9.2.2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应一套一档,且应包括

1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 区名称、房号、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材料; 2房屋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房屋入 住、退出交接手续等使用管理情况材料。 9.2.3公共租债住房纸质案的立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9.2.4公共租赁住房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应符合国家现

YD/T 3532-2019 移动应用身份认证总体技术要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和《 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的要求。

9.2.5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动态管理材料及房源使用管

的动态变更材料应定期归人原档,或根据工作需要单独 档,并应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9.2.6纸质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档案保管期限,在住房保障 期间顺延至终止住房保障后应为长期;纸质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档安保管期限应为永久由子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B/T 12817-2021 铁路客车通用技术条件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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