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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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向储罐内充氮气,保持储罐内部压力恒定,防止罐内物料被氧 化、减少物料挥发及保障储罐安全的措施。

soft sealing

常温、中低压管线和容器的阀门密封方式,在阀芯和阀体镶嵌 弹性体材料起到调节、截流、防止泄漏作用。

2.0.8初期污染雨水

NY/T 2524-2013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双胞蘑菇initialpollutedrainwatei

2.0.10放射性活度

impactload

或污染物浓度突然增大时产生的污

radioactivity

放射性物质的计量单位,描述单位时间内放射性元素或同位 素的核衰变数目,表示放射源衰变的强弱程度,

2. 0. 11 回用水

reused water

废水经深度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回用要求的水。

废水经深度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回用要求的水。

accident wastewater

生产装置发生事故时排出的废水,包括消防废水、泄漏物料、 事故期间雨水等,

2.0.13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 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用于核算或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 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实际 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2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与厂区内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以及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去除效 率核算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相对连接件之间使用弹性材料,使连接既有约束或传递动力 的关系,又有一定程度的相对位移,避免产生刚性震动。

2.0.15恶臭污染物

2.0.16化工危险废物

odor pollutants

hazardous wast

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 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 的废物。

3.0.1 项目建议书中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2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防治对策; 3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4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0.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2 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3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4 控制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初步技术方案; 5 环境及生态影响初步分析; 6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0.3 项目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2 项自区域的环境承载力; 3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 4 建设项月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5 环境治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项自建设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8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情况说明及建议。 3.0.4 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编制依据:

2设计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工程概况; 4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明确污染物的种类、组成 量、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以及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和去向; 5 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绿化方案; 7 污染物总量控制; 8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9 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10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11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所要求内容的落实情况; 12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设计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工程概况; 4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明确污染物的种类、组成、数 量、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以及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和去向; 5 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绿化方案; 7 污染物总量控制; 8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9 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10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11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所要求内容的落实情况; 12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0.1化工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当地及区域发展规划、环境保护 规划和产业导向,应选址在规划的化工园区内,并应符合园区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 4.0.2厂址选择应根据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工业园区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以及拟建项目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地区环境承 载力,经分析论证,优选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 4.0.3凡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放射性物质等的化工 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下列区域: 1 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 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区; 5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4.0.4具有水体环境污染风险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宜选址在距离 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岸线1000m范围内。 4.0.5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宜布置在当地城镇或 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6危险废物处置场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填理埋污 染控制标准》GB18598、《化工危险废物填理场设计规定》HG/T 20504的规定。

4.0.7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择、

4.0.8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贮存库、罐区、装卸站、污水处理 场、危险废物暂存区、废物填理埋场和焚烧装置等,宜布置在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10放射性物品储存库应布置在人员活动稀少的地带。

4.0.11高噪声源不宜布置在有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厂界附近。

5.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中标注废气排放点,并配以 相应图(表)标明废气排放量、组分及排放去向。 5.1.2工艺设计应优先选用清洁的工艺和原辅材料,采用先进的 技术和装备,减少废气污染物产生量。 5.1.3生产过程排出的工艺废气应优先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不 能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的废气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5.1.4废气治理方案应优先选择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的工艺和技 术,有二次污染产生时应对二次污染物进行治理。 5.1.5废气排气筒应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的规定。国家或地 方规定需要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时,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2、N)×、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 规范》HJ75的规定。

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的规定。国家或地 方规定需要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时,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2、N×、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 规范》HI 75 的规定。

外,尚应按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确定。

5.2.1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挥发性有机物等气 态物质的生产装置宜选用密闭的工艺设备或设施。 5.2.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装置应设置局部或整体气

5.2.1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挥发性有机物等气

5.2.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装置应设置局部可

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5.2.3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有机废气收 集、传输设施的设置和操作条件应保证被收集的有机气体不得直 接向大气排放: 1空气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反应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 尾气; 2序批式反应器原料装填过程、气相空间保护气置换过程 反应器升温及反应过程和反应器清洗过程排出的废气; 3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 4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 5在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 机物的废气; 6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气。 5.2.4易挥发性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液体燃料等的储存设 计应因地制宜采取冷凝、吸收、吸附、喷淋、氮封及其他软密封等 措施。

5.2.5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

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固定顶罐,并应符合

1储存真实蒸汽压大于或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 应采用压力储罐。 2储存真实蒸汽压大于或等于5.2kPa但小于27.6kPa的 没计容积大于或等于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 实蒸汽压大于或等于27.6kPa但小于76.6kPa的设计容积大于 或等于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 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2)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

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 密封方式; 3)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 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规定。 3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 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

5.2.6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进行装载 的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码头对船(驳)进行装载的设施,以及 把挥发性有机液体分装到较小容器的分装设施,应密闭并设置有 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 2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 式,严禁采用喷溅式装载; 3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4合成树脂项目挥发性物料装卸应配置气相平衡管,卸料应 配置装卸器。 5.2.7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或处置过程中,对散发挥 发性有机物和产生恶臭污染物的主要环节应采取有效的密闭与废 气收集措施,产生的废气应接入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5.2.8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 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配置装卸器。 5.2.7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或处置过程中,对散发挥 发性有机物和产生恶臭污染物的主要环节应采取有效的密闭与废 气收集措施,产生的废气应接入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5.2.8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 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5.3.1应根据废气性质、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采取

5.3.1应根据废气性质、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采取 除尘、冷凝、吸收、吸附、焚烧等净化措施并达标排放。

2下列可燃性工艺尾气宜排入火

为稳定生产运行暂时排出的气体; 2 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

3开车、停车、检修时泄压或吹扫放空排出的气体; 4运转设备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 5.3.3恶臭气体宜采用焚烧、催化氧化、吸收、吸附或生物氧化等 处理方法。 5.3.4工艺加热炉、裂解炉等工业炉窑应优先采用清洁燃料,并 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燃煤锅炉应设置先进高效 的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

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燃煤锅炉应设置先进高效 的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

6.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中标注废水排出点,并配以 相应图(表)标明水质、水量及排放去向。 6.1.2化工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清洁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 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水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废水污 染物产生量。

6.1.4沿海地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宜利用海水,并应设置防止

6.1.6废水排放水质应符合下列

1排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应符合化工园区污水处 理厂接管要求,化工建设项目污水总排管宜按“一厂一管”制送至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2排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在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排放限 值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直接排人地表水体的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 推排放限值要求; 4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必须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规定; 5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要求。

6.1.7废水排放口不得设置在下列区域内: 1源头水及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 及海洋自然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水体及浴场; 3海洋渔业水域、重要养殖业水体、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及 珍稀危海洋生物保护区、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 4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5经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确定的、工厂取水口上游水 体的一定范围内。 6.1.8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污口应规范化建设,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线监测流量、pH、化学需氧量等,并宜与环境保护管 理部门联网; 2对污水中的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 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3排放口应预留监测口并设立标志; 4排放口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 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的规定。 6.1.9排出装置或车间的废水含有特征污染物或第一类污染物 时,应设置计量及采样设施。 6.1.10宜根据装置生产特点和污染特征进行污染区域划分,设 置初期污染雨水收集池。

6.1.7废水排放口不得设置在下列区域内:

1源头水及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目然保护区 及海洋自然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水体及浴场: 3海洋渔业水域、重要养殖业水体、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及 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 4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5经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确定的、工广取水口上游水 体的一定范围内

6.2.1在满足项目用水安全前提下,应控制新鲜水用量

2.1在满足项目用水安全前提下,应控制新鲜水用量,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新建生产装置吨产品水耗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2引进装置吨产品水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生产用水梯级利用、循环使用。

1新建生产装置吨产品水耗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2引进装置吨产品水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生产用水梯级利用、循环使用。 6.2.2化工装置非正常工况排出的高浓度物料应收集、暂存,并 宜在装置正常运行后再返回工艺装置回用;无法回用时,进入污水 处理设施前应进行适当预处理,不得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6.2.3积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置放净口。放 净、采样、溢流、检修、事故等放料以及含有工艺物料的机泵密封水 等,均应收集并处理,不得散排。 6.2.4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等污染区域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 水均应收集并处理。全厂雨污分流切换阀宜采用远程控制阀。 6.2.5化工废液应单独收集处置,不得直接排入生产废水系统 6.2.6循环水系统应配套水质处理设施,应选用无毒或污染小的 水处理药剂,不得用增大排水量方式维持循环水水质。 6.2.7原料、燃料、产品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应设置防止雨水冲 刷物料造成污染的设施。

6.2.2化工装置非正常工况排出的高浓度物料应收集、

6.2.8化学品储存、装卸、投加等场所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物料

6.2.9污染防治分区应设置围堰或环沟,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应 收集并处理

6.3.1排水可划分为下列系统

.3.1 排水可划分为下列系统: 1 生产污水、初期污染雨水系统; 2 生活污水系统; 3 清净废水系统; 4 清净雨水系统; 5 事故废水系统;

6.3废水及回用水贴运

6.3.2下列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收集系统!

1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2温度超过40℃的废水; 3与其他污水混合时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或易燃易爆气 体、产生结垢或沉淀物质而堵塞管道,产生腐蚀性物质而损坏管道 的污水; 4未经预处理且含易挥发性有毒物质的污水。 6.3.3生产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脱盐水站废水、含盐废水、 机泵冷却水、机泵冲洗水等废水不得排入雨水系统。 6.3.4生产污水输送管道不宜直接理地敷设,寒冷地区应采取防 冻措施。

6.3.5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6.3.6间断排放的废水应设置废水贮存调节设施,其容积应根据 排水量、排水周期、水质、废水处理设施能力等因素确定。 6.3.7高浓度生产废水不宜冲击排放,在生产废水的水质、水量 可能出现周期性急剧变化时,生产装置内应设置专用的调节设施 6.3.8回用水的输配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生产、生活给水 系统并网。 6.3.9高含盐废水长距离输送应采取避免管道结垢、结晶、堵塞

6.3.5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6.3.9高含盐废水长距离输送应采取避免管道结垢、结晶、堵塞 的措施。

6.4.1废水及回用水处理设计方案应根据水量、水质和处理、回 用要求,遵循“分级、分质处理,分级、分质回用”的原则,经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

6.4.2化工生产装置产生的含高浓度特征污染物的废水

艺装置区内进行预处理,尽量回收有用物质

1本标准第6.3.2条所列的污水; 2 含酸、碱、乳化液的污水; 3 对废水贮运设施易造成腐蚀、结垢、淤塞的污水: 4 含石油类、酚类、硫化物、氰化物、氨类及难以生物降解的 污水; 影响生化处理效果的污水。 5.4.6废水在处理或重复利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时,应采取二 饮污染防治措施。

6.4.7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溶洞、废矿井等排放或贮存污水。

6.4.9设置有二级废水生化处理设施时,生活污水宜与生

6.4.9设置有二级废水生化处理设施时,生活污水宜与生产污水 合并处理。

6.5污水及回用水处理场(站)设

6.5.1 污水处理场(站)址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在保证近期废水处理规模的前提下,预留远期发展用地; 2 选在化工建设项目厂前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选在地下水水位较低的地带; 4 尽可能选在有坡度的地形上。 6.5.2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规模不得小于所处理污水量的需求; 污水处理场(站)排水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6.1.6条的 规定:

6.5.2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规模不得小于所处理污水量的需求: 2 污水处理场(站)排水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6.1.6条的 规定;

3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化学污泥、浮渣、油泥和剩余活性 污泥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宜采取浓缩、脱水、干化、填埋、焚烧或综合利用等措施; 4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第一类污染物所产生的化学污泥,应 按危险废物处置; 5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应符合 本标准第 5. 2. 7 条的规定。

按尼险发物处直; 5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应符合 本标准第5.2.7条的规定。 6.5.3进人污水或回用水处理场(站)的污水或待处理原水,其水 质、水量变化幅度较大或易产生冲击性负荷时,应设置均质、调节 等均衡设施。

6.5.3进人污水或回用水处理场(站)的污水或待处理原水,其水 质、水量变化幅度较大或易产生冲击性负荷时,应设置均质、调节 等均衡设施。

6.5.4污水处理场(站)应设置污水缓冲池或事故水池,暂存非正

常工况下超过进水指标的污水以及当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产生的 不合格污水。

6.5.5污水处理场(站)进水和出水的流量、pH、化学需氧量等指

6.5.6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宜综合利用,并宜根据使用要 求采取除湿和脱硫措施

6.5.6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宜综合利用,并宜根据使用

6.5.7回用水处理场设计规模宜根据废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5.7回用水处理场设计规模宜根据废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

6.5.8回用水处理场设计应进行水平衡和盐平衡计算。

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锅炉排水: 2污水处理场(站)出水; 3非污染雨水。

6.5.10严禁将放射性废水作为回用水水源。

放标准要求时,经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许可后宜直接排放 至纳污水体;缺乏纳污水体或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后续

处理措施,达到回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6.5.13浓盐水处理和蒸发结晶装置应配套设置浓盐水暂存设 施,其有效容积应根据蒸发结晶、膜浓缩等处理装置的故障与检修 时间计算确定。

6.6事故工况水污染防控

6.6.1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2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污染物监测,并应采取 下列措施: 1达到回用水水质指标要求时应回用; 2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可直接排放或 回收至回用水处理装置; 3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但符合污水处理场(站)进水水质要 求时,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场(站)处理; 4不符合污水处理场(站)进水水质要求时,应委托有资质单 位处理(置)。

6.6.3应急事故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容积应根据事敌物料泄漏量、消防废水量、进人应急 事故水池的降雨量等因素确定; 2宜采取地下式; 3应采取防渗、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4事故废水中含有甲类、乙类、丙类物质时,火灾类别按丙类 设计,事故状态下应按甲类运行管理; 5当事故期间事故废水必须转输时,转输泵及其备用泵的电 源应按一级负荷确定;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应设双动力 源。备用泵配置应与消防供水泵相一致。

性液体泄漏及漫流的装置单元周围应设置围堰或环沟,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围堰高度不应低于150mm;环沟泄流能力应按消防废水、 初期雨水流量校核,并满足最大流量要求; 2围堰地坪应符合防渗要求,并设置集水沟等导流设施; 3围堰外应设置切换阀门; 4水封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6.6.5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的雨水应由切换阀门切换到清净雨 水系统,切换阀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应采用地面操作方式,宜远程 控制。

6.6.6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校

6.7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

6.7.1污染防治分区应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生产装置污染特征 和所处地带及位置等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程 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的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 件要求。

态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区的措施

6.7.3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设

置地下水污染监测并,其位置应根据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及污 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确定。设置在项目界区内的监测并并 口标高应高于厂区防洪标准0.5m~1.Cm,并应设置地下水污染 防护设施。监测并服役期满后,应采取可靠的封并措施,防止污染 地下水。

6.7.4服役期满、关停和搬迁的化工建设项目,当场地土壤受到

6.7.4服役期满、关停和搬迁的化工建设项目,当场地二

污染时,应采取土壤修复措施。

7.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上标注固体废物排出点,并 配以相应图(表)注明其组分、排放强度、处理(置)方法及排放 去向。 7.1.2固体废物防治应符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生 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固体废物应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并应 采取回收或其他处理措施;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可采 取焚烧、填埋等处置措施;对暂不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宜采取储 存、填埋等处理(置)措施。 7.1.3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回收利用或处(置)过程中如 有二次污染产生,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7.1.4利用磷石膏、含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化工废渣生产民用建 筑材料及其他制品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限量》GB6566的规定;化工废渣用于水利筑坝、道桥、垫材等非民 用建筑和建材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

7.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上标注固体废物排出点,并

7.1.2固体废物防治应符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生

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固体废物应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并应 采取回收或其他处理措施;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可采 取焚烧、填埋等处置措施;对暂不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宜采取储 存、填埋等处理(置)措施

筑材料及其他制品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限量》GB6566的规定;化工废渣用于水利筑坝、道桥、垫材等非民 用建筑和建材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

7.1.5固体废物堆存与处置污染控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 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7和《化工危险废物填理场设计规定》HG/T20504的 规定。

7.2.1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清洁原辅材料、能

.1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清洁原辅材料、能源和其

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7.2.2生产过程、设备检修、事故停车时排出的固体废物及其浸 出液应设置专用容器收集或处理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排人下水 道和地面水体。

7.3.1应根据化工固体废物排放强度、运输、利用或处理设施的 接纳能力,合理设置中间贮存、转运设施。

1不应产生新的有毒有害物质、爆炸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 反应; 2 应有利于堆存、利用或处理。 7.3.3含水量大的固体废物输送宜采用管道输送,也可采用机械 输送或机械管道联合输送。采用机械输送时,宣先浓缩脱水处理, 7.3.4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易起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场所 应采取密闭、增湿等措施。

7.4固体废物处理(置)

7.4.1化工固体废物处理(置)设计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组

7.4.1化工固体废物处理(置)设计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 成、性质、排放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宣优先采用企业 独处理与区域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案。

7.4.2可燃性废物宜采用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

业标准《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HG20706的 规定;对危险废物宜采用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危险废物梵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规定。

7.4.3下列固体废物应尽可能综合利用,并配套设置综合

施;无法综合利用时应配套设置厂内暂存、转运设施,并应按照现 行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置): 1燃煤锅炉灰渣、煤气化灰渣;

施;无法综合利用时应配套设置厂内暂存、转运设施,并应按照

7.4.5含有汞、、砷、铬、氰化物等的可溶性危险废物SN/T 5448-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三氯甲基吡啶及其代谢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其处理

7.4.5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等的可溶性危险废物,其处理 (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 的规定。

7.4.6不溶性化工废渣、废矿石、尾砂、煤研石等应优先综合禾

用,不能综合利用时,其处理(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体废物 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的规定。

7.4.7废水回用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母液、废催化剂、废吸降

剂、结晶盐等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分类,要善处理(置)SB/T 10641-2018 拍卖术语,宜采取浓缩、 脱水、焚烧、填埋或综合利用等措施。

7.4.8化工固体废物堆存或填埋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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