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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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01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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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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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2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T.、设计变更等租关 记录; 3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 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 标准第3章的规定和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 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应按 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 照片或视频记录; 5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6系统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本标准第4章 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 方法组织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应按本标准 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7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 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峻工图、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 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 材料

2.2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2.2.1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清单、使用说明书、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2.2.2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 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2.2.3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 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 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LY/T 2794-2017 红树林湿地健康评价技术规程2.2.4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2.4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

2.2.5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

3.1.1系统部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1.2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

3.2.1各类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3.2.2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 应小于30mm。 3.2.3管路经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 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 余量。

3.2.4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 密封处理

3.2.4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

3.2.5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时; 2 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有1个弯曲时; 3 管路长度每超过10m且有2个弯曲时; 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有3个弯曲时

3.2.6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専

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

3.2.7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 应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3.2.8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 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 为蓝色或黑色。

3.2.11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

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 槽孔内。

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3.2.15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 产

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3.2.15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 规定。

3.2.16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

3.3.5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永久

3.3.6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一氧化碳火 探测器、点型家用火灾探测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安装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项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 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 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 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3.3.7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高 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增设的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文 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 规定; 2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 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 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应安 装在固定结构上,且应安装牢固,确需安装在钢架等容易发生位移 形变的结构上时,结构的位移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运行; 5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 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 6应保证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避开日光和人工 光源直接照射。 338线型威温水安探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项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 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 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 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3.3.7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高 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增设的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文 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

3.3.8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 0.1m,相邻探测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 离宜为 1. 0m~1. 5m;

2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3探测器敏感部件应采用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固定,固定装 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m; 4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采用连续无接头 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应采用专用接线盒连接,敏感部件安 装敷设时应避免重力挤压冲击,不应硬性折弯、扭转,探测器的弯 曲半径宜大于0.2m; 5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光纤不应打结,光 纤弯曲时,弯曲半径应大于50mm,每个光通道配接的感温光纤的 始端及末端应各设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感温光纤穿越相邻的 报警区域时,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 6光栅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安装位置 不应受强光直射,光纤光栅感温段的弯曲半径应大于0.3m。 3.3.9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当设置为高灵敏度时,可 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应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低 于16m; 2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 度大于16m的场所; 3采样管应牢固安装在过梁、空间支架等建筑结构上; 4在大空间场所安装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 应满足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当采样 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 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5采样孔的直径应根据采样管的长度及敷设方式、采样孔的 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采 样孔需要现场加工时,应采用专用打孔工具; 6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

2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3探测器敏感部件应采用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固定,固定装 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m; 4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采用连续无接头 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应采用专用接线盒连接,敏感部件安 装敷设时应避免重力挤压冲击,不应硬性折弯、扭转,探测器的弯 曲半径宜大于0.2m; 5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光纤不应打结,光 纤弯曲时,弯曲半径应大于50mm,每个光通道配接的感温光纤的 始端及末端应各设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感温光纤穿越相邻的 报警区域时,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 6光栅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安装位置 不应受强光直射,光纤光栅感温段的弯曲半径应大于0.3m。

1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当设置为高灵敏度时,可 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应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低 于16m; 2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 度大于16m的场所; 3采样管应牢固安装在过梁、空间支架等建筑结构上; 4在大空间场所安装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 应满足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当采样 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 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5采样孔的直径应根据采样管的长度及敷设方式、采样孔的 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采 样孔需要现场加工时,应采用专用打孔工具; 6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

过4m; 7采样管和采样孔应设置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3.10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并应避免光源直 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2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内不应存在遮挡物; 3在室外或交通隧道场所安装时,应采取防尘、防水措施

1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 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 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 现泄漏点的下方; 2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 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发射器 和接收器的距离不宜大于60m,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轴线距离不应 大于14m。

3.3.12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与标定的作业空间;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应与 其他回路共用,且不应重复接地;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 固定在保护对象上。

3.3.13探测器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 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2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 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3.3.14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 方向。 3.3. 15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 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3.3.1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 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 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 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 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 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 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 装置; 2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3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 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3.17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传感器 应有保护接地;

2传感器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应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 蚀等措施; 3传感器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 的双绞铜芯导线,并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设置 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传感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 路接点。 3.3.22防火门监控模块与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 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门监控模块至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 部件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不应大于3m; 2防火门监控模块、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 件应安装牢固; 3门磁开关的安装不应破坏门扇与门框之间的密闭性。 3.3.2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检查结果不 合格的装置不应安装;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 标识;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 体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传感器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应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 腐蚀等措施; 3传感器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 的双绞铜芯导线,并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设置 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传感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 路接点。

1防火门监控模块至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 部件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不应大于3m; 2防火门监控模块、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 件应安装牢固; 3门磁开关的安装不应破坏门扇与门框之间的密闭性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检查结果不 合格的装置不应安装;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 标识;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 体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 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3.4.2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夕

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4. 1. 1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功能调试和分系统的联动控制

4.1.1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功能调试和分系统的 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进行全数检查,系统设备 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应逐一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 系统进行联动控制功能检查,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 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 规定; 3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4.1.2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 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等控制类设备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探 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或处于故障状态时,控制类设备应发出声、光报 警信号,记录报警时间: 2控制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或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 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 规定。

4.1.3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启动和显示功能应符

1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满足联动触发条件的报警信号后, 应在3s内发出控制相应受控设备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 灯,记录启动时间;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部件的动作反馈信息,

显示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 本标准第 4. 2.2 条的规定。

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消防设备运行状态显示功能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 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隔离信息、屏蔽信息和监管信息; 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 发送的联动控制信息、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息; 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 信息一致。

4.1.5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

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 示系统、电梯与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调试,应在各分 系统功能调试合格后进行。

4.1.6系统设备功能调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结束后,应

恢复系统设备之间、系统设备和受控设备之间的正常连接,并应使 系统设备、受控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4.2.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 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 路进行检查。

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 路进行检查。 4.2.2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现场部件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 能对应一个现场部件; 2与模块连接的火灾警报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 阀、排烟口、排烟阀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 号一致;

4.2.2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

1应对现场部件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 能对应一个现场部件; 2与模块连接的火灾警报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 阀、排烟口、排烟阀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 号一致;

4.2.4对系统中的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工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意 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相连接后接 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3.2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屏蔽功能。 4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短路隔离保护功能。 7火警优先功能。 8消音功能。 9二次报警功能。 10负载功能。 11复位功能。 3.3火灾报警控制器应依次与其他回路相连接,使控制器处 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3.2条第5款 页、第6款、第10款、第11款的规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 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 》GB 4717 的规定

5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短路隔离保护功能。 7 火警优先功能。 8 消音功能。 9 二次报警功能。 10 负载功能。 11 复位功能。

4.3.3火灾报警控制器应依次与其他回路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 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3.2条第5款第 2项、第6款、第10款、第11款的规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功 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 器》GB4717的规定。

4.3.4应对探测器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

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应使探测器处于离线状 态,探测器不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应使探测器电源线和通信 线分别处于断开状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4.3.5应对点型感烟、点型感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的火 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可恢复探测器,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 法,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温度、气体浓度达到探测器的 报警设定阈值;对不可恢复的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使探测 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

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 第4.1.2条的规定; 3应使可恢复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使不可恢复 探测器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 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6应对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 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 状态; 2应采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 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应采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的减光率为1.0dB~10.0dB的 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 4应采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 深测器的火警或故障确认灯应点亮,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 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5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在探测器正前方0.5m处按本标 准第4.3.6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对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进 行检查; 6应撤除减光片或等效设备,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 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7应对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进行检查 并记录,探测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和敏感部件间 处于断路状态,探测器信号处理单元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4.3.7应对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

并记录,探测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和敏感部件间 处于断路状态,探测器信号处理单元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 4. 1. 2 条的规定。

1对可恢复探测器,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 法,使任一段长度为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周围温度达到探测 器报警设定國值;对不可恢复的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使探 测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探 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3应使可恢复探测器敏感部件周围的温度恢复正常,使不可 恢复探测器恢复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 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9应对标准报警长度小于1m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小 尺寸高温报警响应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小尺寸高温报 警响应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探测器末端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 使任一段长度为100mm的敏感部件周围温度达到探测器小尺寸 高温报警设定阈值,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3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剪除试验段敏感部 件,恢复探测器的正常连接,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 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0应对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故 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故障报警功 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

1对可恢复探测器,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 法,使任一段长度为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周围温度达到探测 器报警设定值;对不可恢复的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使探 测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探 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3应使可恢复探测器敏感部件周围的温度恢复正常,使不可 恢复探测器恢复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 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9应对标准报警长度小于1m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

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3应恢复探测器的正常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和控制器处 于正常监视状态。

4.3.11应对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1应在采样管最未端采样孔加入试验烟,使监测区域的烟雾 浓度达到探测器报警设定國值,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 灯应在120s内点亮并保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3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 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 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2应对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 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应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 拟火灾的方法,向探测器释放试验光波,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在 30s点亮并保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3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 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 熄灭。

1应在采样管最未端采样孔加入试验烟,使监测区域的烟雾 浓度达到探测器报警设定值,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 灯应在120s内点亮并保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3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 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 警确认灯应熄灭。

1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应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 拟火灾的方法,向探测器释放试验光波,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在 30s点亮并保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3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 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 熄灭。

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他现场部件调计

13应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

记录,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离线状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 4. 1. 2 条的规定。

心求,子 1应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离线状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4.3.14应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 录,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报警按钮动作后,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 保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3应使报警按钮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 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5应对火灾显示盘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显 示盘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GB17429的规定: 1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的功能; 2消音功能; 3复位功能; 4操作级别; 5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主、备电源的自动 转换功能。 4.3.16应对火灾显示盘的电源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火灾显示盘的电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火灾显示盘的主电源处于故障状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4.3.14应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

1使报警按钮动作后,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 保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4.1.2条的规定; 3应使报警按钮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 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示盘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GB17429的规定: 1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的功能; 2 消音功能; 3复位功能; 4操作级别; 5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主、备电源的自动 转换功能。

1应使火灾显示盘的主电源处于故障状态;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 准第 4. 1. 2条的规定

4.4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

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调试

4.4.1应切断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

.1应切断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家用

火灾报警控制器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中心监控设备 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制中心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GB22370的规定: 1操作级别; 2接收和显示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的 功能; 3消音功能; 4复位功能。 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4.3应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开关等 部件与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 常监视状态。

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1自检功能。 2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4火警优先功能。 5 消音功能。 6 二次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准第4.4.4条第3款第2项、第4款、第7款的规定,对家用火灾 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家用火灭安全系统》GB2Z370的规定。 Ⅲ家用安全系统现场部件调试 4.4.6应对点型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感温火灾探测 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火 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监测区域的 烟雾浓度、温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 2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声报警信号的A计权声 压级应在45dB~75dB之间,并应采用逐渐增大的方式,初始声压 级不应大于45dB; 3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 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工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5.1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时,应在接通电源前按以下顺序做好 准备工作: 应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2 应将任一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 连接; 3 应将备调回路的模块与其控制的受控设备连接; 应切断各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 ? 5 应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5.2 应对消防联动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 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 规定: 自检功能。 2操作级别。

3屏蔽功能。 4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消音功能。 8 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9 复位功能。 10 控制器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转换显示功

4.5.3应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

器连接、模块与受控设备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 线,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 4.5.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8款、第9款的规定对控制器进 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 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5.4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调试应符合本标准第4.3.1

条~第4.3.3条和本标准第4.5.1条~第4.5.3条的规定。

消防联动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5.5应对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模块的离

1应使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总线处于离线状态,消 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 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6应对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消防联动控制器 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1应使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总线处于离线状态,消 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 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6应对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4.5.6应对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消防联动控制 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 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7应对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 并记录,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核查输入模块和连接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应给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输人模块应在3s内 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模块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 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 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应撤除模拟输入信号,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 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输入模块的动作指示灯应熄灭。 4.5.8应对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输出模 块的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核查输出模块和受控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输 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启动光指示,显示启动设备的名称和 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 4.2.2条的规定; 4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停止控制信号,输 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熄灭动作指示灯。

I应核查输人模块和连接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应给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输入模块应在3s内 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模块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 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 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应撤除模拟输入信号,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 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输入模块的动作指示灯应熄灭。

4.5.8应对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块的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核查输出模块和受控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输 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启动光指示,显示启动设备的名称和 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 4.2.2条的规定; 4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停止控制信号,输 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熄灭动作指示灯。

4.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4.7.1对多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所有回路的可燃气体 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任一 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 状态。

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 6808的规定: 1自检功能。 2操作级别。 3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4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短路隔离功能。 7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8 消音功能。 9 控制器负载功能。 10复位功能。 4.7.3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 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 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7.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9款、第10 款的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 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 规定。

4.7.3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 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 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7.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9款、第10 款的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 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 规定。

4.7.4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 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 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2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 3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 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 熄灭。

4.7.5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4.7.5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1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 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2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 1. 2 条的规定。

4.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4.8.1应切断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备 调总线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 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8.2应对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 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 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的规定: 1自检功能; 2操作级别; 3故障报警功能; 4监控报警功能; 5消音功能; 6复位功能。 4.8.3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 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本标准第4.8.2条第3款、第4 款、第6款的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 监控设备》GB14287.1的规定。

4.8.4应对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送

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应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探测器施加报警设定值的剩余 电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3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GB/T 31721-2015 病媒生物控制术语与分类,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 警值。

4.8.5应对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 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应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 度,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40s内点亮并保持; 3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 警值。 4.8.6应对故障电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 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切断探测器的电源线和被监测线路,将故障电弧发 生装置接人探测器,接通探测器的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 视状态; 2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9个及以下半周 期故障电弧,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 3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14个及以上半周 期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4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 4.8.7应对具有指示报警部位功能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监 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随机选取3个非连 续检测段,每个检测段的长度为标准报警长度,采用专用的检测仪 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分别给每个检测段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 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并指示报警部位。 2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

4.8.5应对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

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应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 度,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40s内点亮并保持; 3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 警值。

DB37T 3953-2020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切断探测器的电源线和被监测线路,将故障电弧发 生装置接人探测器,接通探测器的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 视状态; 2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9个及以下半周 期故障电弧,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 3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14个及以上半周 期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4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

控报誉切能进行检查开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管切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随机选取3个非连 续检测段,每个检测段的长度为标准报警长度,采用专用的检测仪 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分别给每个检测段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 深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并指示报警部位。 2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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