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江西省住建厅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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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江西省住建厅2017年12月)

用来调蓄雨水并具有生态净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水塘,雨水是主要补给水 源。

2.0.19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systembioretentioncell

2.0.20植被缓冲带grassbuffer

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

GB/T 36526-2018 工业用硝化纤维素测试方法2.0.21渗透管渠infiltrationtrench

具有渗透和转输功能的雨水管或渠。

0.22浅层调蓄池shallowstormwaters

采用人工材料在绿地或广场下部浅层空间设置的雨水调蓄设施,可为矩形镂 空箱体、半管式、管式等多种结构

路面边缘排水系统pavementedgedrain

路面结构外侧边缘设置的排水系统。通常由透水性填料集水沟、纵向排水 管、过滤织物等组成的

0.24生态岸线ecologicalslopeprote

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指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 共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 称。

2.0.25陆域缓冲带landbufferzone

包括陆生植物群落以及布设在其中的防汛通道、游步道、慢行道、休憩平台、 人工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设施。

2. 0.26 地形改造 topography reform

指在原始地形限定的改造范围内通过设计等高线或控制点高程来改造原有 地形的方式。

2.0.27流量径流系数discharge runoffcoefficient

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0.28雨量径流系数volumetricrunoff

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

2.0.29点源污染pointsourcepollution

2.0.29点源污染pointsourcepollution

是指有固定排放点的污染源,如工业废水及城市生活污水,由排放口集中汇 入江河湖泊

也称非点源污染,是指溶解和固体的污染物从非特定地点,在降水或融雪的 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和海湾等) 并引起有机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有害等其他形式的污染。

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

一场降雨初期产生的一定体量的降雨径源

3.建设标准与指标体系

3.2.1加强对现有“山水林田湖草”生态格局的保护。在《江西省生态空间保护 红线区划》的基础上,识别出城市(含县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 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蓄滞洪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的河流、湖库、坑塘、沟渠、湿地、重要水源涵养、 水土保持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功能的生态屏障区等,实施严格的管控和保护。 凯山城市(今

城)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林地、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通过一系列手段恢复城 市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 3.2.3加强对水系和低洼地的保护,注重对天然径流路径的识别,应对城市规划 内的河流、湖库、坑塘、沟渠及低洼地等需要保护的范围划定为城市蓝线,并 提出管控要求。蓝线划定包含水域和滨水绿化带的控制范围。滨水绿化带的控制 范围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要确定,且宜大于4米。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 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详 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 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3.2.4现状坑塘、低洼地、天然沟渠等水敏感区域宜纳入水域控制范围。城市(含 县城)规划水面率不得小于现状值

3.3.1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应根据原始的降雨径流关系,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 情况、开发强度、海绵城市设施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 在缺乏相关资料的前提下,可参照附录10.1中的图10.2执行,其中: 南昌市及下属各县区、九江市及下属各市县、上饶市及下属各市县、景德镇 市及下属各市县、鹰潭市及下属各市县、抚州市及下属各县、宜春市除市本级城 市外其它市县、赣州市的宁都县和石城县,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不宜低于70%; 新余市及分宜县、萍乡市及下属各县区、吉安市及下属各市县、赣州市除宁都县 和石城县外的其它市县、宜春市本级城市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不宜低于 75% 3.3.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按照全市(含县城)、流域、排水分区和地块分为四级

规划控制指标。指标取值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全市指标)、分区规划(流域指标、 排水分区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指标)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予以 确定。应围绕流域及排水分区开展并逐级分解,且下一级指标的加权平均应满足 上一级指标的要求。 3.3.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根据各类型用地面积估算值,设定下沉式绿地率、透水 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海绵城市引导性指标;具体项目设计时,可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对引导性指标进行适当调整,通过对各海绵城市设施的组合优化,实现年 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要求

备注:近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下同

注:SS去除率数据来自美国流域保护中心(CenterForWatershedProtection,CWP)的研

3.4.4城市(或县城)截流式合流制区域应加强对溢流污染的控制。雨水管渠不 得有污水接入。非降雨时,合流制管渠不得有污水直排水体。新建或改建合流制 排水系统的截流倍数不应小于2倍。同时应结合源头减排和未端调蓄措施,降低 溢流频次。

排水系统的截流倍数不应小于2倍。同时应结合源头减排和未端调蓄措施,降低 溢流频次。 3.4.5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区域,应严格实施雨污分流。宜对初期雨水进行截 流、调蓄和处理。分流制区域的强排雨水系统,有条件时宜设置初期雨水截流设 施

流、调蓄和处理。分流制区域的强排雨水系统,有条件时宜设置初期雨水截流设 施,

3.6.1城市(含县城)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现状、水系现状、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 确定雨水资源利用率。对于从外流域引水的缺水性城市,应积极开展雨水资源化 利用,且近期雨水资源利用率应不低于5%,远期10%;其它城市鼓励结合实际需 要开展雨水资源利用。 3.6.2污水再生利用率宜根据城市(含县城)水资源现状、经济状况等因素,按 实际需要确定。对于从外流域引水的缺水性城市,应积极开展污水再生利用,且 近期污水再生利用率应不低于15%,远期20%;其它城市鼓励结合实际需要开展 污水再生利用

4.1.1海绵城市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体系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应总体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二是对应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各层面城市规划应编制同层次的 海绵城市规划,并与既有的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具体项目设计时应根据海绵城 市相关规划编制海绵城市的专项设计方案。 4.1.2海绵城市规划编制需系统分析城市(含县城)的涉水问题,在明确问题的 前提下,制定系统的解决方案。对已建城区以问题为导向,提炼整理为工程系统 和地块指标体系:对新建城区以目标为导同,以保护好城市自然生态本底为基础 明确规划建设管控的目标及指标体系,统筹发挥绿色基础设施和灰色基础设施的 协同作用。并加强多目标融合,优化指标体系,系统梳理建设项目,保障项目实 施后能够达到多目标要求,确保实施效果综合效益最大化,避免项目间的矛盾冲 突。 4.1.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新编或修编水系、绿地系统、防涝系统、道 路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4.2.1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对应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各城市(含县城)应编制海绵 城市专项规划,也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年限应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4.2.2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 水区和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 4.2.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以尊重自然、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全面协调为原则 合理确定生态保护、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和雨水综合利用需求 并以生态保护、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改善为主。针对不同的地形、地 质、水文、下垫面条件,分别提出应对措施;针对不同的用地性质和建设条件 分别提出建设目标

4.2.4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分析城市区位、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现

状和降雨、土壤、地下水、下垫面、排水系统、城市开发前的水文状况等基本特 正,识别城市“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态格局和水生态、水环境、 水安全、水资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明确近 元期要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面积和比例,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海绵城市 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生态系统、水生态, 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五个方面指标体系。 (3)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针对现状问 题,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路径。已建城区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 城镇内涝、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新建城区以目标为导向,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 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4)构建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分析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本底条件,识别地形地貌、植被条件、 生物多样性、水文、地质、土地利用等生态敏感因子,提出海绵城市的自然生态 空间格局,应加强对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已破坏生态系统的恢复与修复。并与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四区划定相衔接,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要求。 (5)建设城市海绵四大体系 包括水生态修复体系、水安全保障体系、水污染防治体系、水资源利用体系 水生态修复体系建设包括源头低影响开发系统构建,提出内源治理策略、生态修 复策略及其它治理措施;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主要根据城市防洪排涝现状分析结 果,重点构建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解决城镇内涝问题:水污染防治体系主要根据 水体外源污染现状,计算城市点源、非点源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水体环境容量, 分析需要削减的污染物总量,明确污水处理厂出水等级、源头削减量及应对措施 水资源利用体系建设主要根据城市水资源现状分析结果,结合城市可利用水源分 析,提出污水再生利用及雨水资源利用策略、给水管网漏损控制措施、水源地水 质保障措施等。 (6)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指引 以地形、水系、建设条件等为要素,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划定海绵城 市管控分区,进行分区建设指引,提出各分区的指标要求,以及其他管控要求。 (7)提出规划措施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的建议。针对内涝积水、水体黑臭 可湖水系生态功能受损等问题,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原则,制 定积水点治理、截污纳管、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和洞湖水系生态修复等措施 并提出与城市道路、竖向规划、排水防涝、绿地、水系统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建 议。

(8)明确近期建设重点。明确近期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及建设目标,确 定近期各分区的指标要求。并结合现状突出问题,提出水系治理、内涝防治等规 划策略。提出分期建设要求,落实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并编制投资估算。 (9)提出规划保障措施和实施建议 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规划调整建议 构建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监测评估等全过程管控体系;提出规划实施所需 的组织、制度、资金、能力建设等保障措施

4.3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4.3.1海绵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对应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 步编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篇章。已批复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若缺失海绵 城市相关内容的,可另行单独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详细规划,且应与批复实施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4.3.2海绵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上位

规划中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和项目推进。 4.3.3海绵城市建设详细规划中的指标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控制性指

4.3.3海绵城市建设详细规划中的指标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

4.3.4海绵城市建设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

(1)开展现状建设条件分析与问题识别,总结生态系统、水生态、水安全 水环境、水资源存在的问题。 (2)开展海绵建设影响因素分析,包括土壤、地下水、水系、竖向系统、 排水系统、建筑密度、绿地率、水功能区划等。 (3)针对现状突出问题,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合理设定生态系统、水 生态、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等建设目标,编制详细规划方案,并进行多目标 的系统工程融合。

理化建议。与控规同步编制的,应加强衔接;未同步编制的,提出控规局部调整 优化的建议。

4.4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4.4.1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与其它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将自标、指标和具 设要求反馈到各专项规划中,便于各行政管部门进行实施,

设要求反馈到各专项规划中,便于各行政管部门进行实施。

4.4.2与城市水系规划衔接的主要内容如工

(1)应结合城市水系规划划定的城市水域、岸线、滨水区,提出水面率要 求,进行蓝线划定,明确水系保护范围,并提出控制要求; (2)保持城市水系结构的完整性,优化城市河湖水系布局,实现自然、有 序排放与调蓄;规划新增水面应兼顾城市排水防涝及景观功能,并考虑周边地块 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 (3)优化水域、岸线、滨水区及周边绿地布局。有机衔接水体、岸线和滨 水区,划定生态岸线范围,合理布局陆域缓冲带,充分发挥对雨水径流的自然渗 透、净化与调蓄功能

4.4.3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衔接的主要内

(1)合理确定城市绿地系统海绵城市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应统筹水生态敏 惑区、生态空间和绿地空间布局,落实海绵城市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充分发挥绿 地的渗滞、调蓄和净化功能, (2)城市绿地应与周边汇水区域有效衔接。在满足绿地核心功能的前提下, 合理确定周边汇水区域汇入水量(即客水),提出客水预处理、溢流衔接等安全 保障措施。 (3)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和指标。根据绿地的类型 和特点,明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绿地 的规划建设目标、控制指标(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和调蓄容 积等)和适用的海绵城市设施类型

4.4.4与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衔接的主要内容如下:

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系统是海绵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应与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充分对接。 (1)与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中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 放系统有效衔接,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溢流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或超标雨水径流 排放系统衔接。 (2)优化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平面布局与竖向控制。充分利用城市绿地、

场、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各类用地的主导功能基础上,合理布局低影响 开发设施。 (3)与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的内涝点治理方案相衔接,优化调 蓄设施。结合易涝点分析、排水管网布局及雨水回用等,统筹考虑进行雨水调蓄 设施布局。

4.4.5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衔接的主要内容如下:

道路是径流及其污染物产生的主要场所之一,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应与城 市道路交通规划进行衔接。 (1)确定各等级道路源头径流控制自标。充分利用城市道路首身及周边绿 地空间落实海绵城市设施,结合道路横断面和排水方向,利用不同等级道路的中 分带、侧分带、人行道和停车场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和透水铺装 等海绵城市设施。 (2)协调道路与周边场地竖向关系。充分考虑道路红线内外雨水汇入的要 求,通过建设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提高道路径流污染及总 量等控制能力。 (3)提出各等级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类别、基本选型及布局等内容。合理 确定源头径流减排雨水系统与城市道路设施空间衔接关系。 (4)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需求,对道路路网结构及横断面型式提出优化调整 的合理化建议

4.4.6与城市竖向专项规划衔接的主要内

城市竖向系统是海绵城市建设重要的控制条件,决定了径流排放路径、海绵 城市设施的选择以及区域或地块联合减排的可行性,合理的城市竖向系统将有利 于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与竖向专项规划进行充分的衔接。 (1)依据城市竖向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竖向,开展海绵城市设施布局, (2)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需求,统筹水域、绿地与场地的竖向高程关系,对 城市竖向系统提出优化调整的合理化建议

5.1区域系统方案设计

5. 1. 1 一般规定

5.1.1.1海绵城市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以流域或汇水分区为单元进行系 统方案设计。 5.1.1.2系统方案设计应综合分析内涝防治、水环境整治及水资源等方面存 在的问题,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一个或多个目标和相关指标体系,充分 发挥现有设施能力,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资源。并进行定量评估(鼓励采用模型 平估),通过方案的优化和比选,形成多目标兼顾的系统方案。 5.1.1.3系统方案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系统方案设计应基于对自然水文生态特征的保护和恢复,保护河湖水 系、湿地及原有本土植被等自然生态系统,落实相应的禁建区及限建区。 (2)构建基于“源头控制、过程调节、末端治理”的雨水管理工程体系: 兼顾污染控制、生态保护、内涝防治等多个径流控制目标。 (3)从建筑、地块、城市水系到流域,逐渐构建从源头到未端、由分散地 块到整体流域的系统建设、调整优化、改进完善的良性循环。

5. 1. 2 水生态

5.1.2.1新建城区应尽可能保护原有水文特征,区域外排雨水径流系数不大 于0.5,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应大于规划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已建城区应按照 面源污染削减、内涝防治等要求确定恢复标准。 5.1.2.2水生态的保护与修复指标包括径流总量、径流峰值及峰现时间、地 下水位变化、水文循环等。可按下述步骤进行分析: (1)通过现场监测和模型评估初步确定自然水文特征值。面积小于2平方公 里的区域,暴雨峰值可用推理公式计算。 对于新规划区域或新改建项目,评估其开发建设前自然水文特征,主要有径 流峰值及峰现时间、径流总量及入渗量等指标,通过优化技术方案减少对原有水 文特征的影响;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地下水文循环影响和河流冲蚀及沉积变化等 研究。 (2)结合场地实际条件,综合多目标系统要求,核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分析区域或地块的地表类型、土壤性质、地形地貌、植被覆盖率等情况,综 合考虑土地利用布局、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开发强度指标、低影响开发设施 的利用效率及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适宜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并根据所需低影 向开发设施的削减负荷要求,雨水资源利用要求等,进行多目标系统融合。 5.1.2.3应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 止填湖造地、任意裁弯取直及河道硬化等,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保持或恢复河湖 水系的自然连通,保持自然生态排水系统的完整性。建设项自应划定重要的水系 勾渠等系统的保护范围。 5.1.2.4应通过提高水面率、河网密度、蓄滞绿地等措施,减少对自然水文 生态的破坏;设计生态河道,应采取生态措施稳固河岸及生物栖息地,改善河道 的生态条件。低影响开发设施宜结合不透水地面分散就近布置,公园、广场及建 筑小区应尽量减少硬质铺装面积

5.1.3.1应遵循因地制宜、功能综合、环境协调、自然生态、经济合理、运 维简便等原则,有针对性地提出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和措施。 5.1.3.2水环境整治应结合水生态修复系统考虑,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 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线具体实施,其 中控源截污和内源治理是水体整治的基础与前提。 5.1.3.3合理确定水体整治和长效保持技术路线,从而制定系统治理方案、 中长期治理规划和适应性管理机制。应结合水体污染源和环境条件调查结果,系 统分析水体污染成因。并按照水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分析和计算水环境容量,评 估污染负荷并分配至各汇水分区(或排口)的污染物削减指标,确定面源污染削 减比例。 5.1.3.4水环境整治的分析方法,可按下述步骤进行: (1)选择并建立地表径流和面源污染模型、流域水环境模型: (2)现场调查和监测数据,利用监测数据或经验估算、模型评估,将污染 负荷分配到河流子流域或汇水分区: (3)根据水环境自标达标要求,在充分模拟多种技术方案的洞流自净、人 工强化自净、可靠生态基流、水体流动性的基础上,确定日最大入河污染负荷, 并考虑季节变化,将其分配到河流子流域或汇水分区排口; (4)采用等比例或其它方法分配削减指标, 5.1.3.5污染削减和监测方案可充分利用现有排水设施,坚持绿色基础设施

5.1.4.1水安全系统包括雨水管渠系统和内涝防治系统,系统方案设计应开 展内涝风险评估与应对。 5.1.4.2内涝风险的评估可通过模型模拟获得雨水径流的流态、水位变化、 积水范围和淹没时间等信息,采用多指标组合,综合评估城镇内涝灾害的危险性 可结合片区重要性和敏感性,进行内涝风险等级划分

5.1.4.3基础资料或技术手段不完善的城市(含县城),也可采用历史水灾 法进行评估。根据历更积水情况,综合考虑各分区的用地性质、建设密度、水面 率、地面高程、河道常水位、最高水位、排涝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内涝风险等 级。 5.1.4.4内涝风险评估与应对的主要措施包括: (1)城市雨洪灾害应与流域防洪体系紧密结合,通过河、湖、骨干排水工 理体系的优化调度和预警预报,提高城市综合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2)根据洪涝风险评估成果,利用绿地、景观用地、城市溪流、次要道路 等设施用地规划可控的雨洪行泄通道,利用下沉式公园(广场)、绿地等场所蓄 带超设计标准的暴雨洪水。 (3)提高下穿立交、地铁、地下商场出入口、学校、医院、抢险通道等重 点保护设施的高程或采取其它阻挡客水的措施以保证设施安全。

5.1.5.1水资源系统主要包括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和雨水资源利用系统。城市 (含县城)应因地制宜地设定污水再生利用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自标,根据用户 需求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资源化利用方案。 5.1.5.2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方案设计应按《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规范中的相关标准、设计要点、计 算方法等执行。 5.1.5.3污水再生利用的规模应充分考虑耗水量大的企业用水、城市景观用 水、工业农业用水及园林绿地灌溉用水等需求。污水再生利用的水质控制指标应 根据不同用途按《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执行。 5.1.5.4雨水资源化利用系统方案设计应按《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 规范》(GB50400)等相关规范标准中的相关标准、设计要点、计算方法等执行。 5.1.5.5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规模应充分考虑道路浇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 杂用、工农业生产、冷却等的用水需求。回用雨水水质应根据不同用途按照相应 的水质标准执行。 5.1.5.6水系丰富的城市(含县城)可积极探索利用河湖水等天然水体替代 自来水,作为道路浇洒、绿地灌溉及市政杂用水的水源

5.1.6系统方案的评估与优化

方案的评估与优化可通过以问题为导向的

的评估和优化方法进行。 5.1.6.2采用以问题为导向的方案组合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析制约因素,以问题为导向采取综合措施。 (2)工程措施应尽可能具备或兼顾解决城镇内涝、污染物削减、水系综合 整治、水资源利用等多个问题,并与非工程措施结合。 (3)工程方案组合时,已建城区以优先利用现有设施为主,因地制宜采用 综合措施:优化、提高现有设施的功能标准和运行效率,对现有管道等设施采用 新技术、新工艺改造,局部地区新建高标准设施,解决内涝和污染问题。新建城 区以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资源为前提,通过优化规划方案,以海绵城市技术为主 进行多方案组合。 5.1.6.3采用系统方案的评估和优化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系统方案的评估因素包括多种综合措施的协同性、近期目标和建设时 、费用和效益分析、方案实施的目标可达性、与城市发展规划的兼容性等。 (2)系统方案的优化应优先考虑最大制约因素的近期目标要求,定量分析 方案的费用与效益比值,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相衔接,综合优化方案 (3)以水环境质量达标为最主要制约因素的城市,系统方案的优化近期应 以截污为主,有条件的实施排口在线处理和改善河道水质的人工强化措施。 (4)以城镇内涝为最主要制约因素的城市,系统方案的优化近期应采取提 高排涝能力、综合治理重点内涝区域、优化运行调度等措施,远期采用源头削峰、 周蓄、地表导流、加强涝水收集和排放等工程措施,以及竖向、用地调整和水利 周度等规划管理手段,同时近、远期相结合,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进行优化组合 (5)系统方案应注重多种工程措施的综合应用和工程设施的多目标合一, 应优先保证内涝防治和城市水环境改善,兼顾其它目标要求。

5.2. 1 一般规定

5.2.1.1建筑与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各个 阶段应包括海绵城市设施的专项设计内容,合理确定雨水“渗、滞、蓄、净、用、 排”设施。 5.2.1.2新建建筑小区的海绵城市设计应充分考虑雨水控制与利用,应使得 建设区域的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开发前的水平。老旧小区应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

决小区雨污水混接、内涝积水等问题,并宜结合道路、景观提升等整治契机同步 开展海绵改造。 当地区或地块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 过改建前的径流量。对于提高了设计重现期的地区,改建后排入市政管网的峰值 流量,不得超过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5.2.1.3建筑与小区场地的海绵城市设计应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 唐和沟渠等;应处理好不透水地面与绿地的空间布局关系,优化渗透、调蓄设施 的布局,建筑物四周、道路两侧宜布局绿地以就近消纳雨水径流。 5.2.1.4建筑的海绵城市设计应充分考虑雨水控制与利用,地下室顶板、平 屋顶和屋顶坡度≤15°的建筑宜采用绿色屋顶,无条件设置绿色屋顶的建筑宜采 用雨水管断接的方式将屋面雨水汇入绿地或景观水系统进行消纳。 5.2.1.5小区绿地的海绵城市设计应结合规模与竖向设计,在绿地内设计可 消纳屋面、路面、广场和停车场雨水径流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合理配置绿地植 物乔灌草的比例,增强冠层雨水截流能力。 5.2.1.6小区道路的海绵城市设计应优化路面与道路绿地的竖向关系,便于 雨水径流汇入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小区道路、广场及硬地应优先采用透水 铺装。 5.2.1.7地块开发中各项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及技术措施的规模和布局宜通过 莫型法确定,当不具备使用模型法的条件时,也可暂采用其他方法计算。 5.2.1.8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径流污染严重的工业仓储区、加油站等区 域,若对地下水和周边水体存在污染的风险时,不应采用渗透设施。

5.2.2设计程序与要求

(1)整体分析。依据建筑与小区的规划要求,分析本地块和周边地块的地 理环境,对本地块和周边地块的地形、地貌、土壤、地下水、竖向、绿化和水体 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指标测算。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海绵城市规划控 制指标等要求,初步测算本地块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 (3)技术选择和规模确定。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因地制宜地筛选海绵 城市设施,并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

(4)方案设计。应结合建筑与小区整体设计要求,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设 计。对重点工程应开展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优选技术先进、经济可靠的技术措 施,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5)复核优化。根据小区规划、建筑方案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内容和规模, 复核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标,并进行优化直至达到控制指标要求。 (6)审批后修改完善。根据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及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完善, (7)设计实施。按照完善后的海绵城市设施内容和规模,进行技术设计和 具体实施,提出实施的相应要求和保障措施 5.2.2.2老旧小区的海绵城市改造设计流程,除应符合5.2.2.1的相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整体分析。设计前应现场查并收集小区的现状基础资料,分析老旧 小区与周边道路及地块的竖向关系,掌握小区场地铺装、绿化布置、高程坡度、 雨污水管网、雨水立管分布及有否内涝积水点和客水汇入等情况;应对小区居民 进行问卷调查,走访物业、社区、街道及有关部门,全面了解老旧小区在排水和 其他方面现状存在的问题。 (2)指标测算。根据现状小区的建筑密度、绿地率、道路硬地比例等和海 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要求,测算小区海绵城市控制目标的可达性。 (3)方案设计。应合理确定改造设计方案,尽可能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十扰 (4)设计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最终设计成果应含管线调查等基础资料。 5.2.2.3应根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现状下垫面解析和建筑方案确定海绵城市 设施规模和技术组合。各设计阶段要求如下: (1)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规划指标、海绵城市建筑与小区控制指标要求进 行建筑方案设计,并确定海绵城市设施的内容和规模。 (2)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专篇,提供设计说明,计 算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下沉式绿地率和雨水调蓄容积。 (3)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本导则逐项进行海绵城市设施设计,落实在施工 图设计文件中

5.2.3设计方案的编制要求

5.2.3.1编制的原则 (1)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编制设计方案时,应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 规划的目标和指标要求。 (2)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实施效果、运行性能、建设与运营维护成本、生

态景观效益等因素,集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为一体的原则。 5.2.3.2编制的主要内容 (1)评估分析海绵城市建设条件 以上位规划中的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分析规划范围的下垫面 特征、自然水循环系统、市政雨水系统、发展定位、建筑控制及景观要求等情况, 提出规划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目标(水量、水质、景观、生态等方面), 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渗、滞、蓄、净、用、排等类型),并分析得出海绵城 市建设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和潜在问题。 (2)平面布局设计 在明确建设目标和措施类型的基础上,结合各类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特点及建 设条件,完成设施的初步选型。确定规划平面布局,开展设施参数设计,并通过 水文、水力计算或模型模拟进行验证和评价。 (3)竖向设计 应尊重自然地形,尽量保持自然排水,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 于雨水径流汇入周边水系或低影响开发设施。 (4)管线设计 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排水管线设计应与场地内的排水管线及场地周边的排水 管线相衔接。 (5)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就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编制投资估算,并进行效益分析

5.2.4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5.2.4.1建筑与小区总平面布局应根据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 市置建筑、道路广场包括消防车道与登高面(含道路透水铺装)、绿地(含下沉 式绿地)、绿色屋顶和必要的雨水调蓄池。考虑地表径流的下渗及地下水径流的 需要,小区地下空间的面积应不超过小区总面积的70%。 5.2.4.2住宅、公建、工业仓储项目,应优先利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下 式绿地、地形处理、雨水管断接等设施和措施滞蓄雨水,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 术的规定要求。 5.2.4.3建筑与小区的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用地的竖向设计应满足雨水控制和利用的要求,通过分析地块现 伏场地标高,结合土方平衡进行场地设计,确定绿地和室外建筑明沟的标高。新 建小区应进行地面标高控制,防止区域外雨水流入,并引导雨水按规划要求排出

(2)小区内部道路标高宜适当高于周边市政道路;小区道路路缘石标高宜 高于绿地标高100mm以上,对于设置下沉式绿地的路段,竖向高程应高出绿地标 高不小于50mm。 (3)地下空间的外顶板应低于小区场地标高,且覆土厚度不宜小于1.2米。 (4)场地坡度较大时,绿地应结合等高线,设置不同标高的台地绿地。绿 地内设置溢流雨水口的标高宜高于绿地标高50mm,面积大于300m²的绿地还宜 设置排水盲沟。 (5)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及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及通风井等处地面构筑物的敲 口部位宜高于小区道路300mm以上,地下建筑出入口及通风井还应采取防止雨水 到灌的措施。 5.2.4.4绿地内的海绵城市设施宜小型分散布置,建筑屋面雨水宜采取雨水 立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就近引入周边绿地内的海绵城市设施;设置有雨水 集中调蓄设施的,宜通过植草沟或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 5.2.4.5小区内硬质铺装场地设置雨水口时TB/T 3104.3-2017 机车车辆闸瓦 第3部分:铸铁闸瓦,宜设在汇水面的最低处,并设 截污挂篮。 5.2.4.6小区雨水管网应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合理设计超标雨水排 放系统,避免建筑内部进水。小区内非机动车道的超标雨水应优先排入周边绿地 中消纳;人行道、广场、露天停车场和庭院步道等应尽量坡向绿地或通过雨水导 引设施,使雨水流入绿地中消纳。 5.2.4.7当室外地面有高差时(包括溢流设施等),应采用缓坡过渡或设置 堰挡,地面坡度应小于8%;当下沉式绿地、生态树池等海绵城市设施的表面蓄 水层设计深度大于200mm时,应设置固定围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

5.2.5.1建筑与小区适宜采用的海绵城市设施和技术措施包括绿色屋顶、透 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态树池、植草沟、雨水调蓄设施(室内或室外)、初期 雨水弃流设施、人工湿地等。 5.2.5.2绿色屋顶根据种植基质深度和景观复杂程度,可分为简单式和花园 式。新建建筑与小区的绿色屋顶面积占宜建屋顶绿化的屋顶面积比例宜不低于 30%。绿色屋顶的设计应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屋面工 程技术规范》(GB50345)、《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和《地下工 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质深度应根据植物需求、屋顶荷载和构造确定。简单式绿色屋顶种

植土厚度不应小于150mm,花园式绿色屋顶种植土厚度不应小于500mm,地下 室顶板种植土厚度应不小于600mm。 (2)屋顶绿化应根据生态特性种植生命力强、抗逆性强、外形较低矮的植 物,不应选择根系穿刺性强的植物。坡屋面可选择种植低维护植物。花园式绿地 宜合理配置小乔木、灌木,形成复层绿化。 (3)地下建筑顶板绿色屋顶的种植设计,应采用措施加强调蓄雨水的能力: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顶板采用反梁结构或坡度不足时,应加大反梁间贯通盲沟的预留孔洞,截 面积应不小于100cm²,并采取防堵塞措施。底部排蓄水的盲沟截面积应不小于 300cm²; ②局部排水不畅处,应选用耐水淹植物。 5.2.5.3透水铺装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小区内地面停车场、自行车道、人行道、步行街、休闲广场和庭院等 应采用透水铺装。 (2)自行车道可选用透水沥青、透水性混凝土等路面;人行道、步行街可 选用透水砖、碎石路面、汀步等;地面停车场可选用透水混凝土、嵌草砖、透水 转等;休闲广场、庭院可选用透水混凝土、透水砖等。 (3)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600mm 并应设置排水层;当地下室顶板采用反梁结构时,参照5.2.5.2执行。 (4)透水铺装设计的其它要求可参考本导则5.4节的相关规定。 5.2.5.4下沉式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周边雨水宜分散进入下沉式绿地,当集中进入时应在入口处设置缓冲 措施。 (2)下沉式绿地应低于周边道路或场地,下沉深度宜低于周边地面 00~200mm,场地地势较高且地下水位较低处,下沉深度可结合地形适当加深, 但不宜超过500mm。 (3)下沉式绿地的设计还应符合本导则5.3节的相关规定。 5.2.5.5生态树池适用于高密度建筑小区,其设计应符合本导则5.4节的相关 规定。 5.2.5.6植草沟的设计,应符合本导则5.3节的相关规定。 5.2.5.7雨水调蓄设施可包括雨水桶、下沉式绿地、雨水调蓄池、具有调蓄 空间的景观水体等,其规模应结合安全需求和建设条件合理确定。雨水调蓄设施 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屋面雨水可通过雨水立管断接,底部设置雨水桶进行雨水收集调

蓄。 (2)在雨水管渠沿线附近的下沉式绿地、天然池塘、人工景观水体,可作 为雨水径流峰值流量调蓄设施。有景观水体的小区,宜充分利用景观水体进行雨 水调蓄,水体应低于周边道路和场地,汇水区内雨水通过植草沟或管渠等导流路 径流入水体。景观水体的调蓄规模应根据降水规律、水面蒸发量、径流控制率、 雨水回用量等,通过全年水量平衡分析确定。 (3)雨水调蓄池可来用室外地理式塑料模块蓄水池、硅砂砌块水池、混凝 土水池等。采用蓄水模块时,应考虑地下水位和周边荷载的影响,其竖向和侧向 荷载能力应大于上层铺装地面和道路荷载及施工要求。并应保证水流具有良好的 流动性。 (4)雨水调蓄池设置在地下室时,应合理设置溢流设施。宜通过溢流口直 接重力溢流至室外雨水管渠。若无法直接重力溢流的,可溢流至集水井,通过水 泵排至室外雨水管渠,且集水井、排水泵及排水管均应满足50年一遇暴雨重现期 的雨水排放要求。 5.2.5.8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时,若初期5mm雨水的SS浓度大于50mg/L或 cOD大于100mg/L时,应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设施,其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屋面和硬化地面弃流可采用2~3mm和5~10mm径流厚度。 (2)弃流设施服务区域的最远点至弃流设施的距离不宜大于300m。 (3)绿地和经过生物滞留设施的硬化地面雨水径流可不设弃流设施 (4)弃流雨水宜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倒流的措施。 5.2.5.9景观水体宜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景观水体的设计应 符合本导则5.5节的相关规定。

5.3.1.1绿地的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经济性、适用性原则,根据规划要求, 充分考虑区域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水系、径流现状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合理确定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 5.3.1.2绿地的海绵城市设计应优先使用简单、非结构性、低成本的海绵城 市设施;应符合场地整体景观设计要求,并应与总平面、竖向、建筑、道路等相 协调。

5.3.1.3绿地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 示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位置,竖同设计和与周边 排水管渠衔接等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海绵城市设计说明、竖向、海绵 城市设施及与周边排水管渠衔接等具体设计内容。 5.3.1.4在下沉式绿地的雨水径流入口和坡度较大的植被缓冲带边缘,应设 置隔离土工布、种植固土植被、添加覆盖物等措施固定绿地内土壤。 5.3.1.5对于有污染的道路、停车场等周边的绿地,可在下沉式绿地的雨水 径流入口之前设置过滤型植草沟或前置塘。 5.3.1.6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大型海绵城市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识 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撤离,避免事故的发生。

(1)整体分析。分析建设区域绿地、水面、广场等用地类型和比例,场地 的降雨特征、土壤渗透能力及地下水情况、植物群落特征、径流量、污染物含量 等,确定场地的径流流向、集水点和分区汇水面积等,估算现状绿地海绵体的渗 蓄能力。根据规划要求,确定设计技术路线,设定绿地、水面比例等目标。 (2)指标测算。根据现有建设区域的比例、汇水区面积、不透水铺装比例 等,计算建设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分析与规划目标设 定的的差距。 (3)海绵城市技术选择和规模确定。选择适宜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确定 海绵城市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4)方案设计。根据确定的海绵城市设施及规模,进行总体设计和设施布 局,形成设计方案。 (5)复核优化。根据方案提出的海绵城市设施内容和规模,复核技术指标, 并进行优化直至达到控制指标要求。 (6)设计实施。按照完善后的海绵城市设施的内容和规模,进行技术设计 和实施,并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和实施保障措施。 5.3.2.2应根据绿地类型和周边用地性质,确定海绵城市设施规模和技术组 合,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组合系统中各类设施的适用性应符合场地的土壤渗透性、地下水位、 地形坡度、空间条件等实际情况。 (2)组合系统中各类设施的主要功能应与规划设计控制目标相对应 (3)在满足规划设计目标的前提下,应选择组合系统总成本最低的方案, 并综合考虑海绵城市设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FZ/T 14045-2019 棉锦混纺阻燃染色布5.3.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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