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要求(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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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要求(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

山东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要求

1.1为提升民用建筑外窗性能水平,加强民用建筑外窗工程 技术指导,促进建筑节能不断深入,制定本技术要求。 1.2山东省新建民用建筑外窗工程应对照本技术要求,依据 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生产、设计、施工、验收、节能产品认定等工作。 1.3新建民用建筑外窗工程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外,尚应符 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民用建筑外窗性能参数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抗风压性能:按相关标准计算确定,且多层建筑不小于3 级(2.0kPa),高层建筑不小于4级(2.5kPa)。 (2)气密性能不小于7级[1.0m/(m·h),3.0m/(m²·h)) (3)水密性能不小于3级(250Pa)。 (4)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0W/(m²·K);超低能耗建筑

用外窗不大于1.0W/(mK)。 2.2有耐火性能需求的民用建筑外窗,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 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 2.3民用建筑外窗应采用单层玻璃厚度不小于5mm的中 空玻璃,双玻单腔中空玻璃空气间隔层厚度应不小于12mm,三玻 双腔中空玻璃空气间隔层厚度应不小于9mm。严禁使用单玻窗、 非隔热型材铝合金窗、三腔体及以下型材塑料窗、二腔体及以下型 材玻璃钢窗。 2.4民用建筑外窗型材壁厚应符合国家现行门窗标准要求。 窗框截面厚度应符合以下要求:隔热铝合金平开窗不小于65mm, 推拉窗不小于80mm;塑料平开窗不小于65mm,推拉窗不小于 38mm;玻璃钢平开窗不小于55mm,推拉窗不小于80mm;实木和 铝木复合平开窗不小于65mm。 2.5隔热铝合金窗组角应按规定使用匹配的角码、平整片, 切口边缘应涂专用断面密封胶,角部应打注专用的双组份组角胶 禁止使用塑料角码;中挺连接应使用可靠的连接件进行刚性连接, 开启部位角部应做好防水密封处理,且打灌孔注专用的双组份组 角胶,连接件应采用铸铝或挤压型材连接件。塑料窗的中挺部位 组装时,禁止采用无增强措施的中挺连接方式,横向与纵向的增强 型钢应通过金属连接件进行可靠的刚性连接。 2.6平开窗不得便用单锁点执手;外开窗不得使用铝质铰

链,升启扇应采用防坠落装置;内开下悬窗应使用多边多锁点锁 闭。五金件应采用可靠防腐处理,外开窗连接五金件应采用不锈 钢螺钉,不得使用镀锌螺钉。连接角码不得使用PVC材料。有耐 火要求时,承重部件应采有钢质材料。 2.7平开窗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和硅橡胶等热塑 性弹性密封条,不得采用高填充PVC密封条;框扇间密封胶条回 弹恢复不应小于5级,热老化回弹恢复不应小于4级,推拉窗应使 用自润滑密封胶条,禁止使用毛条密封。隔热铝合金型材隔热条 截面宽度应不小于24mm,隔热条材质应为聚酰胺尼龙66十25% 玻璃纤维,不得使用PVC材质隔热条。

3.建筑外窗工程设计要求

3.1建筑外窗工程应进行包括抗风压计算等内容的专项设 计。 3.2设计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外窗洞口尺寸规格范围内,优 先选用我省规定的外窗洞口规格系列。同一工程中,标准化外窗 应用量宜不小于外窗面积总量的70%,非标准化外窗立面、材料、 安装方式和性能应与标准化外窗一致。鼓励采用系统门窗和智能 门窗设计。 3.3设计时应尽量避免采用凸(飘)窗,当确需设计凸(飘)窗 时,凸(飘)必须满足节能、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要求。

3.4设计单位应明确建筑外窗采用的玻璃、型材、空气间隔 等性能指标要求,并应对外窗与墙体及保温工程的衔接部位进行 细化设计与设计交底。对影响外窗工程质量、安全间题的变更事 顶GB 54133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β-胡萝卜素的测定,必须重新申报图纸审查。严禁为降低成本随意变更设计。 3.5 建筑外窗与外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耐侯密封胶密封。

4.建筑外窗工程施工要求

4。1建筑外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 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2除预制外墙外的外窗洞口宜安装附框。当采用附框安 装时,附框性能应满足节能、强度高、耐腐蚀、耐久性好等要求,外 窗应在附框内采用干法工艺进行安装施工。 4.3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窗框、附框与墙体间连接处进行 保温填充和防水处理,防止渗水及影响墙体保温性能,并作好隐蔽 工程施工记录。 4.4非混凝土结构墙应在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的膨胀螺 栓位置埋设预制混凝土砌块。安装连接应牢固、可靠,开启灵活, 保证窗体安全。 4.5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应擦碰外窗,防止 污染、变形损坏。

5.建筑外窗工程验收要求

5.1外窗产品进入工地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 构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包括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保温性 能及中空玻璃露点等内容。凡未见证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 得安装使用。 5.2外窗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标准》(GB50210)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进行专项验收。 5.3外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证检验报告、现场抽验报告 等应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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