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76-2018 钢结构围护结构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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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3(J)/T 27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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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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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76-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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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76-2018 钢结构围护结构技术规程

3.0.1钢结构围护结构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类型合理选择围护结构 材料,宜优先选用轻质、高强、保温、防火与建筑同寿命的多功 能一体化装配式墙材及其围护结构体系。 3.0.2钢结构围护结构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功 能等综合确定抗风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水 密性能、气密性能、隔声性能、热工性能、耐久性能以及装饰性 能等要求,屋面板还应满足结构性能要求。 3.0.3钢结构建筑应合理确定外围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住宅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3.0.4钢结构围护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模数协调和标准化要求,并 应满足建筑立面效果、制作工艺、运输及施工安装的条件,实现 通用性及互换性。

3.0.5钢结构围护结构预制加工设计等宜采用建筑信息模

4.1.1钢结构围护结构材料应采用节地、节能、利废、环保的原 材料TB/T 30002-2020 铁路调车作业,不得使用国家及河北省明令淘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 4.1.2钢结构围护结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的规定,并应符合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颊 定。 4.1.3钢结构围护结构的新材料及其应用技术,在使用前必须经 相关程序核准,使用单位应对材料进行复检和技术资料审核。 4.1.44 钢结构围护结构轻质墙体材料产品的十密度不宜超过 800kg/m3。 4.1.5钢结构围护结构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 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1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用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 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规定; 2拼装大板用材料包括龙骨、基板、面板、保温材料、密封 材料、连接固定材料等,各类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3整体预制条板和复合夹芯条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1墙板弯曲产生的横向最大挠度应小于充许挠度,且板表面 不应开裂;允许挠度应为受弯试件支座间距离的1/250; 2 墙板抗冲击次数不应少于5次; 3 墙板单点吊挂力不应小于1.0kN; 外墙板的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5。 4.2.3 预制墙板的物理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板应满足相应的建筑热工、隔声、防水及防火要求: 2 湿度变形不应大于0.07%: 3抗冻性能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预制墙板抗冻性能

4.2.4预制墙板的防火性能应按非承重墙的要求执行,当夹芯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为B1或B2级时,内外叶墙板应采用不燃 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4.2.5骨架隔墙覆面平板的断裂荷载(抗折强度)应在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0%。 4.2.6预制墙板的表面平整度除应满足其产品标准外,尚不应大 于2.0mm,厚度偏差不应超过土1.0mm。 米具加

力应有企口;用于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水泥基板材或水泥加气发 饱类板材应配置钢筋网或钢丝网

4.3.1块体材料所用的原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表4.3.2块体材料抗冻性能

4.3.3砌筑砂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码 块、石膏砌块等墙体时,应采用配套的专用砌筑砂浆 4.3.4块体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各 项物理力学性能指标除满足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可采用不锈钢材料,如用低碳钢或低合金高强度钢材应做有效的 防腐蚀处理。

4.4.2钢结构围护结构 低于墙板基材的抗拉强度,其性能应可靠。 4.4.3当围护结构墙板拼缝采用与墙板基材等强连接时,嵌缝材 料除进行基本性能检验鉴定外,尚应进行长期使用性能检验鉴定 4.4.4钢结构围护结构中的保温材料可采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 (EPS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XPS板)、硬质聚氨酯板(PU 板)、岩棉、玻璃棉等。保温材料的表观密度应符合表4.4.4的规 定一其他性能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PS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XPS板)、硬质聚氨酯板(PU 板)、岩棉、玻璃棉等。保温材料的表观密度应符合表4.4.4的规 定,其他性能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表 4.4.4 保温材料表观密度

4.4.5其他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嵌缝腻子、硅酮密封胶及防水材料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有耐 候性指标; 2玻璃纤维网格布应具有耐碱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841的要求; 3外保温墙体所采用的饰面涂料应具有防水透气性。 4.4.6建筑屋面防水材料、外墙饰面材料与基底材料应相容,粘 结应可靠,性能应稳定,并满足防水抗渗要求,在材料规定的正 常使用年限内,不得因外界湿度或温度变化而发生开裂、脱落等 印色

5.1.1建筑设计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类型、当地气候特征

5.1.1建筑设计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类型、当地气候特征、外围护 材料的种类及质量状况合理选择技术成熟、品质可靠、经济合理 的材料,并应有与之配套的应用技术

5.1.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OB13(J)185 的相关规定。

5.1.3围护结构应采用措施减少热桥,并应对可能产生热桥

位进行表面结露验算,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 度。

5.1.4建筑及建筑构件应采取密闭措施,外墙保温层宜设置

5.1.4建筑及建筑构件应采取密团措施,外墙保温层宜设置在钢 沟件外侧,当钢构件外窗保温材料厚度受限制时,应进行露点验 算。以保证建筑气密性要求。

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

5.1.7建筑设计不得采用含有石棉纤维、未经防腐和防虫蛀

5.1.8建筑设计文件应注明外保温体系中保温材料的设计使

限。保温复合墙体设计的技术文件应注明保温系统使用期间 护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的更换措施。

5.1.9设计时应根据所用隔墙板的具体性能指标,沿墙长方向每

隔一定距离设置竖向分隔缝,并应用柔性嵌缝材料填实并作好建 筑盖缝处理。隔墙板拼装墙体的饰面层宜采用双层玻璃纤维网格 布,两层网格布的纬向应相互垂直。 5.1.10安装墙板时,板与板之间仅做粘结,接缝处理必须待安装 14d后,再填缝、粘贴玻璃纤维网格布增强带,找平。 5.1.11复合墙板、轻质条板的门(窗)洞口角部应加强处理,如 图 5.1.11 所示,

图5.1.11 门(窗)洞口角部加强处理示意图

5.1.12 下列部位抹灰时应增设玻璃纤维网格布或其他加强网: 1 不同材料结合处在基体处增设: 2 暗埋管线的孔槽处在基体上增设; 3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等于35mm时,在抹灰层中应增设 层; 4复合墙体外侧防护层中应设置一层:

5高于24m以上的外墙,找平抹灰时基体上应满铺一层。 5.1.13 墙板升设管线沟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理管线的沟槽应尽可能减少尺寸,尽量利用已有的孔洞: 2埋管线的沟槽应采用专用机械切割,避免敲击打凿弓起条 板损伤,留下开裂隐惠; 3理的管线应牢固,不能松动,防止水管发生水流振动或共 振,引起墙板的振动,管在板内跳动会对槽壁产生冲击力: 4沟槽回填应密实,空心条板要防止回填物坠入空洞。回填 采用收缩小,与板和管线表面有足够粘结力的材料,并留加玻瑙 纤维网格布防裂处理的深度约3~5mm左右; 5在埋管线槽回填物硬化后,其上可做耐碱玻纤网防裂处 理,网布略宽于槽口。

5.2.1外墙应轻质、高强、防火,并应根据钢结构建筑的特点选 用标准化、产业化的墙体材料。 5.2.2外墙宜优先采用轻型、复合保温的墙板材料,可采用轻质 砌块、幕墙等材料。 外墙及其与钢结构的连接节点应牢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 5.2.3外墙应满足结构安全、防火、耐久、保温、隔热、防水防 渗和隔声等性能要求。防水抗渗、防火、防盗、构造及节点和板 缝设计,除应满足功能要求外,还应满足坚固耐久、适用美观等 要求。

5.2.4外墙保温材料上粘贴面砖时,应有材料要求、构造措施、

5.2.4外墙保温材料上粘贴面砖时,

5.2.5如采用夹芯保温复合墙作为外墙系统,墙体的外叶墙上不 得直接吊挂重物及承托悬挑构件。

5.2.5如采用夹芯保温复合墙作为外墙系统,墙体的外叶墙上不

5.2.6外保温复合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保温复合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

3外墙体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5.2.7夹心保温复合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不同气候分区、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选择夹心墙的 保温材料,并确定其构造和厚度; 2夹心保温材料应为低吸水率材料; 3 外叶墙及饰面应具有防水透气性; 4 当在保温层与外叶墙间应设置空气间层时,其间距宜为 20mm,且应在楼层处采取排湿构造措施: 5多层及高层建筑的夹心墙,其外叶墙应由每层楼板托挑, 外露托挑构件应采取外保温措施

5.2.8单一材料保温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墙体设计应满足结构功能的要求; 2 外墙饰面应采用防水透气性材料; 3应对梁、柱等热桥部位进行保温处理。 5.2.9预制外墙板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钢筋网(钢框架)的外墙板,钢筋网(钢框架)与连 接件应采用焊接连接,并与钢结构相连接:

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钢筋网(钢框架)的外墙板,钢筋网(钢框架)与连 接件应采用焊接连接,并与钢结构相连接:

2外墙板内含有不小于0.5mm厚的钢板时,金属窗框、钢 板、连接件(紧固件)、钢结构之间应形成通路: 3外墙板内含有密肋金属龙骨时,龙骨与钢结构之间应形成 通路。 5.2.10当外墙采用砌体构造时,外围护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有关规定 并应设置混凝土配筋带、圈梁、构造柱,同时应满足抗风、防水 防裂的计算及构造要求。 5.2.11外保温底层外墙、阳角、门窗洞口等易受碰撞的墙体部位 应采取加强措施。 5212外墙与楼板端面间的缝隙应以防、防水、保温、隔声材

5.2.12外墙与楼板端面间的缝隙应以防火、防水、保温、隔声材 料填实。

2.13外墙板接缝应符合下列规

1接缝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 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当板缝空腔需设置导水管排水时,板缝内 侧应增设密封构造: 2接缝宽度及接缝材料应根据外墙板材料、立面分格、结构 县间位移、温度变形等综合因素确定:所选用的接缝材料及构造 应满足防水、防渗、抗裂、耐久等要求:接缝材料应与外墙板具 有相容性;外墙板在正常使用状况下,接缝处的弹性密封材料不 应破坏; 3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 4接缝应避免接缝跨越防火分区,当不得不跨越防火分区 时,接缝室内侧应采用耐火材料封堵,

5.2.14外围护墙体设置于外墙

计与计算分析。建筑遮阳挡雨构件、雨水管、空调构件

兰杆等应与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可靠连接,并应按有关要求加强 车接部位的保温防水构造,

5.4.1门窗设计应满足模数化、标准化及通用性的原则,做到使 用合理、安装简易、加工方便、安全耐久。 5.4.2门窗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有关防水、防火、节能及 隔声、安全等有关规范中的各项性能的要求,宜采用带有批水板 等的集成化门窗配套系列部品。

4.3门窗应与外墙可靠连接,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处的气 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不应低于外门窗的相关性能要求。

5.5.1幕墙的性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环境,建筑类 别、使用要求、建筑造型,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宜采用单元式幕 墙系统。

5.5.2除混凝土板幕墙、粘贴外墙板装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的要求,同 时幕墙的设置应符合河北省对幕墙设计的相关要求。

5.5.3幕墙系统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能力;主体

构中连接幕墙的预理件、锚固件应能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 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极限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全塑性 承载力。

5.5.4幕墙开启窗的大小、数量、位置及外观应满足立面效果和 使用功能要求。

5.5.4幕墙开后窗的大小、数量、位置及外观应满足立面效

5.5.6高层建筑的幕墙宜设

5.6.1楼板采用组合楼盖,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计防火规范》GB5001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 5.6.37 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 规范》GB 50118、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

5.7.1隔墙应具有良好的隔声、耐火性能和足够强度,宜优 用轻质的墙板材料。

5.7.2隔墙应便于埋设各种管

./.3 隔碱与钢结构士 5.7.4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隔声 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设计要求。 5.7.5轻质条板隔墙可用作分户隔墙、分室隔墙、走道隔墙、楼 梯间隔墙等,并根据需要采用单层或双层轻质条板隔墙。轻质条 板隔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T 157 的规定。

7.4墙的燃烧性能 防火规范》GB5001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隔声 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设计要求。

回 阀、楼 弟间隔墙等,并根据需要采用单层或双层轻质条板隔墙。轻质条 隔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IGJ/T 157 的规定。

5.7.6轻质条板安装时采用的配套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的规定。用于轻质条板隔墙的板间接缝的密封、嵌缝、粘结 裂增强材料的性能应与轻质条板材料性能相适应

的规定。用于轻质茶极隔墙的极间按键的密到、键、柏结及防 裂增强材料的性能应与轻质条板材料性能相适应。 5.7.7内隔墙采用轻质块体材料砌筑时,管线的剔槽深度不应大 于墙体厚度的1/3。

墙体厚度的 1/3。

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6.1.2钢结构外围护结构应进行抗风和抗震设计,隔墙系统应进 行抗震设计。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围护结构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应进 行抗震设计。

6.1.5对围护结构和连接节点进行承载力计算时,其结构重

系数应取不小于1.0;外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件承载力设计的安 全等级应提高一级,连接节点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1.0。

6.1.7钢结构的围护宜优先采用板材,板材宜采用板块规格较大

5.1.7钢结构的围护宜优先采用板材,板材宜采用板块规格较大 的产品,以减少拼缝数量。

6.1.8支承围护结构的结构构件应具有的足够的承载力和刚

6.1.9在10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围

脱落等损坏;当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达到1/100时,外墙板不 得掉落。

1连接节点在保证主体结构整体受力的前提下,应牢固可 靠、受力明确、传力简捷、构造合理: 2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 连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单个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墙板不应撑 落; 3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 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4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5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6.1.11 围护结构拼缝位置宜布置在围护结构与主体构件连接处 拼缝处应采取避免产生墙体通缝的产品构造或技术措施。 6.1.12 墙体设计时,宜选用有利于裂缝控制的墙体材料。 6.1.13 7度以上抗震设防地区,镶嵌在框架平面内的墙体与主体 结构间应设置变形空间,并用弹性防火材料填充,并满足耐久性 要求。 6.1.14 外保温复合墙的饰面层选用非薄抹灰时,应对由饰面层自

6.1.14外保温复合墙的饰面层选用非薄抹灰时,应对由饰面

6.2.1围护结构设计时,荷载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622作用在钢结构外围护结构表面的风益裁标准值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有关围护结构的要求确定, 且不得小于1.0kN/m²。 基本风压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给出的100年 重现期的风压采用。 6.2.3钢结构围护结构自重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现行 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的要求确定。 围护结构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6.2.3采用。对于下述 情况,其功能级别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闹市区丙类建筑临街面的围护墙等,应提高一级,一级时 不再提高; 2平时无人地段乙、内类建筑的外墙及其莲接件,可降低 级,三级时不再降低; 3房屋总高度超过12m的乙类框架结构的楼电梯间隔墙、 天井隔墙和有防火要求的顶棚,应提高一级,一级时不再提高; 4丙类建筑内有易燃气体时,其天井隔墙宜提高一级; 5避难场所、人流密集处商场和门厅的顶棚,应提高一级

2.3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

6.2.4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0.65倍。 6.2.5在外围护墙体及其连接件的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中,应计 算地震作用效应与风荷载效应的组合,组合系数应分别轮换取0.6 与1.0。

应当满足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

内应具有不小于主体结构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角 3倍的变形能力

6.2.9块体材料应用技术标准应根据不同作用效应及块体材

6.2.10 围护结构体系除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6.2.11围护结构及其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要 求。

6.3.1建筑遮阳挡雨构件、雨水管、空调构件、装饰件、栏杆等 应与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可靠连接,并应按有关要求加强连接部 位的保温防水构造。 6.3.2当外墙采用预制条板时,条板与主体结构之间宜采用内嵌 构造,沿墙体厚度方向可部分外凸于边柱、边梁和混凝土墙,并 应设置柔性接缝。

入 导轨的壁厚不宜小于1.0mm; 导轨与主体结构连接的自钻自攻螺钉规格不宜小于 ST5.5,自钻自攻螺钉宜双排布置且间距不宜超过600mm 3钢龙骨的大小、排列间距、龙骨壁厚、与导轨的连接方式 应定型。

6.3.5采用轻质砌块作围护墙体时应符合

1对外包钢结构砌筑的砌块应有可靠连接和咬槎: 2轻质砌块墙体与钢柱相接处,每0.6m高度应采用拉结钢 筋或拉结件拉结,拉结长度不宜小于1.0m; 3当砌块墙体长度大于4m时,应设置构造柱; 4砌筑外墙时,应在墙顶每1.5m采用拉结件与梁底拉结。

7.1.1施工现场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 制度,在施工前应对安装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技术培训,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1.2墙体材料应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指标

7.1.2墙体材料应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指标 应核对和复检,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经监理(建设) 单位检查认可。

7.1.2墙体材料应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指标

7.1.3墙体材料及其配套材料进场后应标识清楚、按要求分

7.1.4根据施工图纸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 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7.1.5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经建设

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7.1.6各施工工序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 予完成并自检达标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 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 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 序施工。

1玻璃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 范》 JGJ 102 的规定;

2金属与石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 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的规定: 3人造板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 程技术规范》JGJ336的规定。

7.2.1板材墙体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二次深化设计,选 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并按计算确定安装设施。 7.2.2板材墙体单元的划分应在满足功能、结构、经济性和立面 形式等要求,并应便于组装、运输和安装施工。 7.2.3安装节点应保证位置正确、强度可靠、构造合理、满足设

7.2.4块材墙体构造措施应满足本规程要求。

关规范要求做好防腐、防火处理,其耐久性应满足工程设计 年限要求。

7.2.6 板材墙体的包装和发运,应按吊装顺序配套进行。 7.2.7 板材墙体的包装方式应防止构件变形,避免面层损伤 7.2.8 板材墙体的运输应根据构件规格、尺寸及重量,选择 的方式和路线。

7.2.9板材墙体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堆放,构件堆放

7.2.10安装前应复核吊装设备及吊具处于安全操作状态。

7.2.11板材墙体安装顺序宜分层按顺序吊装,先下后上

7.2.11板材墙体安装顺序宜分层按顺序吊装,先下后上、逐层逐

7.2.12板材墙体安装后,应对板缝进行修补、密封、防裂、防水 处理。

7.2.13涂料或其它饰面层应按照各种板材的规定及现

.3.1联材墙体本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针 块排列安装组合图。 7.3.2各种类型砌块安装组合出现非整块时,应使用切割器按所 需要的形状和规格现场加工DBJT 13-28-2016 福建省基础工程钻芯法检测技术规程,确保截面尺寸。 7.3.3块材墙体构造措施应满足本规程要求。 7.3.4 块材墙体施工第一皮砌块时,宜用1:3水泥砂浆铺底座浆 7.3.5墙体两端和顶面与柱、梁相接处应留10~15mm宽缝隙 内填发泡剂。

7.3.4 块材墙体施工第一皮砌块时,宜用1:3水泥砂浆铺底座浆 7.3.5墙体两端和顶面与柱、梁相接处应留10~15mm宽缝隙, 内填发泡剂。

7.3.6墙体两端与柱相接处,按设计要求,如无设计要求

600mm高度以内,用专用拉结件拉结,当墙体长度大于5m时, 墙顶每12mm应用专用拉结件与梁板底连接。 7.3.7连结件应按设计要求和钢结构有关规范要求做好防腐、防 火处理,其耐久性应满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7.3.8车 转角墙或丁字墙处应同时砌筑,不能同时砌筑应留斜槎 7.3.9门窗洞口过梁宜选用与砌块同材质的配筋过梁,也可用钢 筋混凝土过梁或钢过梁,

7.3.10多水环境房间采用块材墙体时,墙底部宜浇筑混凝土导

墙,并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处理。

7.4.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 汤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规范》JGJ46等的规定的规定。 7.4.2墙体原材堆放场地应远离明火作业区,应垫平分类摆放, 不应将其随意堆放到室外;避免受压与化学品接触及机械损伤。 7.4.3当不可避免有明火作业与墙体安装在同一作业面内交又施 工时,应专门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在监管下施工。 7.4.4对从事墙体运输和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公示墙体 进场、运输、装卸、存放、吊装、就位等环节的危险源,并按安 全方案操作施工。 7.4.5墙体施工完成后,后续工序应注意成品保护,禁止在墙面 上随音剔凿避色尘锐对象撞主成品墙体

上随意剔凿,避免尖锐对象撞击成品墙体。

8.1.1围护墙体的质量验收,其内容、程序、组织、记录、检验 批划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5030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50210等的有关规定。 8.1.2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 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人 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的规定执行。 8.1.3材料生产企业对其产品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 告,产品或包装上应铸印或标注生产企业的商标标识 8.1.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7的规定执行。 8.1.5材料进场时,应对性能指标进行取样复验GB/T 26478-2011 氨用截止阀和升降式止回阀,复验应是见证 取样检验,同时应将取样时的影像资料同复验报告、设计文件、 执行标准、图纸会审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一并纳入竣工技 术档案。 8.1.6当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应保存文字资料 和影像资料。 1预理件安装: 2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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