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626-2019 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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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T 1626-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8.1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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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626-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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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626-2019 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技术规程

建设工程监测对象的受力、 定的允许范围,施工状况出 现异常时,向工程参建方和管理方报告危急情况或发出危急信号的过程

B矿山法隧道或导洞开挖宽度 D一盾构法或顶管法隧道开挖直径 D'水平位移累计变化量控制值 f一构件的承载能力设计值 力一一支撑、锚杆的预应力设计值 H一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底板埋深、边坡高度 i一一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系数 1一相邻基础的中心距离 L一开挖面至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水平距离 Lg——地下管线管节长度 Ls沿隧道轴向两监测点间距 S一累计变化量控制值 ——内摩擦角 Vd—水平位移变化速率控制值 V 竖向位移变化速率控制值

GB/T 29175-2012 消防应急救援 技术训练指南3.1.1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实施第三方监测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 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 2暗挖工程; 3建筑边坡高度大于等于10m或边坡高度小于10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 环境较复杂的建筑边坡工程。 3.1.2符合下列条件的桥梁工程应实施第三方监测: 1主跨大于等于100m的连续刚构桥、梁桥; 2主跨大于等于80m的拱桥; 3斜拉桥、悬索桥以及其它需要监测的桥梁工程。 3.1.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括第三方监测的相关内容,并应对第三方 监测项目、监测点布设位置、监测频率及监测项目控制值等主要内容有明确要求, 3.1.4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三方监测。第三方 监测单位应根据委托内容、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等开展监测工作。 3.15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宜按图3.15所示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 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 2暗挖工程; 3建筑边坡高度大于等于10m或边坡高度小于10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 环境较复杂的建筑边坡工程

图3.1.5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流程

3.1.6第三方监测方案应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特点,分析工程自身风险

境风险,有针对性地编制,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 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及工程风险特点; 3监测目的和依据; 4监测范围和监测等级; 5监测对象及项目; 6 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位置、数量及技术要求; 监测、巡查方法及监测信息处理要求; 8 监测频率、周期; 监测项目控制值、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1 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 12 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其他管理制度: 13监测点布设图、监测及查记录表格等附件 3.1.7基坑、暗挖及建筑边坡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依据建设工程特点、工程影响分 区、工程监测等级、设计施工要求及监测对象的特点等合理确定,并应能够反映 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

3.1.7基坑、暗挖及建筑边坡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依据建设工程特点、工程影 区、工程监测等级、设计施工要求及监测对象的特点等合理确定,并应能够 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

3.1.8桥梁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桥梁的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等合理确定,并应能够反映桥梁控制性构件的安全状态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特 征。

3.1.9监测点的布设应满足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布设在监测对象内力或变形的关键部位,并能反映其实际状态 及变化趋势。 2监测点理设位置应便于观测作业,并且不应影响或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 受力和使用。 3监测点应理设稳固,标识清晰,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1.10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监测点埋设稳定后连续独立进行不少于2次采集, 满足精度要求后取其均值作为初始值。 3.1.11现场巡查除对工程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等安全状态巡查外,还 应巡查基准点、监测点及监测元器件的完好性。 3.1.12第三方监测工作应贯穿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结束 监测工作: 1基坑回填完成后,可结束支护结构的监测工作: 2暗挖隧道完成贯通、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可结束工程结构的监测工 作; 3工程主体结构监测结束后,且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变形趋于稳定,并 满足相关产权单位要求,可结束监测工作; 4建筑边坡、桥梁工程结束监测工作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边 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50982有关规 定。

3.2工程影响分区及监测范围

3.2.1基坑、暗挖及建筑边坡工程影响分区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 工对周围岩土体扰动程度及影响范围进行划分,可分为主要影响区、次 和一般影响区

3.2.1基坑、暗挖及建筑边坡工程影响分区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和工程施 工对周围岩土体扰动程度及影响范围进行划分,可分为主要影响区、次要影响区 和一般影响区。 3.2.2基坑工程影响分区宜根据基坑设计深度、地质条件和工程经验等划分,亦 可按表3.2.2确定。

3.2.2基坑工程影响分区宜根据基坑设计深度、地质条件和工程经验等划分,亦 可按表3.2.2确定。

表3.2.2基坑工程影响分区

注:1H为基坑设计深度:

当基坑所处地层较复杂时,各影响区范围宜适当扩大。

3.2.3暗挖工程影响分区宜根据隧道结构的底板埋深、地质条件和工程经验等划 分,亦可按表3.2.3确定

,亦可按表3.2.3确

表3.2.3暗挖工程影响分区

当暗挖隧道所处地层较复杂时,各影响区范围宜适当指

3.2.4建筑边坡工程影响分区宜根据边坡高度、坡角、地质条件和工程经验等划 分,亦可按表3.2.4确定

表3.2.4建筑边坡工程影响分区

2当边坡地层较复杂时,各影响区范围宜适当扩大。

3.2.5第三方监测范围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工程影响区内存在既有 轨道交通设施、铁路、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重要桥梁与隧道、地表水 体等风险等级较高的环境对象时,宜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并应满足相应安全保护 区管理要求。

3.3.1基坑、暗挖及建筑边坡工程的监测等级宜根据其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周边 环境风险等级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等进行划分,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 级。 3.3.2基坑、暗挖及建筑边坡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暗挖隧道 的断面大小和埋深及相对位置关系、边坡高度等条件确定,亦可按表3.3.2划分。

表3.3.2基坑、暗挖及建筑边坡工程自身风险等级

2近距离隧道是指两隧道间净距在1.0倍开挖宽度(或直径)范围以内; 3隧道深埋、浅埋和超浅埋的划分根据施工工法、围岩等级、隧道覆土厚度与开挖宽度(或直径): 结合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4对于暗挖结构复杂、受力体系转换多、坡度大的隧道,风险等级应适当调高, 3.3.3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宜根据周边环境发生变形或破坏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 重程度,采用工程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亦可根据周边环境的类型、重要性、与 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和对工程的危害程度等按表3.3.3划分。

表3.3.3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3.3.4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按 表334划分

表3.3.4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3.3.5工程监测等级可按表3.3.5划分,并应根据工程经验结合地质条件复杂程 度进行调整

3.3.5工程监测等级可按表3.3.5划分,并应根据工程经验结合地质条件复杂程 度进行调整

表3.3.5工程监测等级

4工程结构及岩土体监测

4.1.1工程结构及岩土体监测的对象选择应在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保 护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法、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周边 环境特点等综合确定。监测对象宜包括下列内容: 1基坑工程中的支护桩(墙)、立柱、支撑、锚杆(索)等支护结构: 2矿山法工程中的初期支护、临时支撑及盾构法工程中的管片、顶管法工程 中的管节等结构; 3建筑边坡工程中的支护桩(墙)、锚杆(索)等支护结构: 4桥梁工程中的墩柱、主梁、主拱、吊杆、索塔、拉索等主体结构、构件 及临时结构: 5工程周围岩土体、地下水及地表水: 6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1.2工程结构及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设计及施工要求、监测对象 的特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 4.1.3工程结构及周围岩土体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施工方法、监测对 象及项目特点、工程地质及周边环境条件、监测方法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并应满 足反映监测对象实际状态、位移或内力变化规律,及分析监测对象安全状态的要 求。

4.2.1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岩土体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1进行确定。

4.2.1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岩土体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1进行确

1.2.1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岩土体仪器监测项目

4.2.2支护桩(墙、边坡)水平位移和竖同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沿基坑周边桩(墙、边坡)顶布设,基坑中部、阳角处、深度变 化部位、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重要环境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等应 布设监测点; 2监测点沿基坑周边桩(墙、边坡)顶布设间距宜为20m~40m; 3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结构冠梁 顶上。 4.2.3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孔应沿基坑周边桩(墙)体布设,孔间距宜为20m~40m,在基坑周 边的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应布设监测孔; 2监测孔的布设位置宜与支护桩(墙)顶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处于 同一竖向断面上; 3设置在支护结构内的测斜管深度不应小于支护结构的深度。 4.2.4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或地质条件复杂等部位的立 柱上; 2监测点的数量应不少于立柱总根数的5%,且不应少于3根;当基底受承 压水影响较大或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应适当增加监测点的数量。 4.2.5支撑内力及错杆(索)拉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选择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处、深度变化部位及支护结构受 五、地质条件和周边条件复杂等部俭的支撑或错杆(索)

1监测点沿基坑周边桩(墙、边坡)顶布设,基坑中部、阳角处、深度变 化部位、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重要环境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等应 布设监测点; 2监测点沿基坑周边桩(墙、边坡)顶布设间距宜为20m~40m; 3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结构冠梁 顶上。

4.2.3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

1监测孔应沿基坑周边桩(墙)体布设,孔间距宜为20m~40m,在基坑周 边的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应布设监测孔: 2监测孔的布设位置宜与支护桩(墙)顶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处于 司一竖向断面上; 3设置在支护结构内的测斜管深度不应小于支护结构的深度。

1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或地质条件复杂等部位的立 柱上; 2监测点的数量应不少于立柱总根数的5%,且不应少于3根;当基底受承 压水影响较大或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应适当增加监测点的数量。 1.2.5支撑内力及错杆(索)拉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选择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处、深度变化部位及支护结构受 五、地质条件和周边条件复杂等部俭的支撞或错杆(索)

2监测点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支撑或锚杆(索)均应布设监测点, 母层监测点的数量应不少于3根: 3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宜与支护(墙)体水平位移监测共同组成监测断 面或相临近; 4支撑内力采用轴力计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撑的端部;采用钢筋计 或应变计监测时,可布设在支撑中部或两支点间1/3部位,当支撑长度较大时也 可布设在1/4点处,并应避开节点位置:;

4.2.6地下水位监测孔的布设应符合下列

1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孔宜布设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 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孔宜布设在基坑中央和周 边拐角处,监测孔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 2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最低设计水位之下3m~5m。对 于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的理设深度应满足降水设计要 求; 3回灌井点地下水位监测孔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4在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以上(含2个)含水层时,宜分层布设地下水位 监测孔。 5降水区靠近地表水体时,应在地表水体附近增设地下水位监测孔。 4.2.7基坑周边地表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平行基坑周边边线布设的地表沉降监测点应不少于2排,排距宜为 3m~8m,第一排监测点距基坑边缘不宜大于2m,每排监测点间距宜为10m~20m; 2应根据基坑规模和周边环境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设垂直于基坑 边线的横向监测断面,每个横向监测断面监测点的数量和布设位置应满足对基坑 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的控制,每侧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3监测点及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应与围护结构监测点和周边环境监测点布 设位置相结合。 4.2.8明挖法竖井支护结构及岩土体监测项目的选择及布点要求,可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适当调整。

4.2.7基坑周边地表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平行基坑周边边线布设的地表沉降监测点应不少于2排,排距宜为 m~8m,第一排监测点距基坑边缘不宜大于2m,每排监测点间距宜为10m~20m; 2应根据基坑规模和周边环境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设垂直于基坑 边线的横向监测断面,每个横向监测断面监测点的数量和布设位置应满足对基坑 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的控制,每侧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3监测点及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应与围护结构监测点和周边环境监测点布 设位置相结合。 4.2.8明挖法竖井支护结构及岩土体监测项目的选择及布点要求,可根据实际情 点进缇活当油救

4.2.9基坑工程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9基坑工程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挖后暴露的土层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坡度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情况,基坑降水、回灌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4)基坑周围地面堆载情况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冠梁、支撑、围標有无裂缝: 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止水惟幕有无开裂、渗漏; 5)桩(墙)后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 6)基坑有无涌水、流砂、管涌; 7)锚杆、锚索施作与张拉及时性,有无松弛; 8)钢支撑架设及时性,防坠落措施。 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经验确定的其他巡查内容,

表4.3.1暗挖工程支护结构及岩土体仪器监测项目

下列规定: 1在盾构始发与接收段50m~100m范围内、联络通道附近、左右线交叠或 邻近段、小半径曲线段等区段宜布设监测断面; 2存在地层偏压、围岩软硬不均、地下水位较高等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宜布 设监测断面: 3下穿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河流湖泊等周边环境条件复 杂区段宜布设监测断面: 4监测断面沿隧道轴线纵向设置,间距宜为10m~30m; 5每个监测断面宜在拱顶、拱底、两侧拱腰处布设管片结构监测点。 4.3.3盾构法工程地表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沿盾构隧道轴线上方地表布设,在始发和接收段、地质和环境 条件复杂段点间距宜为5m~10m,其它位置的监测点间距宜为10m~30m 2在始发和接收段、联络通道等部位及环境条件复杂、地质条件不良等部 位应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 3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布设范围和间距应根据影响区划分确定,主要影 向区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影响区点间距宜为5m~10m,监测点数量宜 为7个~11个。

1监测点应沿盾构隧道轴线上方地表布设,在始发和接收段、地质和环境 条件复杂段点间距宜为5m~10m,其它位置的监测点间距宜为10m~30m; 2在始发和接收段、联络通道等部位及环境条件复杂、地质条件不良等部 位应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 3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布设范围和间距应根据影响区划分确定,主要影 向区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影响区点间距宜为5m~10m,监测点数量宜 为7个~11个。

4.3.4矿山法工程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

1应沿隧道轴线布设横向监测断面,断面间距宜为10m~15m; 2分部开挖施工的隧道,每个导洞均应布设横向监测断面; 3每个监测断面宜在拱顶、两侧拱脚处(全断面开挖时)或拱腰处(半断面 开挖时)布设监测点,

4.3.5矿山法工程地表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等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监 测断面间距宜为10m~50m:

2在车站与区间、车站与附属结构、明暗挖等的分界部位,洞口、隧道断 面变化、联络通道、施工通道等部位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开挖面塌和地表过 大变形的部位,应布设横向监测断面; 3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布设范围和间距应根据影响区划分确定,主要影 响区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影响区点间距宜为5m~10m,监测点数量宜 为7个~11个; 4其它部位监测点应沿每个隧道或分部开挖导洞的轴线上方地表布设,点 间距宜为5m~15m; 5地表沉降监测点宜与隧道结构监测点布设在同一断面上

面变化、联络通道、施工通道等部位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开挖面塌和地表过 大变形的部位,应布设横向监测断面; 3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布设范围和间距应根据影响区划分确定,主要影 向区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影响区点间距宜为5m~10m,监测点数量宜 为7个~11个; 4其它部位监测点应沿每个隧道或分部开挖导洞的轴线上方地表布设,点 间距宜为5m~15m; 5地表沉降监测点宜与隧道结构监测点布设在同一断面上。 4.3.6矿山法工程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位监测孔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降水深度、降水影响 范围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在降水区域及影响范围内分别布设,监测孔数量应满 足掌握降水区域和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要求; 2当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及以上含水层时,应分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孔; 3降水区靠近地表水体时,应在地表水体附近增设地下水位监测孔。 4.3.7顶管法工程管节竖向位移监测布点宜根据施工特点、结构型式、地质条件 及周边环境条件等要求布设。

4.3.6矿山法工程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位监测孔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降水深度、降水影响 范围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在降水区域及影响范围内分别布设,监测孔数量应满 足掌握降水区域和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要求; 2当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及以上含水层时,应分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孔; 3降水区靠近地表水体时,应在地表水体附近增设地下水位监测孔。 4.3.7顶管法工程管节竖向位移监测布点宜根据施工特点、结构型式、地质条件 及周边环境条件等要求布设。

1监测点应沿质管隧道轴线上方地表布设,在始发和接收段、地质和环境 条件复杂段点间距宜为5m~10m,其它位置监测点间距宜为10m~50m; 2在始发和接收段、地质条件复杂部位和邻近重要建(构)筑物、重要地 下管线等地段应布设横向监测断面。 4.3.9顶管法工程地下水位监测可根据降水工作的要求,参照第4.3.6条执行。

4.3.9顶管法工程地下水位监测可根据降水工作的要求,参照第4.3.6

4.3.10盾构法工程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工况 1)盾构始发端、接收端土体加固情况; 2)盾构掘进位置(环号); 3)盾构出土量:

4)盾构停机、开仓等的时间和位置。 2盾构机掘进施工 1)盾尾漏浆情况; 2)同步注浆量; 3)土压力; 4)盾构姿态。

1)地面沉陷或隆起、开裂、冒浆情况: 2)管片破损、开裂、错台、渗漏水情况: 3)联络通道开洞前对既有管片的保护措施,管片破除情况、加固效果、 地层情况、渗漏水情况。

1)施工进尺; 2)开挖步序、步长、核心土尺寸等情况: 3)各导洞施工间距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马头门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

1)开挖面岩主体的类型、特征、直稳性,地下水渗漏及发展情况: 2)开挖面岩土体有无塌及玥塌的位置、规模: 3)降水或止水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降水设施运转情况。

1)地面沉陷或隆起、开裂、冒浆情况; 2)超前支护施作情况、钢拱架架设、挂网及喷射混凝土的及时性; 3)格栅间距、连接情况; 4)初期支护结构渗漏水情况; 5)初期支护结构开裂、剥离、掉块情况: 6)临时支撑结构有无明显变形、变位: 7)二衬结构施作时临时支撑结构分段拆除情况。 顶管法工程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始发端、接收端土体加固情况: 2)顶管顶进位置; 3)顶管施工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的一致性 4)降水或止水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降水设施运转情况。 2支护结构及周边岩土体 1)地面沉陷或隆起、开裂、冒浆情况; 2)支护结构破损、开裂、错台、渗漏水情况

2支护结构及周边岩土体

1)地面沉陷或隆起、开裂、冒浆情况; 2)支护结构破损、开裂、错台、渗漏水情况。

表4.4.1建筑边坡工程支护结构及岩土体仪器监测项

4.4.2建筑边坡工程支护结构及岩土体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顶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支护结构顶部布设,在每一典型坡 段均不应少于2个监测点。在坡顶长边中部、阳角及高度变化处、地质条件复杂 及邻近建(构)筑物等部位应布设监测点; 2坡顶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桩板式挡墙和锚杆挡墙监 测点宜设置在对应的桩顶或立柱顶部,重力式挡墙和扶壁式挡墙监测点宜设置在 伸缩缝或沉降缝两侧; 3支护结构变形监测应选择坡顶长边中部、阳角及高度变化处、地质条件 复杂及邻近建(构)筑物等部位的支护结构布设监测点:

4锚杆(索)拉力监测应选择有代表性部位的错杆(索)。非预应力锚杆的 监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数的3%,预应力错索的监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数的5%,且 均不应少于3根; 5坡顶地表沉降监测点应沿平行坡顶边线布设,且不宜少于2排,排距宜 为3m~8m,第一排监测点距边坡边缘不宜大于2m,每排地表监测点与对应的坡 顶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构成垂直于边坡边线的监测断面; 6应根据边坡的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及支护型式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设 垂直于边坡边线的地表沉降监测断面,每个监测断面监测点的数量和布设位置应 满足对边坡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的控制,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7边坡地表裂缝监测应选择典型部位的新增裂缝和原有裂缝进行监测,每 条裂缝宜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各布设1组监测点; 8地下水、渗水与降雨关系监测点位宜选取典型出水点处布设,

4.4.3建筑边坡工程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边坡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边坡开挖步序、坡率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3)边坡顶部地面堆载情况; 4)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5)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

2支护结构及周边岩土体

1)边坡地表有无隆起、下陷、裂缝、塌情况,原有裂缝有无扩大、延 2) 排水沟、排水孔、截水沟是否畅通,排水量是否正常; 3) 有无新的地下水露头,原有的渗水量和水质有无变化: 4) 支护结构、喷层表面是否开裂、裂缝、掉块; 5) 安全设施有无损坏

表4.5.1梁桥工程结构仪器监测项目

表4.5.2拱桥工程结构仪器监测项目

4.5.3斜拉桥工程结构仪器 应根据表4.5.3进行确定

表4.5.3斜拉桥工程结构仪器监测项目

4.5.4悬索桥工程结构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5.4进行确定

表4.5.4悬索桥工程结构仪器监测项目

4.5.5轴线、位置、偏位、水平位移、滑移、转动等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桥梁墩柱、索塔轴线倾斜监测应在分段施工的自然顶面设置监测断面, 并沿断面纵、横向轴线端部各设置1个监测点; 2临时支架、拱架的水平位移监测应在每跨跨中、1/4梁长位置布设监测 断面,其他断面间距不宜大于5m,每个断面应在左、右侧各设置1个监测点; 3锚锭滑移、转动监测在其纵、横向轴线端部各布设1个监测点: 4拱脚水平位移监测宜在拱脚的上下游两侧各布设1个监测点; 5索夹位置监测在索夹处设置1个监测点。 4.5.6竖向位移、线形、标高等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桥梁墩柱、索塔、锚锭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 当截面积较大时,应截面级纵、横同分别布设监测点: 2临时支架、拱架竖向位移监测断面宜与水平位移监测断面一致,每个 断面在两侧及中部应各布设1个监测点; 3悬臂现浇和节段拼装施工主梁标高监测点应布设在各梁段上表面的前 端,每个截面在两侧及中部应各布设1个监测点;立模标高监测点应设置在各梁 板模板的前端,每个截面在上表面两侧及中部应各布设1个监测点,下表面两侧 各布设1个监测点:

4支架现浇施工的主梁标高监测断面宜布设在墩顶、跨中及1/4跨处, 每个截面在两侧及中部应各布设1个监测点; 5桥面线形监测断面应沿桥梁纵向在每孔跨中、1/4跨处、支点处等选择 不少于5个位置布设,每个断面在两侧及中部应各布设1个监测点; 6悬索桥主揽线形监测点应布设在主揽最大垂度截面的基准索股上。 4.5.7应力、索力、温度等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墩柱、索塔应力监测断面宜选择在应力较大的截面,每个监测断面不 少于4个监测点; 2梁桥主梁应力监测断面应布设在主梁根部、跨中、1/4跨以及其他控制 截面处,监测点应布设在截面的上下缘位置,每个断面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4 个; 3拱桥主梁和主拱圈应力监测断面应布设在拱脚、跨中、1/4跨处,监测 点应布设在截面的上下缘位置,每个监测断面测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 4斜拉桥和悬索桥主梁应力监测断面应选择在施工过程结构分析确定的 控制截面处,主跨应力监测断面不应少于3个,每个断面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4 个; 5吊杆、扣索、锚索索力监测宜选择每种规格型号中受力最大、应力幅 最大及折减系数最小等典型构件,监测点布设位置宜兼顾构件上游、下游、边跨 及中跨等; 6悬索桥主缆温度监测断面应布设在主跨跨中、主揽1/2垂度和每个索 搭附近,主跨较大时宜适当增加监测断面数量; 7钢箱梁应力、温度监测断面应布设在标准梁段位置,监测点应均匀布 设在钢箱梁内表面的上下左右位置,每个断面的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 8混凝土箱梁应力、温度监测断面应布设在墩柱上方、跨中及1/4跨处 每个监测断面在上下左右位置均应布设,每个位置应沿混凝土箱壁厚度方向的 外、中、内布设3个监测点。 4.4.8风力监测点应布设在主跨桥面和索塔顶部,各个方向应无遮挡, 4.4.9桥梁转体、顶推、顶升等施工过程应根据施工需要,在体系转换受力复杂 及桥梁结构受力控制性截面等关键部位宜布设监测占

4.5.10桥梁工程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工艺 1)主梁臂浇筑、悬臂拼装、纵向顶推、横向顶移、平面转体、在支架 设安装、在支架上就地浇筑等具体施工工艺; 2)施工顺序及进度 3)施工临时荷载施加情况; 4)非刚性连接悬臂浇筑墩顶梁段与桥墩固定情况; 5)梁段预应力施加情况。 2临时支模、支架及拱架 1)支架、拱架下方地基基础沉陷,节点和卸架设备的压缩变形情况: 2)支架横向、竖向连接情况; 3)杆件接头变形情况; 4)底模板、侧模板变形情况; 5)支架、拱架不均匀沉降情况。 3下部结构 1)桥台、墩柱、索塔、拱座等开裂、掉块、压溃、剥落情况; 2)桥台、墩柱、索塔、拱座水平位移及墩柱、索塔的垂直度。 4上部结构 1)混凝土结构有无裂缝及变化情况; 2)主索、扣索、索鞍、锚锭等的变形和位移情况; 3)刚架错固系统稳定性: 4)拱片变形情况: 5)梁段接缝开裂情况

1)填土工程桥涵台背、锥坡、护坡及拱上等填土高度、稳定性; 2)砌体工程石砌锥坡、护坡和河床铺砌层稳定性。

5.1.1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应包括下列环境对象:

5.1.1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应包括下列环境对象:

建(构)筑物; 2市政桥梁; 3地下管线: 高速公路及城市道路 5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6铁路; 地表水体及水利设施; 8地下构筑物; 其他需要监测的环境对象

2市政桥梁; 3地下管线; 47 高速公路及城市道路; 5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6铁路; 7地表水体及水利设施; 8地下构筑物; 9 其他需要监测的环境对象。 5.1.2周边环境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环境对象的基础型式、结构特 点、使用状况、保护要求以及施工扰动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监测方法等因素综 合确定。 5.1.3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铁路、重要桥梁等环境对象宜采用远程自动化实 时监测的手段。 5.1.4监测工作开始前宜对周边环境监测对象进行初始状态调查,并形成文字报 告。

点、使用状况、保护要求以及施工扰动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监测方法等因 合确定。 5.1.3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铁路、重要桥梁等环境对象宜采用远程自动 时监测的毛段

5.1.4监测工作开始前宜对周边环境监测对象进行初始状态调查,并

5.2.1建(构)筑物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5.2.1进行确定

表5.2.1建(构)筑物仪器监测项目

1监测点宜布设在外墙或承重柱上,位于主要影响区监测点沿外墙间距 宜为10m~15m,或每隔2根承重柱布设1个监测点;位于次要影响区监测点沿 外墙间距宜为15m~30m,或每隔2根~3根承重柱布设1个监测点;在外墙转角 处应有监测点控制: 2在高低悬殊或新旧建(构)筑物连接、变形缝、不同结构分界、不同 基础形式和不同基础理深等部位的两侧应布设监测点; 3对烟肉、水塔、高压电塔等高构筑物,应在其基础轴线上对称布设 监测点,每栋构筑物监测点布设数量不应少于3个; 4风险等级较高的建(构)筑物应适当增加监测点数量。 5.2.3建(构)筑物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邻近建设工程一侧的建(构)筑物 外墙、承重柱、变形缝两侧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可与建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 布设在同一位置

.4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1每栋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的数量不宜少于2组,每组监测点应沿 主体结构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QYHB 0003S-2015 云南恒邦科技有限公司 冻干玛咖制品,必要时中部可增加监测点; 2采用基础差异沉降推算建(构)筑物倾斜时,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的规定。 5.2.5建(构)筑物裂缝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裂缝监测应根据裂缝的分布、走向、长度、宽度、深度等特点,分析 裂缝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选取有代表性部位的裂缝进行监测; 2监测点宜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首、末端按组布设,每组2个监测点, 分别布设在裂缝两侧

1每栋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的数量不宜少于2组,每组监测点应沿 主体结构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必要时中部可增加监测点; 2采用基础差异沉降推算建(构)筑物倾斜时,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建 (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的规定。

.5建(构)筑物裂缝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1裂缝监测应根据裂缝的分布、走向、长度、宽度、深度等特点,分析 裂缝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选取有代表性部位的裂缝进行监测; 2监测点宜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首、未端按组布设,每组2个监测点, 分别布设在裂缝两侧。

5.2.6建(构)筑物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YY 0777-2010 射频热疗设备建(构)筑物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地下室结构开裂、剥落情况; 2地下室渗漏水情况; 3门、窗等变形情况:

结构裂缝的分布、位置、走向、宽度等变化情况: 变形缝的缝宽变化、错位情况,填充物脱落情况: 6 散水结构的完好性: 周边地表沉陷或隆起情况

5.3.1桥梁及挡墙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5.3.1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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