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108-2014 地类认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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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T 110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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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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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108-2014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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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108-2014 地类认定规范

在耕地上养殖水产品,未做永久性防渗处理且能恢复耕作条件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耕地上开挖宽度小于2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界定为耕地。

4.1.3.6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

DB11/T 11082014

在耕地上临时修建工棚、搭建农贸市场等设施,能在两年内及时拆除并恢复耕作条件的土地 界定为耕地; ) 在耕地上临时堆放沙土、废品、砖瓦、建筑构件等耕作层未破坏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C) 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等建筑,属于违法用地且已经被拆除,恢复耕作层并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音 门验收通过的土地GB 50901-2013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界定为耕地; d) 耕地中用于灌溉而修建的水泵房、机井房,占地面积小于9平方米的,界定为耕地: e) 耕地中的零星坟地,界定为耕地 f) 在耕地内人工修建用于灌溉的蓄水池(见附录B.4),界定为耕地; 9 耕地上修建的农村休闲绿地,在不破坏耕作层,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前提下,界定为耕地。

4.1.3.7与设施农用地的界定

在耕地上临时用于农产品晾晒、展卖,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在耕地上构建的用于种植农作物、花卉、水果、药材或育苗育种的大棚、温室等,耕作层未破坏的 土地,界定为耕地。同时用于为大棚、温室建造的操作间(缓冲间),占地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土地, 界定为耕地。

4.1.3.8与其他土地的界定

用于灌溉、施肥等临时性地坎占用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地表层被沙覆盖,但仍能耕作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4.1.4 二级类认定

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具体如下: a)常年种植水稻、莲藕(荷花)、菱白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b)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C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包括水稻与小麦、油菜、蚕豆、绿肥等轮种的耕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 化作物栽培(见附录B.5)用地。 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包括沟渠灌溉、喷灌、滴灌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种植蔬菜(含非工厂化作物栽培)等的耕地。

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 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DB11/T 110820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园地: a)集中种植单位面积达到合理株数70%或覆盖度大于50%,并实施日常管理维护的土地; o)集中种植以观赏或采集为目的的花卉园; C)集中种植的多年生药用植物园; d)果农、果林、果草之间套种、套栽,以收获果树果实、叶、根、茎、汁为主的土地 e)用于果树苗木培育的土地; f)征地范围内未经农转用审批的园地

4.2.3园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2.3.1与耕地的界定

4.2.3.2 与林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园地,后改变用途,种植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界定 果林套栽,果树株数占总株数的50%及以上且单位面积株数大于等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界定

4.2.3.3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儿种情况: a 园地中看护用房占地面积符合以下标准的,界定为园地:面积小于10亩的园地中,总占地面 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10亩到50亩的园地中,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平方米;大于50亩 的园地中,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园地中直接为果品生产、粗加工及果园观光等服务(如装箱、简易仓库等),不超过园地面积 千分之五的用地,界定为园地; 园地中为采摘、运输而修建的道路,界定为园地; 园地上修建、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农村休闲绿地,界定为园地,

种植果树的园地。具体如下: a)种植果树或以种植果树为主的土地: b)果园中的附属设施用地; c)果园中临时作为其他用途的土地。

4.2.4.3 其他园地

DB11/T 11082014

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 也,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 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林地: a)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林地; b) 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 C) 林地中的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林木中果树株数占总株数的50%以下且单位面积株数小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耕地、园地外,固定的培育苗木的土地及林地中用于培育苗木的设施用地; f) 林地中,专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护、木材检疫等设施用地 林地中,专用于森林管护、林产品运输、森林防火等的道路; h) 生态退耕还林的土地,已经调整尚未造林的土地; 征地范围内未经农转用审批的林地,

4.3.3林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3.3.1与耕地的界定

.3.3.2与园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林地,后改变用途种植、套种、间作果树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粗放经营核桃、板栗、柿子、山杏、山楂等果树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3.3.3与草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a)草本植物、乔木混合生长,乔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b)草本植物、灌木混合生长,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c)草本植物、乔木、灌木混合生长,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1且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的土地: 界定为林地。

3.3.4 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4.3.3.5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界定

河流、沟渠穿越隧道,隧道上方符合林地认定条件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林地上开挖蓄水池、临时性水道等为林业服务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4.3.3.6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

DB11/T 11082014

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由具有高大明显主干的非攀缘性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构成的植被(连续面积大于等于1亩),高 度一般大于等于5米,且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乔木林地(含竹林地)。 对于乔木、灌本、草本植物混合生长,乔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林地

4.3.4.2灌木林地

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态环境恶劣矮化呈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树干直径小于2厘米的小杂竹丛, 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等于1亩,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 对于乔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且乔木郁闭度小于0.2的林地

4.3.4.3其他林地

包括疏林地(树木郁团度天于等于0.1、小于0.2的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具体 如下: a) 由乔木树种组成,连续面积大于等于1亩,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 b)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后在成林年限前分别达到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合格 标准的林地: C) 采伐作业后未达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中等等级是 指高度小于等于30厘米,每公顷株数在3001到5000之间:或高度在31到50厘米,每公 株数在1001到3000之间;或高度大于等于51厘米,每公顷株数在501到2500之间; d)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e)苗圃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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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草地: a)人工利用、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b) 树木郁闭度小于0.1或灌木覆盖度小于40%,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C)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原居民点自然生长或人工种 植草本植物的土地; d) 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用于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 植物的土地; e)征地范围内未经农转用审批的草地

4.4.3草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4.3.1 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铁路、公路穿过隧道,隧道上方地表部分生长草本植物,符合草地认定标准的土地,界定为草地,

4.4.3.2与其他土地的界定

也表层被沙、岩石、石砾、土质覆盖,但草本植物覆盖度大于等于30%的土地,界定为草地 一米江

4.4.4 二级类认定

4.4.4.1天然牧草地

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4.4.4.2人工牧草地

4.4.4.3其他草地

对木郁闭度小于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认定为其他草地

以市场配置方式取得,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4.5.2商服用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5.2.1与工矿仓储用地的界定

主要用于经营销售,包括其附属的生产、存放、储备等用地,界定为商服用地。

4.5.2.2与住宅用地的界定

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包括其管理人员住房用地,界定为商服用地,

.5.2.3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界定

为目的,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导方式的行业用地

1.5.2.4与特殊用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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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日常一般需求相关的服务业用地,界定为商

4.5.3 二级类认定

4.5.3.1批发零售用地

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 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具体如下: a)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产品、服装、建材等产品的批发(零售)市场用地; C) 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以批发交易功能为主的物流用地; e) 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批发零售为主的用地

4.5.3.2住宿餐饮用地

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具体如下: a)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酒店式公寓、度假村、企事业单位下属的职工疗养院等用地; C)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住宿餐饮为主的用地。

4.5.3.3商务金融用地

用于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学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 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具体如下: a)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企业办公用地; b)贸易、咨询、广告传媒等办公用地; C)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商务金融为主的用地。

4.5.3.4其他商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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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4.6.2工矿仓储用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6.2.1与商服用地的界定

主产为目的,其附属储备、堆放的土地,界定为

4.6.2.2与住宅用地的界定

在工业用地内部,为工人搭建的简易住房,或者为看护生产设备而设的值班室等,界定为工矿仓储 用地。

4.6.2.3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界定

不独立占地,或独立占地、服务范围仅限于该工业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包括配电室、调压箱、银 炉房、泵房、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等,界定为工矿仓储用地

4.6.2.4与特殊用地的界定

4.6.2.5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部的道路、铁路线路、测试场地等,界定为工矿

4. 6.3二级类认定

4. 6.3.1 工业用地

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厂区内部专用的铁路、附属道路、停车场等 用地。具体如下: a)月 用于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制品的土地; 6) 用于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制造的土地; C) 用于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加工的土地; d) 用于家具制造、造纸、印刷、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的土地; e) 用于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 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的土地; f) 用于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加 工的土地: g) 用于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通信设备制造 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的土地; ) 用于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的土地; D 用于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的土地; j) 用于工艺品制造等的土地; k) 机车(列车)专门修理厂等用地

4. 6.3.2 采矿用地

用于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具体如下: a)用于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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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用于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的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C)用于采石、采沙、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d)与采矿用地相连,用于对开采物进行简单处理、粗加工的土地; e)在废旧矿区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

4.6.3.3仓储用地

专门用于物资储备、中转、临时存放、外贸、供应等用途建造的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降 属设备等所占用的土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兼具货物储存配送、集散流通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功能的物流用地

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7.2.1 与商服用地的界定

住宅区域内不符合审批手续,将底层或整套住房实际用途变为经营销售、对外服务的,界定为 地。

4.7.2.2 与工矿仓储用地的界定

用地范围内,单独占地、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用地

住宅用地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如配电室、调压箱、锅炉房、泵房、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等,界定为住 宅用地。

4.7.2.4与特殊用地的界定

独立占地的军队家属生活区、部队售房区等, 界定为住宅用地

4.7.3 二级类认定

4.7.3.1城镇住宝宅用地

4.7.3.2农村宇基地

为,农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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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原有村民房屋住宅用地; )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人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住宅用地; C)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缺少宅基地的人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住宅用 地; d)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搬迁的人员在集体土地上另行建造的房屋住宅用地

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4.8.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其他一级类

4.8.2.1 与商服用地的界定

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通过非市场配置的公共管理、服务设施用地,界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4. 8. 2.2 与工矿仓储用地的界定

主工矿仓储用地范围内,独立占地,且服务范围 园区的市政设施,如集中供热锅炉房、 配电室、调压箱、泵房、各类通信及有线电 视基站等, 界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8.2.3 与住宝用地的界定

住宅用地范围内,独立占地,且服务范围跨小区或街区的设施,如小区开闭站、配电室、调压箱 房、泵房、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各类通信及有线电视基站等,界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8.3.1机关团体用地

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具体如下: a)市、区县、乡镇(街道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 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b)非市属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用地: d)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机关团体为主的用地

4. 8. 3.2 新闻出版用地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具体如下: a)新闻机构用于新闻写作、新闻编辑等的土地; b) 用于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发行机构的用地; C) 用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广播电视台和电影制片厂等用地; d)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新闻出版为主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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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1933.4-2018 塑料光纤信息传输技术实施规范 第4部分:塑料光缆1.8.3.4医卫慈善用地

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具体如下: a) 综合医疗中心、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社区(村庄)卫生服务站(中心)等用地; b)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检验中心、动物检疫站和兽医站 等用地; c) 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d) 急救中心、血库、社区以上级别的卫生监督所等用地; e)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护理、康复、保健、医疗等服务功能的设施用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 护养院等 社区内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托老所、社区老年日间照顾中心等: g) 为孤儿、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理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残 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 n) 其他社会福利用地,包括救助管理站等; i) 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医卫慈善为主的用地。

4.8.3.5文体娱乐用地

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具体如下: a)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包 括企业所属独立占地的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等,不包括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工会系统等 内部设立的该类设施用地; b)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艺团体、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场站)等 设施用地; C) 公共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d)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练习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 域部分等用地: f)以游憩、纪念、集会、信息咨询服务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乡公共活动场地: 9)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文体娱乐为主的用地。

4.8.3.6公共设施用地

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 修等用地。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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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253-2012 直流接地极接地电阻、地电位分布、跨步电压和分流的测量方法4.8.3.7 公园与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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