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T 477-2019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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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3/T 1049-2016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50.7K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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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049-2016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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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477-2019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安全技术规程

DB46/T4772019

a)天然气管道舱的顶部、管道阀门安装处、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通风口、每个防火分隔区的最 高点气体易积聚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b)舱室内沿线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间隔不宜大于15m; c)当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于管道阀门处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8.9天然气管道舱内每个防火分隔区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和防火门处应设置防爆型声光警报器,且 每个防火分隔区不应少于2个。 8.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采用独立的传输网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号应上传至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并同步传输至燃气公司监控 中心; b)管道阀门释放源处、管廊内天然气容易积聚处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将实时浓度数据上传至综合 管廊统一管理平台。 8.11天然气报警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当天然气管道舱任 意一只天然气探测器探测可燃气体浓度超过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可燃气体报警联动应符合下列规 定: a)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启动事故段防火分隔区和监控中心的声光警报器; b)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启动事故段防火分隔区及其相邻防火分隔区事 故通风设备; c)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切断事故段防火分隔区非相关设备的电源; d)应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发出联动触发信号。 8.12天然气报警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当天然气管道舱内 任意一只天然气探测器探测可燃气体浓度超过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应发出关闭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 阀联动报警信号。燃气公司监控申心接收到联动报警信号后,应远程关团大然气管道的相关紧急切断阀 8.1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8.14入廊电力电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在电力电缆接头、电力电缆表层等发热部位设置测温 探测器,实施温度监测。当在电缆接头或电缆表层采用接触式敷设的方式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 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116的规定。 8.15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8.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与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联 通。 8.17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应具备将综合管廊管线信息和综合管廊运行安全信息上传至相关管理部 门信息平台的功能。 8.18监控中心人员值班的场所应设置火灾和可燃气体报警声光警报器。

9灭火设施和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9.1综合管廊内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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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干线、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 b)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舱室的电缆接头区、接头集中敷设区等重点防护区 9.2综合管廊内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不应采用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宜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并应满足 电气绝缘性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898的有关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低 于1.0h。细水雾灭火系统水箱处应预留消防车供水接口。 9.3综合管廊重点保护区域有条件时可以配置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 9.4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灭火器不宜选用干粉型灭火器。 9.5设置在综合管廊内的变电所柜式配电设备应设置探火管灭火装置。 9.6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管廊监控中心、风机房、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应配置灭火器。 9.7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配备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a)干线、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 b)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舱室的电缆接头区、接头集中敷设区等重点防护区 9.2综合管廊内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不应采用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宜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并应满足 电气绝缘性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898的有关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低 于1.0h。细水雾灭火系统水箱处应预留消防车供水接口。 9.3综合管廊重点保护区域有条件时可以配置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 9.4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灭火器不宜选用干粉型灭火器。 9.5设置在综合管廊内的变电所柜式配电设备应设置探火管灭火装置。 9.6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管廊监控中心、风机房、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应配置灭火器。 9.7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配备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10.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 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2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b)人员出入口和各防火分隔区疏散方向上的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当某防火分隔区 发出火灾报警时,应能关闭火灾确认防火分隔区防火门外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 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c)监控中心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且不宜低于300Lx。 10.3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 10.4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 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b)暗敷时,应穿金属导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c)消防配电线路不宜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桥架内。确需敷设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时,应 同时满足:桥架应为阻燃防火托盘或槽盒、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别布置在桥架的两侧、桥架 中间加设防火分隔。 10.5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GB/T 27849-2011 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11消防安全及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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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人廊管线单位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 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和修订。 11.2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每日对管廊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开展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惠和违法行为,并依法对管廊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检测和维护保养。 11.3入廊管线单位应当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在管 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相关消防规定的施工方案。 1.4应建立包含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单位相协同的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联动 机制,建立应急队伍、通信与信息、物资装备、供电、燃气等各项应急保障机制,并纳入政府应急管理 体系。

11.5人员进入综合管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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