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377-2015 固定式燃气型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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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3/T 137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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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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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377-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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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377-2015 固定式燃气型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A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开口)的总内表面积(m

Koi=0 Aci<1%A, Koi=2. 5 1%A,≤Aai≤5%A K. =5 5%A, ≤A.i≤15%

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由若干具灭火装置 制接口与手动紧急启动按钮组成手动灭火系统:也 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全自动灭火系统。应为二者并联控制,组成灭火系统。

1.1按照应用方式,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没 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1.2在局部应用系统设计中,灭火装置的有效保护面积S1(参见附录A表A.3),应按照1式

5.1.3各灭火单元内的灭火装置应顺次启动。各灭火装置后启动的时间间隔应不小于0.2s,不大于0.6s。 同一灭火单元内同时启动的灭火装置不得多于2台。 5.1.4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净保护空间不得大于1000m²,喷射距离不得小于3m。 5.1.5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 措施,防护区的面积应取被保护物资的垂直投影面积。对液态物资采用槽边喷射灭火时,灭火装置到被 保护对象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1m。 5.1.6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可将防护区划分成若干个灭火单元,每个灭火单元的保护面积不宜 大于500m。 5.1.7不同规格的灭火装置可搭配使用GB/T 17626.12-201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振铃波抗扰度试验,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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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在立体高架库的火火系统应用申, 顶层火火装置的有效保护面积应按照1式进行配置,以下货 架各层则应按顶层的有效保护面积六分之四至六分之五的数量进行配置。同时,应选用阶梯喷射方式控 制灭火装置,使其自上而下顺次喷发。 5.1.9灭火系统应具有实现波段灭火的功能

5.2干粉灭火装置配置数量计算

当采用全灌没灭火形式时,灭火系统的灭火剂用量应按3式计算,灭火装置配置数量应按4

5.2.3在全淹没灭火方式中,防护区未封闭的开口总面积不得超过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5.2.3在全淹没灭火方式中,防护区未封闭的开口总面积不得超过防护区总内

5.3.1灭火系统的控制部分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功能,且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切换。每个灭火 单元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紧急启动按钮。 5.3.2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在收到同一防护区的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 自动启动灭火系统。 5.3.3联动控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4717和GB16806的要求。联动控制设备应有紧急启动和紧急 亨止功能。 5.3.3.1联动控制设备对灭火系统实施自动控制时,应通过控制接口来完成。 5.3.3.2联动控制设备对控制接口应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 5.3.4灭火系统选用的电缆应符合CGA306.1和GA306.2的要求。不同用途的电缆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5.4.1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后动灭火系统前,应设定30S的人员疏散时间。 5.4.2防护区内应安装预喷报警装置。在疏散走道和出口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4.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出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启动灭火装置时,应立 即开启“喷放勿入”警示灯

5.5灭火系统部件安装

.1灭火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施工 碍正常的物流作业,且应避开照 空调通风管道等有得火大装置止 的物体 以确保其喷射性能和灭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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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灭火装置中轴线与铅垂线的夹角范围为0°~90°,调整后的中轴线应射在被保护对象底面以 上 0. 2 m~1. 0 m 的范围内。

5. 5. 2 其他部件

5.5.2.1控制接口应配置在所控制的灭火单元附近,安装高度为下沿距地1.3m1.5m。控制接口外 部应有明显标识,防止误操作。 5.5.2.2紧急启动按钮、手动报警按钮应设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位置,下沿应距地1.3m~1.5m。

6.1.1施工安装应按设计图纸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安装质量检验计划。工程的变更必须 经设计部门认可,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6.1.2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及其它消防系统组成集中控制的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施工要求应按GB50166的有关规定执行。 6.1.3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引发器的安装必须按照引发器的安装操作规程执行。 6.1.4灭火系统中使用的灭火装置、控制接口设备、材料及元器件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安装前必须 按设计要求查验其规格、型号、数量。 6.1.5用于连接、固定灭火装置的支架、吊架应为防晃支架和吊架,其安装应稳固、位置正确。需要 专用连接件时,应根据受力情况重新进行设计。 6.1.6灭火装置安装部位的抗冲击载荷能力应不小于5kN。 6.1.7灭火装置安装后,严禁擅自拆卸,未经设计变更并经消防审核,严禁变动其安装位置。 6.1.8工作接地线和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别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2。 6.1.9 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引线必须保持短接,直到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灭火系统。

6.2.1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灭火系统施工结束后,并对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各设备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正常之后方可进行。 6.2.2调试负责人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按照程序进 行调试。调试结束后,填写调试报告,其格式参见附录B。

查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备件等:

检查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一检查灭火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短路、虚焊等应进行处理。 6.2.4工作接地线和保护接地线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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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检查施工质量。

7.1灭火装置、控制接口、材料及元器件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规格和型号,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7.2灭火系统验收应在相配套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调试正常后进行。 7.3灭火系统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

灭火装置、控制接口、材料及元器件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规格和型号,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灭火系统验收应在相配套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调试正常后进行。 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 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录C)、竣工图纸以及设计变更的文字记录; 灭火系统调试记录; 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材料、设备以及仪表等的合格证、保修单及检验资料(包括绝缘电 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峻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录C)、峻工图纸以及设计变更的文字记录: 灭火系统调试记录; 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材料、设备以及仪表等的合格证、保修单及检验资料 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7.4灭火系统峻工验收的内容

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调试记录、施工质检记录及合格证等是否齐全; 对灭火装置和控制接口的安装位置、方向、规格、型号进行仔细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一查验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引线,确认与启动控制线为断开状态,进行灭火系统联动控制的模拟试 验。 7.5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其验收应按GB50166或其它相关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6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时应填写竣工验收报告,其格式参见附录C。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调试记录、施工质检记录及合格证 对灭火装置和控制接口的安装位置、方向、规格、型号进行仔细检查,是否符 一查验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引线GB/T 28005-2011 纸内裤,确认与启动控制线为断开状态,进行灭火系统联 验。

8.1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灭火系统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随时 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2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及紧急启动按钮旁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相应的操作说明,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 8.3灭火系统的常规检查应每月进行一次,并按以下各项内容做好检查记录: a)灭火装置是否移位、损坏和腐蚀;! b)防护区内的环境条件是否与本规范的要求相一致。 3.4对防护区内物品的堆积高度和距离,应在每次物流作业后进行检查和整改。 8.5灭火装置安装使用两年后,每隔一年都应按总数的2%抽样,进行干粉灭火剂的检查,并记录检查 结果。灭火装置抽样数应不少于2台,当发现干粉结块,应更换该灭火装置的干粉,并加倍随机抽样复 验。当复验仍不合格,则应更换该防护区或灭火单元内所有灭火装置的干粉。干粉有效期为五年,五年 后需要全部更换。随机抽样的方法应按GB10111执行。 8.6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后,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维护,并作记录。若对火灾探测器进行在线功能 试验,或者对联动控制设备、紧急启动按钮等进行维护检修时,都必须事先断开灭火装置的启动控制或 联动控制连线

表A.1表A.3给出了实验数据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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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CNAS-CI09:2015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机动车辆安全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表A.1灭火装置在不同灭火距离H(m)时的修正系数(k.)

表A.2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ks

表A.3检测保护面积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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