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 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 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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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 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

技术条件五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3.2.7采用直接空冷系统、燃煤铁路运输、翻车机卸煤(技术条件六)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 地基本指标,不应超过表3.2.7的规定。

地基本指标,不应超过表3.2.7的规定

技术条件六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2.9采用直接空冷系统、燃煤皮带运输(技术条件八)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JJG 60-2012 螺纹样板检定规程, 不应超过表3.2.9的规定,

技术条件八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3.2.10采用间接空冷系统、燃煤铁路运输、翻车机卸煤(技术条件九)的发电厂厂区建设 用地基本指标,不应超过表3.2.10的规定。

技术条件九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3.2.11采用间接空冷系统、燃煤公路运输(技术条件十)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不应超过表3.2.11的规定。

技术条件士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3.2.12采用间接空冷系统、燃煤皮带运输(技术条件十一)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 标,不应超过表 3.2.12 的规定。

技术条件十一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3.3.1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表3.2.2~表3.2.12)是由相应技术条件的主厂房、 冷却设施、配电装置、运卸煤和贮煤设施、化学水处理设施、制供)氢站、除灰渣、脱硫与 脱硝、启动锅炉、燃油设施、给水(包括工业、生活、消防水)设施、废水处理设施、雨水泵 房及贮水池、其它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包括厂前生产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功能 分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表3.3.2~表3.3.20)组成。厂区各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不宜 超过相应的规定。

主厂房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环形道路中心线所围成的区域面积,包括主厂房A排前变压器区域,炉后除尘、引风机、烟肉、烟 道以及脱硫设施等范围: 2.200MW及以下机组不含脱硫设施用地; 3.汽机采用纵向布置。

环形道路中心线所围成的区域面积,包括主厂房A排前变压器区域,炉后除尘、引风机、烟肉、烟 道以及脱硫设施等范围: 2.200MW及以下机组不含脱硫设施用地; 3.汽机采用纵向布置。

环形道路中心线所围成的区域面积,包 道以及脱硫设施等范围; 2.200MW及以下机组不含脱硫设施用地; 3.汽机采用纵向布置。

直接空冷机组主厂房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自然通风冷却塔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2.当发电厂只建两座或一座冷却塔时,应按表列建设用地分别除以2或4计算调整用地指标; 3.当两台机组合用一座冷却塔时,应按合并后的冷却塔淋水面积选择表列建设用地指标,再除以2或 4计算调整用地指标。

直接空冷及辅机冷却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

间接空冷塔及辅机冷却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2.当发电厂只建一台机组时,应按表列2台机组空冷塔建设用地指标除以2计算调整用地指标

配电装置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1.表中屋外型配电装置均采用中型布置,网络控制方式: 2.500kV电压等级配电装置采用品字型布置

翻车机卸煤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

折返式翻车机卸煤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式翻车机卸煤设施区建

3.3.6汽车卸煤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汽车卸煤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2.卸煤沟为贯通式,卸煤沟总长包括车位、伸缩缝和两侧检修间;运煤汽车载重20t及以上; 3.机组容量为4×600MW和4×1000MW时,设置两套独立的卸煤设施

条形煤场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媒场布置型式时,其用地面积应按初步设计阶段审定的

化学水处理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3.3.9除灰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3.3.9除灰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脱硝剂贮存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2.单个贮罐的容积为60m²~100m,贮量为714天。

3直流供水系统循环水泵房区建设月 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

环水泵房区建设用地单

工业、生活、消防水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发、污水处理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

废、污水处理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3.3.16制(供)氢站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3.3.16的规定

制(供)氢站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1.200MW以下机组发电机系按采用空冷系统考虑的:

当供气站不设贮氢罐,由氢瓶 组直接供氢气时 600MW

然油启动锅炉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燃油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注:当采用等离子或少油点火技术时,300MW及以上机组燃油设施区的建设用地应核减0.30hm

其它辅助生产及附属建筑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当空压机及 地布直在王 不应计列此部分用地面积: 2.当不设置雨水泵房设施时,应核减此部分用地面积: 3.当为直接空冷机组时,其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中不应计列循环供排水管沟单

3.3.20厂前建筑(生产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3.3.20 的规定。

3.3.20厂前建筑(生产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3.3.20 的规定,

广前建筑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3.4.1当发电厂实际技术条件与表3.1和表3.3.2~表3.3.20规定的技术条件不同时,厂区建 设用地指标应按下列要求和3.4.2~表3.4.21的规定,对表3.2.2~表3.2.12的基本指标进行 相关项的调整: 1当规划容量或机组组合与表列不同时,其建设用地基本指标和调整指标用插入法计 算确定:

主厂房区域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拍发电厂 只建两座或 地指标分别除以 用地指标 2当两台机组合用一座冷却塔时,应按合并后的冷却塔淋水面积选择表列建设用地指标,再除以 2或4计算调整用地指标: 3当采用排烟冷却塔方案时,调整方法同上,在减去冷却塔用地面积时,还应同时减去脱硫设施 的用地面积,

增设进线转角构架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台机组贮煤15天不同燃煤发热量煤场建设用

建设用地技术条件及调整指标

用地技术条件及调整指标

注:1如果卸煤线有效长度的增减值不是50m模数,可取相邻两数值后采用插入法求得:

2表中所列用地指标数值未包括在电厂站设置车辆临修线(有效长200m)和铁路信号楼的0.40hm²用地: 3当进厂车辆数与表中所列数值不同时,可按减少或增加的车辆数采用内插法进行调格。

3.4.65 单线贯通式卸煤沟及卸煤铁路建设用地调整指标(hm)

表中括号外数据对应的配线方式为一条卸车线,一条停车线,一条机走线;括号内数据对应的配线方式为一条卸车线,一条机走线

6双线尽端式卸煤沟及卸煤铁路建设用地调惠

单线尽端式卸煤沟及卸煤铁路建设用地调

3.4.7当发电厂燃煤采用公路运输、汽车卸煤沟的技术条件与表3.3.6不同时,应按表3.4.7 的规定替换其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汽车运卸煤设施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注:1上表中卸煤沟为 通式用地的70%计:

2汽车运煤不设卸煤沟在贮煤场卸煤时,用地指标取0.20hm²; 卸煤沟车位进深尺寸对用地面积影响很小,不进行调整,

JJF 1271-2010 公路运输模拟试验台校准规范圆形煤场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2当发电厂在同一输煤系统中设三个圆形煤场时,按上表中1个煤场和2个煤场的用地指标相加求 得,当采用4个煤场时,按2个煤场的用地指标的2倍求得。当直径不同时,可按内插求得。

球形煤场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倍数增加球形煤场区用地面积。

JT/T 1281-2019 近海潜水支持船选择技术要求倍数增加球形煤场区用地面积。

贮煤筒仓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注:表中n为简仓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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