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04-2018 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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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GJ/T 4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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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23.69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19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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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 404-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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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 404-2018 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2.1.4地基持久性durabilityof subsoi

地基在现有条件下,规定时间内保持稳定或维持某种预 的能力

2.1.5地基使用性usability of subso

JB/T 5239.4-2011 柴油机 柴油滤清器 试验方法也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能力

2. 1.6 地基院整性

支承基础的地基岩土体的完整程度。

地基岩土体在外部荷载作用、环境空间或施工影响下保持稳 定的能力。

基础以下某深度处地基(或单桩)抗力特征值与标准组合时 作用荷载的比值。

2.1.9鉴定单元appraisal

根据鉴定对象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可将其地基划 分成一个或若干个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

根据鉴定建(构)筑物对象的结构和体型特点,划分出的可 独立进行鉴定的部位(或点位)。

2.1.11 地基塌陷

部分地基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陷落,并在地面 最陷坑或在地基中形成孔洞的现象。

2.1.12受力岩土体

由基础外边线按受力影响线传递角所包络、支承基础 岩士体。

2.1.13围护岩土体

受力岩土体以外,包围并维护基础与受力岩土体稳 土体。

fa 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e 基础底面以下之深度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 特征值; Hi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桩所受的水平力; N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 桩顶所受的竖向力; Nkmax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偏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 桩顶所受的最大竖向力; pe 基础底面以下深度处土的自重应力; p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应 力值; Pknax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 应力值; P: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以下深度处

的附加压应力; Ra——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RHa——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土的黏聚力; Ih. 土的液性指数; IE 土的液化指数; 9 土的内摩擦角。

Ap 桩身的截面面积: 2 基础的差异沉降斜率; u 桩断面周长

3.1.1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应以地基的安全性、持

筑物地基整体。当仪对局部出现问题的原因或影响程度进行鉴定 时,鉴定对象可以是地基鉴定单元,也可为受影响的局部地基

基础相对独立的地基: 2 群桩基础及单桩承台地基; 3 基础由沉降缝隔开的地基; 4 岩土类别不同的地基; 5 处理方式不同的地基。 3.1.5 应根据建(构)筑物的基础类型和上部结构特点,通过 对已有资料的分析、补充察和检验测试结果的判断进行既有建 筑地基鉴定。对于液化性土、湿陷性土、软土、膨胀土、盐渍土 及多年冻土以及在岩土环境变化与施工影响下的既有建筑地基 尚应根据其地基承载力、变形特性及其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 分析鉴定地基可靠性。

1 基础相对独立的地基; 2 群桩基础及单桩承台地基; 3 基础由沉降缝隔开的地基; 4 岩土类别不同的地基; 5 处理方式不同的地基

3.1.7现场鉴定结束后应修复并加固因鉴定所造成的地基缺损 和建(构)筑物结构的损害。

3.1.7现场鉴定结束后应修复并加固因鉴定所造成的地基缺损

和建(构)筑物结构的损害。

性、持久性及使用性进行鉴定时,应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 鉴定。

3.2.2既有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安全性鉴定

1人为活动或环境变化导致地基安全状况发生改变; 对地基安全性有疑问或已出现影响安全性的迹象: 扩建改造、使用功能或荷载变化造成地基附加应力增大 4 地基或建(构)筑物发生异常沉降变形; 5 有安全性鉴定需求。 3.2.3 既有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持久性鉴定: 1 存在不良地基土且未经有效处理: 2 对经过处理的地基产生疑问或已出现异常变形: 3 人为活动或岩土结构发生改变导致地基持久性受到影响 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5 其他原因影响地基持久性: 6 有持久性鉴定需求。 3.2.4 既有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使用性鉴定: 1 地基或基础变形影响正常使用: 2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但建筑物出现了与地基变形 有关的损伤; 3因岩土环境改变或抽降地下水,影响正常使用: 4施工振动影响正常使用

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宜按下列框图规定的程序 3.1)进行。 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初步调查结果和鉴定

3.3.1 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宜按下列框图规定

(图3.3.1)进行。

图3.3.1鉴定程序

要求制定,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既有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目的与要求; 3 鉴定依据; 4 鉴定内容与方法; 5 人员及仪器设备; 6 进度计划; 7 安全与环保措施; 8 所需配合的工作。 3.3.3 鉴定前宜进行下列工作: 1 补充搜集勘察资料; 调查基础荷载分布、地基土构成、气象水文、地下水位 及地下空间结构等周围岩土环境因素的变化; 3查明潜在的滑动面、软弱下卧层引起的不稳定因素;

3.3.3鉴定前宜进行下列工

3.4.2既有建筑地基安全性的各项性能评定宜符合下列规

1对于每一子项的性能分别评定: 2根据实际状况,将分项中的每一个体点位评定为a、b、 c、d级别; 3根据各分项中个体点位的级别,将每一分项评定为A、 B、C、D级别; 4综合各分项的级别,将每一子项性能评定为A、B、℃、 D级别

3.4.3既有建筑地基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应根据分项的评定级别,经计算综合确定; 2应由子项性能评定级别直接确定。

3.4.4既有建筑地基持久性鉴定对象可为未处理或未

的液化性土、湿陷性土、软土、胀缩性土、盐渍土及多年

成的不良地基,也可为受岩土环境与施工影响的地基,评定其在 环境持续作用下地基变形的发展趋势

a、b、c、d四个级别,当仪有一个分项时,可直接将分项级别 与持久性等级建立联系;当有多个分项时,可先评定各分项级 别,再综合鉴定持久性等级,

3.4.6当完成既有建筑地基持久性鉴定而地基变形已达到或超

3.4.7既有建筑地基承载能力评定后,宜对由地基变形引起的 使用性进行鉴定

项中的个体进行评定,再评定分项的级别,当仅有一个分项时, 可直接将分项级别与使用性等级建立联系;当有多个分项时,可 先评定各分项级别,再综合鉴定使用性等级

3.4.9在进行既有建筑地基使用性鉴定过程中,当发现

起的基础变形已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规定的C级时,宜补充 承载能力评定或安全性鉴定

3.4.10 鉴定自的、范围和内容,应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根据委托

3.4.10鉴定自的、范围和内容,应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根 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协商后确定,并宜符合表 的规定

表3.4.10鉴定目的与范围

3.5.1既有建筑地基安全性鉴定、持久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应

1按分项级别指数法和综合性能级别法判定为工级,且不 字在任何安全性隐惠时,其安全性等级应鉴定为工级; 2按分项级别指数法和综合性能级别法判定不低于Ⅱ级: 其安全性等级应鉴定为Ⅱ级; 3按分项级别指数法和综合性能级别法判定不低于Ⅲ级, 或已出现地基变形或基础开裂迹象的:其安全性等级应鉴定为 Ⅲ级; 4按分项级别指数法和综合性能级别法判定低手血级,或 基础墙体已出现明显破损现象的,其安全性等级应鉴定为N级

3.5.3地基持久性等级应按下

1按等级指数判定为1级或分项级别全部为A级,且不存 在任何不良地基隐患时,其持久性等级应鉴定为I级; 2按等级指数判定为Ⅱ级,其持久性等级应鉴定为Ⅱ级; 3按等级指数判定为Ⅲ级,或已出现地基变形或基础开裂 迹象的,其持久性等级应鉴定为血级; 4按等级指数判定为低于Ⅲ级,或基础墙体已出现明显破 损现象的,其持久性等级应鉴定为V级

3.5.4地基使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

1按等级指数判定为I级或分项级别全部为A级,其使用 性等级应鉴定为I级; 2按等级指数判定为止级,其使用性等级应鉴定为Ⅱ级; 3按等级指数判定为Ⅲ级:其使用性等级应鉴定为Ⅲ级; 4按等级指数判定为低于Ⅲ级,或基础墙体已出现严重的 破损现象,其使用性等级应鉴定为IV级。

地基可靠性鉴定中不包含此项内容。 鉴定报告宜说明建(构)筑物使用年限内影响地基安全 性的主要影响因素,提出预防地基事故的建议措施, 鉴定报告首页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

3.6.5鉴定报告宜说明

4.1.1既有建(构)筑物地基承载能力评定应包括地基承载力、 地基变形指标的评定。

4.1.2既有建(构)筑物地基承载能力评定应根据下列

定评定目的和方法: 1因增层、加层需要增加建筑荷载,对地基承载能力进行 的评定; 2 已出现承载能力不足的迹象,为确定地基处理方案提供 依据; 3地基承载能力受到外部因素影响程度的评定;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对地基承载能力的评定 4.1.3地基承载能力不足造成基础或上部建(构)筑物出现开 裂或损伤时,可将地基承载能力级别评定为℃级或D级,也可

裂或损伤时,可将地基承载能力级别评定为C级或D级,也可 将地基安全性等级鉴定为Ⅲ级或IV级

4.2.1既有建筑基础下地基承载力检测宜选择在既有建筑基础 的地基项面标高处进行,地基承载力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 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的规定检测确定。

选择在与原位同等地基条件的邻近区域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 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中“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 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进行检测。

4.2.3对于既有建筑基础的桩基础,原位单桩承载力可按现

检测有困难或影响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时,单桩承载力可按现行行 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中“既有建 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进行检测。

4.2.4既有建筑地基下卧土层承载力探香深度不应小于

1条形基础时不小于基础底面以下6倍基础宽度,独立 不小于基础底面以下3倍基础宽度: 2筏基或箱基时不小于基础底面以下1倍基础宽度: 3对基桩则不小于桩端以下3倍桩径或5m

3对基桩则不小于桩端以下3倍桩径或5m。 4.2.5对于一般砂、粉或黏性土为主的天然地基不具备现场静 载荷检测条件,又缺少可供参考的区域地基承载力值时,既有建 筑地基承载力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 深试验方法综合确定,或采用旁压试验确定。 圆维动五触探就啥熬触坏式

荷检测条件,又缺少可供参考的区域地基承载力值时,既有 地基承载力可采用标准贯人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 试验方法综合确定,或采用旁压试验确定

4.2.6当采用标准贯人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

等原位测试方法综合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而无地区性 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34C 地基承载力。

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方法推定桩侧阻力和端阻力,或按现行行业标 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72估算单桩坚向抗压承 载力。

3.1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分项级别应根据地基承载力特省 确定。

4.3.2地基承载力特征比值的标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计 宜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构配件自重荷载标准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实测资料时,计算自重荷载标准值应考虑构配件尺 寸的正偏差,单位体积的质量应取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上限值: 2)可实测时,构配件的尺寸取实测平均值,单位体积的 质量应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上限值: 3)当已对建筑构配件的尺寸和单位体积质量进行了测试 其标准值可取实测体积与质量的乘积。 2建筑承受的可变荷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变荷载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P 50009规定的标准值时,应取实际数值: 2)可变荷载的作用效应应按最不利组合取值 3对于整体刚度较大的结构,应根据结构与土体共同作用 的实际情况,对作用效应参数进行相应调整 4对于增层、加层需要增加建筑荷载时,标准组合作用效 应参数应按改造前后分别取值评定。 4.3.3地基承载力特征比值(c)应按本标准附录D计算确定。 4.3.4地基承载力特征比值(c)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 下列方法确定: 1依据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料综合分析确定: 2通过现场的补充察和检验测试确定。 4.3.5地基承载力个体级别应根据个体承载力特征比值(ci) 按下列规定评定: 1 当cr≥l.0时,该个体的承载力级别应评定为a级; 2 当0.9c<1.0时,该个体的承载力级别应评定为b级: 3当0.8

准第4.3.5条的评定结果可作为地基补强或加固处理措施的设计 依据。

4.3.7整个建 下列规定确定: 1地基承载力个体的级别均为a级时,该承载力分项级别 应评定为A级; 2地基承载力个体的最低级别为b级时,该承载力分项级 别应评定为B级: 3地基承载力个体的最低级别为℃级时,该承载力分项级 别应评定为C级; 4地基承载力个体的最低级别为d级时,该承载力分项级 别应评定为D级

4.4.1除本标准第3.2.2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况外

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变形评定: 1地基承载力评定级别为B级或低于B级: 2需要分析地基变形对建筑损害或裂缝的影响程度; 3增加建筑结构荷载的改造项目

4.4.2地基变形分项的评定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 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地基变形限制指标为基准对地基 沉降量、沉降差和倾斜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的方式。 4.4.31 既有建筑地基与基础接触紧密时,变形量测点可设置在

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地基变形限制指标为基准对地基 沉降量、沉降差和倾斜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的方式

4.4.3既有建筑地基与基础接触紧密时,变形量测点可

基础上;既有建筑的地基与基础脱开时,变形量测点应设置在地 基顶面上。量测点宜设在下列位置: 1 地基单元的基础外沿及拐角: 2 地基与基础的裂缝或沉降缝两侧: 3 地基变形较大及变形速率较快的轴线方向: 4 通过建筑重心的纵横轴线上。 4 既有建符地基沉降最、沉降差和倾斜的量测值,可按现

4.4.4既有建筑地基沉降量、沉降差和倾斜的量测

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8确定。验收资料中载明 存有施工偏差测定记录时,应从位移和变形的测试值中将施工偏 差分离。

4.4.5增加建筑结构荷羞

进行评定外,尚应依据地层岩土力学参数对改造后的地基 量做出预估或计算。

4.4.6在地基变形对建筑损伤或裂缝的影响评定中,当地

早常部位与裂缝或损伤位置及形态相符时,可判定为因地基 告成的损伤或裂缝

形异常部位与裂缝或损伤位置及形态相符时,可判定

1建筑物的倾斜、基础沉降量和沉降差的实测值均不大于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限值; 2建筑物的基础、上部结构、围护结构无因地基变形造成 的损伤或裂缝

项指标级别应评定为b级

1建筑物的倾斜、地基沉降量和沉降差的实测值均不天于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限值 旧存在建筑物基础、上部结构、围护结构的轻微损伤或裂缝,目 已证明地基变形是造成损伤或裂缝的主要原因: 2建筑物的倾斜、地基沉降量或沉降差的实测值不超过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限值的 40%,且建筑物不存在因地基变形造成的损伤或裂缝

4.4.9既有建筑地基变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地基变形的分

1建筑物的倾斜、地基沉降量或沉降差的实测值不超过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限值的 40%,建筑物结构构件存在轻微的损伤或裂缝,且损伤或裂缝位 置与地基变形值异常部位相关:

2建筑物的倾斜、地基沉降量或沉降差的实测值大于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限值,建 筑物结构构件存在较严重的损伤或裂缝,且损伤或裂缝位置与地 基变形值异常部位相关

4.4.10既有建筑地基变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地基变形的分

贝物级 1建筑物的倾斜、地基沉降量或沉降差的实测值不超过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限值的 40%,建筑物结构构件存在较严重的损伤或裂缝,且损伤或裂缝 立置与地基变形值异常部位相关: 2建筑物的倾斜、地基沉降量或沉降差的实测值大于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限值,建 筑物结构构件存在重的损伤或裂缝,且损伤或裂缝位置与地基 变形值异常部位相关。

4.4.11对于仅有地基变形量的情况,可采取与承载力

对应的方式,将相应个体的沉降量的指标级别评定为a、b、c或 d级。

4.4.12建筑地基或地基单元的变形分项级别,应按下列规定

1个体指标级别均为a级时,该地基变形分项级别应评定 为A级; 2个体最低指标级别为b级时,该地基变形分项级别应评 定为B级; 3个体最低指标级别为c级时,该地基变形分项级别应评 定为C级; 4个体最低指标级别为d级时,该地基变形分项级别应评 定为D级

4.5.1地基承载能力可按下列方式列出评定结果!

1 地基承载能力可按下列方式列出评定结果:

4.5承载能力级别评定

2综合考虑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的分项评定级别,列出

4.5.2既有建筑地基的承载能力评定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既有建筑地基的承载能力评

1当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的分项评定级别均为A级时: 地基承载能力子项的级别应评定为A级: 2当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的最低分项评定级别为B级 时,地基承载能力子项的级别应评定为B级; 3当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的最低分项评定级别为C级 时,地基承载能力子项的级别应评定为C级; 4当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的最低分项评定级别为D级 时,地基承载能力子项的级别应评定为D级

5.1.1既有建(构)筑物地基存在滑动可能、变形不稳、振动 影响、溶洞与衬砌漏水失稳、陷与土体流失影响时应进行地基 稳定性评定。

5.1.5既有建(构)筑物地基与基础的损坏、损伤部位及

5.1.5既有建(构)筑物地基与基础的损坏、损伤部位及事故 影响异常点应取得并保留图片或影像资料

5.2.1 既有建筑地基存在下列情形,应进行地基抗滑能力的 评定: 1位于斜坡上、岸边、边坡附近的既有建筑,当建筑物荷 载增加或岩土环境发生改变时; 2既有建筑周边土方开挖,基础位于其潜在地基滑动面 内时; 3 建筑物位子因施工或其他因素影响可能形成滑坡地段时: 4其他可能导致地基滑动的情形。

地基抗滑稳定系数应根据滑动面的情况由计算或分析确定。地基 弧线滑动、折线滑动或平面滑动模型的地基抗滑稳定系数可按本 标准附录E计算确定

5.2.3滑动面力学参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全

定系数计算应采用弧线滑动模型,其他情况宜根据结构面形态采 用平面或折线滑动模型计算确定

地基抗滑稳定系数可采用刚体极限平衡法计算。对于结

5.2.5地基抗滑稳定系数可采用刚体极限平衡法计算

构复杂的岩质滑移地基,可采用亦平极射投影法和实体比例投影 法分析计算;当滑动地基破坏机制复杂时,宜结合数值方法进行 分析计算。

5.2.6对存在多个滑动面的地基,应分别对各种可能的滑动面

进行稳定性分析,并取抗滑稳定系数的最小值作为抗滑稳定系数 计算值;对多级滑动面的地基,应分别对各级滑动面进行稳定性 计算分析。

5.2.7滑动面为弧形和折线形时,计算条块的划分应符合下列

5.2.7滑动面为弧形和折线形时,计算条块的划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滑动面倾角明显变化处、滑动面与水位线相交处、滑动 面强度指标变化处、地下水位线倾角明显变化处、地形坡角明显 变化处、地形线与河(库)水位线相交处、地面荷载明显变化处 可作为条块分界点:

2条块数量不宜少于8个

行稳定性验算时应考虑地震力作用:地震力增大系数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5.2.9当锚杆、抗滑桩、桩基础、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穿过滑动 面时,其抗滑作用可视其危害程度予以适度折减,

5.2.9当锚杆、抗滑桩、桩基础、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穿过滑动 面时,其抗滑作用可视其危害程度予以适度折减。 5.2.10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地基抗滑能力的分项级别应评 定为A级:

5.2.10 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地基抗滑能力的分项级别应评 定为A级:

不考虑地震作用,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于1.35; 考虑地震作用,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于1.15 31 临时土方开挖影响地基稳定,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 于1.25。 5.2.11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地基抗滑能力的分项级别应评 定为B级: 1 不考虑地震作用,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手1.20; 2元 考虑地震作用,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于1.05; 3 临时士方开挖影响地基稳定,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 于1.10。

5.2.11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地基抗滑能力的分项级别应评

5.2.12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地基抗滑动能力的分项级别应

1 不考虑地震作用: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于1.05: 考虑地震作用,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于0.90: 3 临时土方开挖影响地基稳定,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不小 于0.95。 5.2.13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小于本标准第5.2.12条的规定条 生时:地基抗滑能力的分项级别应评定为D级

5.2.13地基抗滑稳定系数K小于本标准第5.2.12

件时HG/T 5037-2016 甲醇制氢催化剂活性试验方法,地基抗滑能力的分项级别应评定为D级。

5.3.1既有建筑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变形稳定性评定: 1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分项级别均评定为C或D级,且 不能确定地基变形是否稳定; 2 既有建筑的损伤或裂缝处手发展阶段: 3 影响地基变形的因素没有完全消除 5.3.2 地基变形稳定性的评定可采取观测或监测地基观测点的 变形速率,并应按变形速率评定指标级别的方法。 5.3.3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3 应固定量测人员。

5.3.4地基变形监测点应按顺序依次编号

5.3.5裂缝监测时,每条裂缝应至少布设两组观测标志

组设在距离起端100mm处,另一组设在裂缝的最宽处,每 应使用两个对应的标志,分别设在裂缝的两侧。 5.3.6地基变形监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地基变形特征,并 兼顾地层地质情况。监测点可按本标准第4.4.3条的要求设置。 5.3.7变形监测鉴定周期宜为30dHS/T 26-2017 甲苯二异氰酸酯中同分异构体含量比例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建筑物使用不足2年或为 软土地基时可为60d;监测宜符合表5.3.7的规定。对于观测稳 定性的长期监测周期不宜少于100d

软土地基时可为60d;监测宜符合表5.3.7的规定。对于观测稳 定性的长期监测周期不宜少于10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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