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地方标准(报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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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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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地方标准(报批稿).docx

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干净;

作业完毕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正元香槟花园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廊内作业还应符合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规定。

4.2.8 信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信息管理手段,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宜对运行的全过程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和应用;

技术档案宜实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

入廊管线的技术档案应在管线敷设、迁移、变更、废弃完成后3个月内,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

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建档案业务管廊规范》CJJ/T 158的有关规定;

电子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和《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 187的有关规定。

4.3.1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包括设施维护、专业检测、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等。

4.3.2 综合管廊设施维护应依据定期检查、专项检测编制维护计划,并对维护工作的发起时间、发起原因、作业过程和质量验收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4.3.3 设施维护的内容主要包括:

周期性的润滑、防腐、紧固、疏通和耗材更换等保养工作;

设施缺陷的维修、不达标设备及其元器件的修理或更换;

综合管廊内、外环境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清理、除尘等保洁工作。

4.3.4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进行专业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处理。

4.3.5 综合管廊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进行专业检测:

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或设备使用寿命;

经多次小规模维修,同一病害或故障反复出现,且影响范围与程度逐步增大;

因自然灾害、环境影响或管线、设备事故等,造成设施较大程度的损害;

综合管廊本体和附属设施需进行专业检测的其他情况。

4.3.6 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综合管廊本体超过结构设计使用年限需要延长使用或存在重大病害,经专业检测或鉴定,需进行大中修时,应实施大中修;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存在重大病害或系统性故障,经专业检测或鉴定,确定其运行质量或功能不能满足设计标准或安全运行要求,应实施更新;

应对设备作周期性的大中修,确保运行正常;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应实施更新;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因技术升级等原因,需改变、增加原有功能或提升主要性能时,可实施改造;

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宜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包括前期方案设计、审批、过程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内容;

大中修及更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4.3.7 综合管廊维护信息管理系统宜对维护全过程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和分析。

5.1.1 综合管廊本体维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维护,确保安全、高效、经济运行。

5.1.2 综合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5.1.3 综合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应包括日常巡检、清洁维护、结构检查、养护维修等。

5.1.4 综合管廊本体维护管理应编制维护规划和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养护内容、养护周期、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等。

5.1.5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年日常巡检、清洁维护、结构检查、养护维修等数据编制年度维护报告,其内容包括管廊本体年度安全状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下一年维护计划等。

5.1.6 综合管廊特殊监测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的规定执行。

5.1.7 涉及综合管廊安全或强制性规定的检测项目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5.1.8 综合管廊宜定期开展沉降、变形观测并记录。

5.2.1 日常巡检应对综合管廊本体进行检查,巡检项目、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日常巡检项目、内容和方法

5.2.2 日常巡检应结合综合管廊运行情况、外部环境、信息化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检方案,综合管廊本体巡检频次不少于1周1次,在极端异常天气、周边环境复杂、灾害预警等特殊情况下,应増加巡检频次。巡检的内容应包括综合管廊内部及管廊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地表沿线,二者宜同步进行。

5.3.2 综合管廊本体应经常性、周期性地进行清洁维护。清洁维护周期应综合考虑廊内管线组成、结构物脏污程度、清洁方式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且每季度不宜少于1次。清洁维护项目、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5.3.2规定。

表5.3.2 清洁维护项目、内容和方法

5.3.3 清洁维护宜采用干法清洁,防止综合管廊内湿度过大,清扫时应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5.3.4 清洁维护采用湿法清洁时,应注意保护综合管廊内附属设施的安全。

5.4.1 结构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及专项检查,应满足下列规定:

按规定周期对综合管廊本体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根据定期检查和应急检查的结果,对于需要进一步查明缺损和病害详细情况时,应进行专项检查。

5.4.2 定期检查应满足下列规定:

定期检查应系统掌握结构基本技术状况,评定结构物功能状态,为制定综合管廊本体年度维护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定期检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并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

定期检查计划应根据综合管廊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已有技术评定结果、周边自然环境等进行编制,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定期检查前应收集各类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维修资料、历次检查报告等;

定期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设备,检测方法为目测或量测;

定期检查应记录缺陷状况并作状态评价;

新建综合管廊宜在交付使用满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以后每年1次。定期检查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2规定。

表5.4.2 定期检查项目和内容

5.4.3 定期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综合管廊本体技术状况和功能状态评价;

综合管廊本体养护维修状况评价及建议;

异常构件、区段处理措施建议;

必要时提出实施专项检查建议;

5.4.4 应急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及时掌握结构受损情况,为采取处置对策提供依据;

应急检查项目和内容原则上与定期检查相同;

5.4.5 专项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专项检查应完整掌握破损或病害的详细资料,为综合管廊本体养护维修提供技术依据;

专项检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主要检测人员应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专业检测经验;

实施专项检查前,应搜集综合管廊竣工资料、历次检查报告、维修档案等技术资料,并调查综合管廊周边地质及环境;

对不良地质地段,重大结构病害或隐患处,应对其结构变形、受力和地下水状态等进行特殊监测。

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5规定,检查方法由专项检查实施单位确定。

表5.4.5 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

5.4.6 结构变形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综合管廊沉降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的要求,其余变形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要求;

变形监测应采用精密水准仪或自动化沉降监测设备。

5.4.7 渗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水等级应满足设计标准;

渗漏检测应连续读数6次,每次读数间隔时间为2h;

测定渗漏水量时,停止一切用水作业,雨天应停止进行渗漏水量的测定。

5.4.8 混凝土碳化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pH值来确定混凝土的碳化深度;

混凝土碳化检测pH值应不小于9;

混凝土表面有锈迹及pH值变小时,应增加检测频次。

5.5.1 综合管廊本体养护维修工作宜分为保养和小修。

5.5.2 综合管廊本体的保养、小修包括经常性或预防性的保养及轻微缺损部分维修等,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应根据结构、设施的技术特征,结合日常巡检、清洁维护及结构检查的结果制定保养、小修计划;

保养、小修的项目、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5.5.2规定。

表5.5.2 保养、小修的项目、内容和方法

6.1.1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消防、给排水、通风、供配电、照明、监控与报警和标识等系统。

6.1.2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巡检、清洁维护、机电检查、养护维修等内容。

6.1.3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维护应按产品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6.1.4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维护应以系统为单位进行,按照系统关联特征分别从设施设备层面进行单体维护,从子系统和系统层面进行整体维护。各子系统、系统所涉及的软件和数据必须列入维护范围。

6.1.5 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和运行环境变化有可能威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时,应加强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频次。

6.1.6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检、养护维修应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6.1.7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检宜与土建结构日常巡检同步进行,维修保养、专项检测及更换频次应结合附属设施专业特点及时开展。

6.1.8 根据当年日常巡检、清洁维护、机电检查、养护维修等数据编制年度维护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廊附属设施年度安全状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下一年维护计划等。

6.2.1 消防系统日常巡检应满足下列规定:

消防系统日常巡检对象包括防火分隔、灭火器材、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

消防系统日常巡检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有关规定;

消防系统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消防系统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6.2.2 给排水系统日常巡检对象包括管道、阀门、水泵、液位控制仪、排水明沟、集水坑等,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给排水系统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注:汛期及雨水较多区域对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要求较高,容易发生因系统故障而带来的安全问题,为了确保在此期间及此区域内综合管廊排水系统的可靠运行,需增加巡检及维护频次。

6.2.3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巡查结果,及时对排水系统进行维修或清理。

6.2.4 通风系统日常巡查对象包括风机、通风口、风管、空调系统等,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通风系统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6.2.5 供电系统日常巡检应满足下列规定:

供电系统日常巡检对象包括变电站、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控制箱、电力电缆、桥架和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供配电系统的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供电系统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6.2.6 变电站宜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每班不少于1人,高压操作不少于2人。

6.2.7 照明系统日常巡检应满足下列规定:

照明系统日常巡检对象包括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线路、控制系统等;

照明系统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表6.2.7 照明系统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6.2.8 监控与报警系统日常巡检应满足下列规定:

监控与报警系统日常巡检对象包括设备用房设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监控与报警系统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表6.2.8 监控与报警系统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6.2.9 标识系统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标识系统日常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6.3.1 消防系统清洁维护应满足下列规定:

消防系统清洁维护对象包括防火分隔、灭火器材、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

消防系统清洁维护的项目、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消防系统清洁维护项目、内容和方法

6.3.2 给排水系统清洁维护应满足下列规定:

给排水系统维护对象包括管道、阀门、水泵、液位控制仪、排水明沟、集水坑等设施设备;

给排水系统清洁维护项目、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GB/T 41525-2022标准下载表6.3.2 给排水系统清洁维护项目、内容和方法

6.3.3 水泵维护应满足下列规定:

排水泵的定期维护应在汛期前完成,水泵经维护后,其流量不应低于设计流量的90%;

汛期中应及时排水SGBZ-0515室外给水管道及设备安装施工工艺标准,水泵应有完整的运行与维护记录;

水泵应在规定的电压、电流、转速、扬程范围内运行,水泵电机转向应正确,运行应平衡,并无异常振动和异声;

水泵轴承温度应正常,滑动轴承不应超过65℃,滚动轴承不得超过70℃,温升不应大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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