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599-2020 灌区改造技术标准(替代GB 50599一2010,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GB/T 50599-2020 灌区改造技术标准(替代GB 50599一2010,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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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599-2020 灌区改造技术标准(替代GB 50599一2010,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4.3.5骨干输配水工程、排水沟道工程应重点评估渠(沟)道沿线 是否存在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冻胀破坏、塌方、滑坡、冲刷、淤积、破 损、漏水等安全隐患,渠(沟)系统布局的合理性,工程配套情况,各 级渠(沟)道的过水能力以及控制水位等。灌溉渠道还应评估其渗 漏损失及防渗衬砌效果等情况。对于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分析排 水再利用的可行性。有条件的灌区,应评估在排水沟出口建设控 制工程及人工湿地的可行性。

4.3.6对配套使用喷灌、微灌设备的灌区还应评估其系统

4.3.7 田间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

GB/T30600的规定某大道跨铁路立交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从土地平整、田块规格、土壤改良、灌溉与排 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方面评估 其配套情况、布局合理性、工程完好状况及效益发挥等。

供电等设施是否完备并正常运行,

专家咨询讨论等方法进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渠(沟)道和

4.3.10工程诊断应分析梳理运行维护检修资料,并结合

查和工程检测进行。工程检测应针对建筑物存在的问题,依据相 关技术规程,分别对地基、结构及材料等进行专门检测。应从地 质、地形及人为破坏等外部因素和设计缺陷、材料老化、结构破坏、 施工质量、管理不善等内部因素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给出确切 的诊断结论,提出维修、加固、改建、扩建、重建等改造建议。

4.4.1灌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评估应包括灌区与政府及用水 户的责权利关系、灌区运行机制的可持续性、组织架构和人员构成 的合理性,以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水价形成机制、水费计收、运行

与管理经费保证等情况。

高效,各类用水是否得到及时满足,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定 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4.4.4量水设施评估应包括量水站点布局的合理性,量

施的适用性,量水精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及系统功能先进性和实用性、系统运行稳定性、数据采集准确性和 可靠性、数据处理能力及时效性,以及数据在运行管理中的实际运 用情况等。

5.1.1水土资源分析应分区进行,可根据灌区规模及灌区内部不

5.1.1水土资源分析应分区进行,可根据灌区规模及灌区内部不 同片区条件,划分计算单元。水土资源的数量、质量、开发利用状 况及平衡分析等应按统一计算单元进行平衡分析。 5.1.2灌区土地资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中一级类体系进行分区统计,明确各类用地的分布、 面积及利用状况和潜力。

5.1.2灌区土地资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5.1.3灌区需水量应从农业、工业、生活和人工生态环境补水等

1.3灌区需水量应从农业、工业、生活和人工生态环境补水 市面分类计算。

5.2.1复核灌区不同保证率下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分析

5.2.1复核灌区不同保证率下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分析水资源 开发利用状况与潜力、水资源变化原因及演变趋势,确定灌区在其 流域或行政区域总体规划中分配的可利用水量

5.2.2复核灌区范围,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类型、结构、特点、分布 比例及变化趋势,确定灌区内耕地面积、灌溉面积、种植结构等,明 确灌区水土资源匹配情况

5.2.2复核灌区范围,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类型、结构、特点

各种水源在灌溉设计保证率情况下的可供水量,开展水土资源供 需平衡分析。当相关部门批准的灌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小于灌区 水源可供水量时,应以灌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灌区水资源平 衡分析的可供水量。

5.2.4在对无引水量限制的灌区进行水资源平衡分机

成的不利影响,分析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控制或减轻不利影 响的途径。

5.2.6水土资源分析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以及社

等因素,以分区计算单元为基础,对灌区改造前后的供水量与需 量进行平衡计算,提出水土资源优化配置方案。

5.3灌区规模复核论证

5.3.2当地表水提水灌区确定灌区范围和灌溉面积时,除应符合

5.3.3对于井灌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外,还应深人分

5.3.4对于井渠双灌灌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外,还应

则,结合灌区内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灌区范围禾 面积。

6.1.4灌区改造后,返盐期农田地下水埋深应控制在地下水临界 深度以下,灌区土壤水盐环境应满足作物生长要求,灌区土壤盐渍 化状况应得到改善。

6.1.4灌区改造后,返盐期农田地下水埋深应控制在地下水临界

水平以及农业生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复核灌 区现状主要设计指标,合理确定灌区改造设计标准。

等别、相应建筑物级别和洪水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 洪标准》GB5020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堤防 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的有关规定

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规定。灌区内自然条件、 作物种植结构等差异较大时,应结合灌溉分区分别确定灌溉设计 保证率

6.2.4设计排涝标准、排渍标准及排涝模数、排渍模数的取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 规定,并应满足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的要求。当灌区内降水特征、地 形及土壤条件、作物种植结构、经济基础等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分 区确定。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 有关规定外,还应通过田间试验和现场调查确定地下水控制深度

析论证湖北某尿素造粒塔(滑升模)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灌排标准。

6.2.7泵站和机井的装置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

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规定。

6.2.8渠道防渗衬砌和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标准,应符合

6.2.9灌区渠首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当引水流量大于10m°/s

时,不应低于50年;当引水流量小于或等于10m/s时,不应低于 30年。提水枢纽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当单站装机流量大于 10m²/s或单站装机功率大于1MW时,不应低于50年;当单站装 机流量不大于10m²/s或单站装机功率不大于1MW时,不应低于 30年。

6.2.10灌区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合理使用年限:当灌溉

于20m²/s或排水流量大于50m²7s时,不应低于50年;当灌溉流 量不大于20m²/s或排水流量不大于50m²/s时,不应低于30年。 对灌排结合的渠(沟)道工程填充墙植筋工程技术交底记录,当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不同使用年 限时,应按较高的年限确定。

6.2.11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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