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_T789-2019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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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L_T789-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6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27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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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_T789-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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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_T789-2019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清晰无水印)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 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 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 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3. 2. 2规章制度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QCHK 0001S-2015 澄江鸿康食品有限公司 粉丝(皮),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工 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制; 安全生产投人; 安全生产信息化; 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新材料管理; 教育培训; 班组安全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设备设施管理; 作业活动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用电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 相关方管理; 防洪度汛安全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 安全预测预警; 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变更管理;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 应急管理; 事故管理; 安全生产报告; 绩效评定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 相关方管理; 防洪度汛安全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 安全预测预警; 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变更管理;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 应急管理; 事故管理; 安全生产报告; 绩效评定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 与职业病防护要求,引用或编制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并严格 执行。 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新材料投人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组织制(修) 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3.2.4.1文件和记录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文件、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废止以及文件、记录及档案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支 持查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查。

3. 2. 4. 2评估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 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3.1教育培训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 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按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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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培训。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建立全体从业 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记录有关从业人员依法持证情况

3.3.2人员教育培训

3.3.2.1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道 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与能力。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 康职责的知识与能力

3.3.2.2其他从业人员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 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职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单位、部门或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学时 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人使用前,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 专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从业人员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部门或项目、班组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 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

3.3.2.3外来人员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进人单位内部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相关方的从业人员以及检查、 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危险告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 识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并保存记录。

3.4.1设备设施管理

3.4.1.1设备设施建设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GB50016、GB50706和GB50987的要求, 并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鉴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人生产和使用。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验收等管理程序

3.4.1.2设备设施验收

到员验收制度,购直、使用设计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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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设施安装后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 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3.4.1.3设备设施运行

3.4.1.4设备设施检维修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防汛设备设施检修计划应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 修管理,落实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的“五定” 原则,并做好记录。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 安全验收标准。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 后应进行安全确认。检维修过程中涉及危险作业(或特殊作业)的,应按照3.4.2.1执行。

3.4.1.5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3.4.1.6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报废设备设 要拆除的,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标志。报废、拆除涉及许可作 应按照3.4.2.1执行,并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报废、拆除应按 和许可内容组织落实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 等存在的安全风险。 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 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水上水下作业、临近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 作业、爆破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 续。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 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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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做到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及职业病危害 防护措施。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与协调。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特殊作业,应符合GB30871的相关规定

3.4.2.2作业行为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业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 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安全风险。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 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GB/T11651规定的劳动防 护装备与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劳动防护装 备与用品,

3.4.2.3岗位达标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达标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岗位达标 活动。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防 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各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险预 知、作业现场隐惠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将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人本单位内部 管理,对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 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 措施。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相关方。应 与相关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相关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3. 4. 3. 1一般规定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接 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符合GBZ1的规定。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严禁住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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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对可能导致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监测,并记录。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 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应安排 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 禁忌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符合GBZ188的规定。 各种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并有专人负责保 管,定期校验、维护和更换。 涉及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贮存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 置,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3.4.3.2职业病危害告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存在或者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 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及时更新 信息。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应符合 GBZ2.1、GBZ2.2的规定。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存在职业病危 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人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应制定整改方案,立即整改

3. 4. 4 警示标志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 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 示标识。其中,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道路交通标 志和标线应符合GB5768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1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 示标识应符合GBZ158的规定。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在检 维修现场的井、洞、坑、沟口、渠、临边、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进行危险提示、警示, 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3.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3.5.1安全风险管理

3.5.1.1安全风险辨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进行全 面、系统的辨识,并持续更新完善。 危险源及安全风险辨识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覆盖本单位的所有生产工艺、人员行为、设备设施 作业场所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并充分辨识复杂气象、地质、交通、通信条件下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源及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归档

3. 5. 1.2安全风险评估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 和工作程序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选择合适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 动、设备设施、物料等进行评估。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时,至少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三个方面的 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3.5.1.3安全风险控制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对安全风险进行差异化动态管理,制 定并实施相应的工程技术、管理控制或个体防护等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防控。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 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 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掌握和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采取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后的作业环境应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3.5. 1.4变更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在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方案及环 境等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 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 危险源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等级,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GB18218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AQ3035的技术规定。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3.5.3隐患排查治理

3.5.3. 1隐患排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的职责、范围、频次、方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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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信息通报、报送和台账管理等内容,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相关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 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排查、 治理、验收、报告、销账等闭环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风险评估结果及防控措施等,组织制定隐患 排查方案或排查清单,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工艺、人员行为、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安全 管理活动,还应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方的服务范围。 隐患排查的方式主要包括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不同方式,按照隐患排查方案或排查清单 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隐患等级并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人本单位隐患管理

3.5.3.2隐患治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水利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 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 识,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3.5.3.3验收与评估

隐患治理完成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 作结束后,应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 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3.5.3.4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治理 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报告、销账等过程进 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建立安全 生产预测预警体系。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运用适用的定量或定性的技术方法,开展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应推进预测预 警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预测预警水平

3.6.1.1应急救援组织

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

3. 6. 1. 2应急预案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体系,制定符合GB/T29639、SL/Z720等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 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 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AQ/T9011的规定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 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 备案

3.6.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 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 、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3.6.1.4应急演续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AQ/T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单位、部门、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 黄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并按照AQ/T9009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讠 限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3.6.1.5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水利生产经营 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与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系统互联互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根据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 青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a)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时,迅速停止现场作业,现场人员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b)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 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c)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 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 边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d)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 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 挥权的各项准备。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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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应急准备评估。 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 育、指导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3.7.2事故调查和处理

3. 7. 2. 1内部调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 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 范畴。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事 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 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 正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7.2.2配合政府调查

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正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本单位内部发生的 事故纳人本单位事故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GB6441、GB/T15499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 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 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单位所有部门、所属 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 社会公示。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标 推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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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 趋势,以及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 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4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补充要求

项目法人的安全目标职责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明确现场机构的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按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概 (估)算。 c)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的安全目标职责管理是否符合本标准和SL721等标准的相关 规定。

项目法人还应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的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是否符合本标准和SL721等标 准的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还应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否符合本标准和SL721等标 准的相关规定。

4.4.1设备设施管理

项目法人还应按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的设备设施管理是否符合本标准和SL721 的相关规定。

4.4.2.1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目法人对现场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安全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组织编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b)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合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d)将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 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监督检查爆破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e)监督检查现场勘测作业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 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f)监督检查设计单位是否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防 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是否做好施工图设计交底、施工图会审、设计变更审批等设计

XF/T 1427-2017 建筑火灾荷载调查与统计分析方法SL/T789—2019

服务;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 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现场机构是否认真履行设计合同的 有关条款,是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从设计方面提出治理意见。 g)监督检查工程监理单位是否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是否具有合法性, 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是否认真履行了监理合同中有关安全监理条 款以及SL288的有关规定。 h)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关于保障现场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有关规定; 是否编制了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论证、备案,实施时是否安排专人现场 监督;是否认真执行了SL714的有关规定。 i)监督检查其他参建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中关于现场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安全的有关规定

4. 4. 2.2 作业行为

项目法人的作业行为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是否认真履行了监理合同中对危险作业(或特殊作业)进行安全 监理的要求以及SL288的有关规定等。 b)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机构是否认真履行了施工合同中对危险作业(或特殊作业)方面的安 全施工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 c)监督检查其他参建单位(勘探、检测等)是否认真履行了有关合同中对危险作业(或特殊作 业)方面的安全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

4.4.2.3岗位达标

项目法人对现场的相关方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各参建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b)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的分包方安全管理。 c)组织有交叉作业的参建单位制定协调一致的交叉作业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TZZB 1908-2020 水晶泥,签订安 全生产协议,并监督实施。 d)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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