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5030-202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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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5030-202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人口的上方;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 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蔬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直通室外蔬散门的上方: 4应设置在首层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出口的上方; 5应设置在室内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 方; 6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首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 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附近,且安装高度不大于2.5m: 7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 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并采用“安全出口/禁止入内”标志灯具; 8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 入口的上方; 10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蔬散门的上方; 11地铁站房安全出口和蔬散通道出口处的蔬散指示标志 应设置在门洞边缘或门洞的上部,标志的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 于0.5m,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m; 13地铁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的洞口上部,应垂直于门 洞设置具有双面、常亮的疏散指示标志灯。 14对于沉浸式影院等不便设置常亮标志灯的特殊区域,火 灾或正常照明停电时应确保标志灯具紧急点亮,标志灯具响应时 间不应大于0.25s。 3.3.7方向标志灯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尚标志灯具箭头的指示方尚应按照疏散方案指向疏散

1方向标志灯具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方案指尚 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2方向标志灯具的标志面与蔬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 型方向标志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 订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具的标志面与蔬散方 句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蔬散通道宜设置 在墙面、柱面上,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5m:其他场 所应设置在走道、楼梯的墙面、柱面上,安装高度距地 面、梯面1m以下;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 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具: 3)当开式楼梯间入口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上 方可设置组合式疏散出口灯具,楼梯人口处可不再设置 疏散出口标志灯具。 4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汽车库 等场所无维护结构的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灯具应设置在疏散通道 的上方。 5地铁站房和区间隧道内设置的方向标志灯具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内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设置在柱 面或墙面上,标志灯具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 距不应大于20m且不应大于两跨柱间距;在这些标志灯 具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设蔬散指示标志灯其,其下 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 0.5m。 2)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上的方向标志灯具应设置在疏

散平台的侧墙上,不应占用疏散平台觉度,间距不宜天 于15m。 6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蔬散走道、蔬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光型标志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蓄光型标志的设 置间距不应大于2m。 7标志灯规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高度大于4.5m,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安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 志灯; 3)安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8楼梯间内应设置楼层标志灯。

JC/T 2113-2012 普通装饰用铝蜂窝复合板3.4.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配电 室、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 的重要设备用房、指挥控制用房等重要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3.4.2备用照明可与正常照明合用灯具,当其供电电

标准3.5.9条的要求时,可不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标准3.5.9条的要求时,可不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3.5.1设置火灭目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宜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 统。

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酒 防电源专用回路供电。

3.5.3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可由阝

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 照明专用回路供电。

大型公共建筑应采用集中电源型

3.5.4大型公共建筑应采用集中电源型系统

3.5.5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

气竖井内。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消防设 备用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非集中电源系统时,该回路可由附近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弓引接,可 不单独设置楼梯间专用应急照明配电箱,

仅带应急照明灯的回路每个回路所带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应 急照明灯与标志灯混接的回路每个回路所带灯具数不宜超过30 个。

3.5.8当防火分区内应急照明和疏昔

过1回路时,可由相邻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或消防应急 照明集中电源专用回路弓引接

过1回路时,可由相邻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或消限

3.5.9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本消防设备用房或同一防火分区的消

3.6.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型 铜芯线缆,通讯线路应采用耐火型铜芯线缆或耐火光纤。 3.6.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配电及通讯线路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长期有人滞留的地下建 筑,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及以上、产烟毒性为tO级、燃烧滴落物 微粒等级为doO级的电线和电缆; 2一类民用高层建筑中的金融建筑、省级电力调度建筑、省 (市)级广播电视、电信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线电缆燃 烧性能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 粒等级为d1级; 3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 烟毒性为t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级的电线和电缆。 3.6.3电压等级为交流50V以上的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 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型接线盒。 3.6.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配电和通讯线路应穿金 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保护。由接线盒、槽盒弓引至灯具的线路应穿可

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型接线盒。

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保护。由接线盒、槽盒弓引至灯具的线路应穿 挠金属管保护,且导管应入盒固定。

β.7.1“安全出口/禁止入内”标志灯具的显示内容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正常状态下显示“安全出口”标志; 2应急状态下相邻防火分区无火灾报警信息时,显示“安全 出口”标志; 3应急状态下相邻防火分区有火灾报警信息时,显示为“禁 止入内”标志。

3.7.1“安全出口/禁止人内”标志灯具的显示内容应符合

3.7.2未设置消防广播的建筑或场所,宜采用语音型

3.7.3自动扶梯上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有台阶处及其 他高危险场所设置的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0.25s.

置语音疏散指示系统。

4系统施工及调试4.0.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CB5130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火灾自动报警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166及有关标准的要求。4.0.2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附录A划分。4.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备与线路之间应采用固定连接。4.0.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备安装应采用挂墙、嵌墙、悬挂等方式并固定牢固。4.0.5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记录、隐蔽施工记录、分部分项工程峻工验收记录和设计变更记录。4.0.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调试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要求。4.0.7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编码,每一台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对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对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地址注释信息;3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4.0.8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进行控制12

逻辑编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系统自动应 急启动、相关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控制逻辑编程,并录入应急照 明控制器中; 2应按相关规定填写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4.0.9应按设计要求调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与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通信及联动功能 4.0.10持续型灯具应分别调试其节电点亮模式、应急点亮模式 及其转换;非持续型灯具应调试其应急点亮模式。 4.0.11语音型安全/疏散出口标志灯具应通电检测调试下列功 能: 1现场声压级及消音等功能 2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能在3s内发出正确语音提示信息, 4.0.12“安全出口/禁止入内”标志灯应通电检查调试下列功 能: 1被借用的防火分区可用时,应点亮“安全出口”,熄灭“禁 止入内”。 2被借用的防火分区不可用时,应点亮“禁止入内”,熄灭 “安全出口”。 4.0.13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附录A划分 4.0.14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0.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验收应符合《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3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16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归档标准》DB61/T5021及有 关标准的要求。 5.0.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验收时,应按照设计要求 检查、检测以下内容: 1系统蓄电池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 2集中控制系统的蓄电池电源非火灾应急状态和火灾应急 状态的持续工作时间,非火灾模式及火灾模式的转换; 3蓄电池电源的初装容量应不低于设计规定火灾应急持续 工作时间的3倍。 5.0.3系统验收过程中应做好工程工验收记录。

5.0.3系统验收过程中应做好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5.0.4系统的检测和验收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系统工程技术检测、验收对象,项目及检测、验收数量序号检测、验收对象检测、验收项目检测数量验收数量1文件资料齐全性、符合性全数全数系统形式和I集中控制型2符合性全数全数功能选择ⅡI非集中控制型I灯具配电线路设计建、构筑物中含有5个及以3系统线路设计☆Ⅱ集中控制型系符合性下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统的通信线路设计全部防火分区、铁站台和站厅的,应全部检验;超楼层、隧道区间、地铁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1线路的防护方式;站台和站厅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应按实区4布线2槽盒、管路安装质量;域数量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3系统线路选型;总数不应小于5个4电线电缆敷设质量I照明灯1设备选型;5灯具2消防产品准人制度;IⅡI标志灯3设备设置;4安装质量☆集中电源与抽查防火分区、楼层、隧1设备选型;实际安装数量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相关2消防产品准人制度;3设备设置;的设备数量供配电设备4设备供配电;☆应急照明配电箱5安装质量;6基本功能

注:1表5.0.4中的抽检数量均为量低要求:

3带有“☆“标的项目内容,当系统设置不涉及此项目时,检测、验收不包括此项目

附录A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示例

室内(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示意

1一应急照明灯:2一壁装应急照明灯:3一安全出口标志灯:4一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应急照明灯:2一壁装应急照明灯:3一安全出口标志灯:4一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人员密集场所疏散出口示意

1一应急照明灯;2一方向标志灯;3一楼层标志灯;4一疏散出口标志灯: 5一双面方向标志灯:6一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一应急照明灯;2一方向标志灯(当被借防火分区安全时,方向标志灯向右箭头点亮 当被借防火分区火灾时,方向标志灯向右箭头熄灭,向左箭头点亮。);3一楼层标志灯 一疏散出口标志灯;5一“安全出口/禁止人内”标志灯具(当被借防火分区安全时 “安全出口”点亮:当被借防火分区火灾时“安全出口”熄灭,“禁止人内”点亮。)

一应急照明灯;2一方向标志灯(当被借防火分区安全时,方向标志灯向右箭头点亮: 当被借防火分区火灾时,方向标志灯向右箭头熄灭,向左箭头点亮。);3一楼层标志灯; 一疏散出口标志灯;5一“安全出口/禁止人内”标志灯具(当被借防火分区安全时 “安全出口”点亮;当被借防火分区火灾时,“安全出口”熄灭,“禁止入内”点亮。)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消防安全标志第T部分:标志》GBT3495. 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 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 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9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166 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12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51236 13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1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16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1627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

24 28 28 28 29 31 及供电 31 33 33 34 36

1.0.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指在发生火灾时,为人 员疏散和消防作业提供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建筑消防系统, 系统规范、合理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对于保障人员在火灾时的安 全疏散具有重要意义。

1.0.2本标准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准,建、构筑物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诈 试、检测、验收等应遵循本标准的规定。

3.1.1本条明确应急照明和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流程。消防

3.1.1本条明确应急照明和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流程。消防疏 散方案由建筑专业设计确定,电气专业在进行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统设计时应充分了解建筑消防疏散路径和方向

求。设备的质量直接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符合国家相关 标准和准入制度是保证质量必要手段,

员提供疏散指示信息的灯具,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获取疏散指示信 息,标志灯应设置在醒目的位置,且应确保在疏散路径上或人员 密集场所任何位置的人员均能看到标志灯,并能清晰识别标志火 的指示信息,

3.2.1 应急照明灯其的设置位置一般有:楼梯间的墙面或息 平台板下,走道的墙面或顶棚的下面,厅、堂的顶棚或墙面上,楼 梯口、疏散门的门口上部。

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设置蔬散指示标志。防 排烟机房、电梯机房等火灾时无需有人值守,可不设置蔬散指示 标志。

3.3.8为了便于在楼梯间内的人员准确识别所在的楼层,楼木

3.4.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

3.4.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配电 室、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是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仍要继续 呆持工作的部位,故在设置疏散照明的同时应设置备用照明,备 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且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 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等均已设置应急疏散照明,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其他无 人值守场所不考虑过渡照明,因此上述房间的备用照明当其供电 电源满足要求时可不设置蓄电池组

3.5.1本条规定了系统类型的选择原则。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的建筑设有消防控制室,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有利于火灾时系 统的联动控制及平时系统设备的维护管理。但未设置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的建筑一般规模较小,设备数量较少,较便于蔬散,采用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不影响系统的有效性,同时可降低造价

3.5.2本条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蔬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5.3本条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应急照明配电箱可由正 供电

4 集中电源型系统更有利于大型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 指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大型公共建 参照下表确定,表中未列出者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疏散指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大型公共建 筑可参照下表确定,表中未列出者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表3.5.4大型公共建筑

3.5.5为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污

下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应急照明箱、集中电源设置在建筑物内相 对安全部位

竖井内等相对安全位置,且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急照明回 路一般很少,由附近应急照明箱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可以有效保 证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照明供电安全性

顾经济性,根据现有系统产品的技术现状,对每一个配电回路酉 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及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和额定电流作出了木

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火灾时的安全可靠运行,因此对其线路的耐 火性提出要求。

低电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

3.6.4针对目前实际工程中,由接线盒、槽盒

3.7.2本条规定了建筑中设

3.7.2本条规定了建筑中设置的语音型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和语 音型疏散出口标志灯具的声压等级要求。 3.7.3本条规定了自动扶梯上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有 台阶处等高危险场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响应时间。 当灯具光源点亮的响应时间不满足相应要求时,应选择持续型灯 其,且应确保灯具的光源始终处于应急点亮状态。

音型疏散出口标志灯具的声压等级要求

应急广播的场所应采用具有语音弓导功能的灯光型疏散指示 统。

4.0.1严格按照经相关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技术标 准进行系统的施工,是保障系统安装质量和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 靠性的必要条件。 4.0.3本条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备与线路之 间的连接方式,防止因管路连接不牢固造成导线外漏。 4.0.4本条规定了系统设备的安装要求。设备安装后的位置应 是固定的,不能安装在移动部件上。 4.0.5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应的施工文件、影像资料 的记录,提交建设单位存档。 4.0.6系统调试过程中,对于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产品应进行更 换,对于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 部件更换或系统功能整改后,应重新进行调试。 4.0.7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地址识别其 所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以实现 对这些系统部件工作状态的控制和显示。 1在系统调试前.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 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逐个进行独立的地址编码。当灯 具出现故障,可快速识别灯具的设置部位,便于系统的日常维护 管理。 2应急照明控制器对其所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 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按地址编码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配接部件 店

4.0.3本条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备与线路2

4.0.6系统调试过程中,对于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

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产品应进行复 换,对于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练 部件更换或系统功能整改后,应重新进行调试

3为了便于系统的使用维护,应按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 情况记录表

4.0.8本条规定了集中控制型系统控制逻辑编程及录)

求。为了便于系统的使用维护YB/T 105-2014 冶金石灰物理检验方法,应按规定填写应急照明控制器控 制逻辑编程记录。

4.0.9为确保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火灾时能够与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联动响应,正确引导疏散,系统在进行调试时联调少 灾自动报警系统通信及联动功能非常必要。

4.0.10本条规定了持续型灯具、非持续型灯具的调试要求

4.0.11本条规定了语音型安全/蔬散出口标志灯在不同工 式的调试要求。

4.0.12本条规定了“安全出口/禁止入内”标志灯在不同工作 式的调试要求。

4.0.14本条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场施工和

业,编制调试方案,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HJ 1030.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火灾模式的转换是应急照明和蔬散指示系统在火灾时持续可靠 工作的重要保障,是验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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