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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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建没工程消防没汁常査聡収管理暫行規定.pdf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 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 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 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 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 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 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 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JB/T 8742-2014 工矿电机车减速箱 技术条件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 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 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 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 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 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 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峻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 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 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 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 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 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 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 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

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 任。 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 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 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 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 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 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 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 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 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 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 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 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 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 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 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 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

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 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 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 科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 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 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

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 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 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 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 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 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 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 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 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

则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 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GB/T 33202-2016 发电机爪极精密锻件 工艺编制原则,应 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 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 一出具。

第三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 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 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 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 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 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 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峻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 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 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 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 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 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 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 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

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LS/T 6112-2015 粮食检验 粮食中玉米赤霉烯酮测定 胶体金快速定量法,向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 工程。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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