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402-2021 地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土建(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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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402-2021 地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土建(完整清晰正版).pdf

为铺筑路面,在路基上按照设计要求修筑的浅槽。

路槽底部一定深度的部分称为路床。土质路床又称土基。

2.0.5路基subgrade

按照路线、位置和一定技术要求修筑的带状构筑物。是路 的基础GB/T 31019-2014 移动实验室 人类工效学设计指南,承受由路面传递下来的行车荷载

2.0.6面层surface course

surface course

直接承受车辆荷载及自然因素的影响,并将荷载传递到基 的路面结构层。

设在面层以下的结构层。主要承受由面层传递的车辆荷载, 并将荷载分布到垫层或土基上。当基层分为多层时,其最下面的 一层称为底基层

2.0.8 垫层 bed course

设于基层以下的结构层。其主要作用是隔水、排水、防冻以 改善基层和土基的工作条件。

用各种筑路材料铺筑在道路路基上承受车辆荷载的层状构 筑物。

高于原地面的填方路基。

低于原地面的挖方路基。 2.0.17边坡side slope

2. 0. 17 边坡

为防止边坡受到冲刷,在坡面上所做的各种铺砌和栽植的 总称。

为防止路基填土或山坡土体塌而修筑的承受土体侧压力 的墙式构筑物。

由填土、拉带材料和镶面构件组成的加筋土承受土体侧压力 的挡墙。

路基表面高于原地面,从原地面填筑至路基表面部分的土石 体积。

2. 0. 22 挖方 cut

路基表面低于原地面,从原地面至路基表面挖去部分的土石 体积。

2. 0.23 淤泥 mud

在静水和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含有机质的细粒土。其 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1.5。当天然孔隙比小于 1. 5 而大于1. 0 时,称为淤泥质土。

土或其他筑路材料压实后的干密度与标准最大十密度之比 (百分率表示。

2.0.25(标准)最大干密度

按照标准击实试验方法,土或其他筑路材料在最佳含水量日 到的干密度。

2.0.26容许回弹弯沉allowablerebounddeflection

根据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及累积当量轴载等确定的回弹弯汇 ,是柔性路面设计的主要指标。

为使沥青层与无沥青材料的基层结合良好,在基层上浇洒的 体沥青层。

2. 0. 28 粘层 tack coat

2. 0. 29 缩缝

在水泥混凝王路面板上设置的收缩缝。其作用是使水泥洱 土板在收缩时不致产生不规则的裂缝,一般采用假缝

在水泥混凝土路面板上设置的膨胀缝。其作用是使水泥酒 土板在温度升高时能自由伸展,应采用真缝,

道路表面骨料的棱角阻止轮胎滑动的能力。通常以路面磨 系数和路表构造深度来表示。

2. 0. 35 翻浆

春融时期由于基含水量过大,强度急剧降低,在行车作月 ,路面表面出现不均匀起伏、弹簧或破裂冒浆等现象。

2. 0. 37 沉陷

路基压实度不够或构造物地基土质不良,在水、荷载等因素 三用下产生的不均匀的竖向变形

2.0.38路肩shoulderverge

位于车行道外*至路基边*,具有一定宽度的带状部分(包 硬路肩与土路肩),为保持车行道的功能和临时停车使用,并价 路面的横向支撑。

设在路面边*的界石,简称*石

铺砌在路面与**石之间的平*石。

路幅和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横向坡度。指路面、分隔带、 斤道、绿化带等的横向倾斜度,以百分率表示。

3.0.1施工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质 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通则》分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车辆段、综合基地、站场道路及广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外 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 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检验,按规 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应有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取、送样;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 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 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 3.0.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 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 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 司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 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

3.0.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 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 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 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0.5车辆段、综合基地、站场道路及广场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 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 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 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 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6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站场道路及广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0.7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 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 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 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表3.0.8的 规定。 对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 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 验收

表3.0.8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3.0.9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 5%,β不宜 超过10%。 3.0.10地铁土建工程中有关结构、附属土建工程、给水和排水 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节能、装饰及装修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应按 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 规定。质量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通则以及工程档案管理的 要求。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4.0.1车辆基地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检验批、分项

0.1车辆基地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 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 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使用功能 J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 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 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 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工程划分为路基工程、道路及广场工 程、房建工程(单体工程)等子单位工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

见轨道交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标准(试行)》利 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试行)》

5.0.1检验批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 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本标准通则和相关 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较大缺陷。其抽样的错判率和漏判 率应符合本标准《通则》分标准第3.0.12条的规定。 5.0.2分项工程验收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为合格质量;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资料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工程(子分部)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 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工程(子单位)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 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 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

5.0.1 检验批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 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本标准通则和相关 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较大缺陷。其抽样的错判率和漏判 率应符合本标准《通则》分标准第3.0.12条的规定。

5.0.4单位工程(子单位)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 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 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

认证;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6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5.0.5 当检验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处理: 1 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 验收; 2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 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5.0.6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

1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 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缓 验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3设备系统经联合调试符合运营整体功能要求,并已由相 关单位出具认可文件; 4已通过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 5.0.8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有试运行总结 报告; 4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 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缓验/缓建的工程, 应经相关部门同意。

6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6.0.1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站场道路及广场土建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 程依次进行。

0.2验收程序和组织应按本标准《通则》分标准第6章的规定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的线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按 隹《区间土建》分标准第10章区间路基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区间土建》分标准第10章区间路基的规定执行。

路基土方压实度必须符合表8

表 8.1.1路基土方压实度(重型击实标准)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压实度试验报告。

表 8. 1.2路床密实度 中线高程和弯沉值允许偏差

:弯沉值单位:1/100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施工记录

8.1.3路肩的压实度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8.1.3路肩的压实度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路肩压实度允许偏差

8.1.4预制混凝土制品的边沟、边坡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及边沟 沙石基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混凝土制品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 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见 表8.1.4; 2预制混凝土制品的边沟砂石基础必须稳定、密实、平整。

GB/T 39111-2020 牙颌模型三维扫描仪技术要求表8.1.4边沟、边坡预制混凝士制品混凝士强度充许偏差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记录。

填土和路基土方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填土应区分不同土质按规定厚度分层进行回填,填土经

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2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殖土及有机物质等杂质。房渣土 应严格控制使用,遇特殊情况需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方可使用。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3路基土方允许偏差见表8.1.5

表8.1.5路基土方允许偏差

注:宽度中B值为上层结构施工对该层要求的必要附加宽度。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重型击实标准用12t以上、轻型击实标准用10t以上压路 机碾压后LY/T 1981-2011 甲醛释放量气体分析法检测箱,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用尺量检查。 3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6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边坡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砌筑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土质及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见表 8.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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