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757-2021 矿用泡沫降尘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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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NB/T 10757-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1 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77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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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10757-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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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10757-2021 矿用泡沫降尘装置.pdf

紧固件应有防止自动松脱的措施。 紧固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插接的活动部件应插

6.4.1装置配套高压胶管应符合MT/T98的规定,并取得安全标志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6.4.2零部件为非金属聚合物制品时,其抗静电和阻燃性能应符合MT/T113的规定,并取得授权检 验机构出具有效的合格检验报告。 6.4.3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符合GB20031的规定,采用铜合金或耐腐蚀性相 类似的等同材料制造。 6.4.4泡沫液的经口毒性应符合GB/T21603的规定,并取得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6.4.5泡沫液对皮肤刺激性强度等级应符合GB/T21604中无刺激性的要求,并取得授权检验机构出 具的检验证明。

定供气压力、额定供水压力时,发泡量应大于30

定供气压力、额定供水压力时CECS 405-201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混合比应不大于

允许供气压力、供水压力时,喷射出的泡沫平均射

充许供气压力、供水压力时,喷嘴喷射出泡沫的角

额定供气压力、额定供水压力时,装置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8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不 0%。

试验用仪器和设备要求如表1所示:

采用目视法检查外观和结构。

按6.4要求进行检查相关证件和检验报告。

装置处于工作状态,连接如图1所示。

调节供水压力和供气压力至额定状态,将产生泡沫喷射在规则的圆柱体或长方体容器中,用秒表记 录喷射时间,用钢卷尺测量泡沫在容器中的高度和底部尺寸,计算出泡沫体积,发泡量按照式(1)计算, 则量3次,取测量算术平均值

式中: Q—发泡量,单位为升每分钟(L/min); 泡沫体积,单位为升(m);

调节供水压力和供气压力至最高允许供气压力、最低充许供水压力,在装置对角四点处,距离 度1.5m,距装置1m用声级计测量噪声,取算术平均值为测量结果值

供水压力和供气压力至最

调节供水压力和供气压力至最低充许供气压力、供水压力,使喷嘴水平喷射,用钢卷尺测量喷 沫到达最远落点和最近落点距离,取两测量值的平均值为平均射程。测量3次,取算术平均值为 吉果值。

调节供水压力和供气压力至最低允许供气压力、供水压力,使喷嘴水平喷射,用角度尺测量喷嘴 泡沫的角度。测量3次,取算术平均值为测量结果值。

降尘效率的试验条件如下: a)试验粉尘采用煤粉。其空气动力学粒径应小于74μm,其中小于10μm的占12%~15%,小 于30μm的占47%~50%,采用沉降法粒度分级测定仪测定; b)粉尘浓度:400mg/m~600mg/m*; c)试验用水源水质:悬浮物含量不应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pH值6.0~9.5; d)额定供气压力、额定供水压力条件下; e) 试验空间的横截面应大于装置喷射泡沫平均射程处横截面积的150%,长度应不小于平均射 程的2倍,风速应在0.25m/s~4m/s范围内。

7.10.3总粉尘降尘效率测定

7.10.3.1降尘前粉尘浓度测定

图2降尘效率测试示意图

在无粉尘的模拟试验空间中,根据空间大小和粉尘浓度要求,计算试验所需的煤粉质量。在固定时

间内发尘,使试验用煤粉均匀分布在模拟试验空间,发尘的同时,采用滤膜测尘法用粉尘采样器采集粉 尘,采样时间2min,采样流量20L/min,粉尘质量浓度按式(2)计算

p=3600×㎡² qXt

..........2

P 空气中气体的粉尘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m1 采集粉尘前滤膜的质量,单位为毫克(mg); m2 采集粉尘后滤膜的质量,单位为毫克(mg); 采样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 一采样时间,单位为秒(s)。

7.10.3.2降尘后粉尘浓度测定

在无粉尘的模拟试验空间,开启 用回的发尘时间,发尘的同时,采用流 膜测尘法用粉尘采样器采集粉尘,采样时 L/min,降尘后粉尘浓度按式(2)计算

7.10.3.3总粉尘降尘效率计算

总粉尘降尘效率按式(3)计算。

7.10.4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测定

2×100 3 P1

用沉降法测定降尘前和降尘后粉尘中呼吸性粉尘所占质量分数,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按式 干算。

式中: 7 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 W1 降尘前呼吸性粉尘所占质量百分数,% 一降尘后呼吸性粉尘所占质量百分数,%。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的项目见表

主:“/”表示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一”表示不进行检验

8.3.1型式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或结构、材料、工艺有改变,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 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5年进行1次; d)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或安全监察部门提出要求时

8.3.2型式检验机构

型式试验应由国家授权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

型式检验的样品,一般应按GB/T10111的规定,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数量1台,抽 样基数不小于2台。也可按上级或有关部门的抽样方案抽取。若是样机型式检验,也可送样。

根据检验结果,若样品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一般检验项目只有一项不合格,判定样机或样品所代

表的批产品合格;若主要检验项目有1项不合格或一般检验项目有2项不合格TB/T 1495-2020 弹条I型扣件,则判定样机或样品所代 表的批产品不合格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贴存

置应在外壳明显处固定产品标牌和MA标志标识。MA标志标识应符合AQ1043的要求。 置的标牌应符合GB/T13306规定,铭牌、各种标志标识应采用铜或不锈钢材料制作,铭牌上

.1.1装置应在外壳明显处固定产品标牌和MA标志标识。MA标志标识应符合AQ1043的要求。 9.1.2装置的标牌应符合GB/T13306规定,铭牌、各种标志标识应采用铜或不锈钢材料制作,铭牌上 应标明以下内容: a)名称、型号; 基本技术参数;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d)制造日期和出厂编号; e)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号

DB13T 1426-2011 白竹炭粘胶短纤维9.2包装、运输和购存

9.2.3采用木箱包装时,装置应固定在包装箱内,拆卸工具及备用等零部件也应固定牢固,防止丢失。

9.2.3采用木箱包装时,装置应固定在包装箱内,拆卸工具及备用等零部件也应固定牢固,防止丢失。 9.2.4随机应附有下列文件: a)装箱清单; b)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写符合GB/T9969的规定。 9.2.5 装置的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文字和符号标志,包括但不限于: 装置的名称、型号和数量; b) 制造厂名称或厂标; c) 外形尺寸和毛重; d) 出厂日期; e) 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f 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g) 防雨、防潮的标志。 9.2.6 包装箱的外形尺寸和质量应符合运输部门的规定。 9.2.7 装置的结构应考虑便于起吊、搬运和长途运输以及多次装卸、气候条件等情况,并适合水路和公 路运输,不应因包装不善造成产品损坏、质量下降或零部件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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