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稿)《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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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稿)《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Q前—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标杆流量,m/h; Q后一一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标杆流量,m/h。 4.1.4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 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限值规定的除外。 4.1.5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 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6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应执行表2的要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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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

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 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GB 23200.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源性食品中敌百虫、敌敌畏、蝇毒磷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排气筒中实测 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固废梵烧炉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P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0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P实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 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装置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 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应稀释 排放。

4.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4.3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4.3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和 边界任何1h苯的平均浓度应低于0.1mg/m。

4.4无组织排放控制与管理要求

4.1企业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含V0Cs产品的使用,按照GB38507、GB38508、GB33372等 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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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包括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工艺过 程VOCs无组织排放、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执行GB37822的规定。 4.4.3油墨、稀释剂、胶粘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或包装袋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 于密闭空间。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4.4油墨、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涂布、印刷、复合、上光、洗车等工序均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 密闭空间内操作,密闭空间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备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 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4.4.5企业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本文件表1、表2及4.1.4条的要求。 4.4.6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 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 4.4.7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VOCs物料购 置、储存、使用、处理等信息,并至少保存5年

5.1.1企业应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HJ819、HJ1246等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 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和规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前后监测。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及HJ75等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 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 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 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5.3.1对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3.2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 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 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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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4.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 值。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换

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5.5.2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 物的测定。

6.1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 判定为超标;当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90%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该污染物排放速率超过本文件规 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 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式监测仪器按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测得的任意 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3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 判定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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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采用自动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6.4采用自动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

A. 1主要印刷工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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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印刷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A.1.1平版印刷是指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 平面的印刷方式。 A.1.2凸版印刷是指用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版进行印刷的方式,分为直接凸版印刷和间接凸 版印刷。 A.1.3凹版印刷是指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A.1.4孔版印刷是指印版在图文区域漏墨而非图文部分不漏墨的印刷方式。

QSDABS 0013S-2014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栀子芦荟复合颗粒A.2印刷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表A.1印刷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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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 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算方法 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 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 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B.1)计算: Q=Q1+Q2.. ....(B.1) 式中: Q一一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Oz一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简时,若两根排气简距离小于其几何高 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 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B.1)计 Q=Q1+Q2... 式中: Q一一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企业或生产设施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简时,若两根排气简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 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 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B.1)计算: Q=Q1+Q2... ...(B.1)

GB/T 31079-2014 社区地震应急指南1]HJ1089一2020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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