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80-2021 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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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5-80-2021 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完整清晰正版).pdf

2.0.5家居配电箱household electric box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人 及匹配的设备箱。

water supply unit

一套独立的生活给水系统JB/T 4413-2011 液压灌肠机,包括:市政给水总表、总表后给 水管道、水池(箱)、加压设备、加压给水管道、用户注册水表 等设施。

按照标准化模块,将加压机组及电气控制组装在标准规格箱 体内,并能整体移动的成套加压供水设施。

.0.9水质在线监测装置waterqualityonlinemonitoringdevic

2.0.9水质在线监测装置water quality on

用于水质在线监测,可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及自动控 制、分析和显示的装置。

2.0.10污水提升装置

将集水井、提升泵、管道、阀门、液位计和电气控制集为 体,用于污水提升的一种成品装置。

利用绿地、透水铺装及各类渗透设施将雨水消纳,减少雨 经流,回补地下水的一种雨水控制与利用方式。

2.0.12雨水收集利用

利用一定的集雨面收集雨水作为水源,经适当处理并! 定的水质标准后利用的过程。

降雨期将区域内部分雨水暂时滞留在有调蓄容积的设 雨停后将调蓄的雨水按所控制的流量排到市政管网。

根据多年统计资料,人工模拟的降雨随时间变化的过程。

3.规划布局及配建设施

3.1.1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生活便利的原则,符合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完善的要求。 3.1.2保障性住房居住区规划应节约用地,应按高层或多层住 宅建设,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3.1.3应根据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对建筑布局、道路系统 坚向布置、绿化环境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规划设计

3.1.4规划布局与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 计和建筑布局,空间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2·选址应避开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和自然地质灾 害场所,避免噪声污染的影响。 3居住区的道路、公共绿地、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应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4按照绿色建筑要求,满足居住区的通风、日照、采光和 防疫要求;根据海绵城市的要求,合理规划雨水径流,保持生态 平衡。

3.2.1规划选址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域的社会经济、气候环境、 民族习俗、自然风貌和环境条件,充分利用用地内的河湖水域、 地形地物和有保留价值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3.2.2规划用地应选择在地质条件适宜、交通便利的区域,新

区公用服务与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同 期投入使用: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

3.2.4居住区配套规划的公共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

3.2.5旧区改建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多点分布、立体绿

3.2.6:居任区场地人行出人口500m范围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 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场地出入口到达幼 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300m。 3.2.7、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配建设施建筑两部分:在规划用

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场地出人口到达幼 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300m。

.2.7·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配建设施建筑两部分;在规划 也内的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3.3建筑布局与空间环境

3.3.1建筑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 距、通风、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空间环境等因素,应 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和活动场所。

通风、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空间环境等因素,应 人、儿童、残疾人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和活动场所。 建筑布局,应结合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 录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构成有机整体,并考虑安全防护及 管理的要求。

3.3.2建筑布局,应结合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 置、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构成有机整体,并考虑安全! 物业管理的要求。

3.3.3建筑布局应使居住区内人、车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

3.3建筑布同应使居任区内大、车合理分流,防正十扰, 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人口应 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

3.3.4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减少

暴雨等侵袭的影响,并应组织好自然通风,防止局部不良小气 医。在平原区域,主要应考虑住宅的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 导风入室的要求;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 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 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3.3.5 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

地形地貌、绿化隔声带等手段,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控制。

1建筑规划、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宜体现地方特色,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 2公共活动空间应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处理好建筑 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建筑小品与人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丰富与美化环境。 3各类市政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站点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 建设;供电、电信、路灯等管线应地下理设,有条件时可设置共 用管廊。

3.3.8小区出入口宜采用智能化门禁系统,做到无接触

3.4.1应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 式,综合配套道路设施,符合有关消防、防灾、救护、环境卫生 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居住单元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2应禁止过境车辆穿行,避免道路往返迁回。 3应采取措施避免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4有利于各类用地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局的多 样性。 3.4.2居住区内的附属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弯 道应考虑车道加宽的要求。 2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有条件时宜设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m。 3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n 道应考虑车道加宽的要求。 2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有条件时宜设非机动 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m。 3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

3.4.3居住区内的附属道路纵横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3.4.3居任区内的附属道路纵横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横坡 应为1%~2%,弯道处应设置超高。 2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横 坡应为1%~2%。 3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横坡应 为 1% ~ 2% 。

3.4.4居住区内的附属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防火标准的有关

3.4.4居住区内的附属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防火标准的有关 规定;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距离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 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3.4.5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无障碍设施应贯通,并应符合现

3.4.5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无障碍设施应贯通,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3.4.6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与连接的附属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 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库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 不宜小于5.5m。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附属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 应保持不小于5.5m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附属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5.5m 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4地下车库出人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 长度不宜小于7.5m。

3.4.7小区道路设施的规划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CB50180的规定。

3.4.7小区道路设施的规划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3.5.1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 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宽度不应小于8m,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 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 童活动场地

5.2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禾 路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 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5.3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 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 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3.5.4绿地和活动场地的设置应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 的要求。绿地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

3.5.3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

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 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3.5.4绿地和活动场地的设置应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 的要求。绿地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 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6.1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 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 务设施。

并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当地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建设的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 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

3.6.5应配套设置居民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停车场(库),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 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 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2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 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150m,机动车停车场宜远离老人与儿童活动场地。 4居民机动车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 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应低于20%。 5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按总停车位的0.5%设置无障碍 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 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6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7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8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 条件。 3.6.6大型公建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

3.6.6大型公建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

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

注:1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其他各型车辆的换算办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的有关规定。

3.6.7居住区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4.1.2保障性住房套内面积可按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m²,共有产权住房建 筑面积不应超过120m。 4.1.3采用装配式结构时,建筑设计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 标准化的要求,按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实现建筑及部品部件 的系列化和多样化。

4.1.4装配式住宅宜采用主体结构、装修和设备管线的装配化 集成技术。

4.1.4装配式住宅宜采用主体结构、装修和设备管线的装配化

管道井等配套构件、室内装修材料宜采用工业化、标准化产品。

1.6装配式住宅外立面设计应以简洁为原则,不宜有过多 外装饰构件及线脚

4.2.1每套住房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

4.2.1每套住房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 功能,各类使用空间应方正、实用。

4.2.2厨房的使用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灶台操作面净长累计不宜小于2.1m。 2,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m;双排布置设备 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m。

.2.3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房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

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 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²。 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 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m°: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m²; 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m; 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m²; 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m²。 3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4.2.4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m,局部净 高不应小于2.1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 积的1/3。 4.2.5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应设置或预留洗涤池 案台、炉台及排油烟管道设施,以及厨房相应设施的配套电源。 4.2.6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餐厅和厨房的上层。卫生间检修设施应同层设置。 4.2.7每套住房宜设阳台,并预留洗衣机位置和晾晒衣物空间。 4.2.8采用分体式空调机时,应考虑空调机组的安放位置及室 外机搁板构造,预留有组织排水设施。空调室外机搁板设置位置 应考虑安装的可操作性及便利性。当室外机设置在天并内时,应 避免与对面住户相对设置。

4.3公共部分及配套设施

4.3.1保障性住房共用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对于建 筑设计、安全疏散、抗震设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定。 4.3.2住宅首层宜设置架空层,为老人、儿童提供更多公共活 动空间。

4.3.3楼栋大堂入户宜设无接触开启门装置

4.3.4电梯不宜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

4.3.4电梯不宜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

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规模的老年人活动空间。当老年人活动空间设置在二层及以上楼 层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有1台担架电梯

管理人员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不宜 小于10m,附设专用卫生间。

境相协调:建筑结构应保证良好的整体密闭性,有利于污染控 制;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美观、耐用、易清洁的材料;室内地 面和墙面应便于保洁。地面宜采用防渗性好、易于清洁的材料: 墙面宜采用满铺瓷砖或防水涂料。顶棚表面应防水、平整、 光滑。

厕所设计标准》CJ14规定的独立式公共厕所二类、附属式公共 则所二类的标准设计及建设。

4.4.1装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一次实施到位 全装修成品交房。

4.5.1无障碍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5.2保障性住房中应按实际需求,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 于2套的比例,建设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4.5.3保障性住房出入口、入口门厅、平台、台阶、坡道等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人口门厅处宜设休息座椅和无障碍休息区。 2 出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安全照明。 3台阶和坡道的设置应与人流方向一致,避免迁绕。 4主要出人口上部应设雨篷,其深度宜超过台阶外缘1m

以上;雨篷应做有组织排水。 5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 并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缓步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 120mm,踏面宽度不宜小于35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连续坡长不宜大于6m,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 6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m:当台阶宽度大于3m时 中间宜加设安全扶手:当坡道与台阶结合时,坡道有效宽度不应 小于1.2m,且坡道应做防滑处理。 4.5.4主要出入口附近和门厅内,应设置连续的建筑导向标识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标识应易于辨别;当有多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明 显的号码或标识图案。 2楼梯间附近的明显位置处应布置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 间内应有楼层标识。 4.5.5大堂、电梯厅等不应设门槛。地面不宜有高差,如遇有 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不大于1/12的坡面连接过渡,并应 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异色警示条,临近处墙面设置安全提 示标志及灯光照明提示。 4.5.6保障性住房内普通电梯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关饮人顿产

4.6.1装配式住宅宜采用单元模块化的厨房、卫生

4.6.1装配式住宅宜采用单元模块化的厨房、卫生间和收纳,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设计宜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可选用标准化的 集成式厨房。 2卫生间设计宜符合干式工法施工和同层排水的要求,可 选用设计标准化的集成式卫浴。

隔墙空腔内可敷设管线。 2 隔墙上固定或吊挂物件的部位应满足结构承载力的要求。 3 隔墙施工宜符合干式工法施工和装配化安装的要求。 4.6.7. 装配式住宅外饰面可采用一次反打成型工艺。 4.6.8 装配式住宅所采用模块化的厨房、卫生间等组件的电灯

4.6.8装配式住宅所采用模块化的厨房、卫生间等组件的电灯 插座及其管线宜采用集成式技术

4.6.8装配式住宅所采用模块化的厨房、卫生间等组件的电灯

5.1.1 结构设计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类)。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教育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 食堂、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 防类(简称乙类)。

5.1.3结构设计应依据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

应提出避让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保障 性住房。

5.1.4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

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构件应满 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 裂缝。

5.1.5在风荷载作用下,结构应满足舒适度的要求

5.1.8结构设计除应满足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 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需进行抗震加固的,还应满足相应的建 筑抗震加固标准的规定。 违注卡壮

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需进行抗震加固的,还应满足相应的建 筑抗震加固标准的规定

1.9保障性住房宜根据建筑的特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应因地制宜并确保结构安全。

5.2.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5.2.1的规定划分对

5.2.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5.2.1的规定划分对建筑抗震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应优先选择建造在结构安全有 利的地段。对不利地段,应尽量避开;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避开 时,应加强分析,并采取保证结构安全的有效措施

表5.2.1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5.2.2建筑场地为1类时,应充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 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按本 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5.2.3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材 料情况、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 基础设计。

保证给构女 “安小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理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 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 普施。 3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

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 措施

5.2.5在特殊地质条件地基上建设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多种勘 测手段和方法,对场区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查 明对建筑物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现象发育程度,对建设 场区的稳定性和对建设工程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 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段,不 应选作保障性住房建设场地,

5.2.6在特殊地质条件地基上建设保障性住房,其总体

5.2.6在特株地质茶件地基上建设保障性任房,其总体规划应 根据建筑功能结合场区的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使地基条件与上部 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5.2.8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岩土开挖、地下结构施

全,并使周边环境不受损害。基坑支护可通过结构支护、地下水 空制等方面实施。除特殊要求外,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 小于1年;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基坑,应考虑影响基坑支 护的各种不利因素,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5.2.9地基基础在施工过程中及完成后,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检 CTairTan

5.2.9地基基础在施工过程中及完成后,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检 测和变形监测,

5.3.2结构设计应进行结构及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凡

5.3.2结构设计应进行结构及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 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

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5.3.3结构体系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 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GB/T 33369-2016 钎焊用铝合金复合板、带、箔材,应采取指 高其抗震能力。

度分布宜均匀。尽量避免采用细腰平面,否则应采取更加产 抗震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设计方案。

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 3.6部分框支剪力墙的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底部加强部位凡 用现浇混凝土。

3.7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7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

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受力钢筋、箍筋的设 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 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2预应力混凝土的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3钢结构构件的尺寸应合理控制,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 件失稳。 4当采用装配整体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 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SJ/T 11481-2014 多层印制板用氰酸酯改性环氧玻纤布粘结片预浸料5.3.8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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