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渝规资规范[2019]1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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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渝规资规范[2019]1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pdf

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1.6建筑物结构范围内的楼梯间(含套内的楼梯间)电梯(

3.1.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

贵屋天面上QHQJ 0002S-2016 深圳汇泉贸易有限公司 风味饮料,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含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净高在2.1 0m(含2.1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8全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9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

0m(含2.1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10房屋之间有永久性顶盖和柱的走廊,按其柱的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

3.1.11房屋之间永久性的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1.11房屋之间永久性的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

3.1.12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采用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 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3.1.13局部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建筑

2.20m(含2.20m)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1.14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 等以及有永久性顶盖的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其外墙(不包 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按其内边线加0.25mm的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

3.1.15舞台灯光控制室当层高大于等于2.20m时按各层围护纟

3.1.17有永久性顶盖的多排柱的车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 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1.18底层架空房屋的架空层,当设计加以利用,按柱外围水 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3.2.1与房屋相连有永久性顶盖且层高大于等于2.20m无柱的 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 围护结构大于顶盖宽度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 棚、雨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属永久性建筑的, 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平计算,悬臂斜拉结构式雨蓬按顶盖 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23未封闭阳台、挑廊以及类似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

3.2.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 棚、雨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属永久性建筑的, 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平计算,悬臂斜拉结构式雨蓬按顶盖 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2.3未封闭阳台、挑廊以及类似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 等未封闭的区域,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平计算。 3.2.4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等未封闭的区域,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3.3.1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

3.3.2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通廊、走廊、檐廊、挑廊等。

3.3.4房屋的飘窗,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3.3.5建筑物的设备管道夹层,

就势修建的梯道或台阶,虽可作为进出建筑物的通道,均不计 算建筑面积。

3.3.12建筑物内的水箱(池2;建筑物下的水池、化粪池等。

3.3.12建筑物内的水箱(池2;建筑物下的水池、化粪池等。 3.3.13建筑物玻璃幕墙仅作为装饰,幕墙与建筑物的外墙间的 空间。

3.3.14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等。

3.3.14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等。 3.3.15主要作为公共使用,带社会公益性质的室外楼梯。 3.3.1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非建筑物自身功能需要,主要为公

共服务用作市政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3.3.18底层架空房屋的架空层,当设计未加以利用时不予计算 建筑面积。

3.4建筑面积界定的其他规定

3.4.1跃层房屋的室内楼梯间,现场量测时,不论是否修建楼

一次性水平投影面积。其中有顶盖的计算全部面积,无顶盖的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4.3室内楼梯间已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的,梯间底部不讯

3.4.4当未封闭阳台底面与上盖的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不含

两个自然层)时,或未封闭阳台底面与上盖之间的墙面有不属 于底面所在产权单元的房屋的窗户时,该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3.4.5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面 作为计算本楼层建筑面积的依据;仅有玻璃幕墙的,则以玻璃 幕墙作为计算本楼层建筑面积的依据,且本楼层的建筑面积等 十本楼层的套内面积。 当各楼层墙体厚度或结构不同,则应分别计算各楼层的建 筑面积。

两个自然层)时,或未封闭阳台底面与上盖之间的墙面有不属 于底面所在产权单元的房屋的窗户时,该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3.4.6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 算建筑面积,

算建筑面积。 3.4.8当未封闭的阳台或走廊的顶盖面积小于底板面积水平投 影的1/2时,该阳台或走廊不计算面积。 B.4.9当房间飘窗的净空高度大于等于2.10米,窗台台面与房 间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小于等于0.3米,窗户凸出房屋外墙面的距 离大于等于0.5米时,飘窗凸出外墙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计 入套内面积。以上量取距离时均不含装饰厚度。

3.4.9当房间飘窗的净空高度大于等于2.10米,窗台

间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小于等于0.3米,窗户凸出房屋外墙面的路 离大于等于0.5米时,飘窗凸出外墙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 入套内面积。以上量取距离时均不含装饰厚度。

4.1.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

4.1.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 或协议进行分摊计算,无产权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套(单 元)内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4.1.2根据房屋结构和产权各方使用状况,科学合理划分共 面积分摊范围。

4.1.3凡界定为共有建筑的建筑空间必须符合全部或半算

凡界定为共有建筑的建筑空间必须符合全部或半算建筑 只的条件。

4.1.4凡界定为共有建筑的建筑空间必须是两个或内

产权人共同使用或共同占有的建筑空间。

4.1.5凡已有独立产权人的建筑空间,不能界定为共有建筑可

4.1.6共有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共有面积不在

4.1.6共有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共有面积不在 本幢分摊

4.1.7多次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并按以

4.1.7多次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并按以 整体到局部的顺序分摊,

4.1.8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房屋分摊所得共有

筑面积的界线,任何人不得侵占或随意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4.1.9无法界定产权人范围的建筑空间不能作为共有建筑面积 分摊。 4.1.10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用房,不能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

4.1.10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用房,不能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 摊。

4.2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4.2.1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2.1.2按自然层计算面积的包括:楼梯间、电梯井

4.2.1.3辅助或管理用房包括:为本幢服务的值班警卫室、设省 维修管理房、位于天面的楼梯间

4.2.1.3辅助或管理用房包括:为本幢服务的值班警

4.2.1.5本幢的公共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

4.2.1.6其它建在幢内,仅供本幢使用的共同使用的面积。

4.2.1.6其它建在幢内,仅供本幢使用的共同使用的面积 4.2.1.7本幢内某功能区共用的面积。

4.2.2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2.2.1建在本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多栋服务

4.2.2.1建在本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多栋服务的设备房、 值班警卫室;建在幢外,为本幢或多幢服务的设备房、值班警 卫室、管理用房。

水泵房、消房控制室、电信设备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 附属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等。

4.2.2.3物业管理人员的休息就寝室

4.2.2.5住宅小区内或房屋天面上供人们休闲或因景观需要值

建的亭、走廊、塔形、绿化等建筑物以及为建筑造型而设,无 实用功能的部位。

4.2.2.7 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4.2.2.8 避难室(层) 4.2.2.9 为小区服务的文教、卫生、商业等公益事业房屋。 4.2.2.10 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 4.2.2.11 为物业管理服务的防盗窃监控室。 4.2.2.12 作为绿化、休闲,进入楼梯间的通道等功能的架空层 4.2.2.13按规划批建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的技术(结 构)转换层、幢内由本幢各业主供用的“空中花园”以及用作公共 休憩、绿化的架空层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其中按自然层计 算建筑面积楼梯间、电梯间以及公共设备用房等作为应分摊的 共有建筑面积之外,余者为不分摊的共有面积。

4.3套内建筑面积的界定原则

产权人独立拥有的建筑空间

4.4套内建筑面积的内容

4.4套内建筑面积的内客

4.4.1.1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贮飛 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4.4.1.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 积。

4.4.1.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

4.4.1.3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4.2套内墙体面积

4.4.2.1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报

4.4.2.1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推 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等共有墙,均 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4.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 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4.4.3.2当阳台或空中花园、阳光花园的顶盖与底面的大小或形 状不一致时,以二者的水平投影面完全重合部份面积的全部或 1/2 计算的面积

4.5共有面积分摊的计算公式

共有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中:K一为共有面积的分摊系数

SS;=K.SI K=Zos,. M s.

Si一为各产权单元参加分摊的套内建筑面积m?: Si一为各产权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共有面积m² Z8S;一为需要分摊的共有面积总和m²; ZSi一为参加分摊的各产权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

4.6共有面积分摊单元

4.6.1除由多幢共同使用的设备房或其它由多幢使用的建筑空 间外(除由4.2.2条款规定的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外),以 幢为分摊单元。

4.6.1除由多幢共同使用的设备房或其它由多幢使用的建筑空

4.6.2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按其使用功能及服务范围可划分为:

4.6.2.1整幢共用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服务(包括不同功能区)白

4.0.2.2 里安日U能 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相关的功能区范围内送 行分摊。

4.6.2.3功能区共用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幢建筑的某一个功能

4.6.2.3功能区共用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幢建筑的某一个功食

楼层服务的共用建筑空间的面积,该面积在相关楼层范围内进 行分摊。

4.6.2.5层内共用建筑面积指专为本层服务的公共建筑空间的

4.6.3纯住宅楼,共有面积一次应分摊到整幢。商业、写楼

4.6.4商住楼或多功能综合楼的分摊,把整幢楼根据使用功能

个分摊单元内,住宅段共有面积分摊系数相同,商业段或写学 楼段内,原则上每层的分摊系数相同。当各单元的建筑结构布 局不一致时,应以一致者划分为同一分摊单元。

4.7共有面积的分摊方法

4.7.2商住楼的分摊

有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元按下式

8S;=K.S K=Eos Ms.

ZS一全幢的共有面积之和; ZSi一全幢的各套套内面积之和; K一分摊系数; 6Si一每套房按套内面积分得的共有面积; i一房间编号。

4.7.2.1根据商业和住宅不同的使用功能,以楼层为单位把整幢 楼分成商业和住宅两段,按下式计算

0S01= KiSz K,=$So1 + $Se3 S, + S,

8SQ2= K·Ss

式中Ki一第一次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z一住宅段内,除整幢使用的共有和不分摊的共有面 外的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4.7.2.2按下式计算住宅段和商业段最终的共有面积

4.7.2.2按下式计算住宅段和商业段最终的共有

8Sz=8Sz1+8SQl

8Ss=8Ss1+8Sq2

式中8Sz一住宅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8Ss一商业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8SzI一住宅段自身的共有面积,包括电梯间、楼梯间

过道等的面积; 8Ss1一商业段自身的共有面积,包括电梯间、楼梯间、 过道以及中央空调配电房、风机房等的面积。 SSQ1一住宅段分摊得到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8Sq2一商业段分摊得到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2.3计算住宅部份各套的共有

按“4.9.1”住宅楼的分摊方法,计算出各套房应分摊的共有面 积。

4.7.2.4计算商业段各套(摊位)的共有面积

4.7.2.4.1计算商业段各层的共有面积:

8Sc=Kc Sci

4.7.2.4.2计算商业段各楼层各套的共有面积:

4.7.2.4.2计算商业段各楼层各套的共有面积:

K=$S. + $s'a Z s.

式中K一本楼层分摊系数:

aS'ci一本楼层的共有面积之和; Si一本楼层某一套的套内面积; ZSi一本楼层的套内面积之和; 8Sci一本楼层分摊得到的商业段共有面积; i一本楼层的各套(摊位)的编号; 8Si一本楼层某一套最终的分摊的共有面积。 房屋预售的面积测算,因同一楼层内未及划分本层的各独 立单元,可暂分摊至各层。待本层实地以墙板、栏栅或地面永 久性界址线划分为独立单元即独立产权后,再进行本层各单元 共有面积的分摊

4.7.3计算本层各单元的共有面积

各单元的共有面积分摊应在本层套内面积的范围内进行

Si一分摊后某一单元最终分摊的共有面积。 Sy一本层的套内面积。 Sg一本层共有面积之和。 ZSi一本层各单元套内面积之和。 K一本层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i一本层某单元的各套内面积。 i一各单元的编号。 数值上,各单元的房产面积之和等于本层套内面积。 即 S=SS

4.7.4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4.7.4.1将本幢楼按其使用功能分成儿部份,如分成住宅、商业、 写字楼等三部份。原则上分割的最小单元为整层,如在同一层 内既有住宅又有商业,则按各功能区区分功能

4.7.4.2按功能划分完备后,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

4.7.5凡作为商场或写学楼等营业用房的大厅采用隔断摊位方

4.7.5凡作为商场或写学楼等营业用房的大厅采用隔断摊位方 式划分产权的,共有面积分摊按以下方式执行:

4.7.5.1.1本层周边墙体面积的1/2;

4.7.5.1.2本层内的柱,共同使用的过道、梯间、通风井、管道 井、卫生间等;

4.7.5.1.3本层其他共用的部位

DL/T 5210.1-2021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1部分:土建工程4.7.5.2大厅本层各产权人共有建筑面积采取与套内面积(使用

4.7.6共有面积分摊的其他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车库、健身房、 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等经营性用房、居委会、派出 所等机关使用的房屋以及设计中未标明用途的各独立单元等均 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

范样式,其他所需文件、图纸资料等按实际要求提交。 5.2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的检查验收、备案审核以及对成果发生 争议的处理等,均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文件规定执 行。 b 凡遇本《细则》之外的情况,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7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币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 【2007】648号】同时废止。

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 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10、骑楼:底层为有柱廊房,廊道上方建为楼房的一部分。 一, 般建于道、路、街、巷两侧。 11、过街楼:底层局部为通道的楼房(或两座上层贯通、 底层局部为通道的相连楼房)。 12、门廊、门斗:建筑物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围护结构 的进出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 结构牢固的顶盖,支撑顶盖的是柱称为门廊,支撑顶盖的是实 体墙称为门斗。 13、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14、挑廊:凸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15、檐廊:房屋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无柱的通道。 16、天棚:即天蓬,指商场或办公室内有透明顶蓬履盖的 屋面。 17、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 相连、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JG/T 381-2012 建筑结构用冷成型焊接圆钢管,根据其围护情况 分为封闭阳台和非封闭阳台。 18、封闭阳台:在围护栏墙上部用铝合金玻璃窗等围闭的 阳台。 19、楼梯:指房屋层之间供垂直交通用的通道。 20、室外楼梯:具备楼梯的结构设计,单层层高大于或等

于2.20米。 21、屋顶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水箱或水池周围有围护 结构,有顶盖的房屋。 22、屋顶楼梯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四周有围护结 均,层高在2.20米以上供上屋顶顶层维修或安全出口用的梯间。 23、屋顶电梯间:指突出房屋顶层供停放、检修、升降电 梯用房。 24、设备间:一幢大楼内放置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 布线交接的房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但设 备间都应有具体明确的用途。 25、功能区:根据各共有建筑部位的用途而划分的服务范 围称为功能区。上一级功能区下可再分为几个下一级功能区, 各功能区之间可能相互包含、交叉、并列。 26、架空通廊:指以两端房屋为支撑,有围护结构,有顶 盖无支柱的架空通道。 27、围护结构:一般采用墙体、金属或木材等材料将空间 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区域。 28、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 屋。 29、变形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30、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窗户垂直面外 凸于房屋外墙面的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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