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42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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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425页.pdf

损失。为了解决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不清的问题, 《意见》要求,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 力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适应我国各类功 能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 风景区等功能区职责,有利于解决功能区行业、属地监管责任 不清晰、不明确等安全监管问题。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和开发区等功能区的职责。本次修改在完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监管体制、以及有关机构建设 和职责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 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 安全监管力量建设;二是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协助人民政 付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机管理职责。上 述规定尽量考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 区、港区、风景区的不同特点和监管体制现实,比如乡镇人民 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 查,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负责的区域范围不是行 政区域,所以要求其对管理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同时,考虑到近年来各地行政监管和执法改革实际,上述单位 中有的是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的是根 居授权可以直接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比如一些地区的

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的一些新兴行业、领域性质比较特殊 清况比较复杂,在安全生产监管上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比如 平台经济中的外卖行业,涉及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 等多个领域:一些综合性较强的新型农家乐,涉及旅游、餐饮、 农业农村等多个领域。按照现有的规定,这些新兴的行业、领 或可能一时难以归人某个具体的部门进行专门监管。为防正部 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盲区,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确定牵头的监督管理部门。因此,修 政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 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需要人民政 付组织对这些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对 应到现有的最为接近的行业、领域。并归口到相应的部门进行 监督管理。通过一段时间的监督管理实践,监管模式和措施比 较成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及时组织对有关部门的 职责作出调整,将这些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纳入相应监 督管理部门法定的常态化监管。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合作根据本条第3 款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开展执法工作,因此统称为“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此次修改,增加规定了负

法律、法规真止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 众监督的作用。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生产经 营活动的特点,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内的全体职工进 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动各级管理人员和 职工群众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做到管理人员 不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不违章作业,人人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加强自我保护,尽可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 律作用DB14T 844-2014 检验业务接待服务规范,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内容的规定。 【条文释义】 随着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机关的一些职责逐步分离给 协会组织承担;协会组织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 真止成为为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因此 安全生产有关的协会组织应当立足“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 范行为”的职责定位,在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方 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协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依据具 成员共同制定的章程体现其组织职能,维护本行业企业的权益 现范市场行为,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协会组织的主要功 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协调职能。协会组织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

能利用行业整体实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从而减少单 个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效率。二是服务职能。协会组织为会 员单位、政府等机构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 与服务,协调与仲裁贸易纠纷,举办产品信息发布和展销,进 行业务培训等。三是监督职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 争手段等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根据 本条的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一方 面要做好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另一方面要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 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 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 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 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为了使企业适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 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对有 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或者认证,并对生产 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培 训等。这些技术、管理方面的服务往往需要由专业的机构提供

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要求为了保证有关安全性评价、 检测、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的客观性、公止性和权威性,要求 承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因此,这些 工作应当由既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义独立于生产经营单 位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同时,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工作,专 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 员来完成。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缺少 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希望能从有关机构 聘请到专业人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为了 适应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服务、管理的需求,规范安全生产服 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本条对 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作了专门规定。从事专业安全生产服务 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设立条件,其人员也要有 定的资质条件,以保证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专业安全生产 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专业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 展活动。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遵 宇公开、公正、诚信和自愿的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价或者行业 自律价,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 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业准 则,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提供有关的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管理等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 生产服务机构有自主选择权。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强令生产经营

单位接受具指定机构的服务。二、委托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 责任承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后,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 委托范围之内,受托机构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 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对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其安全生产责任并 个因为委托相关机构就减轻或免除。因此本条第2款特别强调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 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但大多数情 兄都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 现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 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 际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

一、奖励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在以下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 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国家给予奖励: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例如,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 厂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 备、工具做了改进,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进了作业场 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 的危险性;或者发明了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使生产经 营活动中的安全条件显著提高的,都应当给予奖励。二、在防 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例如,及时发现、消除 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正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 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三、参加抢险救护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 畏艰险,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二、 奖励的范围给予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 付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受奖励的主体,口 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三、奖励的方式可以是荣誉奖励 比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 伏、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也可以是物质奖励,如发给奖 金、奖励住房等实物;也可以对相关人员提职、普级奖励等方 式。这些奖励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共同实施。除了国 家层面的奖励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 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否则不得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二、具备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性规范,是执行安全生产法 聿、行政法规的具体保证,贯穿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的全过程,对于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指依法制定的 写安全生产有关的、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设计、施工、作业、 制造、检测等技术事项所作的一系列统一规定。目前,我国安 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方面的标准,生产设备、工具的安全标准,生产工艺的安全标 准,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等。据初步统计,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 国家标准代号是GB,如《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 全规程》《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 量》《头部防护安全帽》等;行业标准代号有AQ、MT、HG、SH、 NB、YB、YS等,如《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 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为此,本法 重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达到有关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进一步强调安 全生产条件对于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本条又从禁正止性的角 ,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

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 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 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 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贯彻中央文件有关规定 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次修 攻的内容之一。实践证明,侧重强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 人员是片面的、被动的,不利于调动一线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不利于培养和增强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不单单是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 母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间接 地影响安全生产,迫切需要把全体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 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 局面,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全面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 良好生产经营环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员必 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经常或定期检查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线员工,也要自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业务 要求和岗位实际,不断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更要

主重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 主产责任制度停留在纸面上,相关制度规定流于形式,未能切实发 军作用,因而这次修法增加“落实”二学,强调把全员安全生产责 王制度扎根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落实到生产经营一线的重要性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 栗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这次修改贯彻落实以上 内容,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的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贞带有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 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企业在具体实践中,要通过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 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 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 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 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 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 手段,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 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

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 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 直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 等;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 厂山灾害治理等。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 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 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 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 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是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 时性地规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措 施等内容。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是保证安全 主产的决定因素。具有高安全素质和技能的从业人员,是保证生产 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 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 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一项

系统工程,涉及本单位主管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 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实践中,往往是安排人员参 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最难处理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 川,人事培训部门想组织培训,业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是 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的业务主管部门担心影 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进行教育利 培训。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义务,组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 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重点应当抓好新员工和调换工种 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四、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 入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人,用于安全 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 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对大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 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人,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 策,可谓“大权在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 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人。因此,本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必要的安全 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有安全生产 投入,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

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的生产经营。五、组 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惠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安全生产法》第4条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的职责范围作相应完善,要求“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 空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坚持源头防范的重要预防 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安全 风险”是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地综合。风险是客观存在 的,针对不同的风险应当采取不同的管控手段进行控制,确保风险 不会演变为事故,为了提高风险管控效能,节约管理成本,应当对 风险进行分级,以便选择最优管控手段。“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 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 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 行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 难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立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 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 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

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 作的系统将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 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度。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方面可以使有关 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二和损失,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事故信 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 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 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满不报、说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 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 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 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 责。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本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具体内容上看,全员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条文释义】 《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故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微 约束机制。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 段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的重要前提和物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

须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要达到以上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的资 金保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备的购置、为从业人员配备 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等。因此,本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有关法律 法规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人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 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 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 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 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人很多事故分析看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人严重 不足,安全设施、设备陈旧甚至带病运转,防范事故的能力下降 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个别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经 济利益,千方百计减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甚至根本不投入,连起 冯的安全生产条件都不具备,事故隐患严重,导致事故发生。为此 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予以保证。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资金投人的最低要求,即必 须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持续地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一方面根据生产 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的不同,明确了资金保证义务的承

担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资人。例如,对于实行公司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就要由其决策机 构如股东会、董事会,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人;非公司制的国 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就要由主要负责人保证其安全 生产的资金投入;个人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 业和个体户等,就要由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二、资金 段入不足的责任承担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 的后果承担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保证主体与法 聿责任之间的关系。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不足导致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购、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后果负责,即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本条 听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 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资金 人进行决策的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或 者董事会。三、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提出了明 确要求。例如,《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 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全部用于改善矿山 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 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规 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现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 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 乍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 主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 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 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 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 发展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 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 制度等事项的具体执行者,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最了解、最熟悉。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 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 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 制度、规程和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最关键的是人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计划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呆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厂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 技能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法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 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协助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示准以及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最了解最熟悉。为了使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并保证计划的有效 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 排,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者积极参 与人事培训部门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教 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兄,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向,向本单位 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管理措施 险源辨识和评估,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 举措。加大事故预防的有效性,一定要强调源头防范,只有从源头 上、根子上进行危险源辨识并进行科学评估,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 级进行分级管控,有针对性地强化预防措施,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组 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职责,要求以上机构和人员充分利用 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危险源的发现 辨别和评估工作。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 验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 和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需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 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 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 量聚集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会 时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比较大的损害。生产 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 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有些重大危险源较多、情况严重的生 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

不间断的监控。实践中,一方面,重大危险源与生产作业活动难以 分开,分布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应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建档、检 查、检测、评估等管理。另一方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专业性 校强,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 行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有权要 求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通过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部门、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发 主后如何进行现场抢救、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何种技 术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起到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极大减少人员伤亡的 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 的应急演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应急演练 取得效果。对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应急演练,其中要求本单 立参加的应急演练活动,或者本单位其他部门,包括应急救援机构 组织的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并积极配合 故好应急演练的相关工作。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 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急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不断,因此,隐患也称作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本 积责,就是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 居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 青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和频次。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巡查、检查 本单位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对于安全风险大, 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加大检查频次。对于检查中发 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 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正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 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 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 措施;对于迟迟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在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的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 面存在问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及 时提出改进的建议,相关建议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根据现行的标准规定,生产安全隐患包括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 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 所,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无其是违章指挥 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较多实践中,有法不

遵、有章不循,是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生产经营单位 的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违章指挥作业 县至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有些从业人员对本身安全不够重视 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针对以上情况,本条明确规 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 该项法定义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讲情面、讲私情。 为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将从业人员的 违规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对违规者严肃处理;对于经常 违规的人员,重新安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要时,建议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人事部门调离其原 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建议本单位予以开除。通过严格执行安全 生产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扭转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以及其他不安全问 题整改措施,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 员、整改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涉及人, 财、物多个方面。仅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是难以做到的。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 生产整改措施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买践中,业务主管部门了解实际情况,有能力做好此项工作,他们 掌握相应资源,包括具有专业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等。例如危险 物品生产单位某车间发生危险物品管道泄漏,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租 关人员进行整改较为妥当。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样规 定是合适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 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报告。 八、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设置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为便于主要负责人更好 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需要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人员的协助 各地积极探索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经验 如安全总监等岗位,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认真总结吸纳安全生产实践有益经验和做法 在法律中予以体现,授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专 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的 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是生产经营单位 防范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保障。本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 立管理人员专门提出要求,同时对其履行职务给予应有保障,免受 其他因素的干扰。一、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要求。恪尽职守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质 各尽职守,是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已肩负的重大职 责,对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既不能不履行职责,对生产 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视职责为儿戏,也不能马 马虎虎,敷衍了事,使安全管理和现场检查流于形式。这里讲的依 法履行职责,即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 责。如本法第25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职责范围。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 告本单位的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 的重大事故隐惠,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 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第59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 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些规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都应当依法执行。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听取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和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决策,是指决定本单位 安全的生产经营目标和达到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即决定做 什么和如何去做的过程。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是指决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经营目标和达到安全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即如何实 现生产经营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和策略。这些战略和策 咯包括:安全投人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计划,重大设 备、设施换代更新计划,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生产经营布 高调整措施,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出租计划等。生产 经营单位作出以上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决策时,应当听取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这是生产经营单 位的法定义务,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必须 认真执行。同时,这也是法律赋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 规定,积极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贵受到法律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法 定职责,任何人不得侵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 生产经营单位因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比

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 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便对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降低工资、福利待 遇等方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因此解除与该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正当权利的侵犯 对这类打击报复行为,本条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四、特殊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 开采、金属治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 比,本法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治炼单位作出了相 应规定,涉及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配备等多个方面。依照本法第27 条的规定,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治炼单位的安全生 立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并 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为了加 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治炼单位安全管理,及时了 解、掌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调整情况,本条规定,危险物 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治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注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里讲 的告知,是一种告知性备案,仅是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积责的部门告知,不是审批。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 和有关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沟通。危险物品生产、储存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生 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防范能力直接相关。为依法提高相关人员安全生 产专业素养,本条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明确 要求。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二、对特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要求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金属治炼、运输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敌多 发的领域,因此,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治炼、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这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将依法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处罚 2015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式样适用于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治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予 以颁发的证书;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由主管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统一样式自行印制。有关主管部、 付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这是考虑到实践中考 核、培训乱收费的问题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反映强烈的现实而作出 的针对性很强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有关主管部门重收费、 轻考核,不注意考核的实际效果,乱发考核合格证的现象,使考核 能够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门的形象,减轻生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 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 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 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 考核结果等情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 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效果明显,十分重要。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要求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源,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行 为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总数中占比较大。人是生产经营活 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 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 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 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 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 考核结果等情况。

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有些从业人员存 在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较差,缺之防止和处理事故隐惠及紧急 青况的能力等问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厂大从业人 员正确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生产中的危险 因素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止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 强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本条规 定的从业人员,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招收录用的人员、转岗人 员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 和培训;(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我国目前一般实行入 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的三级教育和培训;(3)安全技术 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不 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 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 毒等知识;(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 的安全防护知识;(5)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 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升 展教育和培训,包括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 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确保取得实效。通过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当

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 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包括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 业。二、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加强对被派遣劳动 者的教育和培训,是实现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 现定,被派遣劳动者不与是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但 生产经营单位是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直接接 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监督和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和操 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践中,许多生 产经营单位为了减轻劳动力成本,规避责任,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但不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 使被派遣劳动者不了解、不熟悉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最终导致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针对以上情况,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 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统一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 位将被派遣者与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一样对待和管理,统一纳入安全 主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岗位特点、人员 结构、新员工或者调换工种人员等情况,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包括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的教育和培训,保证相同岗位,相同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从业人

员)达到同等的水平。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单位 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或者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人员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对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 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保障实 习学生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基础。近几年,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学生到生产经营单位实习时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发现学生 不了解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缺乏相应的 应急处置能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接 文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 的特点,各种危险性的状况,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作为实习学生的管理方 应当协助和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川。生产经营单位是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应 当针对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通过安全 主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了解利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解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理措施,能够适应所实 习的工作。四、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的要求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轨迹 了解从业人员是否掌握足够安全生产知识的重要参考,也是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

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的范围应当包 活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档案的内 容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 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照规定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 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档案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档案 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原则上还应当有纸质文件形式。2012年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比后历经两次修改,对安全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 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设备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条文释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和国外先进技术设 备引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被厂 之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效率的提 高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具有重要意义,也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生机 和活力;但部分因生产经营单位对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科或者使用的新设备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得不 充分,没有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或者是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能实施止确的、有针 对性的处理措施,导致事故损失扩大,这些情况时有发生。针对以 上情况,本条专门作出规定。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掌握安全 技术特性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 者使用的新设备,必须要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对该工艺 技术的原理、操作规程有清楚的把握,了解该材料、设备的构成 生质。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在生产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如何预 防这种危险因素造成事故的措施以及方一发生事故如何妥善处理 等事项,都要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生产经营单位才能有针对性 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谓“工艺” 是指劳动者利用生产工具通过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或者 处理,如切割、粉碎等,最后使之成为产品的方法,是人类在劳动 中积累起来并经过总结的操作技术经验。所谓“技术”,是指根据 主产劳动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 与技能,如焊接技术、石材加工技术等。所谓“材料”,是指经过 人类劳动取得的劳动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矿砂是治炼金属的原料 听谓“设备”,是指可供人们在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 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生产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所谓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是指在我国最新开始使用

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要求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采用或者新设备的使用 时从业人员来说较为陌生,如果仍按照老知识、老方法来操作使用 就可能会出现操作不当等现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生产经 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应当对相 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 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 技能。这既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也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 措施。除本法外,有关部门规章也对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作 了规定。比如,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培 川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 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 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 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 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17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 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或者使用新设备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 全作业。(7)石油大然气安全作业。(8)治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 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 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1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高认定的其他作业。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就是特种 作业人员。除本条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5条也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 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没 有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 员的资格是安全准入类,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特种作 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 作业的,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 做作业人员。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 得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 正、瘾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相应

设计需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批的,应报主 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要求具体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 和设计要求施工。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进行施工,安全设施 的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 司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6.建设项 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7.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而将安全设 施摆样子,不予使用。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本条是关于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条文释义】 从事矿山、金属治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等作业活动,危 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相关行业、领域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通常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 重大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建设项目期 间,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提供依据,对防正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

评价,即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 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 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重要依据 安全预评价通过分析生产过程中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 果以及消除和控制这些危险因素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分析建设项目 选址、平面位置、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设计规范等国家规定,提出评价建议,并要求在安全设计 中实施这些措施,从而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安全预评价一般由生 产经营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 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建设项目安 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 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 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 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台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设计的审查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前期设计,对相关设施后续能否止常运转使用 十分重要。为依法保障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本条对相关设计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等作出专门规定。一、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的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 安全进行的物质基础,其质量的好环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如何,对于安 全设施能否真止“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设计质量如何,又 与设计人、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和工作态度密切相关。因此,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对于 增强设计人、设计单位的责任心,保证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明确 发生事故后的有关责任划分,意义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 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应当达到下列要求:设计人,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任务,不得擅 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保证 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 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 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

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代清楚, 标注说明应清楚、完整;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 各、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设计 人、设计单位对因安全设施设计问题造成的后果负责。对于因安全 设施设计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生 产安全事故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文件的;(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3)安全 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4)设计内 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 和建议,且未做充分论证说明的;(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 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 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1)建设项目的 现板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2)改变安全设施设 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二、对特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同其他建设项目相比具有更大的

危险性。这些项目除了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外,还需要按照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主要是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安全措施和要求,是否 贯彻落实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等。只有符 合这些规定,经审查同意的,方可施工。例如,《煤矿安全监察条 列》第二十一条规定,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 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 沟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 科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 答复。参加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 人员,应当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设计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有权责令有关设计 人、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进行修改,经重新设计或修改后仍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不予批准。审查部门和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 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审查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 妾责任的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 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 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本条是关于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 查的规定。

查的规定。 【条文释义】 矿山、金属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目的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对保障后续安全生产无为重要。有 必要做出专门规定,明确提出严格要求。一、对矿山、金属治炼建 没项目施工的要求根据本法有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金属 台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诸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 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 整的,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法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这也是保证 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质量的基础。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项目的 助察、设计质量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项目的质量状况最终决 定于施工质量。在实践中,不少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都发生在建 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因此,施工单位应当严把施工质量关,做好施 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 隹进行施工。一般来讲,施工单位应当围绕以下主要方面进行施二 管理:一是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否则不准开工。二是开工前必须编制分工计划,逐级向下进行施工 组织设计交底,同时进行对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横向交底,并有 应的交底记录。三是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分别对基础施工、结 构施工和装修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的中间检查 四是工程完成时,必须及时按原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技术总结,并上 报原审批单位。对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承担全 部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单位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给予修复 和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施工的单位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 由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 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 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 量承担连带责任。二、对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 要求矿山、金属治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验收,是指安全设施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全部施工任务,准备交付建设单位投人生产和使用时,由建设单位 对该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考核 工作。这是安全设施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安全设施质 量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认真做好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对于 呆证安全设施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 本,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后的安全质量和效果 负责,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因此,本条规定,矿山、金属治 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安全设施是否 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施进行施工,工程质 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等。建设单位 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对于未 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投入生 产和使用。否则,建设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促使 建设单位按标准认真做好验收工作,本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包括可以对有 关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对验收结果进行核实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条文主旨】

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 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 威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 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因不够 青楚,或者忽视,是造成严重的后果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的“危险因素”主要指能 付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同时,安全警 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 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者该设施 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置在让从业人员很难找 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 情,必须易于辨识。关于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 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 要有四种:(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2)蓝色 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4) 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材 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1)禁止标志,即圆形内戈 斜杠,并用红色描画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 允许”的含义;(2)警告标志,即“△”,三角的背景用黄色

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 各种危险;(3)指令标志,即“○”,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 领色一一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 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该指令;(4)提示标志,以 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儿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 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等。国家颁布 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矿山安全标志》等标准。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按照这些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 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止常运 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 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 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 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 保障其正常使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有关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 行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坏

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由于运输、闲置等原因的影响,可能会造成 防爆面以及某个元件的损坏或变形,致使设备不密封而达不到防爆 生能,因此一般要求企业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另外,矿山企业使用 的瓦斯检测仪器,无论是光学原理,还是催化元件原理的,使用时 间久了,就会出现零点漂移,影响应有的精度。而如果瓦斯检测仪 器精度不准,就不能正确反映作业环境的瓦斯浓度,容易造成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按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校止。除本条 规定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使用作了专门规定,与本法相 衔接。如《矿山安全法》第16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 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也规定:“生产、储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 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渗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 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应当做好记录。为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 呆养、检测责任,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认真 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本条规定对维护、保养 测的有关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记录的内容 般应当包括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

里所讲的关闭、破坏的“设备、设施”,属于“直接关系生产安全 的”设备、设施,关闭、破坏后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具有客观 现实危险性。篡改、隐脑、销毁的数据、信息,是与生产安全存在 直接关系的设备设施的数据、信息。篡改、隐、销毁这些数据、 信息,将影响生产安全,妨碍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四、对餐饮等 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规定近年来餐饮等行业发生的燃 气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总结分析该类 生产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 因。在总结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生产现实需 要和企业成本负担,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增加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 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 常使用。关于燃气的范围,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 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 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关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 指用来检测可燃气体泄漏的设备设施。当工业环境中有可燃气体泄 漏或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到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临界点时,可燃 气体报警装置就会发出报警信号,以提醒现场工作人员采取安全措 施,并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 故,从而保障安全生产。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种类,应当符合实际 需求,针对不同可燃气体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如《海羊石油安全 管理细则》中规定在已知存在硫化氢的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 警装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安装可

然气体报警装置,也应当保障报警装置能够正常使用,及时更新维 修、保养,不得擅自关闭、破坏甚至移除,切实发挥报警装置功能, 提前预警燃气泄漏等风险,及时采取有效切断危险源、疏散人员等 防范措施。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以上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义务的 按照本法第99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 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 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 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 负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生产、检验、 检测的特殊管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由于其危险性较大,与其 他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工具有较大区别,一般实行特殊管理在生产、 检测、检验方面进行严格要求。一、特殊管理的对象1、危险物品 的容器、运输工具。根据本法附则相关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 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的物品。这些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对保障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 安全至关重要,需要进行特殊的管理,国家对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发生;而且这些安全防护措施往往是治标不治本,有时即使采取了 防护措施,也不能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从根本上防 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资金浪费,应当对落后的、严重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 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 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一、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根据 本条的规定,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分两个等级,一是严重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二是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 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的工艺、设备。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相 时于人的因素来说,这种因素对生产安全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 只要是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即使安全生产管理得 再好,人的作用发挥得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对于这些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必须予以淘汰,且 这种淘汰不因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全国 范围内都应当予以淘汰。2.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与严 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相比,危险性较低,有的工艺、设备 生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或者附加了 必要的防护条件后,可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考虑到各地经济发 展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的差异,国家对于这些工艺、设备不一概子 以淘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

太名录的工艺、设备,有的也属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应纳入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管理和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 也规定,禁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2.其他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如前所述,由于各地经济发 丧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的差异对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以外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此处工艺 设备淘汰目录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省 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不能作为主体制定和公布此类淘汰目录 将制定主体限定在一定的层级,可以确保目录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也可以避免因制定目录的主体和层级太多,形成地方保护,阻碍工 艺、设备的共享和自由流通。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 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 行有关法律、法规戴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验物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危险物品具有较大危险性,需要从生产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对危险物 品实行规范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必要监管措 施,降低危险物品发生事故概率,确保与危险物品相关生产经营活 动能够安全、顺利进行。一、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由于危险 物品涉及的行业领域较多,许多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危险物品相关 活动的监管均有规定,按照这些规定,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外,对 应的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危险物品相关的活动特点,进行审批并实施 监督管理。1.审批和监管的依据。对危险物品有关活动的审批和监 营依据,除本法外还有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 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 等行政法规,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标准等。关于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了专章 现定。根据该法,危险废物,是指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固体废物。该法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各个环节作了详细规定。2.审批和监管的部门。由于监管的环节较 多,危险物品的审批和监管涉及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 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比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涉及多个部门的分工

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 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 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 劳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 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邮政管理部 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3.审批的具体形式和要求 行政审批是从源头上管理危险物品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有效方 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从事危险 物品有关的活动。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 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 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 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 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 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 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 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 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

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有关主管部 门在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进行审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不 能降低条件,放松要求。对经审查批准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不能 批了事,或者重审批、轻监督。对因失职、渎职行为,对有关危险 物品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审批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生 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 当履行以下义务:1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如前所述,危险物品从生产到处置的各项活动环节较多,涉及的法 律法规和标准也较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更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等活动,必须首先执行这些规 定。实践证明,严格按照规定和操作规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避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条件,特别是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 动,更不能凭经验判断,存侥幸心理,而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按部就 班地进行。2.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法律、法 现和标准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体现,能将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 中具体化。国家对危险物品涉及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严格要求,需要 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比如,按照有关行 政法规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包括生产、销售、爆破等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 普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3.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等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 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厂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 害,因而需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 借施。比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 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 安全设施、设备,并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 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危险物品生 产经营活动风险,避免事故发生。4.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等活动 时,除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自身安全生产工作外,对 于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 挠。对于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以监督管理为名影 向生产经营单位止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谋取私利的行为,生产 经营单位不仅有权拒绝、抵制,还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信息共享的规定。 【条文释义】 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重大 危险源一旦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很有可能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 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 亚格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定期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本条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信息共享作出特别规定,旨在 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义务和责任,为强化重大 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根 居本法第117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 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 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是由危险物品组成的集 合体。构成重大危险源,必须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 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 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重大危险源中很大一部分是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取相应的措施,防正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对 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进行 签测、评估、监控工作可以由本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应当符合有关技 术标准的要求,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出具检测、评估或者监控报 告,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对其结果负责。3、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 案是关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 程序等的事先安排和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 原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物资,开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存在 及人性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 必要的器材和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 预案演练计划,按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练束 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4. 告知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 青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 采取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自身安全的保护 也有利于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

者减少事故损失。这里讲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指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 时,可能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工周围的居民 等。三、关于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备案根据本条规定 主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 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 备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于预 防,为便于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掌握生产经营单 位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具体危害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加强监督管理,经常性进行检查防正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 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安全措施以及应急措施,也有 利于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 救,并为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提供方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 行这一规定,及时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有 关备案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方便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管理 好报备的有关材料。并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替工作。根据有关 现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 报告后一定时间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 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 管理部门应当李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 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重新辨识、评估和定

级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此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 验物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峻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 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备案。此外,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居 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 立还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公安机 关备案。四、关于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根据本条规定,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 共享,这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主要是针对我国一些高危行业 领域经过多年粗放式增长、低水平发展,由于管理体制、监控手段 等原因,相当一部分重大危险源,政府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近些 丰发生的一些事故,也反映出通过高新技术加强监管的必要性。《意 见》提出,应当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 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地方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整合各方资源 实现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有助于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 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惠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 重大事故隐患。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及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和 报告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主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制度 把风险控制在隐惠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本条主要是进一步细化本法 总则中有关“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 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二是增加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双报告”要求;三是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纳人相关信息系统。一、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本条第1款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旨在防范化 解重大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 全方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针对高风

况及防范、应急措施,等等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双报告 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惠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 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 伏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 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根据现行标准的规定,隐患主要有三个 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生 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 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 非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急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目身难以排除的 隐患。《意见》提出,企业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NY/T 2032-2011 农作物优异种质资源评价规范 梨,建立 健全隐惠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能 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要 逐步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 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隐惠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 技术保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工 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惠排查工作。对排查出 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

立事故隐惠信息档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惠,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于重大 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 制度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 买、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 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 攻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生产经 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应当将排查治理情况如 买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 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此外,本次法律 修改还增加了“双报告”制度,即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既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报告,又要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三、 重大事故隐惠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惠的危害较大、整改难度大 旦引发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是 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为此,本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惠纳人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通过 相关信息系统,能够帮助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及时掌握企业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加强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大隐惠督办的方式,可以采取下达替督办指令或网上公示。对 于某些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 主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 立消除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及时核销。对于迟迟未按期消 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又没有其他客观原因的,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 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敌 急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 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的评价报告等。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苟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百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 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条是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管理要求的规 定。 【条文释义】 实际中,有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将员工 宿舍与车间、商店、仓库等安排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为防 正员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盗窃产品而锁闭、封堵经营场所,一 旦发生火灾、爆炸、地震等情况,员工因无法逃生而酿成的事 故屡有发生。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这些行为予以禁止。本条 是对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39条的修改,将原第2款中的 “锁闭、封堵”修改为“占用、锁闭、封堵”,“出口”修改 为“出口、疏散通道”。一、对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本条第1 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车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安全距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买践中,确有一些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为 了追求经济利益,节省开支,不顾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单 立的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一旦发 主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爆炸、中毒、火灾事故,往往曼延迅 速,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历史上,我国发生了多起 这样的事故。如,2008年12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 岛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1名职工

死亡,10名职工轻伤。2012年10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黄草 波中铁十八局引汉济渭工程项目部生活区某职工宿舍发生火灾 造成12人死亡,24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2021年4月22日 上海市金山区林盛路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 ,造成8人遇难,其中2人为消防救援人员。这些事故的 个共同特点就是都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原因就是将生产 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 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因此,总结现实中血的教总结现实中血的 教训,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 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单 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上述规定,员工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 识,拒绝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违反安全要求的宿舍,并有 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与此同时,生产,经营、使用、储 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还应当保持安全距 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达到这个距离的要求,即使发生事故 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二、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要求本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场 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正占用、锁团、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生产 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都可能对生产经营单位

签查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可以监 督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 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 调,发现事故隐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需要注意的是 动火和临时用电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主要考虑是吸取近 些年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和经验。2021年1月山东栖霞笏 山金矿重大爆炸事故和2021年2月山东招远曹家洼金矿较大火 灾事故,都是因为企业项目管理混乱,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 作业管理不规范,从而导致了事故灾难的发生。二、爆破、吊 装、动火、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是比较常见的作业方式、特别是在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在大型 机械制造等单位更是经常采用这几种作业方式。由于爆破、吊 装、动火、临时用电是危险作业,为达到既方便施工义保证安 全的目的,必须规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这也是实践中 的一贯做法。比如,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 的条件,如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 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 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 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爆 波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 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

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 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 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 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三、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的现场管理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专门的操作规程 对爆破、吊装作业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如,吊装时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 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体吊起时,禁正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 方禁止有人;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地面20 里米至50厘米停止提开、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 生、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进行下 一步的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进行爆破 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 黄昏、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道路不安全或阻塞时禁止进行 爆破作业等。实践中,由于在危险作业现场没有专门的安全管 理人员进行协调、管理,导致作业人员错误操作,从而引发事 敢的情况时有发生。2001年7月17日,在上海市沪东造船(集 团)有限公司由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的600吨门式起重 机在吊装过程中,由于没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各作业人员之 间缺乏协调,导致操作上的失误,使龙门吊坠地,造成36人死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 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正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措施。在劳 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 下(如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隐患等),劳 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主要措施。因此,劳动防护用 品的质量好环,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是很重要的。特别 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其质量出现问题,将直接危及作业 人员的生命健康。因此,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可 靠,起到应有的劳动保护的作用。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和 冲类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 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根据 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很多种类。如按照人类的生理部位分 类、有头部的防护、面部的防护、眼睛的防护、呼吸道的防护 等;按照使用原材料分类,有棉纱棉布制品、丝绸呢绒制品、 制品、橡胶制品和五金制品等;按照使用性质分类,有防尘用 品、防毒用品,防酸、碱用品,防油用品,防高温用品,防冲 击用品等;按照用途分类,有通用防护用品(也称一般防护用 品)、专用防护用品(也称特种防护用品)等。2018年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修改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度 范》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十大类:(1)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 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2)防御缺氧空气和

空气污染物进人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3)防御物理和化学危 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4)防噪声危害及 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5)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 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6)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 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7)防御物理、化学和生 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8)防御物理化 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9)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 品;(10)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应提 共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使用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 产品质量指标和技术条件,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如对安全 帽、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等防护 用品,均制定了国家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生产 经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该是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只有这样,才能真止 起到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的作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从业人员手中SL 633-201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不得以货 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 建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 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 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依法 向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但从业人员由于缺乏相关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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