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276-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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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33T 1276-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pdf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 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 确认的活动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 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验的活动

2. 0. 11 复验

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 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 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 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 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QJLZF 0006S-2016 吉林正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鸭血旺,对技术文件进 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 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 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sampling scheme

samplingscheme

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禾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

2.0.17计量检验inspectionbyvariables

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 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 &表示。

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 用β表示。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0. 22 返工 rewor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 施工等措施。

按空间形态区分建筑原则,认定建筑群中的每一个独立的建 筑单元。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单位

3.0.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 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单位工程验收 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3.0.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 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 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 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 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 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 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各类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验收记录和其他工程技术管理 资料,应及时填写,并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的归档、整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 理标准》CJJ/T180的规定。 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 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 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 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

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 同一项自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自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 复利用。 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 要求。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 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9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 生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 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 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 验收。

表3.0.9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 采取: 主控项目中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 过5%; 2一般项目中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 宜超过10%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 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2单位(子单位)工程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1车站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独立的车站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属于不同线路的换乘站的车站工程、同一车站采 用不同工法施工的区段、不同期实施施工的车站工 程、车站每个出人口或风道等附属结构工程宜划分 为子单位工程。 2区间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每段独立的区间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同一区间采用不同工法施工的区段、区间附属工程、 同一区间不同期实施施工的区段、同一区间划分为 不同施工标段的区段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3车辆基地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车辆段、停车场或车辆基地宜划分为一个单位 工程; 2)车辆段、停车场或车辆基地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 单体建筑、工艺设备安装、轨道、通信信号、供电、 道路及环境、管线等附属工程宜分别划分为子单位 工程。 4轨道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轨道工程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标段施工的、场段范围内的轨道工程宜划分为子

单位工程。 5通信、信号、供电等独立的线性工程宜各划分为一个单 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分标段施工的、场段范围内的通信、信号和供电工 程宜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2)专用通信系统、公安通信系统和民用通信系统宜各 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每座主变电站(所)工程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6具有独立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综合 监控、站台门和自动售检票等系统宜按整个项目工程各为一个单 位工程;分期施工的、分标段施工的上述工程宜划分为一个子单 位工程

4.0.3分部(子分部)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 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十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和设备类别进 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 程量、施工段和变形缝进行划分。 4.0.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和 分项工程的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 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 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本标准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 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 单位协商确定,

5.0.1 检验批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实体和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实物检验; 2工程实体和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资料检查。 5.0.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 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 陷。对手计数抽样的一股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 标准附录C判定。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5.0.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 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规定。 5.0.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 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 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规定。 5.0.6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所含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均应完成验收: 2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可予 以缓建缓验; 3单位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整改完成; 4 设备系统经联合调试应符合运营整体功能要求; 5J 应通过对试运营有影响的专项验收。 5.0.7 竣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整改完成: 应完成至少3个月的空载试运行,并应有试运行总结 报告; 3应完成全部专项验收。 5.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现场检查 原始记录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保留,并可追溯: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按本标准附录F 填写;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按本标准附录G 填写。 5.0.9空载试运行应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成项目工程质量验 收后进行,载客试运营应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成峻工验收后 进行。 5.0.10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 规定进行处理: 证

5.0.10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 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 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 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1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 试验。

5.0.12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

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 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5.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 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主体结构、节能分部等项目验收应 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负责: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 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施工分包单 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 行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派人参加。施工分包单位应将所分 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施工单位。 6.0.5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 行单位工程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向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 工程验收报告,申请单位工程验收。

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 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 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主体结构、节能分部等项目验收应 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负责: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 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6.0.4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施工分包单 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 行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派人参加。施工分包单位应将所分 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施工单位。 6.0.5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 行单位工程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 工程验收报告,电请单位工程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和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 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附录B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 和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

表B.0.1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表

续表 B. 0. 1

注:1本表中未包含的项目,可按相关标准执行:

2综合楼、食堂、司机公寓等配套的单体建筑按房建工程单独划分

工程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表B.0.2的

表B.0.2车站工程单位工程划分表

续表 B. 0. 2

续表 B. 0. 2

续表 B. 0. 2

续表 B. 0. 2

工程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表B.0.3的

表B.0.3区间工程单位工程划分表

表B.0.4车辆基地综合工程单位工程划分表

续表 B. 0. 4

续表 B. 0. 4

B.0.5轨道工程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表B.0.5的规定

B.0.5轨道工程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表B.0.5的规定。

表B.0.5轨道工程单位工程划分表

续表 B. 0. 5

站工程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表B.0.6的

表B.0.6主变电站工程单位工程划分表

续表 B. 0. 6

统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表B.0.7的规负

表B.0.7供电系统单位工程划分表

续表 B. 0. 7

系统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表B.0.8的

表B.0.8信号系统单位工程划分表

续表 B. 0. 8

GB/T 16903.2-2013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第2部分:理解度测试方法B. 0. 9i 通信系统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表B.0.9的规定

B. 0. 9i 通信系统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表B.0.9的规定。

表B.0.9通信系统单位工程划分表

续表 B. 0. 9

B. 0. 10 综合监控集成系统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表B.0.10的规定。

GB/T 33374-2016 紫外光固化涂料 挥发物含量的测定B. 0. 10 综合监控集成系统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表B.0.10的规定。

B. 0. 10 综合监控集成系统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表B.0.10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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