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年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18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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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年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18年12月).pdf

第2.7条接转站用地指标。接转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水分离、缓冲设备、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

表 2.11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用地指标调素

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注:(1)以上用地指站内设1座事故罐和1座污水沉降罐用地,如果超过1座,则每增加(应事故罐参照 “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表2.11"执行。 白 (2)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敌排高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2。

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表2.11"执行 LX (2)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敌排池用地不应大

表 2.13 稠油脱水站站用地指标

第2.10条注水站用地指标。注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水泵房储水罐、冷却水罐、冷却塔)及辅助 设施(配电室、值班尘、油桶间、维修间、库房、更衣 化验堂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 于表2.14的规定。稠油热采热注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 (注气锅炉间、储水罐、油罐)及公共配套设施(变 配电间、值班室与办公室、供水泵房、水井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析化验间、卸油台)用地,其用地 指标不应大于表2.15的规定。

表 2.14 注水站用地指标

室、化验室、库房、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6的规定。 聚台物配制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 合物配制间、料库、外输泵房、聚合物熟化储罐、平台、储水罐)及 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 瓷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7的规定。 调配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干粉碱配制间、料库、碱液罐表活剂罐、表活剂罐平台、碱液泵房、表活剂泵 房、储水罐、调配罐及平台、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 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8的规定。 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入泵房、注气阀组间、储罐区、汽车衡、卸车场)及辅助设施(仪 表控制间、配电间、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车库、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9的规 定。 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20的规定

表216 注入站用地指标

第2.12条采出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如药间)及辅助 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 于表2.21的规定。 聚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中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 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 加药间)及辅助 设施(操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堂、库房、 工具间、维修间、 卫生问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 大于表2.22的规定。 三元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插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绥冲靠、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 罐、净化水罐、污油、 、污泥存储(浓缩)设施、于化 采暖泵房罗茨风机间、空压机间、药 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 、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23的规定。 含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 净化水罐、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 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24的规定。 稠油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污水泵房、加药间、过滤操作间、沉降罐、除油罐、缓冲罐、调节水

罐、斜板除油池、综合水池、除硅沉淀池、酸碱计量间、浮选机、污泥脱水间、污泥浓缩设施)及辅助设 施(配电间、值班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25的规定。 外排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沉降罐、气浮间、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储水池及泵房、鼓风机 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站场采用生化一厌氧、好氧处理工艺 地指标 不应大于表2.26的规定。

注:(1)本表用地未包括井场用地。 (3)当设置有单项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第36 余款的规定。

(2)本表用地未包括放空火炬用地,其用地应符合第3.9条的规定。 (3)当设置有单项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第3.6条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3.4条增压站用地指标。功率为400~700kW撬装燃气发动机压缩机组的增压站,其用地包括生产设施 (压缩机区、空冷器区、工艺设备区)及辅助设施(空压站、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综合值班室)的用 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5的规定。

表3.5增压站用地指标

表3.8消防储水及供水设施用地指标

注:(1)当表内站场需组合联合建设时,消防储水及供水设施用地指标按其中最大一类的用地指标执行。 (2)当表内站场需设循环水系统时,用地指标增加50%。

1)当表内站场需组合联合建设时,消防储水及供水设施用地指标按其中最大一类的用地指标 当表内站场需设循环水系统时,用地指标增加50%

表 3.9 放空、火炬区用地指标

注:当事故污水容积超过表内规定值时,应按相应容积按比例增大。

第3.7条大然气净化(处理)厂用地指标。 天然气净化厂根据分类和生产规模的不同,厂内设施主要包括:脱硫装置、脱水装置、硫黄回收装置、液 硫罐区、硫黄成型装置、硫黄包装车间、硫黄仓库、硫黄堆场、变配电站、空氮站、循环水场、消防给水 站、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维修车间、分析化验室及厂部办公楼(含控制中心),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3.14的规定。 天然气处理厂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天然气脱水、凝液回收储存)及辅助设施(变配电站、空氮站、循环水 场、消防给水站、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维修车间、厂部办公楼(含控制中心)及分析化验室)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15的规定,

第3.8条凝析气集中处理站用地指标。凝析气集中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天然气脱水、轻烃回收、加 热、外输)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中控室、锅炉房、消防给水、值班室与办公室、门卫室、汽车衡及控 制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供水泵房、水井房、空压机房、监控塔、分析化验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 应十王表16的树定

表3.16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X用地面模(m2) 规模(104m3/d) 1 处理量≤320 注:本表用地未包括厂外火炬及其管廊带用地,其月地不应大于表3.6.6的规定。 第3.9条凝析油铁路 车站用地指标。凝析油铁路装车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凝析油罐区、液化石油气罐 区、汽车装卸区、 装车区,加热、外输、储运》及辅助设 交配电间、中控室、锅炉房、消防给水、 值班室与办公 汽车衡及控制室、生活朽水处 上理设施、 供水泵房、水井房、空压机房、监控塔、 分析化验间 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 17的规定。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t/a) 用地面积(m2) 1 周转量≤50 80000

表3.16蒸析气集中外理站用地指标

四、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4.1条原油管道站场用地指标。 首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罐区、阀组区、输油泵区、加热炉区、燃油泵房、清管及阀组区、计量标定区、 紧急排空池、储油罐区、燃油罐、压缩空气罐)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阴极保护间、消防泵房、消防水 他、锅炉房、库房、综合办公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1的规定 罐、压缩空气罐)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阴极保护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2的规定。 的用地。其用地 指标不应大于表4.4的规定。 年成 阀室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5的规定 末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清管及阅组区、转油及反输泵 十量标定区、换热器区、储油罐区、外运设施 (装船、装火车、管辅供用户)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 月极保护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锅炉房、库 房、综合办公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6的规定。 维抢修队用地包括综合办公楼、车库、维修间、库房、料棚、演练场、洗车区及变配电间、锅炉房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7的规定。

表4.1 首站用地指标

注:罐型均采用浮顶油罐,装船型未包括码头用地,DN<300:5×104m3容量设1×104m33座、2×104m31 座。300≤DN<500:10×104m3容量设1×104m32座、2×104m34座;8×104m3容量设1×104m34座、2×104m32 座;6×104m3容量设1×104m36座。500

表4.7维抢修队用地指标

注:以上指标仅指维抢修队,不包括维抢修中。维修队用地指标在此基础之上折威20%。 第4.2条成品油管道站场用地指标。 ? 首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输油泵区、出站阀组区、计量) 下定区 送出站ESD阀组区、储油罐区、罐区阀组 区)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阴极保护间、消防泵房、 消防水池、锅炉房、库房、综合办公室)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8的规定。 中间泵站、分输泵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清管区、阀组区、输油泵区、泄压罐区、进出站ESD阀组区、分 输计量区)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阴极保护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锅炉房、库房、综合值班室)的 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9的规定。 分输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清管区、分输计量区、阀组区、越站旁通区)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阴极保

护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锅炉房、库房、综合值班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10的规定。 清管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清管、阀组区)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阴极保护间、库房)的用地,其用地 指标不应大于表4.11的规定。 阀室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12的规定。 泄压罐区、储油罐区、罐 锅炉房、库房、综合办公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13的规定。 维抢修队用地包括综合办公楼、车库,维修间、 车房、料棚、演练场、洗车区及变配电间、锅炉房的用地。 甘田地华坛不应十于专414的

注:罐型均采用浮顶油罐,DN<300为1×104m34座:300

注:管道输送压力≤12MPa,年输量≤300×108m3。清管站用地指标不包括放空管用地。

送压力≤12MPa,年输量≤300×108m3。以上指标仅指维抢修队,不包括维抢修中心。维修队用 基础之上折减20%

注:管道输送压力≤12MPa,年输量≤300×108m3。以上指标仅指维抢修队,不包括维抢修中心。维修队用 地指标在此基础之上折减20%。

基本规定: 第2条采盐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表2规定的定额标准。

《江苏省非金属矿采选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注:(1)石灰石、石膏开采指对石灰、石膏,以及石灰石助熔剂的开采活动。 (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指通常在采石场切制加工各种纪念碑及建筑用石料的活动。 (3)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指用于建筑、陶瓷等方面的粘土开采,以及用于铺路和建筑材料 渣、砂的开采。

注:(1)石灰石、石膏开采指对石灰、石膏,以及石灰石助熔剂的开采活动。 (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指通常在采石场切制加工各种纪念碑及建筑用石料的活 (3)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指用于建筑、陶瓷等方面的粘土开采,以及用于 来孙亚

表2采热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7.8~4.8 117.0~72.0 注:(1)谷物磨制也称粮食加工,指将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梁等谷物去壳、碾磨,加工为成品粮 的生产活动。 W (2)饲料加工包括宠物饲料加工和其他饲料加工。宠物饲料加子 工指专门为合法饲养的猫、狗、鱼、鸟等 小动物提供食物的加 其他间料加工指适用于农场、农户饲 备、家禽、水产品的饲料生产加工和用 低值水产品及永产品加工度弃物(如鱼骨、 内脏、虾壳 等为主要原料的饲料加工。 (3)植物油加工包括食用植物油加工和非食 用植物油加工。植物油加工指用各种食用植物油料生产油脂, 以及精制食用油的加工;非 (4)制糖业指以甘蔗、 甜菜等为原料制作成品糖,以及以原糖或砂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制糖的生产 活动。 (5)屠宰及肉类加工包括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和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6)水产品冷冻加工指为了保鲜,将海水、淡水养殖或捕捞的鱼类、虾类、甲壳类、贝类、藻类等水生 动物或植物进行的冷冻加工,但不包括商业冷藏活动。 (7)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指鱼糜制品制造,以及水产品的干制、腌制等加工活动。 (8)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指从鱼或鱼肝中提取油脂,并生产制品的活动。 (9)其他水产品加工指对水生动植物进行的其他加工。 (10)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指用脱水、干制、冷藏、冷冻、腌制等方法,对蔬 坚果的加工。 (11)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指用玉米、薯类、豆类及其他植物原料制 淀粉为原料,经酶法或酸法转换得到的糖品生产活动。 (12)豆制品加工指以大豆、小豆、绿豆、豌豆、蚕豆等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食品的活动。

《江苏省食品制造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基本规定: 第1条食品制造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包括企业生产、辅助生产 区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 设施用地,不包括厂外配套工程及生活福利设施用地。 殊工艺需要除外)。鼓励建设四层及以 第3条食品制造项目的地均固定资产投资:苏南地区应≥4350万元/公项(290万元/亩);苏中地区应≥3600 万元/公项(240万元/亩);苏北世区应≥2850万元/公项(190万克/亩)。 第5条品制造项目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 第6条食品制造项目的绿地率<14%;建筑系数≥45%。

酵制成的各种酱油和酱类制品,以及以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或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 制的酸性调味品的生产活动。 (10)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包括面包酵母、药用酵母、饲料酵母、营养酵母及糖化酶、淀粉酶、蛋 自酶等的生产。 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适用于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生产活动。 (12)保健食品制造指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 疗为目的,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等保健食 品制造。 (13)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指(砂糖、乳制品、豆制品、 蛋制品、油脂、 果料和食用添加剂等经混合配 以及食用冰的制造。 (14)盖加工脂以原盖 为原料,经过化卤、蒸发、 洗涤、 粉碎 干燥、脱水、筛分等工序,或在其中添加 (1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指增加或改善 客食品特色的化学品,以及补充动物饲料的营养成分和促进生长、 防治疫病的制剂的生产活动。

《江苏省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纺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基本规定: 第1条纺织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包括企业生产、辅助生产、 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等用地,不包括厂外配套工程及生活福利设施用地。 第2条纺织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应≥1.3。不得建设 艺需要除外)。鼓励建设四层及以上带 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容和 第3条纺织项目的地均固定资产投资)苏南地区应≥4350万元/公项(290万元/亩);苏中地区应≥3600万 第4条纺织项目的地岛税收69元/公(4.6万元/亩) 第5条缅织项目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第6条纺织项目的绿地率≤15%:建筑系数40%。

注:(1统纱加工指以棉及棉型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纱加工。

(2)棉织造加工指以棉少、混纺纱,化学纤维纱为主要原料进行的机织物织造加工。 (3)棉印染精加工指对非自产的棉和化学纤维织物进行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缩水等工序的 口工。 (4)毛条和毛纱线加工指以毛及毛型化学纤维为原料进行梳条的加工,按毛纺工艺(精梳、粗梳、半精 流)进行纺纱的加工, 5)毛织造加工指以毛及毛型化学纤维纱线为原料进行的机织物织造加工。 (6)毛染整精加工指对非自产的毛织物进行漂白、染色、印花等工序的染整精加工。 (7)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包括麻纤维纺前加工和纺纱;麻织造加工;麻染整精加工。 (8)丝加工指由蚕茧经过加工制成丝的活动。 9)绢纺和丝织加工指以丝为主要原料进行的丝织物织造加工。 (12)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指对化纤长丝坏布进行漂白、 Lo 我钩针编织品制造。 化学纤维等纤维及纺织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床上用品 (包括含有填充物的被子、 睡先、枕头等类产品)的生产活动。 (15)毛巾类制品制造指以棉、麻、竹、丝及化学纤维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毛巾类产品的生产活动。 (16)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指以棉、麻、丝、毛及化写 学纤维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窗帘、各种装饰罩 (套)、靠垫、坐垫、贮物袋等生活用布艺产品的生产活动。 (17)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指以棉、麻、丝、毛及化学纤维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毛毯、桌布、台 布、餐巾、擦布、洗碗巾等餐厨生活制品的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生产活动。 (18)非织造布制造指定向或随机排列的纤维,通过摩擦、抱合或粘合,或者这些方法的组合而相互结合 成的片状物、纤网或繁垫的生产活动;所用纤维可以是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和无机纤维,也可以是短纤

《江苏省纺织服装、服饰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注:(1)机织服装制造指以机织面料为主要原科,制各种男、女服装, 衣的活动:包括非自 产原料制作的服装,以及固定生产地点的服装制作活动。 (2)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指以针织、钩针编织面料为主要原 经裁剪后缝制各种男、女服装,以 及儿童成衣的活动。 (3)服饰制造指帽子、手套、围巾、领带、 页结、 手绢,以及袜子等服装饰品的加工。

《江苏省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的木材加工生产活动,用防腐剂和其他物质浸溃木料或对木料进行化学处理的加工,以及地板毛

度)的木材加工生产活动,用防腐剂和其他物质浸溃木料或对木料进行化学处理的加工,以及地板毛料的 制造。 (2)木片加工指利用森林采伐、造材、加工等剩余物和定向培育的木材,经削(刨)片机加工成一定规 各的产品生产活动。 (3)单板加工指用于胶合板、细工木板、木质重组装饰材、装饰单板(厚度0.55mm以下)、单层板积材

《江苏省家具制造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基本规定: 第1条家具制造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包括:企业生产、辅助生 一区行政管理及生活服 务设施用地,不包括厂外配套工程及生活福利设施用地 殊工艺需要除外)。鼓励建设四层及以 万元/公项(220万元/亩);苏北世区应≥2550万元/公项(170万克/亩)。 第4条家具制造项目的地均税收应42万元/公顷(2.8万元亩) 第5条家与制造项目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 第·条家具制造项目的绿地率<15%;建筑系数≥50%。

1)木质家具制造指以大然术材和术质人造板为主要材科,配以其他捕料(如油漆、贴面材料、 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2)竹、藤家具制造指以竹材和藤材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金属家具制造指支(框)架及主要部件以铸铁、钢材、钢板、钢管、合金等金属为主要材料,结合 更用木、竹、塑等材料,配以人造革、尼龙布、泡沫塑料等其他捕料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4)塑料家具制造指用塑料管、板、异型材加工或用塑料、玻璃钢(即增强塑料)直接在模具中成型的 家具的生产活动。

《江苏省造纸和纸制品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注:(1)文具制造指办公、学习等使用的各种文具的制造。 (2)笔的制造指用于学习、办公或绘画等用途的各种笔制品的制造。 竹、椰壳、树根、软木等 天然植物,以及石膏、泥、面、塑料等为原料,经雕厅数刻、、磨、捏或塑等艺术加工而制成的各种供 伴 欣赏、实用和礼仪用的工艺品制作活动。 K (4)金属工艺品制造指以金、银、铜、 锡等名种金属为原料,经过制胎、浇铸、 锻打、整刻、搓丝、 焊接、纺织、镶嵌、点兰、烧制、打磨、电镀等各种工艺加工制成的造型美观、花纹图案精致的各种供欣 赏、实用和礼仪用的工艺美术品制作活动。 18 美、麻等天然植物纤维为材料,经编织或 镶嵌而成具有造型艺术或图案花纹,以欣赏为主的工艺陈列品、礼仪用品以及工艺实用品的制作活动。 (6)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指以棉、麻、丝、毛及人造纤维纺织品等为主要原料,经设计、刺绣、抽、拉、 钩等工艺加工各种生活装饰用品,以及以纺织品为主要原料,经特殊手工工艺或民间工艺方法加工成各种 具有较强装饰效果的生活用纺织品和礼仪用品的制作活动。 (7)地毯、挂毯制造指以羊毛、丝、棉、麻及人造纤维等为原料,经手工编织、机织、栽绒等方式加工

而成的各种具有装饰性的地面覆盖物或可用于悬挂、型等用途的生活装饰用品和礼仪用品的制作活动。 (8)专项运动器材及配件制造指各项竞技比赛和训练用器材及用品,体育场馆设施及器件的生产活动。 (9)健身器材制造指供健身房、家庭或体育训练用的健身器材及运动物品的制造 (10)塑胶玩具制造指制造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或主要玩要分由 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 K 裁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 (11)儿童乘骑玩耍的童车类产品制造指制造供儿童乘骑玩 电车 品(含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

《江苏省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炼焦指主要从硬煤和褐煤中生产焦炭、 无馏炭及煤焦油或沥青等副产品的炼焦炉的操作: (3)煤制品制造指用烟煤、无烟煤、褐煤及其他各种煤炭制成的煤砖、煤球等固体燃料制品

(2)炼焦指主要从硬煤和褐煤中生产焦炭、 天馏炭及煤焦油或沥青等副产品的炼焦炉的操作活动。 (3)煤制品制造指用烟煤、无烟煤、褐煤及其他各种煤炭制成的煤砖、煤球等固体燃料制品的活动。

《江苏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项且建设用地指标》

调制而成,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生产活动。 (14)工业颜料制造指用于陶瓷、糖瓷、玻璃等工业的无机颜料及类似材料的生产活动。 (15)工艺美术颜料制造指油画、水粉画、广告等艺术用颜料的制造。 直(聚合)体制造和其 他合成材料制造。 (19)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指水处理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油脂化学品、油田化学品、生物工 程化学品、日化产品专用化学品等产品的生产活动。 (20)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指电影、 照相、幻灯及投影用光材料、冲洗套药,磁、光记录材料,光纤 维通讯用辅助材料 及其专用化学制剂的制造。 (21)太阳能级多晶硅 项目生产规模应大于3000吨年 半导体本级多晶硅项目生产规模应大于1000吨/年。 (22)医享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指医 学和其他生产用感光材料、冲洗套药等化学制剂制造。 中 (23)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指对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物、土壤污染等污染物处理所专用 的化学药剂及材料的制造。 (24)肥皂及洗涤剂制指以喷洒、涂抹、浸泡等方式施用于肌肤、器血、织物、硬表面,即冲即洗,起到 青洁、去污、渗透、乳化、分散、护理、消毒除菌等功能,泛用于家居、个人清洁卫生、织物清洁护理、 工业清洗、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清洗等领域的产品(固、液、粉、膏、片状等),以及中间体表面活性剂 产品的制造。 (25)化妆品制造指以涂抹、喷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撒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 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的制造。 (26)香料、香精制造指具有香气和香味,用于调配香精的物质一一香料的生产,以及以多种天然香料和 合成香料为主要原料,并与其他辅料一起按合理的配方和工艺调配制得的具有一定香型的复东混合物 要用于各类加香产品中的香精的生产活动。

《江苏省医药制造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橡胶和塑料制品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注:(1)轮胎制造包括汽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摩托等轮胎的生) 状、管状、带状、棒状和 异型橡胶制品的活动,以及以橡胶为主要成分,用橡胶灌注、 缆)等制作的传动带或输送带的生产活动。 (4)再生橡胶制造指用废橡胶生产再生 包括用再生胶和 再生胶粉生产的橡胶制品。 (5)运动场地用塑股制造指运动场地、探操场及其他特殊场地用的 成材料跑道面层制造和其他塑胶制造。 (7)塑料板、管、型材的制造指各种塑料板 管及管化 件、棒材、薄片等的生产,以及以聚氯乙烯为主要 原料,经连续挤出成型的塑料异型材的生产 (8)塑料丝、绳及编织品的制造包括:塑料单丝、带、扁条等打包、捆扎用绳、绳缆;供运输、苦盖或 包装用的塑料编织袋、塑料编织包、塑料编织布;以及塑料挤出网等。 (9)泡沫塑料制造包括聚氨酯、聚苯乙烯、聚乙烯、泡沫塑料制品及普通人造革、泡沫人造革及合成革

(1)水泥制造指以水泥熟料加入适量石膏成混台材,经研磨设备(水泥磨)磨制到规定的细度制

水泥制品制造包括水泥管、电杆、轨枕、坑柱支架、水泥船、水泥砖、水泥瓦、商品混凝土、 的生产。 砼结构构件制造指用于建筑施工工程的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活动。

(4)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指石膏板、石膏制品及类似轻质建筑材料的制造。 (5)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指用粘土和其他材料生产的砖、瓦及建筑砌块的活动。 (6)建筑用石加工指用于建筑、筑路、墓地及其他用途的大理石板、花岗岩等石材的切割、成形和修饰 活动。 (8)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指用于隔热、隔音、保温的岩石棉 、矿渣棉、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等矿物绝 缘材料及其制品的制造,但不包括石棉隔热、隔音材料的制造 (10)光学玻璃制造指用于放大镜、微镜 光学仪器等方面的光学玻璃,日用光学玻璃,钟表用玻璃或 (11)玻璃仪器制造指实验室医疗卫生用各种玻膏仪睾和玻璃器血以及玻璃管的制造。 (12)日用玻离制品制造指餐厅、厨房、卫生间、室内装饰及其他生活用玻璃制品的制造。 经对其进行镀银、镀铝,或冷、热加工后成型的镜子及类 以制品的制造。 (14)其他玻璃制品制造包括玻璃制绝缘于、绝缘于用玻璃伞盘、电绝缘玻璃导电玻璃),制阴极射线管 及其他用未封口的玻璃外壳及其玻璃零件,其他未列明的玻璃、玻璃纤维制品的制造,不包括电灯泡玻璃 外壳及其玻璃零件。 (1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包括玻璃纤维原料球,玻璃纤维纱、布、带、管、绳、毡及其他玻璃纤维制品 的制造。 (16)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也称玻璃钢,指用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 (17)卫生陶瓷制品制造指卫生和清洁盛洗用的陶瓷用具的生产活动。 (18)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指专为工业、农业、实验室等领域的各种特定用途和要求GB/T 22093-2008 电子数显内径千分尺,采用特殊生 造陶瓷制品的生产活动。 (19)石棉制品制造指以石棉或其他矿物纤维素为基础,制造摩擦制品、石棉纺 石棉保温隔热材料制品的生产活动, 等)及电工用(电刷、 碳棒等)碳素制品等的生产。 (2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指以炭、石墨材料加工的特种石墨制品、石墨烯、碳素制品、异形制品,以及 A

《江苏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注:(1)炼铁指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的生产活动,

1)炼铁指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的生产

(2)炼钢包括连铸环、模铸钢锭和铸钢水的生产, (3)钢压延加工包括钢坏、铁道用钢材、大型钢材、中型钢材、小型钢材、冷弯型钢材、线材、特厚钢 板、厚钢板、薄钢板、硅钢片、钢带、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等的生产。 (4)铁合金冶炼包括普通铁合金、特种铁合金、高炉铁合金、电炉铁合金 炉铁合金和炉外法铁合金 等的生产。

DB52 452-2004 小香鸡《江苏省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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