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 55018-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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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 55018-2021.pdf

3.1.3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控制网的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应大于25mm/km;当 有特殊要求时,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 2当同时进行陆地和水域测量时,应以陆地测量为主布设 统一的控制网。 3对相互接驳的工程,当分别建立控制网时,应通过联测 人对隧道和其他地下工程,应实施地上地下联系测量,联 系测量应有校核。 5控制网应具有多余观测。 6当需对控制网进行复测时,复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测量 的精度。 3.1.4当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进行平面控制测量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布设控制点时,应避多路径及电磁环境的影响。 2控制网基线平均长度、卫星高度截止角、有效观测卫星 数、有效观测时段长度、位置精度因子、异步环闭合差、平差后 最弱边相对中误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 准的规定。

3.1.5当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高程控制测量时WS/T 598.6-2018 卫生统计指标 第6部分:卫生监督,应符合下列

1应布设成附合水准路线或闭合水准环。 2水准线路长度、每千米高差偶然中误差、每千米高差全 中误差、观测次数、往返测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等技术指标 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当需跨越超过200m的水域时,应采用构成闭合环的双 水准路线过河方式。

3.1.6当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进行高程控制测量时,应符合

1适用的等级应符合项目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2应在高程异常模型或精化似大地水准面模型覆盖的区域 内施测。高程异常模型或精化似大地水准面模型的精度应符合项 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X 3对测定的高程控制点成果应进行精度检测,检测点数不 应少于3个。 3.1.7控制测量的成果应包括控制网布设图、控制点平面坐标 和高程成果表以及项目技术报告等。 3.2现状测量的控制测量

3.2.1现状测量的控制点应优先使用国家、地方各等级控制点

3.2.1现状测量的控制点应优先使用国家、地方各等级控制点。 3.2.2当已有控制点不满足现状测量需要时,应利用国家、地 方等级控制点作为起算点建立控制网。控制网起算点的等级和数 量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控制测量的具体 技术要求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3工程放样的控制测量

.1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时,应使用国家、地方等级控制点 有控制点不满足需要时,应进行控制点的加密。 .2工程施工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 ,工程施工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坐标系应与工程的施工坐标系一致。 2控制网应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布局、场地状况布设 3控制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中误差分别不应大于施工测量 平面位置和高程中误差的1/3。 4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周期、地形及环境变化情 况等对控制网进行复测。 3.3.3隧道或其他地下工程施工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两开挖洞口间的长度、贯通误差的限差,确定洞 外洞内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的精度要求。 2洞外控制网应沿两开挖洞口的连线方向布设。各洞口均 应布设不少于3个相互通视的平面控制点。 3两开挖洞口、竖井斜井、平洞口的高程控制点应与有 关洞外高程控制点组成闭合或往返路线。 3.43 变形监测的控制测量 3.4.1变形监测应布设基准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布设在监测对象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位置稳 1 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 2基准点数量、网形结构和观测精度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 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基准点应单独构网,或与工作基点、监测点联合构网。 3.4.2基准点的测量及稳定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期变形观测时,应对基准点进行检测,当发现基准点 有可能变动,或当监测点观测成果出现系统性异常时,应进行基 准点复测。 2用于长期变形监测的基准点,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 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当基准点所在区域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 响时,应进行基准点复测。

4基准点复测后,应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分析。 不稳定的基准点,应予以舍弃。当剩余的基准点数不满足项目 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补充布设新的基准点。

4.1.1现状测量应根据项目技术设计在确定的时点采集建设工 程所在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相应的测量成果。具体成果的 内容和要求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成果用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 4.1.2现状测量的作业时点应根据成果用途、现势性要求及所 测区域地形变化特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工程策划、设计或扩建改造的现状测量,应在工程 策划、设计或扩建改造开始前进行。 2用于工程竣工验收的现状测量,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前 进行。 3用于专项调查或普查的现状测量应在该专项调查或普 查工作开始前进行。 4.1.3现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Y当需测绘大于1:5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时,应通过项目 技术设计确定其精度及其他质量要求。 2当需使用小于1:10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时,应收集已 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成果:当已有成果不满足项目要求需新 测或修测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的规定。 3当需建立建筑及设施的三维模型时,应通过项目技术设 计确定模型的精细度和表达方式,并应符合城市信息模型建设的 要求。

3高程精度应以高程注记点、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控

注:AH为基本等高距。

4测绘内容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成果用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 确定;图式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的规定。 5当测绘用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数字线划图时,地物点的平 面和高程精度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1.2.2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应低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数字正射影像图影像地面分辨率要求

2平面精度应采用影像上地面明显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 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衡量,并应与对应比例尺数字线划图的平面

4.2.4道路、轨道交通、桥梁、架空线路、沟渠等线状工程断 面图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断面图应沿线状工程的中线测定,纵断面点应能可靠 地描述中线的地形起伏特征。 2横断面图的间隔应与线状工程中线的地形起伏特征相适 应。每一横断面图应与中线垂直,横断面点应自中线点分别向两

侧延伸,并应能可靠地描述该横断面的地形起伏特征

4.3.1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测量应符合下

1应测定各类管线的起点、分支点、交叉点、转折点以 及附属设施的角点等明显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测定高程 时,应区分管线的外顶高程和内底高程。管线明显特征点相对于 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中误差不应 大于30mm。 2应调查管线的类型、权属、断面形状尺寸、材质以及附 属设施的用途、结构类型等基本属性信息。 3应编绘反映地下管线、附属设施及其与地面道路、绿地 建筑等要素间关系的综合图。 4.3.2地下综合体、交通设施、建筑物、综合管廊测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测定各类明显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特征点相对 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100mm,高程中误差 不应大于30mm。 2应测绘反映地下空间设施完整布局及类型、位置、形状 和大小等的平面图。平面图上,应测注高程点和地下空间净空高 度:出入口、通风口、通道以及消防和其他应急设施必须测定并 完整表达。对多层地下空间,应测绘分层平面图。 3编绘综合图时,应在平面图基础上叠加与地下空间设施 相关的地面建筑、道路、绿地等要素。 4测绘断面图时,应根据地下空间设施基本特征选择断面 位置及方向。

水域现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测定水上建筑、水下地形、水位或水面高程以及水域

应测定水上建筑、水下地形、水位或水面高程以及水域

与陆地交界处的沿岸地形。 2水上建筑及沿岸地形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 规定。 3 沿岸地形测量应与陆地测量相衔接。 4.4.2 水下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深点的间距不应大于所测比例尺图上 Lomm 2测深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当测图比例尺小于或等于 1:5000时,不应大于图上1.0mm;当测图比例尺大于1:5000 且小于1:500时,不应大于图上1.5mm;当测图比例尺大于或 等于1:500时,不应大于图上2.0mm。 3测深点的深度中误差,当水深在20m内时,不应大于 0.2m;当水深超过20m时,不应大于水深的1.5%。 4.4.3水位或水面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店

5.1.1工程放样应利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设计资料和使用的

5.1.1工程放样应利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设计资料和使用 控制点成果,计算工程特征点平面坐标、高程及有关几何量, 应按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要求的精度进行实地测设。

1计算的工程特征点平面坐标、高程及有关儿何量应进行 正确性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用于实地测设; 2曲线工程放样时应根据曲线类型、曲线要素计算曲线 主点及其他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3实地测设的各种点、线等标识应准确、清晰,原始数据 记录应真实完整 4实地测设后,应利用相邻点,线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校核 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或用于工程施工。 5.2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

5.2.1建筑、市政等工程的定线测量、拨地测量、规划放线 量、规划验线测量及规划条件核验测量,应以工程的规划条件 经审批的图件为依据

1定线测量测定的中线点、轴线点和拨地测量测定的定 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 2测定道路中心线、边线及其他地物边线的条件点应均 分布。条件点的涵盖范围不应小于规划条件中指定范围的2/3

2.3规划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

拟建工程的主要角点、涉及规划条件的角点、规划路中

线点或边线点、建设用地界线点应实地测设;

线点或边线点、建设用地界线点应实地测设; 2放线测量应确保规划条件达到完全满足。 5.2.4规划验线测量应进行灰线验线测量和正负零验线测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线验线测量应在工程施工开始之前进行。应检测对工 程位置起重要作用的轴线、中线、边线交点坐标,以及涉及四至 关系的细部点位坐标,并应与规划条件和工程设计图等资料进行 比对。 2正负零验线测量应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到正负零时进行 应检测工程的条件点坐标、四至距离和正负零地坪高程。

条件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地物点之间的 间距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表5.2.5的规定。

地物点点位、间距和高程中误差要求

2对建筑工程,应测定工程四至距离、高度、层数、室内 外地坪高程以及总建筑面积、分栋建筑面积和每栋分层建筑 面积。

5.3.1工程施工放样应符合下

1应分析具体工程施工影响因素,并根据工程施工给定的 建筑限差,按等影响原则确定施工测量精度; 2应根据工程施工控制网建立和实地测设作业的难易程度 根据施工测量精度确定施工控制网精度和实地测设精度;

3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施工控制网; 4应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轴线投测、曲线测设、细 部点放样和高程传递等实地测设 5.3.2实地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轴线投测时,应将工程设计的轴线投测到各施工层上 投测前,应校核轴线控制桩。投测后,应按闭合条件对投测的辑 线进行校核,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限差要求时 方可进行该施工层的其他放样,否则应重新进行轴线投测。 2曲线测设时,应实地测设对曲线相对位置起控制作用的 曲线主点和其他特征点。 3细部点放样时,应对工程设计资料及计算出的工程特征 点进行放样测设。对异形复杂建筑,应采用三维测量方法放样。 4高程传递时,位将工程设计的高程传递至各施工层上 大型及特殊工程应从主处分别传递,其他工程应从两处分别传 递。当传递的高程较差不大于项日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限 差时,应取其均值作为该施工层的基准高程,否则应重新进行高 5.3.3当需对施工放样结果或有关施工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测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所用的测量基准应与施工放样时的测量基准一致或 转换为一致。 2检测精度不应低于施工测量精度。 3当检测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儿何量与对应的工程设 计成果之间的较差大于由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中误 差计算的极限误差时,应及时报告

6.1.2对多期变形监测项目,每期监测后应提交本期及累计

测数据。全部监测完成后:除应提交各期监测数据及累计监测 据外,尚应提交项目技术报告。

6.1.3变形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位置应根据工程结构、形状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 定。工程结构重要节点、荷载突变部位、变形敏感部位应布设监 测点;当工程结构、形状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加密布点。 监测点应设置标志,并应便于观测和保护。 3 当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测时,应重新布点。 6.1.47 变形监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稳定可靠的基准点作为变形监测的起算点。 2当需设置工作基点时,工作基点应设在相对稳定且便于 乍业的地方。每期应先联测工作基点与基准点,再利用工作基点 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3对高层、超高层建筑或其他特殊工程结构,水平位移监 则、挠度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应避开风速大、日照强的时 间段。 4日照变形监测应选在昼夜温差大的时间段进行;风振变 形监测应选在受强风作用的时间段进行,

5变形监测作业时,应对监测对象及周边环境进行人工巡 视检查。 6.1.5当监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进行变形监 测预警,同时应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工程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工程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 情况。 6.1.6当利用多期监测成果进行变形趋势预测时,应建立经检 验有效的数学模型,并应给出预测结果的误差范围及适用条件。 6.2施工期间变形监测 6.2.1在下列对象的施工期间应进行变形监测: 1 基坑安全设计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 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长大跨度或体形狭长的工程结构。 4. 重要基础设施工程。 5工程设计或施工要求监测的其他对象。 6.2.2施工期间变形监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监测和周边 环境变形监测; 2对本规范第6.2.1条各对象应进行沉降监测; 3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体形狭长工程结构、重要基础设 施工程,应进行水平位移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 4对超高层建筑、长大跨度或体形狭长工程结构GB/T 18114.3-2010 稀土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 氧化钙量的测定,应进行 挠度监测、日照变形监测、风振变形监测; 5对隧道、涵洞等拱形设施,应进行收敛变形监测

6.2.3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至少进行围护墙顶部水平位移、沉降以及周边建筑 道路等沉降的监测,并应根据项目技术设计要求对围护墙或土体 深层水平位移、支护结构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等进行 监测。 2监测点应沿基坑围护墙顶部周边布设,周边中部、阳角 处应布点。 3当基坑监测达到变形预警值,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 隆起、陷落,或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出现大的变形时,应立 即进行预警

深层水平位移、支护结构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等进行 监测。 2监测点应沿基坑围护墙顶部周边布设,周边中部、阳角 处应布点。 3当基坑监测达到变形预警值,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 隆起、陷落,或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出现大的变形时,应立 即进行预警。 6.2.4施工期间的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频率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及加载情况确定,应至少 在荷载增加到25%、50%75%和100%时各观测1次。对大 型、特殊监测对象,应提高监测频率。 2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 测1次;停工期间及工程主体完工至峻工验收期间,应按工程设 计、施工要求确定监测频率。 6.2.5施工期间的垂直度及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频率应根据倾斜速率每一个月至三个月观测1次; 当监测对象因场地大量堆载或卸载、降雨长期积水等导 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6.3使用期间变形监测

6.3.1当本规范第6.2.1条各监测对象竣工后未达到稳定状态 前,应继续对其进行变形监测。 5.3.2当使用中的建筑、设施或其场地出现裂缝、沉降、倾斜 等变形,或当安全管理需要时,应实施变形监测。

6.3.3使用期间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内容、监测频率应根据监测对象的实际变形特征 结构特点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定:

2对自施工期间延续的沉降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水 平位移监测,工程竣工使用后第一年应观测3次或4次,第二年 应至少观测2次,第三年后每年应至少观测1次,直至变形达至 稳定状态为止; 3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监测对象的变形趋势加大时,应 提高监测频率,并应立即预警。 6.3.4使用期间监测对象变形达到稳定状态的判定GJB 5082-2004 战术无线通信系统软件通信体系结构,应以所有 监测点的最大变形速率均不超过项目技术设计给定的相应变形速 率阅值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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