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pdf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4 M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271939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pdf

(mm) 表4.2.1

高度超过1000m时,表中符号A项数值应按每升高 100m增大1%进行修 B、C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 A项的修正值

第4.2.2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 1.7m高的固定围栏(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墙)的净距不应小 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 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 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第4.2.3条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 相邻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 5m,若小于5 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应高出油枕顶部,且墙两端应大于挡油

施各0.5m。 第4.2.4条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 最小净距YY/T 0523-2009 牙科学牙种植体开发指南,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 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 (mm) 表 4. 2.

第4.2.5条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于式变压器 ,应装设 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 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 0.6m,变压器之间 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第4.2.6条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 6m时,其柜(屏)后通道 立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 15m时,尚 应增加出口。 第 4. 2. 7条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 ,应符合表 4. 2. 7 的规定。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

上另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动机构时 ,柜(屏)后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1.5m,当柜(屏)背面的防护等级为 IP2X时,可减为1.3m。 第4.2.9条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 ,其屏前、屏后 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第4.2.9条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 ,其屏前 为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注,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

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 ,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 200mm.

第5.1.1条本章适用于电压为 10kV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 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 第5.1.2条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 期充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1.35倍,低 玉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1.5倍。 第5.1.3条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装置,使电容器组两端的 电压从峰值(V2倍额定电压)降至50V所需的时间,高压电容器 不应大于5min:低压电容器不应大于 lmin

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第5.2.1条高压电容器组宜接成中性点不接地星形 ,容量 较小时宜接成三角形。低压电容器组应接成三角形 第5.2.2条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 ,中间不 立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 ,可设自动接 通的接点。 第5.2.3条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 ,当电 容器组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时 ,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 保护装置。 第5.2.4条单台高压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 内部故障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宜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1.5~2.0 倍。 第5.2.5条 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充

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 第5.2.6条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后 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 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 ,应将每相电 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第5.3.1条室内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但与高压配电装置 的距离不应小于1. 5m。 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 ,当电容器总容量较 大时,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第5.3.2条安装在室内的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 ,下层电容 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2m,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 于2.5m,电容器装置顶部到屋顶净距不应小于 1.0m。高压电容器 布置不宜超过三层。 第5.3.3条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 0.1m。电容器的排间距离,不宜小于0.2m。 第5.3.4条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 ,网门与墙距离不 应小于1.3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5.3.5条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 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0m。

第6.1.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 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 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 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第6.1.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 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 、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 、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大堆 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 1.3条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6.1.4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 时,其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5m。当小于 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一、油量大于1000kg时,变压器总高度加 3m及外廓两侧各 加3m; 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 13m及外两 侧各加1.5m。 第 6. 1. 5条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

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 ,应设置容量为 100%变压器油量的贴油 池。 第6.1.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 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 器油量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大场 所; 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7条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 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第6.1.8条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 生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 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 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窗台 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 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 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 智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 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 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

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 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 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 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6.3.1条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李的排风温度不 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第6.3.2条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YCZ 586-2019 片烟贮存养护 氮气保护法,通风量应根据 电容器充许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充许的最高环 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 ,可增设机械排 风 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 第6.3.3条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 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当周围环境污移时,宜加空气过滤 器。 第6.3.4条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室装有较多 油断路器时,应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第6.3.5条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和值班室应设采暖装置 在 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 应设采暖装置。 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 ,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 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第四节其 他 第6.4.1条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 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第6. 4.2条 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 ,宜设有厕所和给排水 设施。 第6.4.3条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 ,不应布置灯具和明 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 ,灯具与裸导体的水 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第6.4.2杀 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 ,宜设有厕所和给排水 设施。 第6.4.3条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 ,不应布置灯具和明 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 ,灯具与裸导体的水 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充许梢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HJ 730-201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主编单位: 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金成达 黄宝生 杨麟德 吴英煜 厉善庆 骆传武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