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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安通关宝典三合一.pdf

方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 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 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 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 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 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考点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DB13T 1494-2012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气象条件等级和预报考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矿山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2.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1)《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矿井安全出口是用于矿山开采和矿山事故发生时紧急撤离的必经 的安全通道,其数量和空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 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真线水平距离必须符盒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考霸群624134

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1)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 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冒顶片 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 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3)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 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考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 一、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 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 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 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 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 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 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人使用、营业前,建设单 立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 寸,根据消防技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 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4)《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 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 行下烈消防安全职责: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 管理; 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消防组织的规定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 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①天型核设施单位、天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③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 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①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 管理单位。 3.灭火救援的规定 (1)《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2)《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 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 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弓引导在场人员 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 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 灭火灾。 (3)《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 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4)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①使用各种水源; ②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③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 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③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 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考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验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 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便 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注能称陆础沉发 达

考点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批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中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考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 充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 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4)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②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必须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 (5)我国《刑注》管士士冬规定.“已满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天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考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具有下列特征:①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 施;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③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具有惩戒性;④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 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五项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 诉讼权;索赔权。 2.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3.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职能管辖: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是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机关依 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处罚上所作的分工。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一般管辖或者属地管辖,它是以违法行为 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 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 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3)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 范围。 (4)指定管辖:指定管辖主要是由于共同管辖的存在而产生的,两个以 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时,为共同管辖,而共同管辖 的处理规则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相互协商或按惯例等方式解决,但当异议无 法消除,行政机关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他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 关,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来确定由谁管辖

考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I.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1)女工保护: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 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③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 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④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 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①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 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要 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 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

2.劳动安全卫生监检查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 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 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考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具体权利义务 (1)《劳动合同法》第大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③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①社会保险。 ③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 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劳动者的权利:1批评、检举和控告权。②劳动合同解除权。③获 得经济补偿权。 (3)用人单位的权利包括:①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②依法约定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权利: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考点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涉及范围 内从事的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生主产等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 动的企业以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5 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

2.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 寻、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 新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4个方面: 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2.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煤矿 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 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 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惠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 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 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 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 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 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 作业。 (6)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 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 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7)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 令限期改正。

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 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 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2.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依法取得有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 业执照。 3.停产整顿的规定 法定期限 内多次发现有重太隐惠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3个月内 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 青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 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媒粉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4.关闭煤矿的要求 (1)《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 矿的4种情形: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②在3个月内2次或者 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③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特别规定》提出了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5项要求:①吊销相应证 照。②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③停止供电,拆除矿并生产设备、供电 通信线路。④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要善遣散 从业人员。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 共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 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现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 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 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确 立的建筑市场准人制度,为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设定了法律规范 (2)《建筑法》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 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 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 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 担主要责任。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家肴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 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工现场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 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的存放 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 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 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考点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 5项措施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②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惠,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③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 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④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 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③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 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 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 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 立条件 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 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3.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规定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除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外,其他单位 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 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 说明。 (3)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 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

考点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 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物品。”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 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篮

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2.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1)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2)安全资格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生产烟花爆竹的企 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 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 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4.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1)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日内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 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 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3)托运人将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 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5.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太型焰火 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 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2)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 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举办焰火晚会以 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燃放烟花爆 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 准规定条件的证明等。 341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太型焰火

(2)甲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天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 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举办焰火晚会以 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燃放烟花爆 行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 准规定条件的证明等。

考点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规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②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 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③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④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 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 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 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 品,运输单位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 内容的材料: 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 共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 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③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④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 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 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 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 种、数量,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体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 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 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 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 青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4.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

考点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的规定 本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②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③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有人员 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社会影响(社会 要素)。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下列四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 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事故,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 以下重伤,或5000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事故,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 下重伤,或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方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今米

1.缴纳工伤保险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 自定费率。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工价

举办天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天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蔬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2.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1)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 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2)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惠: (3)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 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 权拒绝其进入; (4)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 门票; (5)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蔬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6)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 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 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8)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场所管理者负责的 安全。 事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 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3)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4)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3.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2)遵守天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

考点十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杰总从事的劳动范围 (1) 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 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 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 完、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已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 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总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1)项、第(3)项、第(9)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 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 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总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1)项、第(3)项、第(9)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 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七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及重要文件

考点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考点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村 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作出了下列规定: 1D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从业人员 300人以上 某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 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 名 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除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 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子 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③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 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 30% 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规定 (1)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歹 材料: (1注册申请表; ②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④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③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考点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 目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 目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基杰 : 35: 考霸群

是:通过安全培训,使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对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达到基本要求外,还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2)安全培训时间分 介二类,一类是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另一类是每年再 培训时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丛业人员,在上岗煎必须经过厂 (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2)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学时。 某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特种作业人员共有十大类,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 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 然气安全作业、治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 安全作业。 (2)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部从业人员 的30% 2.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特种作业人 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 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瘾病、震颤麻痹症、精 神病、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第(4) 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 程度。 3.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 证有效期内,连续丛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2)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 验不合格 的; ②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次以上违章行为 ,并经查证确实的; ③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 文处罚 的; 4 拒绝、阻碍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③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③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者注销情形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 本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 章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 为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 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 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3.应急预案的实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 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 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 青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GB/T 31366-2015 光伏发电站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考点六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 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 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现场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 即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较天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 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重天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 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4)发生特别重天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 赶赴事故现场。

1.“三同时”的定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2.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3.安全预评价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的规定。

考点八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治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的基本规定 (1)治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 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2)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沟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2.监督管理 (1)负有治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 主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 放隐惠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惠的GB/T 31138-2014 汽车用压缩氢气加气机,实施挂牌督办。 (2)负有治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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