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105-2022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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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105-2022 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要求和使用规范.pdf

5.3.1同一避难场所应根据时间、灾种、季节等因素确定多个避难容量,以备应急期间快速分派避难 人员到适合的避难场所。 5.3.2避难容量应充分考虑场所内的建筑设施、功能分区、应急通道、预留空间等因素,应基于实际 演练或比例真实的平面图,科学核算确定,严禁根据场地、建筑的面积简单换算。

3.3若用于中长期避难,避难容量应仅为避难住宿区(不含休息区)可容纳人数,且不能超过 施的保障能力。 3.4避难人员的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应符合GB51143的规定,

5.4.1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规定的二级标准,并按照GB50140规定配备灭火设施。 5.4.2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站、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源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 5.4.3避难建筑各项手续应齐备,主体结构完好,未经违规改、扩建,质量安全可靠;或经具备相关 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鉴定GB/T 39304-2020 再生水生物毒性检测的样品前处理通用技术规范,质量符合要求。 5.4.4当地政府应建立辖区内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将通过设立评估的避难场所纳入应对某种灾害的 应急值班序列。 5.4.5对未达标应急避难场所要纳入备选序列,尽快进行改造,完善硬件设施和救助功能

6.1.1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各项管理工作负总责。 6.1.2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确认为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以下统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 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1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避难场所启用预案的制定与发布,并根据当地灾情及时修订。避难 用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与职责; 启动与终止条件; 各项工作任务; 辖区避难场所一览表; 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 一应对各种灾害的避难容量: 一服务范围及疏散路线图。 6.2.2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制定并张贴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及检查制度: 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避难场所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运行协作联动保障制度; 避难场所管理人员职责和避难人员守则制度。

机构与职责: 启动与终止条件; 各项工作任务; 辖区避难场所一览表; 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 应对各种灾害的避难容 服务范围及疏散路线图。

2.2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制定并张贴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及检查制度; 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避难场所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运行协作联动保障制度; 避难场所管理人员职责和避难人员守则制度。

3.1当地政府应为属地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宜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3.2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根据场所规模大小和安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平衡救灾物资 施设备维护、工作人员补贴等各项开支

6.4.1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服务人员,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技能规范、 劳务标准等。 6.4.2管理服务人员可聘请专职人员担任,也可由当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兼任,原 则上每50名避灾人员至少安排1名管理人员。 6.4.3宜有序引导具备专业技能和设备的社会力量包括志愿者参与避难场所管理、运维、演练及灾民 安置等工作。 6.4.4应对社会力量进行必要的选拔和培训,并制定各项相关预案,包括启用条件、工作程序、工作 内容、条件保障等,

6.5.1避难场所应配备包括基本生活物资、基本医药物资和疏散安置用具等应急物资,详细物资种类 见附录B。 6.5.2应根据避难场所的类型和需要,实物储备保质期较长的应急物资,并与周边商场、超市、药店、 加油站、卫生医疗机构等合作;协议储备食品、药品等保质期较短的应急物资,并明确物资储存、供应 的工作职责及流程。 6.5.3做好避难场所内实体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定期上报设施、设备、物资缺损情况,提出 储备物资更新建议。 6.5.4应急物资储备应包括救援工具、通信工具、照明工具、应急药品和生活物资

.6.1在应急避难场所人口、内部显著位置及关键路口等设置醒目的场所平面图或指示标牌,包括设 施位置、住宿区域、方位指示图标、图例等要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发布。 6.6.2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制作、悬挂各类标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检查 维护。 6.6.3标牌应蓝底白字,图形及内容应符合GB/T10001.1、GB/T24362、GB2894的规定。

6.7.1各级政府应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讲座、培训、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和手段,公 布本辖区内避难场所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详细地址、面积、可容纳人员及平面示意图等。 6.7.2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辖区应急、地震、水利(务)等相关部门,对每个专用和兼用避难场所 每年至少开展1次模拟启用和避难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 避难场所的建筑、设施等是否符合设立评估标准:

应急避难场所的预案是否规范、合理、可操作; 一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一设施维护情况; 一一物资储备情况; 一宣传及演练情况。 6.8.2根据定期检查结果,对应急避难场所实行动态管理。对检查不合格的避难场所应限期整改;对 整改仍不到位的应急避难场所,应使之退出应急值班序列,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告知周边民众。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择启用应综合考虑避难任务、灾害种类、次生灾害、季节影响、避难时间、避灾 容量、转移路线等因素。避难场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启用: 一临灾预警或灾害发生后,政府下达避难场所启动命令; 一一灾害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或建筑物损坏,或突发灾害已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大量避难人 员涌入,避难场所可直接启动。

7.2专用、兼用型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要求

7.2.1应对洪涝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其选址应避开行滞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 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场所内避难建筑首层地面超过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不少于0.5m。未达到该 标准的避难场所,原则上不得用于应对流域性洪水、山洪等灾害。 7.2.2应对风和台风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其避难建筑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主体建筑符 合GB50057的规定,其抗风能力大于当地五十年一遇的基本风压,且不应小于0.35kN/m,其外饰、门 窗和周边设施要有可靠加固。对龙卷风的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3h,对台风的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 24h。未达到该标准的避难场所,原则上不得用于应对风電和台风灾害。 7.2.3应对低温冷冻和雪灾的应急避难场所,其避难建筑应能够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提供10d以上的连 续供热,在当地供热期内室温能够达到18℃以上。未达到该标准的避难场所,原则上不得用于应对发 生于冬春供热期内的自然灾害(包括低温冷冻和雪灾、凌汛、地震等)。 7.2.4应对地震和地质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其主体建筑应符合GB50011的要求,抗震设防烈度不低 于7度。选址应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避让距 离不应小于500m。且应位于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挎塌范围之外。未达到该标准的避难场所需在 显著位置张贴说明,原则上不得用于应对地震和地质灾害

7.3临时型避难场所启用要求

7.3.1紧急情况下,或灾情已经稳定,周边已通过设立评估的避难场所不能满足要求的,当地政府可 以启用辖区内未经评估的临时型应急避难场所。 7.3.2若用于临时紧急避险,基于公园、绿地、产场等的应急避难场所,可按不超过实际面积的60% 确定有效面积(应扣除水面等实际无法利用的成片区域),临时应急避难容量可按有效面积人均至少2 快速确定。 7.3.3应对凌汛和雪灾时,应采取措施保障住宿区温度。如采取临时供暖,应注意防范起火、中毒。

7.3.4在汛期应避免使用位于山坡、河道、行滞洪区附近等危险区域的避难场所。

7.3.5应对流域性大洪水应注意与上级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防范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发生因灾事故 进而威胁避难场所。 7.3.6应对大风灾害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固门窗,拆除或固定建筑物外饰,防止坠物伤人。 7.3.7应对山洪灾害需注意密切监视周边水位变化情况,必要时果断组织避难人员转移。 7.3.8因森林和草原火灾避难时,应与火场保持足够距离,避免烟尘伤害,并密切注意火情,保留足 够的转移逃生时间。应及时清除场内和周围的植物,建立不少于30m的防火隔离带。 7.3.9应对低温冷冻和雪灾时,应对避难场所内部或周边的电线、棚架和大型牌匾等进行巡查,避免 积雪、结冰造成事故。

7.4.1避难场所应设立现场管理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下设避难人员安置、卫生防疫、餐饮服务、 物资分发、治安管理、环境卫生、信息发布、志愿者队伍等方面的工作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和相 关部门人员对照预案分工编入各工作组。 7.4.2避难场所管理使用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开启所有入口和各项设备设施,安排专人对场所内部 进行安全综合检查,完成避难人员避难的各项准备工作。 7.4.3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应与紧急转移组织及单位进行工作对接,核定好避难人员数量。特别注意防 上出现避难人员入场拥挤和踩踏事故。 7.4.4禁止避难人员携带宠物、危险品、过量非生活必需品进入避难场所,并做好劝说工作。 7.4.5老弱病残、孕妇、婴幼儿等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入场时,应设专用通道,优先进入休息区,安 排专人照看,进行必要心理疏导,

8.1.1避难人员管理

3.1.1.1应登记、核对避难人员基本信息(见附录C),包括姓名、性别、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民族、健康状况、居住地、安置时间、安置位置等,特殊帮扶人员应单独登记。 .1.1.2避难人员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安置。如遇特殊情况,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妥善 安置。 3.1.1.3实施避难人员临时出入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合理约束,确保避难人员生命安全。 3.1.1.4避难人员投亲靠友,转移避难场所,危重病人转诊,结束避难时,都要做好出场记录。 3.1.1.5应急避难场所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日定时汇总上报避难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提 出物资保障和设施服务等需求。

8. 1. 2 志愿者管理

8.1.2.1统筹安排,有序引导平时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协助进行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 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 8.1.2.2若避难场所工作人员缺口较大,可参照GB/T23648的规定,临时招募志愿者编入各组协助工 作。 8.1.2.3应对临时招募的志愿者进行信息登记,紧急培训,颁发统一的志愿者证书和队员证。

8.1.2.1统筹安排,有序引导平时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协助进行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 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 3.1.2.2若避难场所工作人员缺口较大,可参照GB/T23648的规定,临时招募志愿者编入各组协助工 作。

8.2.1短期避难应设置避难休息区,用于避难人员短时避险、转移前集中、超量涌入人员缓冲等情况; 避难休息区应设置在便于安全疏散的地段,并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 员特点等情况进行调整;及时向休息区内的避难人员发放御寒衣物、雨具、坐具、饮食等。 8.2.2中期避难应设置住宿区,室外住宿区应设置在场内受干扰较少的区域。应对避难人员进行合理 分组,配备专人管理,发放避难手册,解读各项制度,指导设施使用。长期避难还应增设公共活动区。 8.2.3长期避难场所的建筑应符合GB50763要求。当避难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总高度超过0.7m且侧面 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室内楼梯应设防护设施、楼梯踏步应防滑。 8.2.4对于特殊帮扶人群,如孤儿、孤老、孤残等人员应优先保障避难。宜单独设置母婴区。安置空 间的分配、衣物发放、日常用餐等的保障应考虑安置人员的性别、年龄、家庭情况,以及民族、文化习 浴及宗教信仰等情况。 8.2.5在当地集中供热期避难时,原则上避难人员一律安置在具有可靠供热方式的建筑内,且保证室 温在18℃以上;夏秋季节且风力不大时,可以在避难场地内通过搭建帐篷、活动板房等方式构建住宿 区。避难建筑内住宿房间内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潮、防虫等要求。 8.2.6室外大面积的应急住宿区应进行合理分区;每个应急住宿区之间间距应有大于2m的人行道。 8.2.7救灾帐篷大小、材质、搭建方式应符合MZ/T011要求。帐篷片区之间尽可能利用道路等形式进 行分割,其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防火间距不应低于8m。 8.2.8帐篷搭建处应远离炊事区或用防火板隔离,避免发生火灾;为方便担架、轮椅出入,帐篷之间 应设置最小距离,门对门为2m、门对墙为1.5m、墙对墙不做要求。 8.2.9雨、雪和大风后要检查篷顶是否有积水、积雪、拉绳松脱,并应及时处理,预知当地风力超过 八级以上时,应提前撤除帐篷

4.1应急避难场所饮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5749的要求。 4.2长期应急避难场所,或避难人员大于等于1000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同时采用下列供水方 两种(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

8.4.3取水水源应按顺序优先选择市政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也可设置临时性贮水设施,贮存桶 装、瓶装饮用水。 8.4.4指导避灾人员饮用开水、瓶装水、桶装水,不宜饮用生水。承装水的容器,如缸、桶等应经常 清洗,保持清洁。临时饮用水应进行消毒,受泥沙污染的水,应先加明矾澄清后方可用作生活用水。 8.4.5每250人至少设一处饮水处,每100人至少设一个水龙头,可供避难人员每人每日的饮用水量 不少于3L,生活用水量每人每日不少于10L。 8.4.6应急储水装置可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且分散设置时宜按应急供水保障对象的分布进行布置。 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储水装置可贮存桶装、瓶装饮用水,储水容量不应低于3d的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 活用水的水量之和。

3.7.1宜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的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 动发电机等应急供电设施。 3.7.2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应急住宿设施、应急事等设施周边应有应急供电点,供电点设计应达 到国家室外用电标准。 8.7.3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牢固可靠,符合GB50052的要求。 8.7.4照明光源宜采用各种高效节能荧光灯、LED灯等。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度和防眩光等 要求。 8.7.5应设立疏散用照明装置,包括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和疏散通道照明。照明亮度保证夜间紧急疏 散避险即可, 8.7.6住宿区照明时间和亮度应符合日常生活要求,照明照度一般不低于501x

8.10.1应急物资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及时登记接收与发放情况,并注意防潮、防火、防盗。 3.10.2生活物资、医疗卫生物资、疏散安置用具应分类登记、发放,领取人当场签字确认,具体登记 表格见附录D 3.10.3应急物资供应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需求,优先保障特殊帮扶人员的生存需求。 3.10.4应急物资发放现场,应有专人监督,并维护秩序

10.1应急物资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及时登记接收与发放情况,并注意防潮、防火、防盗。 10.2生活物资、医疗卫生物资、疏散安置用具应分类登记、发放,领取人当场签字确认,具体 格见附录D。 10.3应急物资供应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需求,优先保障特殊帮扶人员的生存需求。 10.4应急物资发放现场,应有专人监督,并维护秩序。

8.12.1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2条以上(含2条)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疏散通道的总净宽 度按所有使用人员计算不应小于每百人0.65m,且不应小于4m。 3.12.2应急避难场所的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各类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场所内照明、 防火、卫生防疫要求,并保持畅通。 3.12.3避难建筑的出入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易于从内部打开。防火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总宽度 按照GB50016的要求执行

应急避难场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结束开放: 按政府命令关闭; 应急避难场所不适宜继续安置避难人员,已组织全部避难人员转移至其他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结束,居民原驻地的基本生活设施功能恢复正常,可离开应急避难场所返回原驻地进行 妥善安置。

应急避难场所指挥部依据命令发出应急结束通知,告知应急避难场所关闭时间、人员撤离准备及注 意事项等。

9.3.1避难人员撤离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应组织检查、收集、清点、归还设施设备及器材等, 对救灾物资进行核对,将物资消耗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9.3.2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编制应急避难场所恢复修方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9.3.3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认真仔细梳理本次应急响应全过程,总结成功应对经验,提出失当之 处和改进办法。

立急避难场所应急功能项目及应急设施配备参照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功能项目及应急设施配备参照表

LY/T 2892-2017 平原绿化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表A.1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功能项目及应急设施配备参照表

表A.1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功能项目及应急设施配备参照表(续)

附录B (资料性) 应急物资明细

基本生活物资主要包括: a)篷宿用品:帐篷、彩条布、蚊帐、睡袋、折叠床等; b) 食品及饮用水:方便面、压缩饼干、矿泉水等; C 生活用品:简易照明灯、手电筒、蜡烛、燃油打火机、餐具、雨具、电池、充电器、电热水 壶、暖水瓶、毛巾、卫生纸等; d)母婴用品:奶粉、奶瓶、纸尿布、妇女卫生用品等: 防寒设施:棉帐篷、棉衣被、热宝、油汀式电暖器、柴油炉等。

基本医药物资主要包括: ) 常用药品:感冒发热药、防暑降温药、止泻药、镇痛药、抗感染药、止血药、伤口清洗及消 毒药、降压药等; 常用医疗器材: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夹板、三角巾、动(静)脉止血带、创可贴、绷 带卷、胶布、脱脂棉签(花)、自动体外除颤器等; 卫生防疫药械:消毒药械、杀虫、灭鼠药械等。

疏散安置用具主要包括: a)疏散用具:手持喇叭、哨子、应急照明灯具、收音机、应急通讯设备、折叠担架、警示带等; 安置工具:灭火器材、锤子、铲子、铁锹、斧子等。

DB11T 1074-2014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附录D (资料性) 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领用登记表

附录D (资料性) 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领用登记表

表D.1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领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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