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09-2021 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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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109-2021 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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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功能活化是指仪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用途,不改变其外观、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的改造行为。多用于保护 一类和二类建筑,且多为将原居住功能改为小型展示、展览功能。 注3:整体改造工程是指对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行为,以及对外墙体 系、主体结构系统、整体机电系统的改造行为。 注4:局部改造工程是指对部分楼层、部分楼层的局部和部位、构件、部分设备等进行的改造行为。 【来源:《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

室内装修interiordecoration

是指既不存在改造行为,不改变所装修房间或空间的原有建筑使用功能,也不改变防火分区和减少 安全疏散设施的情形下GB/T 23416.3-2009 蔬菜病虫害安全防治技术规范 瓜类,对建筑内部进行改造或装饰的建设行为。

作业hotwork 烧、焊接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操作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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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历史保护重要性,历史保护建筑分为保护一类、保护二类、保护三类,具体内容和建 行为限定见表1。

表1历史保护建筑分类内容和建设工程行为限定

4.1.2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措施应用范围应

表2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措施应用范围

4.1.3保护二类、三类建筑(术结构、砖术建筑除外)的改造工程,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国家现行消 防规范中二级的要求。其中高层建筑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火车站 房、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改造工程,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消防规范 中二级的要求

活化利用、产业引入、运营管理等因素,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各阶段的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消防设 计、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和消防应急预案的主要依据。火灾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见附录B。 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包括三个阶段的火灾风险评估:查勘评估、设计评估和使用后评估。 4.2.2设计及实施前,应根据相关基础资料对建筑进行查勘评估。查勘评估应明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分类和火灾风险等级,明确消防设计目标、范围、内容和各项性能指标,提出可实施的技术路径、措施 建议。

注1:历史保护建筑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 a) 上位规划文件、设计条件和项目概况 b 原建筑整体、重点历史保护部位的勘察资料,包括专项测绘资料和记录存档照片等; C 已公布的价值要素范围、类别、内容、要求等(历史保护价值要素分类详见附录C)和历史保护专家评审意见 (如有); d) 开发前后建筑的产权、业态情况: e 结构安全评估: f) 材料或构件的相关检测鉴定。 注2:历史保护建筑开发前后的产权、业态和结构安全评估情况直接影响到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的技术措 施和实施步感是小风险任的核心其础盗图

4.2.3火灾风险分级的设计评估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

注1:公消(2007)234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对火灾风险分级量化和特征描述有详 注2:火灾风险分级关于常驻及到访人员特征因素包括:处于本场所时是否为清醒状态,是否熟 所是否为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是否行动不便或有自主行动力,发生火灾时是否易发次生踩路

4.3.1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工程应结合历史保护要求、历史保护建筑密度、建筑主体材料类型、建筑 属性、建筑耐火性能、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能力和救援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功能类型和相应的消防 设计措施。因历史保护要求,按国家现行规范和本文件提高建筑耐火性能或满足人员疏散等消防要求确 有困难的,应采取功能限定或人员限定措施。 注1:广州历史保护建筑的主体材料类型主要包括木结构、砖木、砖混、砖石、钢筋混凝土五种类型。 注2:功能限定场所是指当历史保护建筑满足功能所对应的消防救援、防火分区、疏散、设置消防设施等相关规定 时,此场所内可设置此功能;当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则此场所内不得设置此功能。 4.3.2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采用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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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下列功能场所为功能限定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a 商店、餐饮及大型展览场所; b) 剧院、电影院、多功能厅、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C 幼、老、无障碍人士专属用房和活动场所; d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 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 e 医院、卫生站; f)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4.3.4 采用人员限定的设计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分类不应为历史地段内的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和新建建筑; b 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a) 制定有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 4.3.5 明火(燃气)厨房及其燃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满足6.3.4和6.3.5的相关规定: a 明火(燃气)厨房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隔 墙上的门应采用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且不应设置防火卷帘作为防火隔断; 6 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城市燃气管道供气,严禁使用罐装燃气; c 厨房的排油烟罩和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建筑灭火器; d 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事故通风系统。 4.3.6 地下建筑内不宜设置明火(燃气)厨房和燃气设施,确有必要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满足5.1.6的规定; ) 燃气厨房靠外墙、外壁布置: C 燃气厨房应设有泄爆口,泄爆口面积应参照GB50041的锅炉房泄压面积相关规定,泄爆口距 离地面建筑外墙的距离应参照GB50016的相关规定。

1.1区域消防安全总平面布局应纳入相关法定规划和保护规划,作为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依 防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设施的选址、建设与运营管理,应结合历史保护和分期建设的要求统筹优

注1:区域消防安全总平面布局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基础设施总平面; b 火灾危险源总平面: C 消防车道、消防通道及扑救面总平面; d 防火控制区、防火分区总平面; e 安全疏散总平面; 室外消火栓总平面; g) 防火间距总平面。 注2: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包括: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池、水泵房、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控制中心、柴油发电机房 等。 注3:区域消防救援设施包括:消防车道、消防通道、消防车和消防摩托车等,

注1:区域消防安全总平面布局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基础设施总平面; b) 火灾危险源总平面: C) 消防车道、消防通道及扑救面总平面; d 防火控制区、防火分区总平面; e) 安全疏散总平面: ? 室外消火栓总平面: g) 防火间距总平面。 注2: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包括: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池、水泵房、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控制中心、柴油发电机房 等。 注3:区域消防救援设施包括:消防车道、消防通道、消防车和消防摩托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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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应设置区域集中消防水池、水泵房。 5.1.3历史地段内,以及高层或规模超过20000m的历史保护建筑均匀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并应符合 以下规定: a 应配备专职消防队员; b 布局位置应符合接警后3min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确保值守人员24h在岗在位,以方便快 速出动对区域进行初期火灾的灭火救援; C 历史地段内的微型消防站应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类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关规 定,且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m,不应小于80m,消防车停车场地不宜小于6m; 单独的历史保护建筑,微型消防站应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类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 相关规定。 L来源:公消【2015)301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粤消安(2017) 2号《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有修改] 5.1.4历史地段内应按照4.3功能认定和限定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设有火灾危险源的业态设置,将 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高的功能场所设置在消防车可达地区或开敲空间的边缘,不应设置工业生产等功 能业态。 5.1.5历史地段不应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物品的经营或储存场所。除区域内室外开阔地带并符 合GB50016的相关防火间距规定的停车场或新建工程地下室以外,历史地段和历史保护建筑不得设置 室内分散充电设施,不得设置电动车辆运营及经营售卖场所。室外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或充电 场所应独立设置,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应保证设有一定安全距离。 516中地不

5.1.5历史地段不应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物品的经营或储存场所。除区域内室

合GB50016的相关防火间距规定的停车场或新建工程地下室以外,历史地段和历史保护建筑不得设置 室内分散充电设施,不得设置电动车辆运营及经营售卖场所。室外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或充电 场所应独立设置,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应保证设有一定安全距离。 5.1.6历史地段不应设置高压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和明火厨房。确需设置布局时,应在远离历史保 护建筑的相对独立安全区域。使用燃气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靠消防车道设置;严禁在历 史地段和历史保护建筑内使 设置应符合4.3.5和4.3.6的规定。

5.2防火控制区和防火

5.2.1历史地段应结合自然边界、分区分期的建设边界或防火墙,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控制区, 多层建筑为主的历史地段防火控制区占地不宜超过20000m,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主的历 史地段防火控制区占地不宜超过5000m。 单多层历史保护建筑集中的历史地段,防火隔离带不宜小于6m;高层历史保护建筑集中的历史地段: 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13m。当不满足防火隔离带宽度要求时,防火隔离带四周相邻建筑内不得设置 餐饮场所(轻餐饮除外)。 注:轻餐饮是指非明火加工,且无需高温长时间烹饪的小型餐食和饮食。多为半成品加工的饮食店, 如咖啡店、小食店、点心店、奶茶店等。 当局部采用防火隔离带确有难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高出屋面不应小于1m。 注:历史保护建筑原有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灰泥砌筑的风火山墙均满足防火墙的要求,如马头墙, 锅耳墙。 b) 临防火隔离带外墙确需开设门窗洞口,其开设面积不超过墙体面积的5%,开口错开,且开口间 直线距离不小于6m,开口采用固定或火灾条件下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或外侧采用防火水幕 时,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4m 2L A 美注如国

5.2.2历史地段既有住宅建筑和不超过五层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可成组布置,并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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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当采用建筑组团布置时,组团建筑之间和组团内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5.2.5的规定。 建筑组团内部空间应连通,且应整体组织安全疏散通道并满足5.5的疏散相关要求。 5.2.4因历史保护要求限制,当历史保护建筑的耐火等级较低,建筑的防火间距按照GB50016的相关 现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应根据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情况和热辐射强度指标,综合建筑耐火性能、疏散安 全等各项性能指标,进行建筑间火灾蔓延性能的消防设计评估,确定不同间距的建筑外墙所采用的设计 措施。 5.2.5历史地段内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之间应按照GB50016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的多层历 史保护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小于6m时,建筑外墙开口不限;当防火间距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进行消 防设计评估,两侧建筑外墙应采取加密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或表4规定的技术措施阻止火灾在建

史保护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小于6m时,建筑外墙开口不限;当防火间距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进行消 防设计评估,两侧建筑外墙应采取加密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或表4规定的技术措施阻止火灾在建 筑间蔓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及技术加强措施见图2、图3。

图2技术加强措施示意图

图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示意图

史地段,当历史保护建筑之间的间距不满足GB50016关于耐火等级建筑所对应的防火间距要求时,采取的设置 墙、防火门窗、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技术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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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外墙门窗洞口处防止火灾蔓延的技术措

注1:表中既有建筑指未进行改造工程的历史保护建筑。 注2:表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指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局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3:表中“防火门窗”指设置固定或火灾条件下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注4:开口直线距离大于6m指的是同一水平面上两个开口之间的距离。当组团之间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或 改造建筑与保留建筑层数不同时,首层开口按照表3设置。当首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时,同一立面上的其 他楼层的开口需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0h的防火窗。当开口位于楼梯间时,除首层外,可不使用防火 窗。 注5: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改造建筑由于退距原因造成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同时,可按照每层之间墙体和 开口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设定。 注6:防火组团内部,开口直线距离不小于4m,当两栋建筑耐火等级均不小于二级时,开口水平距离不小于2m 注7:两个防火组团之间墙体相互垂直,墙面上开口间的直线距离不足6m时,可设置宽度不小于门扇宽度且而 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防火隔板对开口进行保护,且开口间直线距离不小于4m, 注8:相邻的两座建筑较低一座建筑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或设有加密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注9:相邻的两座建筑较低一座建筑屋面不宜设置大窗或开口,如设置大窗或开口时应满足5.2.7的规定。

5.2.6设有室外楼梯、扶梯、阳台和走廊的建筑,建筑间防火间距应从其外部构件的外缘计算。 5.2.7相互贴邻的建筑,其防火墙两侧墙上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的规定 示例如图4~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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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防火墙两侧墙上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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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设有乙级防火门窗时,外墙夹角与两侧防火墙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防

5.3.1应因地制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m,且宜呈环状布局,尽端回车 场不宜小于12m×12m,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消防车道出入口,应确保紧急情况下及时开放。 5.3.2消防车道应尽量靠近建筑物设置,区域内占地面积不大于3000m²的多层建筑,当消防车道无法 靠近时,应符合首层的安全出口距最近消防车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50m。 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建筑或区域内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多层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 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注:考虑到消防人员的体能和历史地段建筑群密集的特点,在无条件靠近消防车道时,建筑首层的安全出口距最近消防 车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50m,即两盘水带的长度。 5.3.3历史地段无法通行消防车道的区域,应利用街巷道路设置可通行小型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的消 防通道.消防通道应相互环通,应与消防车道、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基础设施连通。消防通 道应符合消防救援和疏散的要求。 5.3.4消防车道、消防通道的尺寸和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符合表6的规定。转弯半径示意图见图7。

表6消防车道相关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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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消防车转弯半径为消防车道内转弯半径

图7消防车转弯半径示意图

5.3.5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长长度的1/4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 不应大于4m。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5.3.6因历史保护要求的限制满足5.3.2或5.3.5的要求确有困难时,应结合消防通道、安全疏散、 加设室外消火栓和专项消防应急预案等措施进行消防设计评估,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a)至少沿建筑的一边设置消防车道,且沿建筑另一边设置消防摩托车可达的消防通道; b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本文件的第5章的相关规定; 消防车可达范围的建筑外墙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窗口,且满足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4 个; d 室内最远点到达安全出口和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窗口到达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GB50016尽 端疏散的相关规定。 5.3.7利用用地红线外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的市政道路(包 括人行道)、公用设施、绿化等设置应满足GB50016的相关规定。 5.3.8消防车和消防摩托车可达范围的建筑外墙,除首层外,各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救援 口,救援口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和本文件的相关规定。 作为消防救援口直通室外或开外廊、阳台门、窗等部位不应设置阻碍火灾救援的封闭防护设施, 窗应易于开启或破拆,并应在室外设置明显标志。当金属栅栏等封闭防护设施有历史保护要求而无法 拆除时,应采用改变安装方式等措施使其从外部易于开启。 5.3.9室外大型广告牌、灯箱和条幅的设置不应妨碍建筑防火、自然排烟、安全逃生和灭火救援,且 不应连续围蔽,应易于破拆。建筑外墙设有窗口、洞口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或与外墙相同燃烧性能等 级的材料封堵 5.3.10下列历史保护建筑场所应设置消防电梯,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电梯: a)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建筑; b)4.3.3涉及的高层建筑; 韧时 4巨经动能学数者场和医虑

5.4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

5.4.1高层历史保护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GB50016相关规定。其中开敬外走廊、室外楼梯、开 散阳台和室外扶梯可不算入防火分区面积内,其面积计算界限可定义在外廊墙体的外表面。除人数固定 的教育建筑外,其余开散外廊面积均需列入人员密度的计算和疏散宽度计算。 5.4.2历史地段内当新建建筑、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改造建筑与原居民住宅贴邻时,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 1与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5.5.1历史地段应根据实际场地和消防救援力量的情况进行整体区域火灾蔓延控制、分级疏散、分级 救援方案,并制定大型活动、节假日区域人员疏散预案和参加人员数量限额的规定。

救援方案,并制定大型活动、节假日区域人员疏散预案和参加人员数量限额的规定。 5.5.2消防通道应符合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的要求,并应引导人员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且应同时满 足5.7.4的相关规定。 历史保护建筑内疏散距离应包括人员从室内最不利点到达室外,历史地段各类建筑的疏散距离还应 回括到达室外安全区域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历史地段室外疏散安全区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室外疏散安全区域宽度应符合GB50016防火间距 要求。巷道应设置指向区域疏散安全区的疏散指示标志、障碍警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设施

a)住宅和商业用房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防火挑檐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b)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室内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室外疏散楼梯可共用; C)设置联动的火灾报警设施

.5.4米用防尺隔简分澜为多不单元的多层骑楼街, 具使用切能更新为阅业、 室内最不利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GB50016的相关规定,关于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符合下列设置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 散门: 每个分隔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且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 每个单元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每个分隔单元之间 的防火隔墙两侧的最近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1.00m,且其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 5.5.5保护二类、三类的建筑内,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其使用功能为办公、民宿、文博类展示等营业性场所,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a)层数不超过3层; 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²,且二、三层总人数不应超过50人; 符合5.5.7规定的安全出口,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 规定,并应符合5.5.4b的规定。 文博类展示营业性场所是指非餐饮、商业等用途的场所。 556弦数楼税的设累应连合CP50016相关规定

5,4米用防尺隔简分隔为多不单元的多层骑楼街 其使用能更新为同业、 室内最不利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GB50016的相关规定,关于多层其他建筑位于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符合下列设置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 散门: a 每个分隔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且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 每个单元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每个分隔 的防火隔墙两侧的最近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1.00m,且其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

当其使用功能为办公、民宿、文博类展示等营业性场所,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设置一个安 a 层数不超过3层; 0 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且二、三层总人数不应超过50人: 符合5.5.7规定的安全出口,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GB5001 规定,并应符合5.5.4b的规定。 文博类展示营业性场所是指非餐饮、商业等用途的场所

5.5.6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相关规定,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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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与相邻建筑的屋面、露台或室外天桥连通,相邻建筑应设有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且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作为疏散使用的上人屋面不应作其他功能用途; 2 屋面所有构件、装饰材料及固定家具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 3) 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当上人屋面作为疏散通道时,应保证疏散通道的宽度,其净宽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1.20m; 5)当设有机电设备(如空调室外机、排风机等)时,设备排风排气口不得正对疏散通道,且 其之间间距不应小于4.00m,当疏散通道设有高度不应小于2.00m,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的防火隔断时,间距不限; 6)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在上人屋面设置室内消火栓。 C 增设可直通地面的室外楼梯或通向相邻建筑的散开的连廊(栈道),室外楼梯及连廊疏散净宽 应按疏散宽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0m;室外疏散楼梯可作为不同功能分区的共同疏散楼 梯,应为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室外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 控制使用人数;当建筑为文物保护单位或非餐饮类历史保护建筑,楼梯作为保护对象或不得改 变室内布局时,可保留原楼梯宽度,但应限制建筑使用功能和人员数量,二层及以上各层的使 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该建筑仅用于办公、文博类展示、住宅等使用功能,不应用于其 他商业用途。 .5.8历史保护建筑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楼梯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b 每层疏散楼梯的总数量应大于每层总防火分区的数量,且每层平面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 整层建筑的疏散总宽度; C 共用封闭楼梯间和室外楼梯,应分别以疏散走道接入,见图9; d 共用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防烟前室,见图10; 进入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部室内疏散楼梯最多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图8共用封闭楼梯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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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共用防烟楼梯示意图

5.5.9除高层建筑外,商业、旅馆(民宿)等功能历史保护建筑内,袋型走道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 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10m,且不应大于15m。当距离大于10m时,应在尽端走廊处设可开启外窗, 并在窗口或阳台外设置逃生缓降器,逃生缓降器净宽不宜小于0.60m。设有逃生缓降器的建筑整体高度 不得超过15m。 5.5.10与敬开式外廊直接联通的疏散楼梯可采用散开式楼梯,且连接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50m的挡 烟垂壁。与非开走廊相连或不能与散开式外廊直接联通的疏散楼梯,多层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 层建筑应根据GB50016相关规定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5.5.11建筑外廊作为疏散走道时,走道一侧的墙体(包括敞开外廊)可设置普通窗。建筑内廊作为疏 散走道,因历史保护要求的限制墙体上设有普通窗时,应增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防火 板或者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措施。

5.6.1保护二类、三类建筑的非历史保护部份、历史地段内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建筑的室内装修 设计应按照GB50222的相关规定执行。 5.6.2历史保护价值要素中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应满足附录C的规定。 5.6.3因历史保护要求限制,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按照GB50222和GB50016的相 关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应结合功能限定、人员限定、控制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数量、增加自动灭火系统 曾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增加智能监测等措施,进行消防设计评估。宜优先采用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进行构件保护。 5.6.4新增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历史保护的尺度、形制、材质、颜 色、工艺、构造等要求,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不受历史保护限制的部位,应优先采用防火板进行保 护。 5.6.5受历史保护的、裸露的砖、石、木等传统材质和钢质的柱、梁等结构构件以及疏散楼梯、装饰 沟件(彩画、泥塑)等,应采用历史保护专业机构认定的防火涂料进行涂刷、喷淋、浸渍等处理。应综 合考虑防腐、防水、防虫、防火等措施,优先采用透明防火涂料。 5.6.6当受历史保护的钢结构或木结构构件符合5.6.2确有困难时,应根据建筑场所的功能和物理特 质,进行构件或结构体系的承载力和耐火验算,确定其加固和防火保护方案,并结合实验进行专项消阴 设计评估。 钢结构构件应符合GB51249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参建筑场所的功能和物理特质包括功能业态、空间高度、通风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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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疏散楼梯间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除加压楼梯间外,楼梯间在首层、屋面直接对室外开启的门不需要设防火门。 b 当疏散楼梯间采用加压送风形式时,首层和屋面直通室外的门应采用可自动关闭的防火门。 当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利用首层通室外的门作为自然排烟口时,不应采用防火门。 d 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门如采用非防火门时,其门与相邻房间门窗洞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m;楼 梯门为防火门时,间距不限。 e) 屋面疏散楼梯间防火门周边4m范围内不得设置排烟、排气洞口。 5.6.8 历史地段内建筑物和独栋历史保护建筑的外立面装修、装饰,室外大型广告牌、灯箱和条幅等 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见图11。

图10外墙广告、灯箱构造设置示意图

5.7.1消防安全标识按照功能分类包括:火灾报警标志、紧急疏散标志、灭火设备标志、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 其设置应符合GB13495.1、GB15630、GB/T25894、GB51309及XF480(所有部分)等相关规定 并应满足历史保护相关要求。

警告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 其设置应符合GB13495.1、GB15630、GB/T25894、GB51309及XF480(所有部分)等相关规定, 并应满足历史保护相关要求。 5.7.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结合历史保护设计要求,以最小干预为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的位置、材质、色彩应与历史地段和历史保护建筑的风貌相协调;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使用人员特点等因素综 合确定,并应确保标志设置的准确、完整; 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应设置在活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易被遍 挡的位置; d) 消防安全标志的正面或其周边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e)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 散指示标志、标识应沿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路线设置。 5.7.3历史保护建筑疏散标志、标识应结合建筑消防安全疏散设计的实际情况设置,并应符合4.5的 相关规定,其安全疏散路径包括从室内疏散到室外(消防通道)和从室外(消防通道)疏散到室外安全 区域两个阶段。 5.7.4应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在场所的大厅、主要通道 等公共活动区域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等方式,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 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要求。

5.7.5消防电梯、疏散楼梯应进行编号并在首层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编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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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设有共用室外疏散楼梯、以及逃生缓降器、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等特殊消防设施、器材时, 应设置标志、标识和相关使用说明。 5.7.7水泵接合器应作明显分类、分区标记, 5.7.8消防车通道沿途应结合市政、景观设计设置标志和标线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见图12;无缘石的道路应当 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0.30m,线宽0.15m见图13; b 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m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不得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划线重 叠),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黄色方框线长宽不 小于2.00m×1.50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4:3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 见图14; C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 宽0.20m,内部网格线宽0.10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 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禁停标线长宽不小于2.00m×1.50m(若受条件 限制,无法满足醒自度要求,应按4:3比例加天标志的尺寸); d 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 内容。警示标牌长宽不小于1.00m×0.60m(若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醒目度要求,应按5:3 比例加大标志的尺寸),底边离地高度不低于1.60m。

图11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意图

图12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意图

图13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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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消防登高操作物地按服 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 线宽0.20m,内部网格线宽0.10m,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 内“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并达到醒目度,见图15。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 应的救援窗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见图16

消防救援窗标识可为红色三角、红色字样标识等

消防救援窗标识可为红色三角、红色字样标识等

5.8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图14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标线示意图

图15消防救援窗标识示意图

0.8.1 5.8.2历史保护建筑应设置消防水池、水泵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设置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b 应按GB50974的要求统筹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等设施,并保证充足的水量和水压; 消防用水量应为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水炮系统 等消防设施时,应叠加该设施的消防用水量; 历史保护建筑通常存在防火距离不够、耐火等级不达标准的现象,存在“火烧连营”的可能,因此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 外各系统用水量叠加计算,保障充足的消防用水量。 d)当独立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确有困难时,可借用临近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和 消防水泵,但应符合二者最大之一的用水量、水压要求; e)当利用天然水源及其它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GB50974的要求。 5.8.3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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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历史保护建筑的灭火设施设置应符合下

5.9电气防火及消防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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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采用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消防控制室; 私有产权的住宅可配置带远程传输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b)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宜设置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c)文物建筑宜增设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针对历史保护建筑的构件耐火性能、防火间距不足及防火要求高等特点,作为加强措施之一,建筑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并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原则及特殊场所和部位火灾探测器设置的要求。 5.9.3历史保护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室外消防通道宜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标志,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照明,地面处或周边墙体上应设置疏散方向辅助标志。 考虑到消防通道为室外场所,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照明和疏散方向辅助标志。消防通道可利用平时的正常照明进行疏 ,并设置易于识别的疏散方向辅助标志。 5.9.4非消防配电线路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未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的建筑或场所应 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木制建筑、文物建筑等末端配电箱应设置故障电 弧探测器或故障电弧保护器。 为了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非消防配电线路有条件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但小规模及局部改 造时,可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9.5低压保护电器元件应设置在配电箱(柜)内,配电箱(柜)外壳应为金属外壳,防护等级室内 不应低于IP4X,室外不应低于IP54。当有条件时,配电箱宜设置在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5.9.6室内配电线缆、通信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B1级线缆,在建筑物吊顶内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金 属槽盒保护。术制建筑、文物建筑等的配电线缆导体充许载流量不应小于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 定电流的1.25倍。 5.9.7照明不应使用卤钨灯、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吊顶内安装灯具的单灯功率不宜超过100W 5.9.8应提升和完善既有建筑的防雷设施。防雷、接地及安全措施应符合GB50057、GB/T50065的相

高温灯具GJB 76.1-1985 航空用聚酰亚胺薄膜绝缘电线电缆 一般规定,吊顶内安装灯具的单灯功率不宜超过100W

方排烟设施和暖通空调防

5.10.1防排烟系统的选择

防排烟系统的选择如下: a 建筑防烟系统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具备自然通风 条件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排烟系统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当不具备自 6 然排烟条件时,应采用机械排烟系统

6.10.2防烟系统的设置

a)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启 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 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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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 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1 层数小于等于5层的地上封闭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形式时,可仅在顶部设置3.0m的可开启 外窗或开口; 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5.10.3排烟系统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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