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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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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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 污口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75和HJ/T76的要求,定期对 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 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1.5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5.1.7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JB/T 3697.1-2011 摇臂铣床 第1部分:精度检验DB37/23742013

DB37/23742013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式中: c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c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0'2一一实测的氧含量,%; O, 一—基准氧含量,%。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标准排放限值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5.3本标准发布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 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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