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2234-2022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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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1/2234-2022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4 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6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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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2234-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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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2234-2022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DB41/2234202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GB 28331-2012 食品添加剂 丁酸戊酯DB41/ 2234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则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太鹏、杨先锋、赵宇航、赵凌飞、尤克、卢巧梅、高钢、刘莹、邢昱、李宁 孙小蒙、陈慧敏、冯继锋、陈建阁。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8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2年3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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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研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 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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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4.1.2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 物的相对高度关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1.3干燥及焙烧窑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为18%状态下的大气 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式中: P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0元 一实测干烟气氧含量,%。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 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5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 规定执行。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 表2规定的企业边界(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 法定边界则指企业实际占地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2.2企业应加强物料储存、输送与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 外逸。 4.2.3粘土、页岩、煤石、原煤等原(燃)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并采取喷淋(雾)等有效抑尘措 施;粉状物料应采用密团皮带、密团车相等方式输送QMSF 0001S-2012 葛根面条,其他物料输送应在转运点设置防尘罩、集气罩并 配备除尘设施;原料陈化应在封闭陈化库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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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原(燃)料破碎、筛分、配料、混料与成型等应封闭作业,进出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防尘罩、 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5干燥室、焙烧窑应密封良好,生产过程(含进出窑车)无烟气外逸;产品装卸产尘点应采取喷 淋(雾)等有效抑尘措施。 4.2.6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及时清扫、酒水,保持清洁。

.1企业 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3干燥及焙烧等生产工序或设施排气筒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的建设、运行维护按HJ75、HJ76、DB41/T1327、DB41/T1344的规定执行。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的监测采样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5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 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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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DB41T 1960-2020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第1部分:党政机关,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排 放限值,判定为超标。 6.4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6.5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排 放限值,判定为超标。 6.4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6.5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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