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T 219-2021 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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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305T 219-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2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6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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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5T 219-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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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修复人行道时应用同材质、同色彩、同规格的修复材料。修复材料除符合强度要求列 具有防滑、耐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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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道路维护作业根据道路养护等级应在2日~5日内完工。其中I等养护等级2日内 毕,II、IⅢI等养护等级5日内修复完毕。遇突发性特殊情况可顺延CJJT 157-2010 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情况应 时处理措施。

5. 1. 2. 1基本要求

5.1.2.1.1钢梁桥、拱桥等特殊结构桥梁,涂装应工序齐全、粉刷层保持整洁,无脱落,构件无锈 蚀。 5.1.2.1.2桥面保持平整,结构完好,无裂缝、坑槽、拥包、车撤、积水、沉陷、碎边、桥头跳车 等。 5.1.2.1.3人行道方砖无松动、损坏;墩台混凝土无剥落、露筋。 5.1.2.1.4防撞墩、防撞墙、搭板、挡墙、翼墙、护坡无损坏、塌陷、倾斜等。 5.1.2.1.5栏杆、防撞护栏、防护网等设施完好,无污移、破损、缺失、露筋、锈蚀、断裂、松动 等。 5.1.2.1.6伸缩装置完好、状态稳定,无连接松动、异常变形、破损、脱落、漏水、阻塞等。 5.1.2.1.7桥面泄水孔、排水管应完好、畅通,桥体无牛皮癣及污移,桥梁清洁。 5.1.2.1.8桥铭牌、标志、标牌、限载标志及交通标志设施应完好、干净,安装牢固、正确。 5.1.2.1.9声屏障牢固有效,整洁美观,无锈蚀、缺损、变形、松动等,吸声孔无堵塞。 5.1.2.1.10桥梁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无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等。 5.1.2.1.11墩台或桥身无树根影响,未长树。

5.1.2.2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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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3. 1基本要求

5.1.3.1.1隧道结构设施完好,路面平整,排水设施通畅,洞口减光设施有效、照明设施完好。通 风、监控、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各类标志、标线齐全完好。 5.1.3.1.2通道内无积尘、无积水、无污渍,无乱涂、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5.1.3.1.3路面无坑槽、破损,平顺无跳车现象。 5.1.3.1.4防撞墩(防撞栏杆)完好、无露筋裂缝,无破损、松动、脱落、变形。 5.1.3.1.5隧道衬砌不应有大于20mm的变形,裂缝开裂不应大于5mm,无渗漏、下沉、腐蚀、脱 落。

5. 1. 3. 2 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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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4. 1基本要求

5. 1. 4. 2 维护要求

定期巡查维护,清除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时不应破坏材质原貌,不留痕迹,及时清 遗留物,不污染、破坏周边的环境、不伤害或危害周边动植物。

5. 1.5.1基本要求

5.1.5.1.1城市供水应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医院、消防等特殊单位及时不间断供水(因水源短缺 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出现降压断水的情况除外),提高设施运行安全、节能、节水 生能,同时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1.5.1.2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应达到96% 以上(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出现降压断水的情况),防止局部管网 压力过高引发的爆管事故。 5.1.5.1.3供水企业应根据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 相关设施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应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埋设线杆,禁止从事挖坑 取土、种植树木等危害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活动。

5. 1. 5. 2 维护要求

5.1.5.2.1供水企业应对取水设施、泵站、净水厂、贮水、加压设施、输(配)水管道、阀门等供水 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正常运行,减少漏损。检漏周期应符合CJJ92的有关规定, 5.1.5.2.2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陈旧、破损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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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3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时,应提前24小时通 知受影响的客户,并按时恢复供水。停水或降压超时应再次通知客户。 5.1.5.2.4供水单位受理客户反映的问题后应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处理期限应符合表2的规定 对在规定的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并承诺解决的时间。

注:处理期限也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约期,并在约期内

5.1.5.2.5供水设施维修、抢修应符合CJJ/T226、CJJ58、CJJ207和GB/T32063的有关规定 5.1.5.2.6突发爆管等事故造成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告知客户。连续超过24小时 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5.1.5.2.7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 件。

5. 1. 6. 1基本要求

5.1.6.1.1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 布。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 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1.6.1.2城市雨洪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道路、下沉式立交桥区等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和报警系 统,配备应急设施及专职管理人员,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撤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1.6.1.3雨水井应在路段的相对低点,并与路沿衔接平顺。交叉口应设双室雨水井或三室雨水井 5.1.6.1.4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无污水直排现象; b)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应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c)不应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a) 无污水直排现象; b)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应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c) 不应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5. 1. 6. 2 维护要求

5.1.6.2.1管渠检查方法及使用范围应符合CJJ68的规定。 5.1.6.2.2排水管渠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井盖和雨水篦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当相 关排水管理单位接报井盖和雨水篦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应在20分钟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缺失和 损坏均应在24小时内修补恢复。 5.1.6.2.3排水管渠功能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1年~2年进行一次,易积水点应每年汛前进行 功能状况检查。结构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5年~10年进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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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消防设施应保持运行良好,并符合以下要求: 城镇消防站门前应确保消防车辆通行无阻,周边应干净整洁; 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路面设施完好; 消防栓应定期维修保养,完好无缺损,无污渍、无锈蚀、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5.1.7.2民防设施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安排专人维护管理; b) 每年定期对设施的主体结构、设备进行自查; c) 建立维护保养记录; d) 民防设施应设置引导指示牌; e 民防及附属设施应完好无缺损,无污渍、无锈蚀、无杂物堆放、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 现象。 5.1.7.3 防汛设施应保持运行良好,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b) 应设立警示标志,保护区范围内无违法搭建、无影响安全的行为; C 应完好无破损,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5.1.7.4电力电信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电力、通信等架空或填埋设置的缆线应根据道路规划,结合周边商业分布情况,合理设置 保持规范、有序,不应乱拉乱设; b) 入室入地的线路应有病媒生物防治设施。临街无废弃电杆、电箱及管线; 电力电信设施应安全可靠、终端设备可止常使用,设施完好无破损,外观十净整洁;电力电 信设施周围应无易燃、易爆物品、无乱堆乱放现象、无强电磁干扰(大型雷达站、发射电 台、变电站)等设备设施,且不应与水泵房及水池毗邻,保持干净整洁; 小一通信篷体应设黑明显标识箔体无锈钟一融损

5.1.7.5燃气设施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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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道路及沿街环境

墙,或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 5.2.1.12城市主、次干道不应设置废品回收、大型机械操作、机动车辆维修等可能污染环境的门 店;原已设置的,应逐步迁到主、次干道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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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2 建(构) 筑物

5.2.2.1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统一规范、牢固安全、风貌协调、整洁美观。 5.2.2.2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容貌要求,造型、色彩、装 饰以及附属设施等应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 风格、色调、结构,不应影响城市容貌。 5.2.2.3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定期清洗、维护和出新。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 和玻璃幕墙应定期维护;建筑外立面要定期粉刷。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处理。 5.2.2.4建(构)筑物不应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 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周边 环培相热调

5.2.2.2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容貌要求,造型、色彩、装 饰以及附属设施等应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 风格、色调、结构,不应影响城市容貌。 5.2.2.3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定期清洗、维护和出新。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 和玻璃幕墙应定期维护;建筑外立面要定期粉刷。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处理。 5.2.2.4建(构)筑物不应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 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 5.2.2.5临街建(构)筑物不应设置遮阳(雨)篷,确需设置的,应全路段规格统一、颜色协调,高 度不低于2.4m,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不应妨碍绿化生长和人车通行,陈旧破损的应及时维修 更换。 5.2.2.6建(构)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空调室外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立面; 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悬挂式空调室外机支架离 地高度不应低于2.5m,宜采用隐蔽处理方式;空调室外机不应置于地面; C 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应随意排放; d;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应按统一标准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 e 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拆除并粉刷(复原)为建(构)筑物外立面原有形 貌,保持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f)新建建(构)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承台(机位)。 5.2.2.7建(构)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应规范统一、整洁完好,鼓励内置式安装,且应与街 容街貌和建筑景观设置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应影响建筑景观。 5.2.2.8建(构)筑物屋顶不应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等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 应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应超出护栏的高度。

风格、色调、结构,不应影响城市容貌。 5.2.2.3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定期清洗、维护和出新。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 和玻璃幕墙应定期维护;建筑外立面要定期粉刷。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处理。 5.2.2.4建(构)筑物不应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 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 5.2.2.5临街建(构)筑物不应设置遮阳(雨)篷,确需设置的,应全路段规格统一、颜色协调,高 度不低于2.4m,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不应妨碍绿化生长和人车通行,陈旧破损的应及时维修 更换。 5.2.2.6建(构)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5临街建(构)筑物不应设置遮阳(雨)篷,确需设置的,应全路段规格统一、颜色协调,高

a)空调室外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立面; b 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悬挂式空调室外机支架离 地高度不应低于2.5m,宜采用隐蔽处理方式;空调室外机不应置于地面; C 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应随意排放; d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应按统一标准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 e 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拆除并粉刷(复原)为建(构)筑物外立面原有形 貌,保持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f)新建建(构)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承台(机位)。 5.2.2.7建(构)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应规范统一、整洁完好,鼓励内置式安装,且应与街 容街貌和建筑景观设置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应影响建筑景观。 5.2.2.8建(构)筑物屋顶不应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等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 应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应超出护栏的高度。

5.2.3.1户外广告设施

5.2.3.1.1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 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 质,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5.2.3.1.2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要求应符合DB33/T700的规定。 5.2.3.1.3不应在交通设施、道路隔离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国家机关、名胜风景点、危房或可能 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等其他禁止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2.3.1.4户外产告设施设置不应侵占道路净空,不应遮挡交通信号设施,不应在交通信号设施附近 设置与交通信号灯色或标志颜色相近似的户外广告设施,避免交通参与者对交通信号产生错误判别, 影响交通安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10m范围内,人行天桥落 地扶梯、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站、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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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5.2.3.1.5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不应安装在易燃物体上。 5.2.3.1.6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环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影响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应影响消防通道。 5.2.3.1.7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 5.2.3.1.8充气装置广告和系留气球广告仅限于设置的展销*场、展览*场、交易*场、运动*场等 活动场地,因政府部门举办或承办、协办的大型活动特殊需要除外。 5.2.3.1.9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展*等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临时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之日起2小时内拆除,

5. 2. 3. 2户外招牌

5.2.3.2.1应符合专项规划,布局合理。不应影响城市市容景观,不应破环规划的建筑正常间距。 5.2.3.2.2户外招牌所提供内容、冠名信息应与其对应场所、建筑物使用功能具有一致性, 5.2.3.2.3应规模适宜、外形美观、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并与周围环境色调相协调。 5.2.3.2.4招牌使用的文字、符号、计量单位等应规范准确,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工商注册登记的名 称、字号和标识,不应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5.2.3.2.5建筑楼盘名称招牌或建设现场、售楼处需要设置招牌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使用标准名称,不应擅自更改。 5.2.3.2.6建筑楼盘名称注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并按词拼写和分段,不应在楼盘名称招牌中使用英 文等外国文字对标准名称进行拼写。 5.2.3.2.7实行“一店一牌(标识)”,招牌上单位名称应占招牌面积70%以上,其它内容所占面 积不宜超过招牌面积30%。 5.2.3.2.8招牌不应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造成不良影响,不应妨碍建筑物、 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 5.2.3.2.9招牌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 5.2.3.2.10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同一路 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同一建筑的招牌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 5.2.3.2.11招牌底部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2m。 5.2.3.2.12招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应侵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5.2.3.2.13招牌应设置于一楼门处,不应在楼(含裙楼)顶、二层(含二层)以上建筑墙面设置 户外招牌(含招牌灯光字)。 5.2.3.2.14商业综合体楼、医院、银行等标志性建筑,可在一栋楼设置一处楼宇标识,楼宇标识不 应超过天际线,且整栋楼产权属该单位,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的户外招牌除外。 5.2.3.2.15商住楼独立出入口因外立面雨棚影响,不具备装饰牌匾标识的,可在独立出入口雨棚上 方设置单体字标识。设置位置限于一楼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其他楼层不应设置。 5.2.3.2.16外立面为玻璃幕墙商住楼的,设置户外招牌时应充分考虑安全需要,限于使用外镶式发 光装置,且招牌的厚度应达到隔热作用,防止因温度过高引起玻璃幕墙的破损。 5.2.3.2.17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建筑物楼顶、裙楼顶,且与外墙平行 的招牌(又称平行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不同店面招牌之间高度、 宽度、厚度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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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置在一楼的临街建筑户外招牌应设置于一楼门处。其高度不应超过3m,底端不应低于 门下檐,顶端不应高出建筑物二楼窗户底线,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宽度视门面宽度而 定,但不应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应超过0.3m;有规划联合审查纪要的商业建 筑按照审查纪要的要求进行设置。 C 临街商铺一楼门帽处招牌下方可贴紧建筑立面设置LED飞字屏。飞字屏宽度应与招牌同宽, 高不应超过30cm,走字颜色仅限采用红、白单原色。走字屏任一边边长超过4m(含4m) 或单面面积超过5㎡²(含5m)的,应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办理设置许可后,方可设 置。 d)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户外招牌按规划核定的街区广告位与建筑一体化及指引标示设计设置。 5.2.3.2.18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招牌(又称垂直建筑 物外墙的户外招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底层有专用通道的商业经营单位,允许在其通道两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垂直建筑外墙 招牌,作为引导方向,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招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应超出0.5m,上沿不应高于二层窗户底线; 2) 招牌的高度不应超过0.7m,厚度不应大于0.3m; 3 同一建筑设置的垂直招牌,应统一高度、宽度、厚度。 24小时对外经营店铺可参照上述要求,设置垂直于外墙面的户外招牌。 C 除上述情形的小型垂直于建筑外墙型的户外招牌外,其余垂直墙面的户外招牌只允许在专项 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 d 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城市户外招牌,应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外缘挑出的距离 不应大于1.0m。 5.2.3.2.19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招牌(又称落地式的户外招牌),应符合下列要 求。 a) 在距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中心点半径300m范围内不应设置落地式城市招牌。 除企业(商场)办公场所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的,可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外,其余情形不应 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

高不应超过30cm,走字颜色仅限采用红、白单原色。走字屏任一边边长超过4m(含4m) 或单面面积超过5㎡²(含5m)的,应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办理设置许可后,方可设 置。 d 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户外招牌按规划核定的街区广告位与建筑一体化及指引标示设计设置。 5.2.3.2.18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招牌(又称垂直建筑 物外墙的户外招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底层有专用通道的商业经营单位,允许在其通道两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垂直建筑外墙 招牌,作为引导方向,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招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应超出0.5m,上沿不应高于二层窗户底线; 2) 招牌的高度不应超过0.7m,厚度不应大于0.3m; 3)同一建筑设置的垂直招牌,应统一高度、宽度、厚度。 6) 24小时对外经营店铺可参照上述要求,设置垂直于外墙面的户外招牌。 除上述情形的小型垂直于建筑外墙型的户外招牌外,其余垂直墙面的户外招牌只允许在专项 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 d 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城市户外招牌,应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外缘挑出的距离 不应大于1.0m。 6.2.3.2.19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招牌(又称落地式的户外招牌),应符合下列要 求。 在距城市道路、公路交义口中心点半径300m范围内不应设置落地式城市招牌。 除企业(商场)办公场所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的,可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外,其余情形不应 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 设置于企业(商场)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落地式招牌,不应超出其建设用地的红线 范围,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m范围之内,距离市政道路不应少于3m。 d 落地式招牌的数量不应超过所属建(构)筑物主要入口的个数。 e 竖向独立招牌最多不应多于四面,高度不应超过6Ⅱ。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应大于 1.3m;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应大于1.2m;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应大于1m。 6.2.3.2.20城市户外招牌的照明光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居住部分)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应采用霓 虹灯、电子显示屏等闪烁光源的照明方式。不应影响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 b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5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不应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 三色的光源照明;不应设置1ed招牌。 C 在主次干道与繁华商业道路两侧的户外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避免使用射灯,应采 用宽虹灯、动感灯箱片发光厂告字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保证夜间亮化。 6.2.3.2.21城市户外招牌照明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画面形状应较为相似;灯具应维护简便;设置 在楼顶的城市户外招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应外露;其他形式的灯具及其支架应避免外露,无*避免 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画面色彩协调。 5.2.3.2.22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亮光源的户外招牌,设置单位(人)应按照规定时限开启 和关闭电源,不应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5.2.3.2.18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

5.2.3.2.18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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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5. 1基本要求

5.2.5.2秩序要求

5.2.5.2.1不应进行****、游行活动。 5.2.5.2.2保安人员着装整齐、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5.2.5.2.3广场内治安秩序良好,无打架斗殿、聚众滋事行为,无煽动闹事人员。 5.2.5.2.4广场内保证公共安全,无未经批准擅自拉线接电行为,无未牵绳遛狗行为,无燃放烟花爆 竹行为,无放飞孔明灯行为,不应擅自使用明火,不应在地下室储存、使用液化可燃性气体,应及时 发现和制止影响游人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5.2.5.2.5广场设施看护到位,无偷盗或故意损毁广场附属设施行为,无偷盗或攀折、损毁广场花草 树木行为,无践踏草坪、花坛行为,无攀爬、踩踏雕塑、小品行为。广场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 其他公共设施上无乱写乱画或张贴**小广告现象。 5.2.5.2.6游人行为文明,无游人在通道、花池及其他不适当区域打扑克或开展其他不允许在广场开 展的体育、娱乐活动。广场无随意躺卧、露宿人员,无气讨、拾荒人员,无算卦、占卜或从事其他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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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迷信活动人员。游人在广场组织文体娱乐活动时,不应使用音响设备产生过大音量十扰周围生活环 境。 5.2.5.2.7广场内无擅自占用、挖掘道路行为;无擅自占用绿地或在绿地挖坑取土行为,

5.2.6餐饮油烟及噪声

5. 2. 6. 1基本要求

5. 2. 6. 2 维护要求

5.2.6.2.1餐饮单位宜委托第三方 业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 油烟达标排放。并做好餐饮业专用烟道和油烟净 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频次应符合表3规定。

表3餐饮业户规模划分及清洗维护频次要求

2对清洗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清洗单位应当符合“公司化、专业化”的要求,具备清洗服 目,并在当地综合行政执*部门登记备案。 3需要跨区县实施餐饮业专用烟道清洗作业的单位,除在当地综合行政执*部门登记备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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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报湖州市综合行政执*局登记备案。 5.2.6.2.4餐饮单位应对餐饮业专用烟道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投用3年后每2年聘请有安全检测 资质的单位对餐饮业专用烟道进行1次安全排查并出具排查报告,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2.6.2.5餐饮单位应对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安装、清洗、维修、安全检测等活动做好台账记录,做好 存档备查。 5.2.6.2.6餐饮单位对餐饮业专用烟道的运维承担主体责任。 5.2.6.2.7餐饮单位停止经营餐饮服务,应当在停止经营之日起30天内负责对餐饮业专用烟道进行 拆除;餐饮单位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中注明餐饮业专用烟道责任的移交,协议报当地综合行政执* 部门备案。

2.7.10垂钓不应破环水体周边的植被绿地,不应使用有毒有害饵料污染水体,不应在采砂、 水上设施上垂钓,提倡一人一杆一钩垂钓。无炸鱼、电鱼、毒鱼现象。

5.2.8烟花爆竹燃放

5.3.1.1城市主要道路、路段斑马线位置、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和建筑物等处应设置照 明装置,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无损坏、断亮;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应达到100%,亮灯率 ≥99%,设施完好率≥99%。 5.3.1.2灯具安装牢固可靠,控制箱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接地装置及各类门锁完好,同一条道路的路 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协调。路灯检查井应用统一标准的井框盖,井盖与路面衔接平 整。

灯灯杆、 整。 5.3.1.3路灯灯杆、灯具、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应保持清洁,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5.3.1.4路灯设施完好,主要包括:

5.3.1.3路灯灯杆、灯具、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应保持清洁,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a)灯具、灯杆、检修门及零配件等无缺失,检修门应使用*通用螺钉固定; 路灯各组成部分无损坏,如灯具破损、灯罩裂口,灯罩掉密封圈、灯杆锈蚀断裂、灯具内随 意拆除电容,无保险丝、镇流器外捆等; C 路灯各组成部分无变形,如灯具、灯杆外观扭曲、不平直; d)灯杆内导线固定牢靠,无受压、受夹、受损情况,导线无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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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照明系统的电气装置和线路与可燃物之间应有隔离防火保护措施,在新建城市综合管廊中应 有独立的舱室。室外安装的照明设备,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加强防腐保护处理措施。照明配电系统中 的配电控制装置的密闭结构,应与安装位置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并达到相应防护等级的要求。 5.3.1.6箱式变压器、配电箱等配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隐蔽和便于维护的原则,不宜设置在主干道人 行道上。地下管线建设宜预留综合管线需求,减少路面重复开挖。 5.3.1.7道路路侧*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上空因充分考虑绿化遮挡造成的影响,因地制宜,合理调整 照明高度。路段行人过街设施(行人过街横道线)处应增设路灯等局部照明设施,确保行人过街安 全。 5.3.1.8监控、公益广告、通信基站、通信指引装置、公共信息标志牌等如需利用灯杆资源,实现合 杆,应共同保持杆体清洁、完整;不应擅自破坏杆体。 5.3.1.9景观照明设施线缆应尽可能隐藏于建筑物外立面结构或预设线廊中。 5.3.1.10安装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景观照明设施,传递给建(构)筑物的荷载或附加应力,不 超过建(构)筑物的允许承载能力,并符合GB50009的结构计算要求。管线的安装敷设不应破坏建 (构)筑物的原有结构,不影响消防安全。大型桥梁及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施工方案应由原 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

5.3. 2 亮化管理

5.3.2.1应根据城市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并与建筑、道路、场、园林绿化、水 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同时,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 等人流*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5.3.2.2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形成光污染。如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 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城市景观照明的光污染限制应符合JGJ/T163相关规定。 5.3.2.3应节约能源,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5.3.2.4景观照明应内容合*、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清晰;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 相协调。 5.3.2.5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应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5.3.2.6照明项目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 洗、修复、更换。 5.3.2.7道路照明设施启闭时间科学合理,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及时开启照明设施。按规定时间亮、 灭灯,各路段亮、灭灯时间比规定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 5.3.2.8夜景亮化设施开启关闭时间*中,统一科学管理,极端天气下应即时关闭

5.3.3.1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不应存在安全隐

5.3.3.1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不应存在安全隐 患。 5.3.3.2照明设施产权所有单位或其委托的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查、维修作业应不低于下列 频次。 a) 每季度实施11次变电所、箱式变、配电室(箱、柜)巡修,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修,实时 监测配电设施电压、电流、各分路负荷等数据。 b)配电设施外壳应采用防腐材质,并每年进行1次养护。 一每年守次配中设旅高灯全层灯控

3.3.1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不应存在安 3.3.2照明设施产权所有单位或其委托的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查、维修作业应不低于 次。

a 每季度实施11次变电所、箱式变、配电室(箱、柜)巡修,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修,实时 监测配电设施电压、电流、各分路负荷等数据。 b) 配电设施外壳应采用防腐材质,并每年进行1次养护。 ) 每年实施1次配电设施、高杆灯、金属灯杆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测试。 d) 每年实施1次电缆管线及人孔井、手孔井的全面巡查。 每季度实施1次高杆灯的全面检修,每半年至少对升降传动机构进1次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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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路灯巡查全覆盖、无死角。 每年至少对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的照度进行1次检测。 h 主干道灯杆、灯臂应每季度清洁保养1次,其它路段上的设施每半年1次,每年进行1次 灯具保洁、每2年进行1次防腐处理。 5.3.3.3涉及灯具、支架松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在2小时内处理完毕。 5.3.3.4涉及人身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如灯具垂挂、线头裸露等,应在1小时内处理完毕。 5.3.3.5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在6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在12小 时内修复。 5.3.3.6养护维修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围挡规范,作业人员穿戴统一的安全工作服和工作帽,维修

护维移究物应没直明业协芯 业八贝牙数玩 前安生上F服和F脂,维修 作业用料、机械、工具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

作业用料、机械、工具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

5.4.1.1保洁要求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及保洁时间、频次等的要求见

表4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及保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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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5. 4. 1. 2 作业要求

,4. 1. 2. 1人工作业

5. 4. 1. 2. 1人工作

5.4.1.2.2机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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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2.8驾驶员应礼让行车,注意行人安全;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车辆回场后应冲洗干 净。

5. 4. 2 水域保洁

5. 4. 2 水域保洁

5. 4. 2. 1质量要求

GB/T 26979-2011 天然气藏分类4. 2. 2 作亚时作

5.4.2.2.1市河每天保洁时间不少于13小时,应在1天内完成1次保洁区域的全覆盖保洁。 5.4.2.2.2县级河道、乡镇河道每天保洁时间不少于8小时,应在5天内完成1次保洁区域的全 覆盖保洁。 5.4.2.2.3塘、沟、渠等水域保洁根据保洁质量要求定期进行保洁

5.4. 2. 3作业要求

5.4.3公共厕所保洁

5. 4. 3. 1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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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46-20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表6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5. 4. 3. 2 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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